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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人们在享受工业化带来物质利益的同时也承受着工伤灾害带来的痛苦。如何使工伤职工得到合理救济,历来是法律研究者关注的话题。《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丧葬补助金的数额、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范围以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未对“三金”的性质进行明确界定,也缺乏可操作性的分配标准。本文将通过研究“三金”的性质,讨论合理的分配原则,尝试提出可行的分配方案,以期实现有益于司法和立法的双重目标。
【关键词】:工亡三金;性质;亲属分配
工亡“三金”即死亡待遇,指2010年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规定的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工亡待遇如何分割即“三金”分配问题总是与两个不幸相关:一是失去亲人之不幸,二是亲人不睦之不幸。虽然个人更情愿没有这个话题,由于法律规定笼统,实际中不乏这方面的案例:某人工亡,留下妻子与父母,拿到赔偿款后,家属(工亡者父母与妻子)之间就赔偿款如何分割起争议。为减少此类纷争,化解“亲人不睦之不幸”,工亡“三金”的性质与分配问题研究显得格外重要。
一、丧葬补助金的性质及分配
丧葬补助金指职工因工死亡以及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导致死亡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的丧葬费用补助。工伤事故是导致丧葬费产生的直接原因,理应予以补偿。其享受主体为因工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支付主体是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丧葬费的性质较明确,争议点在于其是否为“遗产”。《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丧葬补助金在公民死亡时并不存在,而是基于公民死亡的事实在其死亡后给其特定亲属发放的。显然不符合关于遗产的规定。
国家发放丧葬费的目的在于填补殡葬花销的不足,解决其亲属在殡葬花销时所遇到的实际困难。作为对死者安葬的补偿,笔者认为分配规则当由谁实际支出谁享有,多余部分再在特定亲属间平均分配,这种原则适用简单同时符合公平的法律精神。
此外,笔者认为“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第39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此条文还有待商榷之处。根据该规定,职工被宣告死亡近亲属即可获得丧葬补助金。职工是否真的自然死亡还不确定,并且这笔费用根本没有发生,这和实际情况并不相符,期待在以后的司法解释中能加以完善。
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性质及分配
(一)、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性质讨论
《条例》大幅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由原来的48—6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資提高到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后,引发了大量各亲属之间如何分配“三金”的纠纷。关于该补助金性质,有遗产说、精神抚慰金说、财产损失补偿说等,直接影响了其分配原则。
“遗产说”认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对死者的赔偿,属于死者的遗产,应按继承法规定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直接平均分配。“精神抚慰金说”根据《条例》规定,认为供养亲属的损失已由供养亲属抚恤金实际承担,工亡补助金为对近亲属的精神抚慰金。依据“财产损失补偿说”观点,侵害他人生命致人死亡,不仅生命利益本身受侵害,而且造成受害人余命年岁内的收入“逸失”,给受害人共同生活的家庭共同体造成财产损失[1],故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当确定为财产补偿。
针对上述观点,笔者认为:“遗产说”不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上文已论述),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不属于工亡职工生前所有的财产,不能按照遗产进行分割;《条例》对工亡补助金的规定属于工伤保险待遇,并不排斥另行支付精神抚慰金。将其理解为精神抚慰金,将导致工亡职工家属无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可参照死亡赔偿金的性质认定,其属于死亡赔偿制度在因工伤害情形下的特殊形式,可认定工亡补助金为由工亡职工近亲属享有的,基于工亡职工“劳动能力丧失”导致“家庭预期收入损失”减少而产生的、填补性质的财产损失赔偿。
(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亲属分配原则与规则设置
根据前述性质分析,补助金分割不能采纳“遗产”的平均分配原则。作为对“家庭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补偿,在分配时应充分考虑该补偿金损失填补的对象,考虑不同近亲属基于职工工亡而产生的损失的差别。生活紧密程度密切者,较多享有职工生存带来的财产权利,职工死亡后的损失也更大,故应以生活联系紧密程度作为确定分配份额的原则。
规则设置应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较多,父母及成年子女较少。具体说来:我国实行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度,配偶一方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对外债务由夫妻共同清偿。未成年子女作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法定的被抚养权利。因此,二者系工亡造成收人减少的损失的主要承受者,应占较多份额;对于父母及成年子女,虽不是享有工亡职工生前财产的法定主体,但享有职工死亡后遗产的继承权,职工工亡必然导致其受到财产减少的损失。而且在现实生活中,父母仍然要依靠成年子女作为养老的重要保障,对于成年子女的生活,多数父母仍然提供一定的帮助。故父母及成年子女应享受一定的请求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性质及分配
供养亲属抚恤金指职工因工死亡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以及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该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的维持基本生活等费用的补偿。职工因工死亡,使得由其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丧失了生活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系,造成这种状况的直接原因就是工伤事故,因此其直系亲属应当受到赔偿,其性质不存在疑问。
针对该抚恤金《条例》已做出较清晰的规则设定[2],在亲属分配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如果工伤死亡职工有多个亲属皆有资格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则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当供养亲属人数达到4人或以上,供养亲属可享受的抚恤金超过法定上限时如何执行。针对如何缩减比例或扣减供养亲属抚恤金数额,实践中存在着平均分配、按供养亲属享受比例同比降低、降低父母的抚恤金总额(因父母还有其他儿女可提供生活来源)等分配方案。其中,笔者更赞成比例分配法,其符合机会均等原则,更具公平性。
结 语
合理公平且运行良好的分配原则可有效减少“三金”分割纠纷的产生,不仅为工亡职工的家属赢得了合法权益,使其维权有了重要的制度依据;同时工亡补偿制度注重公平正义,也是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保证。
注释:
[1]郭力:《死亡赔偿金与工伤死亡补助金的分配方法》,载新浪网。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参考文献:
[1]孙树菡.工伤保险[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7.
[2]蒋月.工伤保险法:案例评析与问题研究[M].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
[3]兰朝晖,陈荣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职工工亡待遇标准应当如何确定[J].中国劳动,2015,(4).
[4]刘婧.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研究[D].辽宁大学,2013.
【关键词】:工亡三金;性质;亲属分配
工亡“三金”即死亡待遇,指2010年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规定的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工亡待遇如何分割即“三金”分配问题总是与两个不幸相关:一是失去亲人之不幸,二是亲人不睦之不幸。虽然个人更情愿没有这个话题,由于法律规定笼统,实际中不乏这方面的案例:某人工亡,留下妻子与父母,拿到赔偿款后,家属(工亡者父母与妻子)之间就赔偿款如何分割起争议。为减少此类纷争,化解“亲人不睦之不幸”,工亡“三金”的性质与分配问题研究显得格外重要。
一、丧葬补助金的性质及分配
丧葬补助金指职工因工死亡以及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导致死亡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的丧葬费用补助。工伤事故是导致丧葬费产生的直接原因,理应予以补偿。其享受主体为因工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支付主体是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丧葬费的性质较明确,争议点在于其是否为“遗产”。《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丧葬补助金在公民死亡时并不存在,而是基于公民死亡的事实在其死亡后给其特定亲属发放的。显然不符合关于遗产的规定。
国家发放丧葬费的目的在于填补殡葬花销的不足,解决其亲属在殡葬花销时所遇到的实际困难。作为对死者安葬的补偿,笔者认为分配规则当由谁实际支出谁享有,多余部分再在特定亲属间平均分配,这种原则适用简单同时符合公平的法律精神。
此外,笔者认为“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第39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此条文还有待商榷之处。根据该规定,职工被宣告死亡近亲属即可获得丧葬补助金。职工是否真的自然死亡还不确定,并且这笔费用根本没有发生,这和实际情况并不相符,期待在以后的司法解释中能加以完善。
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性质及分配
(一)、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性质讨论
《条例》大幅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由原来的48—6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資提高到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后,引发了大量各亲属之间如何分配“三金”的纠纷。关于该补助金性质,有遗产说、精神抚慰金说、财产损失补偿说等,直接影响了其分配原则。
“遗产说”认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对死者的赔偿,属于死者的遗产,应按继承法规定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直接平均分配。“精神抚慰金说”根据《条例》规定,认为供养亲属的损失已由供养亲属抚恤金实际承担,工亡补助金为对近亲属的精神抚慰金。依据“财产损失补偿说”观点,侵害他人生命致人死亡,不仅生命利益本身受侵害,而且造成受害人余命年岁内的收入“逸失”,给受害人共同生活的家庭共同体造成财产损失[1],故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当确定为财产补偿。
针对上述观点,笔者认为:“遗产说”不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上文已论述),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不属于工亡职工生前所有的财产,不能按照遗产进行分割;《条例》对工亡补助金的规定属于工伤保险待遇,并不排斥另行支付精神抚慰金。将其理解为精神抚慰金,将导致工亡职工家属无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可参照死亡赔偿金的性质认定,其属于死亡赔偿制度在因工伤害情形下的特殊形式,可认定工亡补助金为由工亡职工近亲属享有的,基于工亡职工“劳动能力丧失”导致“家庭预期收入损失”减少而产生的、填补性质的财产损失赔偿。
(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亲属分配原则与规则设置
根据前述性质分析,补助金分割不能采纳“遗产”的平均分配原则。作为对“家庭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补偿,在分配时应充分考虑该补偿金损失填补的对象,考虑不同近亲属基于职工工亡而产生的损失的差别。生活紧密程度密切者,较多享有职工生存带来的财产权利,职工死亡后的损失也更大,故应以生活联系紧密程度作为确定分配份额的原则。
规则设置应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较多,父母及成年子女较少。具体说来:我国实行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度,配偶一方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对外债务由夫妻共同清偿。未成年子女作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法定的被抚养权利。因此,二者系工亡造成收人减少的损失的主要承受者,应占较多份额;对于父母及成年子女,虽不是享有工亡职工生前财产的法定主体,但享有职工死亡后遗产的继承权,职工工亡必然导致其受到财产减少的损失。而且在现实生活中,父母仍然要依靠成年子女作为养老的重要保障,对于成年子女的生活,多数父母仍然提供一定的帮助。故父母及成年子女应享受一定的请求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性质及分配
供养亲属抚恤金指职工因工死亡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以及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该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的维持基本生活等费用的补偿。职工因工死亡,使得由其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丧失了生活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系,造成这种状况的直接原因就是工伤事故,因此其直系亲属应当受到赔偿,其性质不存在疑问。
针对该抚恤金《条例》已做出较清晰的规则设定[2],在亲属分配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如果工伤死亡职工有多个亲属皆有资格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则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当供养亲属人数达到4人或以上,供养亲属可享受的抚恤金超过法定上限时如何执行。针对如何缩减比例或扣减供养亲属抚恤金数额,实践中存在着平均分配、按供养亲属享受比例同比降低、降低父母的抚恤金总额(因父母还有其他儿女可提供生活来源)等分配方案。其中,笔者更赞成比例分配法,其符合机会均等原则,更具公平性。
结 语
合理公平且运行良好的分配原则可有效减少“三金”分割纠纷的产生,不仅为工亡职工的家属赢得了合法权益,使其维权有了重要的制度依据;同时工亡补偿制度注重公平正义,也是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保证。
注释:
[1]郭力:《死亡赔偿金与工伤死亡补助金的分配方法》,载新浪网。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参考文献:
[1]孙树菡.工伤保险[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7.
[2]蒋月.工伤保险法:案例评析与问题研究[M].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
[3]兰朝晖,陈荣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职工工亡待遇标准应当如何确定[J].中国劳动,2015,(4).
[4]刘婧.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研究[D].辽宁大学,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