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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对《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以下简称新《格式》)的学习贯彻过程中,笔者曾先后撰写数篇文章,对新《条例》和新《格式》作出积极评价,也曾针对新《条例》存在的缺憾瑕疵进行了专题研讨(见《秘书》2013年第4期)。笔者以为,新《格式》与新《条例》一样,具有以往同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