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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规程】
1.尽可能提前向接警人员和报警人了解现场情况,提前谋划现场处置预案,为现场处置赢得时间。
2.按以下顺序和优先级配备执法装备:催泪喷射器、执法记录仪、对讲机、手枪、伸缩警棍、手铐、警用强光手电(夜间)、警用急救包等。
3.到达现场后,优先分隔纠纷人员,控制现场局势,制止过激行为。处警警力充沛的,及时疏散围观群众,疏导交通,防止围观人员起哄滋事。
4.核验身份,通过听取当事人或代表人陈述、现场访问群众等方式,查明纠纷起因、经过。
5.进行劝解,敦促履行义务,促使双方和解。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告知向信访、劳动、建设等部门寻求解决,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6.填写、存储接处警记录;按规定提取、封存执法记录仪视频;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7.对于当事人不满警方依法处警方式,通过网络恶意歪曲民警不作为的,应视情通过政务微信、微博阐明原委、事由、细节,争取公众理解支持。
当事人网络发帖辱警行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35条规定的有关情节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注意事项】
1.民警处警的主要任务是平息事态,预防和及时查处因讨薪纠纷可能引发的违法犯罪行为。
2.民警不宜介入讨薪纠纷的实质内容,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通过民事途径解决;事态严重的,应及时通报主管行政部门,请其派员到场协调处理。
3.处置人数较多的群体性讨薪纠纷,要及时报告,防止形成群体性事件。对于持凶器围堵、攻击民警或他人,危害严重的,果断使用警械、武器制服。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35条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7条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設置的警戒线的;(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六)袭击人民警察的;(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9条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三)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四)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九)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十二)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154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处理:(一)雇凶伤害他人的;(二)结伙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的;(三)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四)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五)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针对对方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六)调解过程中,违法嫌疑人逃跑的;(七)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
1.尽可能提前向接警人员和报警人了解现场情况,提前谋划现场处置预案,为现场处置赢得时间。
2.按以下顺序和优先级配备执法装备:催泪喷射器、执法记录仪、对讲机、手枪、伸缩警棍、手铐、警用强光手电(夜间)、警用急救包等。
3.到达现场后,优先分隔纠纷人员,控制现场局势,制止过激行为。处警警力充沛的,及时疏散围观群众,疏导交通,防止围观人员起哄滋事。
4.核验身份,通过听取当事人或代表人陈述、现场访问群众等方式,查明纠纷起因、经过。
5.进行劝解,敦促履行义务,促使双方和解。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告知向信访、劳动、建设等部门寻求解决,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6.填写、存储接处警记录;按规定提取、封存执法记录仪视频;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7.对于当事人不满警方依法处警方式,通过网络恶意歪曲民警不作为的,应视情通过政务微信、微博阐明原委、事由、细节,争取公众理解支持。
当事人网络发帖辱警行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35条规定的有关情节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注意事项】
1.民警处警的主要任务是平息事态,预防和及时查处因讨薪纠纷可能引发的违法犯罪行为。
2.民警不宜介入讨薪纠纷的实质内容,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通过民事途径解决;事态严重的,应及时通报主管行政部门,请其派员到场协调处理。
3.处置人数较多的群体性讨薪纠纷,要及时报告,防止形成群体性事件。对于持凶器围堵、攻击民警或他人,危害严重的,果断使用警械、武器制服。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35条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7条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設置的警戒线的;(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六)袭击人民警察的;(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9条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三)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四)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九)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十二)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154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处理:(一)雇凶伤害他人的;(二)结伙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的;(三)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四)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五)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针对对方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六)调解过程中,违法嫌疑人逃跑的;(七)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