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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诉检察官制度具有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培养诉讼精英、符合公诉权司法属性等意义,但是近年来该制度的发展出现“瓶颈”,究其原因在于,对主诉检察官性质认识不到位、缺乏立法支持、权责利不协调等,因此,应进一步优化办案模式、协调权责配置及正确处理主诉检察官与其他主体的关系,以发挥主诉检察官制度的优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