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信用评级质量评价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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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几年,随着信用建设在国内方兴未艾,外部信用评级——这个以往人们很陌生的中介服务——也随之融入社会并逐渐为公众所熟知。但由于外部信用评级在社会活动中具有特殊的功能作用,因而社会各界对于信用评级机构的业务资质及其评级可信度的质疑早已不绝于耳。确实,在为他人做信用评级时,评级机构自身的信用状况和职业操行如何?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条件?评级过程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是否有严谨的内部自我考核机制或是经外部权威机关的监督、评价?评级的分析判断是否客观公允?评级结论是否经验证而具备相对的公信力?等等,都是需要加以认真对待并妥善解决的问题。
  本文就如何对信用评级的结果进行客观的评价,提出几点思路,以期有益于信用评级更好的应用于实践。
  一、基本概念简述
  信用评级一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信用评级是指对被评级对象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履约情况的总体评价,例如主权信用评级等。而狭义的信用评级则是指由第三方评级机构对债务人承诺如期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意愿进行预测、评价,同时提示如果存在违约可能,那么发生风险的概率高低及其可能造成的损失程度。
  外部信用评级,是指由社会信用评级机构按照独立、审慎、客观、真实、一致性原则,对市场主体在未来一定时期内可能发生的信用风险状况(主要集中反映其偿还债务的能力和意愿),进行分析、归纳、判断后,做出预测性的风险度量与评价。目前在市场中,信用评级机构从事的信用评级业务种类主要有主体信用评级、项目(债项)信用评级和信用评分。主体信用评级和项目信用评级的主要对象为企业法人,信用评分则更多是为个人和微小企业提供服务。
  评级机构对市场主体(被评级对象)所做出的风险度量评价,是以信用评级报告为载体的。因此,信用评级报告是由信用评级(资信评估)机构出具的、综合反映被评级对象在一定时期内可能发生违约行为而导致其产生信用风险机率的文档文件,也是评级机构的终极产品。
  信用评级报告与通常意义上的信用报告是有严格区别的,前者的功能是对被评对象在未来可能发生的信用风险进行预测、揭示,是基于动态的跟踪反映被评对象现在以及未来的状况,而后者的作用则是以静态的形式,反映被报告人历史形成的信用记录,是对被报告人过往信用历程的客观再现。信用评级报告的质量高低和可用性强弱,取决于评级机构的综合素质水平,而信用报告的质量则主要由其生成数据的真实性、及时性、连续性和全面性等因素决定。
  对外部信用评级的质量进行评价,即对信用评级报告质量及其生产的作业流程进行监督考核,其意义在于规范信用评级操作规程,促进评级技术水平不断提高,提高信用评级报告的质量和可用性,提升评级从业人员的执业素养,维护健康的评级市场环境秩序,增强评级机构的社会公信力,进而发挥信用评级的风险定价机制,促进社会经济、金融发展。
  二、当前对外部信用评级质量评价的主要做法
  (一)评级业务现状概述
  外部信用评级在国内出现的时间不算长,如果严格地从1987年算起,至今也不过刚进入第25个年头,况且在这些年中,评级行业还经历了起伏跌宕、断断续续的发展道路,评级业务一度长达数年停顿荒废。因此,目前就其整体执业水平以及社会影响力而言,国内信用评级行业尚处于学习基础知识和汲取前人经验的阶段。虽然近几年来在特殊政策的扶持下陆续开展了一些有限的信用评级业务,但充其量也只能算是习作。总体信用评级业务水平尚处于较为低层面的为“评级”而生硬地拼凑材料、模仿报告的低效循环中,为评级所建立的指标体系及其评级模型也处于摸索、试验阶段,尚待在实践中得到检验修正。就最近几年从实践中观察到的诸多事例看,很多的“信用评级报告”实际上只是停留在财务分析或是资产审计的层面(而且通常这样的分析并未做到位,显得相当粗浅、简单、残缺不全,甚至是错误百出的),更有甚者,所谓“信用评级报告”,通篇仅是对被评级对象的工作进行总结。同时,在业务商洽中,存在着以价易级,机构之间相互攻讦拆台,违反同业价格约定压价抢单,采取超范围经营手段恶性竞争等等不端行为,也并非个别现象。这些状况的存在,反映出了评级行业从整体而言,对信用评级的理念和目的、功能、作用等,并未真正理解和掌握。大多数评级机构仍未脱离单纯的经商思维,纯粹将信用评级视为普通的市场交易行为,而未谙信用评级的本质属性——市场风险定价机能,也未认真履行评级机构自身天然负有的维护公正、公义的社会责任。因而致使所谓的“信用评级”并未脱离相对单纯的会计分析或资产评估的巢臼,始终在低水平的“拼凑分析”层面徘徊,未能将其业务内涵提升到真正意义上的信用评级层面——信用风险的度量与提示。
  有鉴于此,因而通过适当的方式,对信用评级的结果进行官方的权威评价,以引导评级行业整体水平的迅速提高,显得尤为必要。
  (二)监管当局的考核评价方式
  目前,国内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管理仍处于多头监管的格局。笔者经多方考察、比较后,认为管理措施比较到位,监督约束以及指导培训处于常态化的监管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故本文仅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例。
  基于规范信用评级行业的业务操作和市场行为,促进信用评级质量和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中国人民银行于2006年陆续发布了《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管理规范》(金融行业标准)等部门规章,要求评级机构在评级作业过程中遵照执行。这也是国内唯一对评级机构进行监管而发布有成文的操作规范和执业标准的管理机关。
  目前在实践中,中国人民银行对评级机构的评级质量进行评价,如果细分可划为如下几个层次:
  一是对评级机构实施报备登记管理。即凡是合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申请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的评级机构,均须接受人行征信管理部门对其注册资金、营业地址、人员构成及资质、技术条件;规章制度、管理措施的建立、落实等进行审核。符合备案条件的,则准予登记。并按管辖权限,批准其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信贷市场从事信用评级业务。评级机构在开展业务中,必须遵循有关的规范和要求进行评级作业,并按照相关的要求定期报送各项统计数据、报表。
  二是对评级机构进行业务培训。自2005年至今,采取不定期地举办各类评级业务培训班、组织国际间信用评级理论与实务交流等形式,对评级机构的从业人员进行评级专业知识和评级技能的教育、培训。
  三是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每年度均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对评级机构定期进行业务的合规性检查。主要内容是检查评级机构在经营管理、业务开展以及评级作业流程中,是否遵循《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和《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管理规范》的要求,规范性的进行操作。日常监管则采取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的方式,对评级机构的业务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或随机抽查。
  四是实施以违约率检验为核心的考核制度。2008年,中国人民银行启动了对信用评级机构以违约率检验为核心的考核制度,加强了对评级机构业务行为的监督约束。在这个制度的框架下,每户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过报备且被批准开展评级业务的法人评级机构,凡是对外出具了信用评级报告后,均须将评级报告的相关要素按要求及时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信用评级违约率检验系统,以备检验。
  通过上述四个层次的交互作用,中国人民银行对评级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信贷市场的业务行为及其结果实施着考核与综合评价。
  三、对信用评级质量评价要素的讨论
  国内目前开展信用评级业务的模式虽然是“商业运作,市场选择”,但事实上评级机构并不能主动参与市场行为,而是要经过申请并被允许,也就是说要由官方认定其业务资质后,评级机构方能在市场中开展业务。在这样的市场介入条件下,市场对评级机构及其结果是没有自主选择权的,因而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也就谈不上完全是由市场来认可。因为如果评级的结果完全是由市场来选择、评判,则评价形式要简单得多:即由评级机构采取主动评级的形式开展业务,如果其评级报告无人问津,评级机构也就自行从市场中消失。所以,在现时依靠特殊政策扶助下开展的信用评级,对其结果,各方潜在的使用者除了用各自不同的标准衡量其可信度外,均希望监管当局为其评级结论的可用性做出某种形式的保证,否则,对其评级结果的应用,要么持保留态度,要么干脆拒绝。而监管当局在无法律法规为凭的情况下,也确实无法对评级结果的正确性给予保证(至少是在评级有效期内的相对正确性)。在监管当局不可能承诺信用评级具有可信度的前提下,目前在资本市场、债券市场和信贷市场中,信用评级其实已成为了某个运作程序中的一个为迎合政策需求而存在的环节,信用评级报告充其量仅是在整个运作程序中起到备案的作用,信用评级的风险定价之本质功能并未得到有效体现。
  监管当局既然不能从直接肯定信用评级结果的方面来推动信用评级的发展,那么只有选择从加强对评级过程的规范与监督这样的角度,来间接的尽可能地提高评级结果的可信度,套用法律术语描述,也就是从维护评级程序的正义去促进评级结果的公正。
  在采取间接形式对信用评级质量进行评价的过程中,笔者认为以下要素是必须重点加以考察的。
  (一)评级机构的从业资质
  从业资质主要是指评级机构的注册资本金,经营场所,组织管理水平,专业评级人员的结构,技术设备情况等。
  一般情况下,注册资本不应低于500万元。主要用途应当放在招募人员、业务拓展、培训研究、更新技术设备等方面。信用评级是需要用高额费用来吸引、招揽并留住高端人才的,是一个前期要大投入而收益在未来的行业。因此,没有一定量的资本投入是不能从事这个行业的。目前国内的评级机构大多没有足够的资本投入,因而既不能吸引高端人才加盟,留不住优秀人才,又无力去积极展开营销宣传,开拓无限的需求市场。
  经营场所必须是机构的自有资产,而不是租赁的场地。因为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以实力稳固,经营稳定,诚实可信的面目示人。所以成天算计着搬家的公司,不适宜跻身评级行业。
  组织管理水平体现的是机构是否具有正常开展业务并持续经营的能力,同时也反映出机构的社会责任意识及其市场竞争能力。包括管理人员和工作部门的合理配置,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等。
  专业评级人员的结构。这是评级机构的业务核心力量,必须仔细考察。从一般性的需要而言,专业评级队伍的结构必须是由来自于经济、金融、财会、管理、法律等相关行业的专业人员所组成。这些人员应当具有至少在本专业七年以上的实践经验,并具备了中级或以上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方能满足评级作业所需的知识和经验条件。而如果进一步从严格的信用评级定义的角度要求,专业的评级人员均应是来自各专业的行家里手,是各自行业中的佼佼者。
  技术设备至少要满足建立内部信息传输系统和评级数据库的条件,且有专人维护,并设置专用、隔离的保密场所。
  (二)违约率的计算要以等级相同的报告为基数
  信用评级具有风险定价的功能,评级结果在被使用的过程中如果被评级对象发生违约情况则关系重大,这从客观上对评级结论的准确性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因此对评级结果采用苛刻的衡量标准也是市场稳健发展的内在必然要求。目前对违约率的计算采取用某个时期内的评级报告总数作为计算基数的做法,笔者认为不尽合理。应当使用一定期间内同级别的评级报告为计算基数,按不同级别分别计算该级别的违约比率。因为不同级别的评级报告存在着诸多不可比因素,笼统地将其作为计算基数存在计量不精确,并有缩小或掩饰评级违约程度之嫌。而在同一级别中进行比对计算。缩小计算基数,能够更直观的发现评级机构在评级管理中存在的制度缺陷,揭示其评级作业中潜在的操作风险,进而有利于评级机构及时对同级别的其他评级结论进行检索反思,及时进行跟踪修正。同时,也体现了对评级过程及其结论高标准严要求的考核理念。
  此外,笔者认为,在剔除了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违约情况外,应当设定违约率比率的合理上限,例如,以3%为合理的允许值。
  (三)要考察评级报告是否对违约可能性以及违约损失做出明确提示
  信用评级的核心作用就是预测被评级对象在一定时期内可能发生信用违约的机率,但目前实践中,在多数评级报告中除了用字母标示信用等级外,对信用等级的违约含意并未做出明确的说明。对于使用者而言,因为信用级别传递的信息较为模糊、宽泛,所以对信用级别的理解多有偏差甚至存有歧义。为此,评级机构有义务在评级报告的显著位置明示被评级对象在评级有效期内可能发生的违约概率(以直观的数字标示),以及因为违约而可能产生的违约损失比率。倘若信用评级报告中缺乏这样的要素,则应视其为不合格。
  (四)评级报告的文档质量
  信用评级报告是以文档形式面世的,因此,文档质量的高低,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评级报告的质量。通过在实践中观察,相当部分的信用评级报告均存在文档质量需要下大工夫提高的问题。例如,行文逻辑混乱,词不达意;遣词造句或晦涩别扭,或夸张离谱不着边际;概念没有搞清,却胡乱引用、解释;分析与判断,要么缺乏依据,要么与结论矛盾;盲目摘抄不相关的材料,断章取义,拼凑篇幅,企图提高报告档次;有的报告甚至错字连篇,歧义丛生。
  存在上述问题的评级报告,已经不是用瑕不掩瑜可以搪塞敷衍的,它反映出了机构的文化素质不高和极不严谨的经营作风。试想,一个靠卖文档生存但却连基本的文档都做不好的机构,他的评级报告有可读性吗?更不必谈可用性了。所以,强化提高评级报告的载体——文档的质量,不仅是评级机构自身长期的责任,也是监管机关不能忽略的考核内容。
  (五)设立责任追究制度
  评级机构在评级中出现严重失误,导致使用其产品者蒙受经济损失,目前国际通行的做法是评级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仅只是遭受道义谴责。对此,市场多有诟病。笔者认为,国内征信建设处于起步阶段,不宜盲目追随所谓“国际惯例”,而应当设立适应中国市场经济建设发展环境的章法。所以,建立信用评级违约追究制度,应当成为征信管理的要素之一。
  建立信用评级违约制度,可从制度约束方面强化信用评级机构恪守职业操行审慎从业的意识,一方面限制了市场中不良竞争行为的发展蔓延,另一方面也可激励评级机构不断提高评级作业质量,增进其社会公信力。至于在评级发生了违约的情况下,评级机构应采取何种形式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程度的高低等具体的操作原则,笔者认为应当在征信管理的法律法规框架下寻求科学合理的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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