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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了车祸后,受害者一方首先想到的应该是保护好车祸现场,固定证据,便于索赔。然而,江苏省宜兴市一位市民正由于这一想法,无辜送了性命,原本因摩托车小碰擦受轻微伤的她,在守护现场固定证据时接连遭到了两辆轿车撞击,当场殒命,小碰擦演变成了一场交通重大事故。
小碰擦后守在现场,老妪遭两车撞击当场死亡
2009年12月19日下午5时20分许,接近冬至的天黑得比以往早,四周一片暮色沉沉,家住江苏省宜兴市新街街道的李英(59岁)下班后骑电动车往家里赶。当她由西向东行驶到342省道华信公司门口准备向左转时,与同向行驶的一辆二轮摩托车发生了剐碰,两人都倒在了机动车道上。
摩托车驾驶员张学赶忙起身走到李英身边,一边拨打110报警,一边关切地查看她的伤势,当看到李英受伤轻微,只是手上擦破了一点皮时,便放下心来,于是提出要带她先到路边,离开车来车往的事故现场。然而李英却一直蹲在电动车旁一个劲地哭,无论如何就是不肯起身。
张学一再劝说她到路边协商,而李英却坚守在机动车车道原地以保留证据,证明出车祸时自己是正常行驶,没有任何责任,坚持要在车祸第一现场与张学商谈赔偿事宜。
就在李英蹲在事故现场一边与张学交涉,一边等待交警到来时,殊不知,一场噩运即将向她袭来。天越来越黑,一辆由西向东行驶的别克轿车,没有及时观察到倒在机动车道路上的电动车和蹲在车旁的李英,等发现时,一切已经来不及了,轿车一头撞上电动车,巨大的撞击力使电动车又接着撞到车旁的李英,把她狠狠向前推行了10多米远。没等在场的人反应过来,紧接着由西向东又驶来一辆桑塔纳轿车,再次撞到了那辆电动车,电动车又一次被撞飞,最后重重地压在了李英身上。
5时26分,当救援车赶到事故现场时,李英已没有了呼吸。 就这样,一起两车碰擦的小意外在短短数分钟内升级成了连续撞车的人命大事故。由于两辆轿车接连与之相撞,李英的死亡到底是由哪辆轿车造成的?交管部门事后虽然多方调查核实,但最终仍无法查明。
谁该承担赔偿责任,三车主相互推诿
李英的家人处理完后事后,在交管部门的主持下,与摩托车主张学、别克车主苏克、桑塔纳车主金兵商谈赔偿问题,然而,张、苏、金三人互相推诿,谁也不肯承担赔偿责任,导致交警调解失败。
2010年春节过后,李英的家人把张学、苏克、金兵三人以及三辆机动车分别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宜兴市人民法院,索赔近50万元。
法院开庭审理时,张学、苏克、金兵都感到自己十分委屈,均表示自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或主要赔偿责任。
张学辩称,自己的摩托车与李英的电动车相撞后,只是造成她轻微受伤,属于一般的轻微交通事故。真正导致李英死亡的是后来撞上来的别克、桑塔纳两辆轿车,因此李英的死亡与他无关,他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而苏克和他投保的保险公司则认为,张学是李英车祸死亡的始作俑者,没有第一次的碰擦事故就没有其后的死亡事故,摩托车与电动自行车的碰擦是造成后来事故的直接原因。且张学当时没有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及时将伤者移出机动车道,最终导致李英死亡。所以,张学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赔偿责任。 金兵与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认为,李英的死是别克轿车造成的,在桑塔纳轿车轧到李英之前,她已经死亡,桑塔纳轧的不过是李英的尸体,所以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三被告及其保险公司均表示,死者李英作为成年人应该清楚知道机动车道的危险性,在发生事故后应及时主动撤离。正是因为她坚持不肯撤离,蹲在路中间影响正常交通,才导致后来撞车事故的发生,最终酿成悲剧。因此死者李英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而原告的代理律师则认为,李英受伤后留在现场等待交警的处理并没有错。当时正值下班高峰,现场有很多围观人员,很容易让人注意到。而在两辆轿车撞上之前,也有不少车辆经过事故地段,但都能安全避让。因此导致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是轿车没有及时避让,而不是当时已经受伤的李英。 此案经当地媒体报道后,在法律界引起了较大反响,许多业内人士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一种意见认为,李英是受一辆摩托车碰擦和两辆轿车的撞击而亡的,究竟哪一辆车是导致她死亡的主要原因,无法确定,因此依照公平原则,责任由每辆车平均分担,即各自承担三分之一的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李英的死亡是一辆摩托车、两辆轿车的合力作用的结果,三车主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还有一种意见认为,摩托车只是导致李英轻微受伤,她的死亡是后两辆轿车相撞造成的,所以应由后两辆车承担主要责任才显公平;最后一种意见认为,从本案过失的大小来看,撞击李英的第一辆摩托车显然过失较大,相比较而言,第一辆摩托车更应当看清受害人,因为当时李英是骑着电动车的,而别克、桑塔纳撞击李英时,她已经蹲或躺在地上,给两辆轿车的驾驶人员观察带来了很大难度。因此,此交通事故案应该是按份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主要责任应由张学承担,苏克、金兵承担次要责任。通常情况下,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的比例按照三七开比例承担,即张学承担70%的赔偿责任,苏克、金兵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槌落下,受害人自身应承担10%赔偿责任
此案看似简单,但在归责各方时,却错综复杂,莫衷一是。法庭两次开庭审理,均未能当庭宣判。
2010年9月,经过多次讨论研究,宜兴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张学驾驶摩托车与李英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擦,致李英轻微受伤,因此张学只应对李英的轻微伤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张学及时报警并劝说李英撤离现场,已履行了其应尽的义务。李英未能听从劝告及时离开,才最终导致自己与两辆轿车相继碰撞致死的后果。因此,张学对李英的死亡未有过错,也无直接的因果关系,不应对她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应当以当事人过错行为引发交通事故的危险性和对方避让的可能性作为依据。本案中,李英在轻微受伤时不愿撤离现场,蹲在机动车道中,影响了机动车正常通行,其过错行为与后来发生的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但李英蹲在机动车道时处于相对静止状态,可以及时被发现并采取措施加以避让。因此,李英的行为属于被动型过错行为,应负次要责任,故应当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10%的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别克、桑塔纳两辆轿车交强险所在的保险公司分别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11万元赔偿责任,超出部分李英承担10%的责任,剩余由苏克、金兵各承担赔偿10.8万元。 一审判决后,两辆轿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11年5月初,记者从无锡市中级法院获悉,该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轻微交通事故应先撤离后协商,否则将受到重罚
小碰擦最后却丧了命,个中教训太深刻了。那么,出了交通事故尤其是轻微交通事故,当事的双方究竟该如何处理,受害的一方如何最大化地维护好自己的权益呢?
处理此案的宜兴市交管部门出警警官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此案中,受害人李英与张学第一次碰擦时,只是手上擦了一点皮,依照《江苏省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应属于轻微交通事故。所谓轻微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发生的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轻微财产损失是指造成财产损失3000元以下,或者非机动车损坏的,或者机动车仅车身前后保险杠、车灯、引擎盖、门窗等外表件损坏,车辆可以继续驾驶的。
对于轻微交通事故的处理,《江苏省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规定,当事人应该先撤离现场,然后再协商处理,符合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条件,当事人不及时主动撤离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巡逻警察应当依法强制撤离,并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和记分。对故意堵塞交通,扰乱秩序,造成严重交通堵塞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从重处罚。公安部新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在轻微事故的自行协商处理程序上,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当事人在现场先写协议书或文字记录并共同签名,然后撤离现场。而新修订的规定则相反,要求事故双方当事人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撤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后,相互查看证件和保险凭证,并立即向各自的保险公司报案;交通事故中双方存在争议的,应在道路上现场拍照或标划事故车辆现场停车位置后,将车辆转移到不妨碍交通的位置,然后拨打电话,等候交警前来处理。这种程序上的颠倒,目的是尽快恢复交通。当事双方首先撤离现场的,将受到责任减轻或免于处罚的优待,否则将被强行拖离现场,并受到处罚和记分。
审理此案的法官吴洲平说,此案,李英受到摩托车碰擦后,守在机动车车道保护现场,不肯撤离第一现场,其行为违背了国家和江苏省的相关法律法规,其本人对命案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法庭考虑到她是受害人,所以酌情判决她自己承担10%的赔偿责任。
不过,宜兴市交巡警大队警官说,交管部门鼓励轻微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但有5种情形例外,不适用这一规定: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对交通事故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其他设施。一旦遇到以上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第一时间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小碰擦后守在现场,老妪遭两车撞击当场死亡
2009年12月19日下午5时20分许,接近冬至的天黑得比以往早,四周一片暮色沉沉,家住江苏省宜兴市新街街道的李英(59岁)下班后骑电动车往家里赶。当她由西向东行驶到342省道华信公司门口准备向左转时,与同向行驶的一辆二轮摩托车发生了剐碰,两人都倒在了机动车道上。
摩托车驾驶员张学赶忙起身走到李英身边,一边拨打110报警,一边关切地查看她的伤势,当看到李英受伤轻微,只是手上擦破了一点皮时,便放下心来,于是提出要带她先到路边,离开车来车往的事故现场。然而李英却一直蹲在电动车旁一个劲地哭,无论如何就是不肯起身。
张学一再劝说她到路边协商,而李英却坚守在机动车车道原地以保留证据,证明出车祸时自己是正常行驶,没有任何责任,坚持要在车祸第一现场与张学商谈赔偿事宜。
就在李英蹲在事故现场一边与张学交涉,一边等待交警到来时,殊不知,一场噩运即将向她袭来。天越来越黑,一辆由西向东行驶的别克轿车,没有及时观察到倒在机动车道路上的电动车和蹲在车旁的李英,等发现时,一切已经来不及了,轿车一头撞上电动车,巨大的撞击力使电动车又接着撞到车旁的李英,把她狠狠向前推行了10多米远。没等在场的人反应过来,紧接着由西向东又驶来一辆桑塔纳轿车,再次撞到了那辆电动车,电动车又一次被撞飞,最后重重地压在了李英身上。
5时26分,当救援车赶到事故现场时,李英已没有了呼吸。 就这样,一起两车碰擦的小意外在短短数分钟内升级成了连续撞车的人命大事故。由于两辆轿车接连与之相撞,李英的死亡到底是由哪辆轿车造成的?交管部门事后虽然多方调查核实,但最终仍无法查明。
谁该承担赔偿责任,三车主相互推诿
李英的家人处理完后事后,在交管部门的主持下,与摩托车主张学、别克车主苏克、桑塔纳车主金兵商谈赔偿问题,然而,张、苏、金三人互相推诿,谁也不肯承担赔偿责任,导致交警调解失败。
2010年春节过后,李英的家人把张学、苏克、金兵三人以及三辆机动车分别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宜兴市人民法院,索赔近50万元。
法院开庭审理时,张学、苏克、金兵都感到自己十分委屈,均表示自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或主要赔偿责任。
张学辩称,自己的摩托车与李英的电动车相撞后,只是造成她轻微受伤,属于一般的轻微交通事故。真正导致李英死亡的是后来撞上来的别克、桑塔纳两辆轿车,因此李英的死亡与他无关,他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而苏克和他投保的保险公司则认为,张学是李英车祸死亡的始作俑者,没有第一次的碰擦事故就没有其后的死亡事故,摩托车与电动自行车的碰擦是造成后来事故的直接原因。且张学当时没有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及时将伤者移出机动车道,最终导致李英死亡。所以,张学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赔偿责任。 金兵与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认为,李英的死是别克轿车造成的,在桑塔纳轿车轧到李英之前,她已经死亡,桑塔纳轧的不过是李英的尸体,所以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三被告及其保险公司均表示,死者李英作为成年人应该清楚知道机动车道的危险性,在发生事故后应及时主动撤离。正是因为她坚持不肯撤离,蹲在路中间影响正常交通,才导致后来撞车事故的发生,最终酿成悲剧。因此死者李英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而原告的代理律师则认为,李英受伤后留在现场等待交警的处理并没有错。当时正值下班高峰,现场有很多围观人员,很容易让人注意到。而在两辆轿车撞上之前,也有不少车辆经过事故地段,但都能安全避让。因此导致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是轿车没有及时避让,而不是当时已经受伤的李英。 此案经当地媒体报道后,在法律界引起了较大反响,许多业内人士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一种意见认为,李英是受一辆摩托车碰擦和两辆轿车的撞击而亡的,究竟哪一辆车是导致她死亡的主要原因,无法确定,因此依照公平原则,责任由每辆车平均分担,即各自承担三分之一的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李英的死亡是一辆摩托车、两辆轿车的合力作用的结果,三车主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还有一种意见认为,摩托车只是导致李英轻微受伤,她的死亡是后两辆轿车相撞造成的,所以应由后两辆车承担主要责任才显公平;最后一种意见认为,从本案过失的大小来看,撞击李英的第一辆摩托车显然过失较大,相比较而言,第一辆摩托车更应当看清受害人,因为当时李英是骑着电动车的,而别克、桑塔纳撞击李英时,她已经蹲或躺在地上,给两辆轿车的驾驶人员观察带来了很大难度。因此,此交通事故案应该是按份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主要责任应由张学承担,苏克、金兵承担次要责任。通常情况下,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的比例按照三七开比例承担,即张学承担70%的赔偿责任,苏克、金兵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槌落下,受害人自身应承担10%赔偿责任
此案看似简单,但在归责各方时,却错综复杂,莫衷一是。法庭两次开庭审理,均未能当庭宣判。
2010年9月,经过多次讨论研究,宜兴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张学驾驶摩托车与李英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擦,致李英轻微受伤,因此张学只应对李英的轻微伤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张学及时报警并劝说李英撤离现场,已履行了其应尽的义务。李英未能听从劝告及时离开,才最终导致自己与两辆轿车相继碰撞致死的后果。因此,张学对李英的死亡未有过错,也无直接的因果关系,不应对她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应当以当事人过错行为引发交通事故的危险性和对方避让的可能性作为依据。本案中,李英在轻微受伤时不愿撤离现场,蹲在机动车道中,影响了机动车正常通行,其过错行为与后来发生的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但李英蹲在机动车道时处于相对静止状态,可以及时被发现并采取措施加以避让。因此,李英的行为属于被动型过错行为,应负次要责任,故应当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10%的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别克、桑塔纳两辆轿车交强险所在的保险公司分别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11万元赔偿责任,超出部分李英承担10%的责任,剩余由苏克、金兵各承担赔偿10.8万元。 一审判决后,两辆轿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11年5月初,记者从无锡市中级法院获悉,该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轻微交通事故应先撤离后协商,否则将受到重罚
小碰擦最后却丧了命,个中教训太深刻了。那么,出了交通事故尤其是轻微交通事故,当事的双方究竟该如何处理,受害的一方如何最大化地维护好自己的权益呢?
处理此案的宜兴市交管部门出警警官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此案中,受害人李英与张学第一次碰擦时,只是手上擦了一点皮,依照《江苏省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应属于轻微交通事故。所谓轻微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发生的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轻微财产损失是指造成财产损失3000元以下,或者非机动车损坏的,或者机动车仅车身前后保险杠、车灯、引擎盖、门窗等外表件损坏,车辆可以继续驾驶的。
对于轻微交通事故的处理,《江苏省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规定,当事人应该先撤离现场,然后再协商处理,符合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条件,当事人不及时主动撤离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巡逻警察应当依法强制撤离,并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和记分。对故意堵塞交通,扰乱秩序,造成严重交通堵塞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从重处罚。公安部新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在轻微事故的自行协商处理程序上,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当事人在现场先写协议书或文字记录并共同签名,然后撤离现场。而新修订的规定则相反,要求事故双方当事人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撤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后,相互查看证件和保险凭证,并立即向各自的保险公司报案;交通事故中双方存在争议的,应在道路上现场拍照或标划事故车辆现场停车位置后,将车辆转移到不妨碍交通的位置,然后拨打电话,等候交警前来处理。这种程序上的颠倒,目的是尽快恢复交通。当事双方首先撤离现场的,将受到责任减轻或免于处罚的优待,否则将被强行拖离现场,并受到处罚和记分。
审理此案的法官吴洲平说,此案,李英受到摩托车碰擦后,守在机动车车道保护现场,不肯撤离第一现场,其行为违背了国家和江苏省的相关法律法规,其本人对命案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法庭考虑到她是受害人,所以酌情判决她自己承担10%的赔偿责任。
不过,宜兴市交巡警大队警官说,交管部门鼓励轻微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但有5种情形例外,不适用这一规定: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对交通事故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其他设施。一旦遇到以上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第一时间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