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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的深入发展,视频聚合逐渐成为视频版权领域不可回避的热点问题。视频聚合法律性质应当以"实质呈现标准"为基础,纳入到信息网络传播权领域。视频聚合行为模式不仅可能构成直接侵权,也可能构成间接侵权,对其直接侵权判定应当遵循工作对象-工作效果递进的逻辑关系,以无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对其间接侵权判定应当以直接侵权为前提,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归责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