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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的依据是其经济价值与生态价值。在我国对自然资源使用的外部不经济性加以控制和补偿的最佳机制是资源税制。从经济理论上说,征收资源税是对有关自然资源使用的生产和消费的全过程进行“全成本”定价的一种手段,含经济成本和生态成本,实现其外部性成本内化。但是实践中我国的资源税功能定位缺乏关于自然资源使用生态成本的制度设计,违背了保护资源生态的初衷。因此从长远来看,我国资源税法律体系有必要将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生态本位价值观融入到资源税功能定位的改革过程当中,争取实现向生态文明型资源税的成功转型。
关键词:自然资源;有偿使用;资源税;生态成本;生态本位
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7-0257-01
作者简介:李晓丹,女,汉族,湖南益阳人,湘潭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自然资源所具有的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以及自然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利用自然资源必须得有偿地付出等价费用。在中国,自然资源的“有偿”机制主要有两大类:一是政府主导模式,体现为征收资源税费;二是市场主导模式,体现为排放权有偿交易。而目前在我国资源税在补偿资源生态成本上与其他方式相比更具优势,可以直接针对生态成本进行定价。从经济理论上说,征收资源税是对有关自然资源使用的生产和消费进行“全成本”定价的一种手段,含经济成本和生态成本,实现其外部性生态成本内化。然而我国的资源税功能定位缺乏补偿资源使用生态成本的制度设计,因此从长远来看,有必要重新审视现有的资源税,争取向生态文明型资源税转型。
一、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的法律手段及资源税的优势
(一)自然资源使用存在环境负外部性的生态成本
公有地悲剧故事的告诉我们一个一般性的结论:公有资源往往被过度使用从而导致资源的负外部性效应。因此,有必要对自然资源使用所带来的外部性生态成本采取相关的措施,使其内部化。政府可以通过管制或税收减少公有资源的使用来解决这个问题。此外,政府有时也可以把公有资源变为私人物品。”①由此可见,资源作为公有物品,应当由政府来减少资源产品开发中的负外部性,这也是开征资源税的理论依据。
(二)资源税与其他方式相较及优势所在
相对征收资源补偿费,资源税的约束力具有普适性。从经济意义上看,收费和征税没有本质差别,都是将消耗自然资源的外部经济成本和生态成本内部化,但从效率上看,征税的效率要高于征收费用。因为税收更具有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和统一性。资源作为国家所有并且每个人都享有的公共物品,更适合用资源税来进行普适性的约束。
相对排放权交易,资源税更适应我国国情。鉴于现阶段国内排放权交易市场还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并且仍在试点,界定排放权、总量控制、排放指标的分配、监测、报告和核证制度、监管制度以及责任体系都有待规制和完善。排放权市场同时也是与国际接轨的,可国际层面的排放权市场框架短期也难以建立。
二、我国资源税制度对生态理念实践的不足
2011年11月1日,新的《资源税暂行条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其中变动最大的是将原油和天然气的资源税征收方式从以前的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并在全国推行。虽然这次改革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资源税从量计征的弊端,但是对于资源税的根本问题还未涉及。资源税的不足实际上是一种制度的缺陷,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对资源税功能定位界定不清。
资源税应税产品无法践行生态本位功能需求。税收手段有很多种,可以对生产进行课税,可以对消费进行课税,也可以对资源本身进行课税。从201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可见,我国资源税应税产品为资源性销售产品和资源性自用产品,即我国资源税的应税产品是资源性产品,并不是资源产量本身,放纵了粗放型资源开采模式;我国资源税征税范围明显偏窄,无法调节完整生态资源种类。目前仅对七个品目征收资源税,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以及盐。没有包括需要保护和节约的资源,比如连续遭受破坏的水资源、草地资源等。
三、生态本位价值观指导资源税改革的路径
回顾我国现存资源税制度设计,不难发现传统以人为中心的价值观的影响,资源的内在生态价值未被注意到。因此,我们必须要以环境伦理、生态价值的思维模式来审视现有的资源税收及相关的法律制度,并进行相应的调整。
生态本位价值观指导下资源税的总体目标。在未来进行改革的过程中,必须确立环境、自然资源在资源税的主体地位,资源税收法律关系不仅着眼于自然资源带来的经济价值,更应该通过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将资源的生态价值渗透体现到资源税收立法当中。
资源税功能定位改革的具体措施。在征税税目上,逐步扩大资源税征税范围和覆盖面,例如,作为不可再生资源的土地;遭受滥采滥伐的森林资源;可利用的少且分布不均的水资源等,对这些资源征收资源税将是我们的必然选择;在计税依据上,深化从价计征。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相结合的复合型计税方式,争取做到资源税同资源型产品的价格挂钩,进而反映资源使用的“全成本”,其中必须包含生态成本。
[注释]
①曼昆.经济学原理(第二版)(上册)[M].梁小民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228.
关键词:自然资源;有偿使用;资源税;生态成本;生态本位
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7-0257-01
作者简介:李晓丹,女,汉族,湖南益阳人,湘潭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自然资源所具有的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以及自然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利用自然资源必须得有偿地付出等价费用。在中国,自然资源的“有偿”机制主要有两大类:一是政府主导模式,体现为征收资源税费;二是市场主导模式,体现为排放权有偿交易。而目前在我国资源税在补偿资源生态成本上与其他方式相比更具优势,可以直接针对生态成本进行定价。从经济理论上说,征收资源税是对有关自然资源使用的生产和消费进行“全成本”定价的一种手段,含经济成本和生态成本,实现其外部性生态成本内化。然而我国的资源税功能定位缺乏补偿资源使用生态成本的制度设计,因此从长远来看,有必要重新审视现有的资源税,争取向生态文明型资源税转型。
一、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的法律手段及资源税的优势
(一)自然资源使用存在环境负外部性的生态成本
公有地悲剧故事的告诉我们一个一般性的结论:公有资源往往被过度使用从而导致资源的负外部性效应。因此,有必要对自然资源使用所带来的外部性生态成本采取相关的措施,使其内部化。政府可以通过管制或税收减少公有资源的使用来解决这个问题。此外,政府有时也可以把公有资源变为私人物品。”①由此可见,资源作为公有物品,应当由政府来减少资源产品开发中的负外部性,这也是开征资源税的理论依据。
(二)资源税与其他方式相较及优势所在
相对征收资源补偿费,资源税的约束力具有普适性。从经济意义上看,收费和征税没有本质差别,都是将消耗自然资源的外部经济成本和生态成本内部化,但从效率上看,征税的效率要高于征收费用。因为税收更具有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和统一性。资源作为国家所有并且每个人都享有的公共物品,更适合用资源税来进行普适性的约束。
相对排放权交易,资源税更适应我国国情。鉴于现阶段国内排放权交易市场还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并且仍在试点,界定排放权、总量控制、排放指标的分配、监测、报告和核证制度、监管制度以及责任体系都有待规制和完善。排放权市场同时也是与国际接轨的,可国际层面的排放权市场框架短期也难以建立。
二、我国资源税制度对生态理念实践的不足
2011年11月1日,新的《资源税暂行条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其中变动最大的是将原油和天然气的资源税征收方式从以前的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并在全国推行。虽然这次改革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资源税从量计征的弊端,但是对于资源税的根本问题还未涉及。资源税的不足实际上是一种制度的缺陷,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对资源税功能定位界定不清。
资源税应税产品无法践行生态本位功能需求。税收手段有很多种,可以对生产进行课税,可以对消费进行课税,也可以对资源本身进行课税。从201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可见,我国资源税应税产品为资源性销售产品和资源性自用产品,即我国资源税的应税产品是资源性产品,并不是资源产量本身,放纵了粗放型资源开采模式;我国资源税征税范围明显偏窄,无法调节完整生态资源种类。目前仅对七个品目征收资源税,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以及盐。没有包括需要保护和节约的资源,比如连续遭受破坏的水资源、草地资源等。
三、生态本位价值观指导资源税改革的路径
回顾我国现存资源税制度设计,不难发现传统以人为中心的价值观的影响,资源的内在生态价值未被注意到。因此,我们必须要以环境伦理、生态价值的思维模式来审视现有的资源税收及相关的法律制度,并进行相应的调整。
生态本位价值观指导下资源税的总体目标。在未来进行改革的过程中,必须确立环境、自然资源在资源税的主体地位,资源税收法律关系不仅着眼于自然资源带来的经济价值,更应该通过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将资源的生态价值渗透体现到资源税收立法当中。
资源税功能定位改革的具体措施。在征税税目上,逐步扩大资源税征税范围和覆盖面,例如,作为不可再生资源的土地;遭受滥采滥伐的森林资源;可利用的少且分布不均的水资源等,对这些资源征收资源税将是我们的必然选择;在计税依据上,深化从价计征。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相结合的复合型计税方式,争取做到资源税同资源型产品的价格挂钩,进而反映资源使用的“全成本”,其中必须包含生态成本。
[注释]
①曼昆.经济学原理(第二版)(上册)[M].梁小民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