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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8日,江西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订立《借款协议》,约定: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因经营业务需要,向江西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750万元,借期12个月;泓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以赣市康他项(2015)第8号土地作抵押;袁某个人以自身全部资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协议还对违约责任、利息支付、指定账户等作了相应约定。协议订立后,江西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按约将750万元转入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指定的邓某账户,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向江西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收条。2015年2月10日,双方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江西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按约履行了义务,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虽不否认欠款事实,但总以资金困难为由一拖再拖。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江西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50万元及利息(按月息2%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16年12月7日为150万元);2.被告泓某公司、袁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三被告之间互负连带清偿责任;3.原告对编号为赣市康他项(2015)第8号土地抵押权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具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承担律师费36000元;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被告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泓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袁某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及证据。
法院在审理该案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予保护。被告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有原告提交的《借款协议》、转账凭证为凭,法院对借款事实予以确认。借款到期,被告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未归还借款,属违约。现原告主张被告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750万元之诉请,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以借款本金750万元,自2016年2月9日起按月息2分支付逾期利息,因原告向被告发放借款的时间为2015年2月13日,且双方《借款协议》约定“借期12个月,自逾期之日起,乙方须按月承担未还部分2%的利息”,故逾期利息应自2016年2月13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对原告要求被告泓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袁某对被告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及原告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之诉请,理由正当,故法院亦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36000元之诉请,因双方对此并无约定,故法院不予支持。三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据此,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西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75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750万元,自2016年2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
二、如被告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届期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原告江西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泓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抵押的赣市康他项(2015)第8号土地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泓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袁某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泓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袁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某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江西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点评】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由此可见,法院对该案的判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被告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泓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袁某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及证据。
法院在审理该案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予保护。被告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有原告提交的《借款协议》、转账凭证为凭,法院对借款事实予以确认。借款到期,被告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未归还借款,属违约。现原告主张被告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750万元之诉请,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以借款本金750万元,自2016年2月9日起按月息2分支付逾期利息,因原告向被告发放借款的时间为2015年2月13日,且双方《借款协议》约定“借期12个月,自逾期之日起,乙方须按月承担未还部分2%的利息”,故逾期利息应自2016年2月13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对原告要求被告泓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袁某对被告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及原告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之诉请,理由正当,故法院亦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36000元之诉请,因双方对此并无约定,故法院不予支持。三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据此,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西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75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750万元,自2016年2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
二、如被告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届期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原告江西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泓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抵押的赣市康他项(2015)第8号土地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泓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袁某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泓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袁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某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江西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点评】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由此可见,法院对该案的判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