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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非法集资诈骗案,法律是否非得取一个“80后”小女子的性命?结果已经尘埃落地。笔者以为,吴英非法集资诈骗是个法律问题,但更多的已经属于经济问题、政治问题、文化问题、人性问题,等等。从大治安看,社会族群中比起严惩乃至死刑更为重要的、更多的声音,理应是加强对吴英非法集资诈骗案及类似的金融诈骗犯罪的预防。从官、民、匪三角视窗看金融诈骗犯罪的预防,自能看出其道道,看出其问题,看出其智慧。
官、民、匪三种势力,系三角关系(角:角色;角度;角逐)。一般而言,从各自对待法的态度看,官、民、匪三角可以构成法治“3 WEI”方阵。官(官府与官员,特别是其中的警),一般系主导社会对付违法犯罪的人,维护于其有利的社会统治秩序,可称之维法:民(一般的社会组织与社会成员,个中包括被害者,潜在被害者,利益相对者,社会边缘群体,各种“被”的人以及立法、守法、督法不到位的情形等,民营企业被称之为一群“野孩子”),系不尽守法的人,可称之不法;匪,一般系缺德、违法、犯罪的人、“体制外”的人群以及其他具有显著兽性残余的人(犯罪学多认为,人的“一半是天使,一半是魔鬼”),其行为与多数人群相左,与社会法治相悖,可称之违法。
官、民、匪三角之法治“3 WEI”方阵,亦可解读为美女“三围”(3 WEI)。官,承上启下,左右逢源,合纵连横,协调全身,一如人的肚脐腹脘部位,乃人体生理中枢,“小政府,大社会”,政府的“小蛮腰”状态可称作美女之腰围。民,系社会的基础,屯富于民,屯智于民,屯防于民,黎民百姓的状况可称作美女之臀围,所谓“丰乳肥臀”。匪,不三不四,不即不离,不依不饶,敢向“代表国家”、“代表人民”、“代表正义”的社会强势“公权力”叫阵,四海游龙,五洲亮剑,天涯周旋,有的还真是笑到最后,足见其非凡胆略、智慧与能力。撇开违反法律、违反道德勿论,犯罪本身是一门学问(犯罪学)、一门艺术(犯罪术)。社会的犯罪水平标志着社会的智慧水平,“匪文”极显其魅力与风采,来势汹汹,波涛汹涌,可称作美女之胸围。
一、从官、民、匪三角视窗看金融诈骗犯罪预防的重要价值
根据官、民、匪三角之利(害)的共同性,实施并且做好金融诈骗犯罪的预防工作,对于官、民、匪三角,都是一种“善事”,都是一种“利好”。反之,仅简单地就案办案,就法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则会不升反降。吴英非法集资诈骗,一宗普通案件演成法治事件,一边是“杀声阵阵”,一边是“刀下留人”,容易撕裂社会族群。诚可见,应对吴英非法集资诈骗案及类似的金融诈骗犯罪的举措,更为重要的选项应该是预防。
1、预防,有利于对付金融诈骗犯罪的人(即有利于提高金融诈骗犯罪防治工作的效率)。实行防治结合、以防为主、从防到治的社会治安方略,可以避免怨怨相报、以刑去刑、打不胜打之罪刑恶性循环,使社会管理及刑事司法工作化被动为主动、化低效为高效、化高压为高雅、化腐朽为神奇,以从根本上控制犯罪、解决社会治安问题。
2、预防,有利于金融诈骗犯罪的被害人、潜在的被害人与一般公众(即有利于保护社会)。运用一切行之有效的手段,进行金融诈骗的事前预防、事中预防与事后预防,特别是金融诈骗的事前预防,可以直接减少金融诈骗违法犯罪的出现,消除其对社会所造成的各种危害,实现社会保护。
3、预防,有利于金融诈骗犯罪的人及企图金融诈骗犯罪的人(即有利于挽救金融诈骗违法犯罪人)。虽然社会对金融诈骗犯罪的惩罚名正言顺,合情、合理、合法,金融诈骗犯罪人领受刑罚是咎由自取,罪所应得,但从本质上说,刑罚亦具有副作用,对金融诈骗犯罪人的惩罚又会带来诸多连锁的社会问题。反之,预防,则有利于金融诈骗犯罪的人、企图金融诈骗犯罪的人及其家庭。一个人的平安不是平安,一些人的平安也不是平安,一切人的平安才是平安。好人帮坏人,看起来是在帮坏人,实际上是好人帮自己。违法犯罪人致全社会于没完没了的不安之中,同时也使自己及其亲属难以平安。大治安认为,不但好人与好人是一条船上的人,好人与坏人、自己人与敌人都是一条船上的人。“大家好,才是真的好”。大家谁也离不开谁,求同才能存异,和谐才能共生。
二、从官、民、匪三角视窗看金融诈骗犯罪的产生原因
非法集资诈骗等金融诈骗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当下全社会的如同空气一样普遍存在的急功近利。
1、匪的急功近利。不言而喻,匪,非法集资诈骗等金融诈骗犯罪行为人的急功近利,在非法集资诈骗等金融诈骗犯罪的产生中责任最大。国际国内的各种金融资本,特别是“金融大鳄”,为了追求超额利润,从来就是赤裸裸的,不择手段,不管他人死活,甚至也不管其本人死活。
2、民的急功近利。代人心态普遍浮躁,急功近利,急火攻心,神马“一夜暴富”、“一夜成名”、“一脱成名”、“梦想成真”。生产、生活、生态方面不断发生的公共安全事故,如黑砖窑、毒奶粉、地沟油,上海民宅大火、温州高铁追尾,主要源于社会心态不正、不淳、不稳。世风轻浮,全民争做“追薪族”。有些人狂热谋求暴利,如恶魔附体,要钱不要命,做人没底线。非法集资诈骗等金融诈骗犯罪的诸多被害人,急功近利,一心只想天上掉下的“大馅饼”,全不怕对手“忽悠”,被“大馅饼”砸破了头;有的本想通过做点“金融业务”骗对方,没想到在“与狼共舞”中遇到高手,“不幸”中招,为对方所骗。可以说,非法集资诈骗等金融诈骗犯罪的诸多被害人,有的是纯粹被害人,而有的既是金融诈骗被害人,又是金融诈骗受益人,还是金融诈骗促成人。
3、官的急功近利。这些年,大力发展经济,但也发展出很多的社会问题。不同程度的急功近利,人称“带血的鸡的屁”(GDP),大兴土木,大干快上,全不管社会承受能力、社会统筹发展。上了那么多的项目,上了那么多的人员,资金何处来?够不够?似乎都不是问题。而大银行“嫌贫爱富”,有各种原因不愿借贷给“饥肠辘辘”的中小企业。这些,客观上促成了非法集资诈骗等金融诈骗犯罪的产生。
三、从官、民、匪三角视窗看金融诈骗犯罪的预防方略
从官、民、匪三角视窗看金融诈骗犯罪的预防方略,考虑到中国当前的实际状况,应当从宏观、微观上解决问题。
1、宏观上,构建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还相互鼎立的官、民、匪三角。国内外学者普遍认为,政权建设、经济建设与社会建设都很重要,缺一不可。“治理国家、建设社会,要靠三个方面:一是政府,二是市场,三是社会组织。”通俗地说,学者所言“权力”即为“官”,“市场”(“资本”)即为“匪”,“社会”即为“民”。中央的“加强社会建设”决定很重要,“加强社会建设”,理应包括加强民间社会建设、民间金融社会建设,建立、保护民间借贷业等,以免饿死中小企业、坐毙民间资本、滋生金融诈骗。对于维护金融安全来说,宏观上构建剪刀、石头、布式的“大金融”之官、民、匪三角很有必要,具体则需大力加强中央与地方的金融监管(官)、发展金融服务(民)、规范金融市场(匪)。
2、微观上,官、民、匪都要注重金融诈骗犯罪的预防。金融诈骗的防范,具体的、针对性的措施可以围绕六个环节展开。其一,不贪。“苍蝇不叮无缝的鸡蛋”,要防范被骗,关键是当事人消除自身弱点,不贪得好处,不为蝇头小利而受制于人。其二,不信。就是小心谨慎,不要轻信他人。人之受骗一为贪得好处,二为放松警惕。“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其三,不傻。就是懂行,善于识别。金融诈骗骗术一定程度上如同魔术。金融诈骗骗术被识破,金融诈骗骗子被识别,金融诈骗骗局便无法成功。防范金融诈骗,要注意对金融诈骗的识别。其四,不独。单位与个人防范金融欺诈,不要轻易使自己处于孤立无援的地位,反而需要进入社会管理治理网络。可以聘请律师,做单位或个人法律顾问及作其他金融法务。贸易担保是很好的措施,使用贸易担保,防止掉入陷阱。其五,不急。就是缓兵,尽量拖延时间。实施金融诈骗,行骗者不仅需要事主的“合作”,使其金融诈骗形成系统,还需要一个骗与取的过程。在金融骗子行骗过程中,事主按行骗者的要求去办,越快则越易被骗。慢则延缓乃至破坏行骗的连续性,越慢也就越会增加防范被骗的可能性。因此,事主为防骗,可以与对方有意周旋,有意拉长过程,使用“缓兵之计”。其六,不弃。社会不要抛弃金融诈骗行为人,真心对待和感化他们。
(华东政法大学社会治安研究所所长、教授)
官、民、匪三种势力,系三角关系(角:角色;角度;角逐)。一般而言,从各自对待法的态度看,官、民、匪三角可以构成法治“3 WEI”方阵。官(官府与官员,特别是其中的警),一般系主导社会对付违法犯罪的人,维护于其有利的社会统治秩序,可称之维法:民(一般的社会组织与社会成员,个中包括被害者,潜在被害者,利益相对者,社会边缘群体,各种“被”的人以及立法、守法、督法不到位的情形等,民营企业被称之为一群“野孩子”),系不尽守法的人,可称之不法;匪,一般系缺德、违法、犯罪的人、“体制外”的人群以及其他具有显著兽性残余的人(犯罪学多认为,人的“一半是天使,一半是魔鬼”),其行为与多数人群相左,与社会法治相悖,可称之违法。
官、民、匪三角之法治“3 WEI”方阵,亦可解读为美女“三围”(3 WEI)。官,承上启下,左右逢源,合纵连横,协调全身,一如人的肚脐腹脘部位,乃人体生理中枢,“小政府,大社会”,政府的“小蛮腰”状态可称作美女之腰围。民,系社会的基础,屯富于民,屯智于民,屯防于民,黎民百姓的状况可称作美女之臀围,所谓“丰乳肥臀”。匪,不三不四,不即不离,不依不饶,敢向“代表国家”、“代表人民”、“代表正义”的社会强势“公权力”叫阵,四海游龙,五洲亮剑,天涯周旋,有的还真是笑到最后,足见其非凡胆略、智慧与能力。撇开违反法律、违反道德勿论,犯罪本身是一门学问(犯罪学)、一门艺术(犯罪术)。社会的犯罪水平标志着社会的智慧水平,“匪文”极显其魅力与风采,来势汹汹,波涛汹涌,可称作美女之胸围。
一、从官、民、匪三角视窗看金融诈骗犯罪预防的重要价值
根据官、民、匪三角之利(害)的共同性,实施并且做好金融诈骗犯罪的预防工作,对于官、民、匪三角,都是一种“善事”,都是一种“利好”。反之,仅简单地就案办案,就法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则会不升反降。吴英非法集资诈骗,一宗普通案件演成法治事件,一边是“杀声阵阵”,一边是“刀下留人”,容易撕裂社会族群。诚可见,应对吴英非法集资诈骗案及类似的金融诈骗犯罪的举措,更为重要的选项应该是预防。
1、预防,有利于对付金融诈骗犯罪的人(即有利于提高金融诈骗犯罪防治工作的效率)。实行防治结合、以防为主、从防到治的社会治安方略,可以避免怨怨相报、以刑去刑、打不胜打之罪刑恶性循环,使社会管理及刑事司法工作化被动为主动、化低效为高效、化高压为高雅、化腐朽为神奇,以从根本上控制犯罪、解决社会治安问题。
2、预防,有利于金融诈骗犯罪的被害人、潜在的被害人与一般公众(即有利于保护社会)。运用一切行之有效的手段,进行金融诈骗的事前预防、事中预防与事后预防,特别是金融诈骗的事前预防,可以直接减少金融诈骗违法犯罪的出现,消除其对社会所造成的各种危害,实现社会保护。
3、预防,有利于金融诈骗犯罪的人及企图金融诈骗犯罪的人(即有利于挽救金融诈骗违法犯罪人)。虽然社会对金融诈骗犯罪的惩罚名正言顺,合情、合理、合法,金融诈骗犯罪人领受刑罚是咎由自取,罪所应得,但从本质上说,刑罚亦具有副作用,对金融诈骗犯罪人的惩罚又会带来诸多连锁的社会问题。反之,预防,则有利于金融诈骗犯罪的人、企图金融诈骗犯罪的人及其家庭。一个人的平安不是平安,一些人的平安也不是平安,一切人的平安才是平安。好人帮坏人,看起来是在帮坏人,实际上是好人帮自己。违法犯罪人致全社会于没完没了的不安之中,同时也使自己及其亲属难以平安。大治安认为,不但好人与好人是一条船上的人,好人与坏人、自己人与敌人都是一条船上的人。“大家好,才是真的好”。大家谁也离不开谁,求同才能存异,和谐才能共生。
二、从官、民、匪三角视窗看金融诈骗犯罪的产生原因
非法集资诈骗等金融诈骗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当下全社会的如同空气一样普遍存在的急功近利。
1、匪的急功近利。不言而喻,匪,非法集资诈骗等金融诈骗犯罪行为人的急功近利,在非法集资诈骗等金融诈骗犯罪的产生中责任最大。国际国内的各种金融资本,特别是“金融大鳄”,为了追求超额利润,从来就是赤裸裸的,不择手段,不管他人死活,甚至也不管其本人死活。
2、民的急功近利。代人心态普遍浮躁,急功近利,急火攻心,神马“一夜暴富”、“一夜成名”、“一脱成名”、“梦想成真”。生产、生活、生态方面不断发生的公共安全事故,如黑砖窑、毒奶粉、地沟油,上海民宅大火、温州高铁追尾,主要源于社会心态不正、不淳、不稳。世风轻浮,全民争做“追薪族”。有些人狂热谋求暴利,如恶魔附体,要钱不要命,做人没底线。非法集资诈骗等金融诈骗犯罪的诸多被害人,急功近利,一心只想天上掉下的“大馅饼”,全不怕对手“忽悠”,被“大馅饼”砸破了头;有的本想通过做点“金融业务”骗对方,没想到在“与狼共舞”中遇到高手,“不幸”中招,为对方所骗。可以说,非法集资诈骗等金融诈骗犯罪的诸多被害人,有的是纯粹被害人,而有的既是金融诈骗被害人,又是金融诈骗受益人,还是金融诈骗促成人。
3、官的急功近利。这些年,大力发展经济,但也发展出很多的社会问题。不同程度的急功近利,人称“带血的鸡的屁”(GDP),大兴土木,大干快上,全不管社会承受能力、社会统筹发展。上了那么多的项目,上了那么多的人员,资金何处来?够不够?似乎都不是问题。而大银行“嫌贫爱富”,有各种原因不愿借贷给“饥肠辘辘”的中小企业。这些,客观上促成了非法集资诈骗等金融诈骗犯罪的产生。
三、从官、民、匪三角视窗看金融诈骗犯罪的预防方略
从官、民、匪三角视窗看金融诈骗犯罪的预防方略,考虑到中国当前的实际状况,应当从宏观、微观上解决问题。
1、宏观上,构建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还相互鼎立的官、民、匪三角。国内外学者普遍认为,政权建设、经济建设与社会建设都很重要,缺一不可。“治理国家、建设社会,要靠三个方面:一是政府,二是市场,三是社会组织。”通俗地说,学者所言“权力”即为“官”,“市场”(“资本”)即为“匪”,“社会”即为“民”。中央的“加强社会建设”决定很重要,“加强社会建设”,理应包括加强民间社会建设、民间金融社会建设,建立、保护民间借贷业等,以免饿死中小企业、坐毙民间资本、滋生金融诈骗。对于维护金融安全来说,宏观上构建剪刀、石头、布式的“大金融”之官、民、匪三角很有必要,具体则需大力加强中央与地方的金融监管(官)、发展金融服务(民)、规范金融市场(匪)。
2、微观上,官、民、匪都要注重金融诈骗犯罪的预防。金融诈骗的防范,具体的、针对性的措施可以围绕六个环节展开。其一,不贪。“苍蝇不叮无缝的鸡蛋”,要防范被骗,关键是当事人消除自身弱点,不贪得好处,不为蝇头小利而受制于人。其二,不信。就是小心谨慎,不要轻信他人。人之受骗一为贪得好处,二为放松警惕。“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其三,不傻。就是懂行,善于识别。金融诈骗骗术一定程度上如同魔术。金融诈骗骗术被识破,金融诈骗骗子被识别,金融诈骗骗局便无法成功。防范金融诈骗,要注意对金融诈骗的识别。其四,不独。单位与个人防范金融欺诈,不要轻易使自己处于孤立无援的地位,反而需要进入社会管理治理网络。可以聘请律师,做单位或个人法律顾问及作其他金融法务。贸易担保是很好的措施,使用贸易担保,防止掉入陷阱。其五,不急。就是缓兵,尽量拖延时间。实施金融诈骗,行骗者不仅需要事主的“合作”,使其金融诈骗形成系统,还需要一个骗与取的过程。在金融骗子行骗过程中,事主按行骗者的要求去办,越快则越易被骗。慢则延缓乃至破坏行骗的连续性,越慢也就越会增加防范被骗的可能性。因此,事主为防骗,可以与对方有意周旋,有意拉长过程,使用“缓兵之计”。其六,不弃。社会不要抛弃金融诈骗行为人,真心对待和感化他们。
(华东政法大学社会治安研究所所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