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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理论主要是指关于知识产权正当性的理论。目前知识产权理论中占据主导地位的有三种理论路径,即:劳动论(Labor Theory)、人格论(Personality Theory)和激励论(En-couragement Theory)。站在知识产权新客体,即创新收益的视角下,每一条路径的优势与不足之处并存。通过对知识产权各理论进行较为全面的分析,其完成基本使命(论证知识产权的合理性)的情况如何便会一目了然。
1 创新收益视角下对劳动论的反思
劳动论也称为“道德上值得享有的理论”(labor desert)。其基本思想是,创造者通过智力劳动创造出知识财产,在道德上应当获得回报,那就是赋予他们对于知识财产的独占性权利——知识产权。创新收益概念的提出促成知识产权价值原则的转向。
首先,站在创新收益这一新客体的立场上看,劳动涵盖了其中的一部分的来源;但对于来源正义的劳动理念而言,分配正义是其不能解决的。洛克的劳动说尽管试图协调个人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冲突,但因为其自身的价值定位不可能理盖整个创新收益实现流程的各个环节,对于出现在分配层面的利益冲突劳动说只存在理论上的论证,落实到司法实践领域很有可能走向理论初衷的反面。劳动论认为,财产或权利来自于劳动,只要经过自然发掘即可获得;但现实中,专利权、商标权等创新收益的获得却需要通过审查、登记程序;而登记制度又把对财产的确定途径从本质的追问(是否来源于劳动)转向了对权利对象的关注。如此,处于生产环节的劳动不可能对分配环节所出现的利益冲突的调节发生实质性的作用,对权利的主张往往主要集中于分配环节的。
其次,劳动说主张从来源判断利益的归属;换言之。劳动说坚持权利生成决定权利对象的主张,但其忽视了现实中权利生成的时间和地域因素。如果一项发明或专利由两个不同的权利主体发明创造出来,那么由此产生的创新收益该如何判定?按照劳动说的观点,两个主体在各自努力劳动的情况下同时创造创作出知识产品,则这两位创造者都应当对该知识产品享有知识产权。这样的话,谁更值得享有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就无法确定,创新收益在这一点上则颠覆了劳动论在这一点的窘境:把知识产品变成商品付诸于流通领域而实现其创新收益的劳动者应该具有优先权;反之,另一位虽然同时创造创作出知识产品,但是因为其在创新收益实现环节中行动缓慢。所以必然应该承担因此带来的损失。因而综合考量创新收益实现的整个流程,地域和时间都是十分重要的因素,在这一点上正是劳动说的“软肋”。
2 创新收益视角下对人格论的反思
2.1 人格论所主张的绝对意志自由不符合现实社会的秩序要求
人格论遵循的是一种人本主义的理念思路,这是不符合现实社会的秩序正义。站在黑格尔的角度,人格论所主张的主体可以将自由意志体现在任何客观事物中,从而使客观事物成为自己财产的观点并不符合现代人类的整体利益要求。
在知识产权领域,以创新收益为保护客体,无限制地将财产化私有化的后果很可能是取消人们的自由。
首先,创新收益是一种稀缺型资源,不可能无限制的满足人类的需求。其次,依照人格论的思路,创造者一旦将人格引入知识产品,那么就形成了绝对占有,无限存在且不可转让的精神权利势必会对他人对该产品创新收益的利用制造种种后置壁垒——知识产品能够被转让的是其经济利益,一旦创造者认为转让之后的利益受损,他完全可以借助自身永久固有的精神权利对后来者进行干涉约束,这并不符合知识产权的交易理性。如此,将彻底破坏建立在公平正义理论基础上的现代分配原则,进而对整个社会的秩序规范形成冲击。
2.2 人格论违背利益平衡原则,激发知识产权的潜在威胁
创新收益就其性质而言,包括物质上的经济利益以及精神上的心理满足两部分。如同人格权所主张,经济利益可以通过法律上的规范使人们很好地遵守和理解;精神权利一样可以通过心理满足实现收益平衡,为精神领域的侵权提供一个判断标准。以著作权为例,作者通过署名在传播过程中维护自己的精神权利,出版商可以在出版物引入自己的人格来表达身份。这样凝结在知识商品中的就不单纯是针对作者的心理满足,而是在不同层面展现多个创新收益分配主体的人格;也克服了理论上先占的非真理性,因为在实践中的先占具有法律效用:如此,也为打击盗版提供了现实化的依据。换言之。创新收益在非物质性的知识产品私有财产化时,引入了现实实践中的时间限制。
3 创新收益视角下对激励论的哲学反思
知识产权激励论也有其自身不可克服的缺陷,下面就从创新收益的角度来分析知识产权激励论的缺陷。
3.1 激励论过重视效果,对生成的作用不足
激励理论是一种“效果论”,按照激励论的观点,在创新收益产生的过程中,激励机制实质上是不存在的。针对“创新收益”产生前的“成本投入”,激励理论是没有作出令人满意的解释——假若如此,知识产权制度对刺激知识产品生成的动机便缺乏体系安排。针对“创新收益”这一目的的激励只存在理论上的可能,因而没有任何个体会在没有任何刺激的情况下进行知识产权的投入(例如投资)行为,可那是不符合人的本性和市场价值规律的,甚至于也不符合激励理论本身对“人是追求幸福,逃避痛苦”的理论假定。
3.2 创新收益生成环节的理论忽视导致片面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侵害个人利益,最终造成对知识产权正当性论证的负激励
创新收益的生成与实现不是单纯依靠个体或社会的力量,因而说为满足一方面的需求而主张放弃甚至是剥夺另一方面对创新收益的权利主张,不是公正理性的品质。在现实中。因为创新收益是一项稀缺型的资源,社会公众和个体对此都有预期和需求,进而围绕创新收益的支配权形成了两个相互异质的利益主张。
3.3 激励论关注创新收益的经济层面价值,没有对创新收益的精神权利作出解释
不可否认,创新收益表征为一种经济资源,通过对该权利对象的制度设计,将知识产权的授予作为激励方式,使创造者愿意从事创造活动,从而增进社会公共利益。但这只是从创新收益的经济价值予以考量的自然思路,对精神权利却没有作出应有的反应。创造者的价值追求是多元化的,在现实条件下可以大致分作经济价值追求和精神价值追求。知识产权激励论一味以社会效用最大化来论证知识产权,实质上就是对创新收益创造者精神权利需求的漠视;同时,这可能也是激励论对个人利益侵害的表现。
4 结语
知识产权各个理论在其生成的过程中都有时代背景的烙印,都在一定阶段或者说在一定程度上都具有其历史合理性,是时代的思想产物。然而,时代是不断进步的,随着社会的发展、环境的变化,原来具有合理性的理论路径在不断变更的条件中呈现出“理论疲态”,无法持续保持其理论的先进性和时代感。上述各理论甚至因为关注视角和逻辑立足点的不同出现了相互抵消的现象,故而本文在确立知识产权的对象是创新收益的基础上,对三种理论路径的优劣进行了揭示和反思,似乎在一定程度上蕴含着批判的思想。
应该指出的是,三种理论的论证时至今日都仍旧存在科学之处,它们的理论局限应该可以通过理论间的整合加以克服。因此,本文在统一论证的视角方面(创新收益)作出了理论尝试,使之能够在统一的逻辑轨道上运行。基于创新收益的知识产权理论反思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反思之后是对理论的重新认识,是对相应制度的完善。使之能够更为科学合理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范扬.张启泰.译.商务印书馆.1982:48-54.
[2]郑成思.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2003:60,63-74.
[3]冯晓青.论知识产权法的公平正义价值取向.电子知识产权,2006(7).
[4]冯晓宵.企业知识产权战路初论.湘潭大学学报,2000(5).
[5]程啸.知识产权若干基本问题之反思.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1(1).
[6]谭忠东.饶继红.知识产权保护的经济学分析知识产权.1999(4).
[7]吴汉东.法哲学家对知识产权法的哲学解读.法商研究.2003(5).
[8]吴汉东.知识产权本质的多纬度解读.冯晓青知识产权网.
1 创新收益视角下对劳动论的反思
劳动论也称为“道德上值得享有的理论”(labor desert)。其基本思想是,创造者通过智力劳动创造出知识财产,在道德上应当获得回报,那就是赋予他们对于知识财产的独占性权利——知识产权。创新收益概念的提出促成知识产权价值原则的转向。
首先,站在创新收益这一新客体的立场上看,劳动涵盖了其中的一部分的来源;但对于来源正义的劳动理念而言,分配正义是其不能解决的。洛克的劳动说尽管试图协调个人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冲突,但因为其自身的价值定位不可能理盖整个创新收益实现流程的各个环节,对于出现在分配层面的利益冲突劳动说只存在理论上的论证,落实到司法实践领域很有可能走向理论初衷的反面。劳动论认为,财产或权利来自于劳动,只要经过自然发掘即可获得;但现实中,专利权、商标权等创新收益的获得却需要通过审查、登记程序;而登记制度又把对财产的确定途径从本质的追问(是否来源于劳动)转向了对权利对象的关注。如此,处于生产环节的劳动不可能对分配环节所出现的利益冲突的调节发生实质性的作用,对权利的主张往往主要集中于分配环节的。
其次,劳动说主张从来源判断利益的归属;换言之。劳动说坚持权利生成决定权利对象的主张,但其忽视了现实中权利生成的时间和地域因素。如果一项发明或专利由两个不同的权利主体发明创造出来,那么由此产生的创新收益该如何判定?按照劳动说的观点,两个主体在各自努力劳动的情况下同时创造创作出知识产品,则这两位创造者都应当对该知识产品享有知识产权。这样的话,谁更值得享有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就无法确定,创新收益在这一点上则颠覆了劳动论在这一点的窘境:把知识产品变成商品付诸于流通领域而实现其创新收益的劳动者应该具有优先权;反之,另一位虽然同时创造创作出知识产品,但是因为其在创新收益实现环节中行动缓慢。所以必然应该承担因此带来的损失。因而综合考量创新收益实现的整个流程,地域和时间都是十分重要的因素,在这一点上正是劳动说的“软肋”。
2 创新收益视角下对人格论的反思
2.1 人格论所主张的绝对意志自由不符合现实社会的秩序要求
人格论遵循的是一种人本主义的理念思路,这是不符合现实社会的秩序正义。站在黑格尔的角度,人格论所主张的主体可以将自由意志体现在任何客观事物中,从而使客观事物成为自己财产的观点并不符合现代人类的整体利益要求。
在知识产权领域,以创新收益为保护客体,无限制地将财产化私有化的后果很可能是取消人们的自由。
首先,创新收益是一种稀缺型资源,不可能无限制的满足人类的需求。其次,依照人格论的思路,创造者一旦将人格引入知识产品,那么就形成了绝对占有,无限存在且不可转让的精神权利势必会对他人对该产品创新收益的利用制造种种后置壁垒——知识产品能够被转让的是其经济利益,一旦创造者认为转让之后的利益受损,他完全可以借助自身永久固有的精神权利对后来者进行干涉约束,这并不符合知识产权的交易理性。如此,将彻底破坏建立在公平正义理论基础上的现代分配原则,进而对整个社会的秩序规范形成冲击。
2.2 人格论违背利益平衡原则,激发知识产权的潜在威胁
创新收益就其性质而言,包括物质上的经济利益以及精神上的心理满足两部分。如同人格权所主张,经济利益可以通过法律上的规范使人们很好地遵守和理解;精神权利一样可以通过心理满足实现收益平衡,为精神领域的侵权提供一个判断标准。以著作权为例,作者通过署名在传播过程中维护自己的精神权利,出版商可以在出版物引入自己的人格来表达身份。这样凝结在知识商品中的就不单纯是针对作者的心理满足,而是在不同层面展现多个创新收益分配主体的人格;也克服了理论上先占的非真理性,因为在实践中的先占具有法律效用:如此,也为打击盗版提供了现实化的依据。换言之。创新收益在非物质性的知识产品私有财产化时,引入了现实实践中的时间限制。
3 创新收益视角下对激励论的哲学反思
知识产权激励论也有其自身不可克服的缺陷,下面就从创新收益的角度来分析知识产权激励论的缺陷。
3.1 激励论过重视效果,对生成的作用不足
激励理论是一种“效果论”,按照激励论的观点,在创新收益产生的过程中,激励机制实质上是不存在的。针对“创新收益”产生前的“成本投入”,激励理论是没有作出令人满意的解释——假若如此,知识产权制度对刺激知识产品生成的动机便缺乏体系安排。针对“创新收益”这一目的的激励只存在理论上的可能,因而没有任何个体会在没有任何刺激的情况下进行知识产权的投入(例如投资)行为,可那是不符合人的本性和市场价值规律的,甚至于也不符合激励理论本身对“人是追求幸福,逃避痛苦”的理论假定。
3.2 创新收益生成环节的理论忽视导致片面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侵害个人利益,最终造成对知识产权正当性论证的负激励
创新收益的生成与实现不是单纯依靠个体或社会的力量,因而说为满足一方面的需求而主张放弃甚至是剥夺另一方面对创新收益的权利主张,不是公正理性的品质。在现实中。因为创新收益是一项稀缺型的资源,社会公众和个体对此都有预期和需求,进而围绕创新收益的支配权形成了两个相互异质的利益主张。
3.3 激励论关注创新收益的经济层面价值,没有对创新收益的精神权利作出解释
不可否认,创新收益表征为一种经济资源,通过对该权利对象的制度设计,将知识产权的授予作为激励方式,使创造者愿意从事创造活动,从而增进社会公共利益。但这只是从创新收益的经济价值予以考量的自然思路,对精神权利却没有作出应有的反应。创造者的价值追求是多元化的,在现实条件下可以大致分作经济价值追求和精神价值追求。知识产权激励论一味以社会效用最大化来论证知识产权,实质上就是对创新收益创造者精神权利需求的漠视;同时,这可能也是激励论对个人利益侵害的表现。
4 结语
知识产权各个理论在其生成的过程中都有时代背景的烙印,都在一定阶段或者说在一定程度上都具有其历史合理性,是时代的思想产物。然而,时代是不断进步的,随着社会的发展、环境的变化,原来具有合理性的理论路径在不断变更的条件中呈现出“理论疲态”,无法持续保持其理论的先进性和时代感。上述各理论甚至因为关注视角和逻辑立足点的不同出现了相互抵消的现象,故而本文在确立知识产权的对象是创新收益的基础上,对三种理论路径的优劣进行了揭示和反思,似乎在一定程度上蕴含着批判的思想。
应该指出的是,三种理论的论证时至今日都仍旧存在科学之处,它们的理论局限应该可以通过理论间的整合加以克服。因此,本文在统一论证的视角方面(创新收益)作出了理论尝试,使之能够在统一的逻辑轨道上运行。基于创新收益的知识产权理论反思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反思之后是对理论的重新认识,是对相应制度的完善。使之能够更为科学合理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范扬.张启泰.译.商务印书馆.1982:48-54.
[2]郑成思.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2003:60,63-74.
[3]冯晓青.论知识产权法的公平正义价值取向.电子知识产权,2006(7).
[4]冯晓宵.企业知识产权战路初论.湘潭大学学报,2000(5).
[5]程啸.知识产权若干基本问题之反思.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1(1).
[6]谭忠东.饶继红.知识产权保护的经济学分析知识产权.1999(4).
[7]吴汉东.法哲学家对知识产权法的哲学解读.法商研究.2003(5).
[8]吴汉东.知识产权本质的多纬度解读.冯晓青知识产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