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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唐均田制下,国家一方面通过《田令》允许有限程度的土地买卖,以弥补国家直接配置土地方式之不足,另一方面又纠正和禁止超出有限程度的土地买卖。在七世纪的唐朝,这两方面的职能都执行得比较好,土地买卖基本按照田令规定有序进行。到八世纪上半叶,随着均田逃户的日益增多和财富力量的崛起,土地买卖已突破均田令的限制而向自由买卖的方向发展,唐廷在经验不足的情况下,首先试图以“括户”等措施凭借行政强力全面禁止土地买卖,并也曾取得暂时之效,但很快发现这一做法不可行,转而采取表面上禁止而事实上却放任为之的态度,使均田制下卷入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