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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高校国有资产的管理,是高校工作的重要方面。为了确保高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并在高校工作中发挥更大的效率,本文对我国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总结梳理,并对其原因进行了分析。总结出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并应用于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实践中,对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合理有效的配置、使用资产,更好地保障和促进高校各项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1]
关键词:高校;国有资产;管理
中图分类号:G64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2095-9214(2016)05-0201-02
一、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 对所属企业投资账实不符
由于历史原因,部分高校存在学校账面没有反映的账外企业,投资手续不完备,导致学校对外投资和校办企业实收资本不一致。
2.出租出借缺乏统一管理
根据《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92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和《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教财函〔2013〕55号),严格要求高校利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应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批或备案。
尽管财政部、教育部三令五申并先后发布了相关管理办法和工作规程,然而由于部分高校出租出借管理比较分散,分别由学校资产管理处、后勤基建处、后勤集团、会议中心、资产公司等进行出租出借管理,没有统一管理出租出借的机構,导致学校不能完全掌握全部出租出借资产的现状等信息,高校尚有大量出租行为未上报。房屋对外出租未公开招租,对外投资、出租收益未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和管理,房屋出租合同不规范,已到期合同尚未续签。
截止2015年6月底,教育部75所直属高等学校、34家直属单位中,28家单位无偿出借房产11.69万平方米,81家单位出租房产96.71万平方米,共计108.4万平方米,其中99.4万平方米房产出租出借未报教育部审批或备案,22家单位资产总价值超过800万元的46.65万平方米房产出租出借未按规定报财政部审批。
3.部分资产权属不清
部分高校房屋、土地由于历史原因或未办理工程竣工决算而无法办理权属证明, 个别高校因历史原因,存在多家外部单位无偿使用学校所拥有的部分土地,并进行了部分房屋建筑物的建设,国有资产产权权属不清造成国有资产存在流失风险。
4.未设立专门机构统一管理政府采购
部分高校政府采购管理归口不同的职能部门,存在多头管理情况。例如:资产管理处主要负责仪器设备等采购管理,基建处主要负责基建工程、修缮工程等采购管理。有些学校虽然成立了政府采购(货物类)领导小组,但只负责领导货物类政府采购,未将学校全部的政府采购事项纳入统一管理。还有些学校未成立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的全部政府采购。
5.固定资产账账不符或账实不符或未定期盘点
高校由于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或日常管理执行不力,导致资产管理部门入账和财务管理部门入账脱节,造成高校固定资产账账不符。固定资产入库或报废、报损处置后,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无有效信息沟通,造成资产的最新状态在账务中不能及时更新,造成固定资产账实不符。大多数高校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中虽明确规定定期要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但却没有定期执行或执行不力。部分资产年久失修,无人管理造成遗失,长期闲置和已损坏无法使用设备未及时清理核销,这些都造成固定资产账账不符或账实不符。
6.资产使用效率不高
大部分高校贵重仪器设备(单价10万元以上)使用未达标准机时,有些仪器设备甚至一年都不运行。对在京12所部属高校2008-2014年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的抽样调查中发现,有近二分之一的贵重仪器未达标准。
2008-2014年抽样12所学校贵重设备共有4064台/套,其中2007台/套使用未达标准机时,具体见表。
7.学校资源被所属企业无偿占用
所属企业存在无偿或低价使用学校资产的情况,其中,无偿或低价使用房屋情况较为突出,部分所属企业以资源占用费的形式向高校缴纳房屋使用费,当企业经营情况良好的时候,企业多缴纳,当企业没有盈利的时候,甚至不缴纳。
8.无形资产管理薄弱
长期以来,高校只注重对固定资产的检查登记,而忽视对无形资产的管理,对无形资产保护意识淡薄,对无形资产的价值缺乏评估或评估不当,对无形资产能够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认识不清,使无形资产价值没有得到真实反映。知识产权长期未纳入资产管理体系,多数高校无形资产未入财务资产账,无形资产转让也未按规定履行相关事业资产评估备案手续,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高校科研所形成的那些应属于职务发明的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权属应该属于国家,即国有资产,而在实际中存在某些无形资产成为科研负责人个人完全所有。有的甚至不经任何批准,直接将这些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或自己创办企业。
高校用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技术转让须进行评估,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无形资产评估须由专业人员按正确标准进行,但目前我国无形资产评估制度不健全,从业人员的知识结构尚不够完善。有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评估结果“弹性”大,一些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无视国家法律或职业道德,对于评估结果的确定不是根据科学方法和客观实际,而是按照被评估单位的某种需求去做,致使评估结果严重失实。
二、原因分析
1.学校对国有资产管理重视程度不够
学校管理层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是一个逐步提高过程,高校普遍存在“重投入、轻管理”的现象,对国有资产管理队伍建设重视不够,资产管理人员编制相对不足,相关法律法规掌握不系统,理解不深入,尤其是对学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和有关知识的学习。由于重视程度和学习培训的滞后,导致学校在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存在管理不到位、执行不规范现象。如中国政法大学、中央美术学院和北京语言大学等学校直到2015年才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学校财务对校办企业投资账实不符情况一直未予解决;对所属企业未能真正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缺失;对吊销企业不及时组织财务清算,完成注销手续,相关财务档案管理不到位,存在财务资料丢失或销毁现象,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风险;对以前年度审计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到位。
2.资产管理制度不够健全完善,宣传与执行不到位
学校制定了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但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相关办法以固定资产管理为主,未包含流动资产管理,内容不够全面;中央音乐学院相关办法未经有关部门会签、校长办公会审议并以学校文件形式下发。大多数学校缺乏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具体实施办法和无形资产管理的相关制度。企业管理制度方面未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规定、学校派出董、监事以及高管人员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
已有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在校内没有得到有效宣传和学习,致使相关制度落实不到位。
3.资产管理体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学校成立了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履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领导和决策职责,但两委均未能实质有效运行,统一领导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虽然规定了各归口部门国有资产管理主要职责,但各部门未形成有效的联动工作机制,造成信息不对称,使一些国有资产管理事项难以落实,如:专利权、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和接受捐赠等资产管理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由于缺乏相关工作流程,造成部分资产资产部门入账财务部门未入账,或两部门均未入账。大多数学校房产出租出借存在多头管理现象,部分学校房产出租出借没有建立合同台账,如北京化工大学、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等;部分学校出租出借合同签订不规范,合同期限超过5年,如西安交通大学北2号楼1层对外出租,出租期限为15年;北京化工大学部分合同没有规定出租期限;部分学校还存在未签订出租合同现象。
参考文献:
[1]张美华.中国现代教育装备,2005(7):52-55.
关键词:高校;国有资产;管理
中图分类号:G64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2095-9214(2016)05-0201-02
一、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 对所属企业投资账实不符
由于历史原因,部分高校存在学校账面没有反映的账外企业,投资手续不完备,导致学校对外投资和校办企业实收资本不一致。
2.出租出借缺乏统一管理
根据《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92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和《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教财函〔2013〕55号),严格要求高校利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应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批或备案。
尽管财政部、教育部三令五申并先后发布了相关管理办法和工作规程,然而由于部分高校出租出借管理比较分散,分别由学校资产管理处、后勤基建处、后勤集团、会议中心、资产公司等进行出租出借管理,没有统一管理出租出借的机構,导致学校不能完全掌握全部出租出借资产的现状等信息,高校尚有大量出租行为未上报。房屋对外出租未公开招租,对外投资、出租收益未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和管理,房屋出租合同不规范,已到期合同尚未续签。
截止2015年6月底,教育部75所直属高等学校、34家直属单位中,28家单位无偿出借房产11.69万平方米,81家单位出租房产96.71万平方米,共计108.4万平方米,其中99.4万平方米房产出租出借未报教育部审批或备案,22家单位资产总价值超过800万元的46.65万平方米房产出租出借未按规定报财政部审批。
3.部分资产权属不清
部分高校房屋、土地由于历史原因或未办理工程竣工决算而无法办理权属证明, 个别高校因历史原因,存在多家外部单位无偿使用学校所拥有的部分土地,并进行了部分房屋建筑物的建设,国有资产产权权属不清造成国有资产存在流失风险。
4.未设立专门机构统一管理政府采购
部分高校政府采购管理归口不同的职能部门,存在多头管理情况。例如:资产管理处主要负责仪器设备等采购管理,基建处主要负责基建工程、修缮工程等采购管理。有些学校虽然成立了政府采购(货物类)领导小组,但只负责领导货物类政府采购,未将学校全部的政府采购事项纳入统一管理。还有些学校未成立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的全部政府采购。
5.固定资产账账不符或账实不符或未定期盘点
高校由于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或日常管理执行不力,导致资产管理部门入账和财务管理部门入账脱节,造成高校固定资产账账不符。固定资产入库或报废、报损处置后,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无有效信息沟通,造成资产的最新状态在账务中不能及时更新,造成固定资产账实不符。大多数高校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中虽明确规定定期要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但却没有定期执行或执行不力。部分资产年久失修,无人管理造成遗失,长期闲置和已损坏无法使用设备未及时清理核销,这些都造成固定资产账账不符或账实不符。
6.资产使用效率不高
大部分高校贵重仪器设备(单价10万元以上)使用未达标准机时,有些仪器设备甚至一年都不运行。对在京12所部属高校2008-2014年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的抽样调查中发现,有近二分之一的贵重仪器未达标准。
2008-2014年抽样12所学校贵重设备共有4064台/套,其中2007台/套使用未达标准机时,具体见表。
7.学校资源被所属企业无偿占用
所属企业存在无偿或低价使用学校资产的情况,其中,无偿或低价使用房屋情况较为突出,部分所属企业以资源占用费的形式向高校缴纳房屋使用费,当企业经营情况良好的时候,企业多缴纳,当企业没有盈利的时候,甚至不缴纳。
8.无形资产管理薄弱
长期以来,高校只注重对固定资产的检查登记,而忽视对无形资产的管理,对无形资产保护意识淡薄,对无形资产的价值缺乏评估或评估不当,对无形资产能够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认识不清,使无形资产价值没有得到真实反映。知识产权长期未纳入资产管理体系,多数高校无形资产未入财务资产账,无形资产转让也未按规定履行相关事业资产评估备案手续,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高校科研所形成的那些应属于职务发明的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权属应该属于国家,即国有资产,而在实际中存在某些无形资产成为科研负责人个人完全所有。有的甚至不经任何批准,直接将这些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或自己创办企业。
高校用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技术转让须进行评估,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无形资产评估须由专业人员按正确标准进行,但目前我国无形资产评估制度不健全,从业人员的知识结构尚不够完善。有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评估结果“弹性”大,一些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无视国家法律或职业道德,对于评估结果的确定不是根据科学方法和客观实际,而是按照被评估单位的某种需求去做,致使评估结果严重失实。
二、原因分析
1.学校对国有资产管理重视程度不够
学校管理层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是一个逐步提高过程,高校普遍存在“重投入、轻管理”的现象,对国有资产管理队伍建设重视不够,资产管理人员编制相对不足,相关法律法规掌握不系统,理解不深入,尤其是对学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和有关知识的学习。由于重视程度和学习培训的滞后,导致学校在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存在管理不到位、执行不规范现象。如中国政法大学、中央美术学院和北京语言大学等学校直到2015年才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学校财务对校办企业投资账实不符情况一直未予解决;对所属企业未能真正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缺失;对吊销企业不及时组织财务清算,完成注销手续,相关财务档案管理不到位,存在财务资料丢失或销毁现象,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风险;对以前年度审计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到位。
2.资产管理制度不够健全完善,宣传与执行不到位
学校制定了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但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相关办法以固定资产管理为主,未包含流动资产管理,内容不够全面;中央音乐学院相关办法未经有关部门会签、校长办公会审议并以学校文件形式下发。大多数学校缺乏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具体实施办法和无形资产管理的相关制度。企业管理制度方面未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规定、学校派出董、监事以及高管人员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
已有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在校内没有得到有效宣传和学习,致使相关制度落实不到位。
3.资产管理体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学校成立了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履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领导和决策职责,但两委均未能实质有效运行,统一领导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虽然规定了各归口部门国有资产管理主要职责,但各部门未形成有效的联动工作机制,造成信息不对称,使一些国有资产管理事项难以落实,如:专利权、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和接受捐赠等资产管理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由于缺乏相关工作流程,造成部分资产资产部门入账财务部门未入账,或两部门均未入账。大多数学校房产出租出借存在多头管理现象,部分学校房产出租出借没有建立合同台账,如北京化工大学、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等;部分学校出租出借合同签订不规范,合同期限超过5年,如西安交通大学北2号楼1层对外出租,出租期限为15年;北京化工大学部分合同没有规定出租期限;部分学校还存在未签订出租合同现象。
参考文献:
[1]张美华.中国现代教育装备,2005(7):5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