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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截至2015年,我国65岁以上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10.5%,符合并已超过了国际上定义老年型国家或地区的标准,而且该比例每年都呈现出上升的趋势,此现象受到国家和社会的高度重视。中国是农业大国,山西省又是一个农业大省,农民人数占全省人口总数比例较大,农村养老问题比较突出。基于此,文章以山西省为例,深入研究现行农村养老制度的实施现状并进一步提出改革途径,以期为山西省的农村老人带来真正意义上的福祉。
关键词:农村养老制度;现状;改革;老龄化
一、山西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概述
截至2015年年底,山西省农村人口占全省总人口的45%,农村地区60岁以上的人口占农村总人口的15%,老年抚养比逐年上升,农村养老问题突出,并且不断加剧。2009年和2011年国务院先后启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2012年在全国所有地区全面推开,基本上实现了城乡居民养老制度全覆盖, 2014年国务院进一步完善养老制度,将两项制度合并实施。2014年6月11日,山西省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精神并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颁发了《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山西省自实施该制度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农村老人的晚年生活状况得到了很大的改观,农村内需逐渐增加,城镇差距不断缩小;更重要的是,这一制度的实施大大促进了农村地区的发展。但是随着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加速、社会的持续发展,农村养老问题仍然面临着一系列问题。
二、山西省现行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政策宣传不到位,参保积极性不高
经了解,大多数村民对制度的内容了解少之又少。在养老保险制度运行的过程中,大部分村镇领导、党支部书记等缺乏责任意识,没有将制度内容深入宣传。由于农村的文化水平偏低,关于农村养老保险,很多农民会认为亏损,从而选择不参保;参保的大部分农民对养老保险了解太少,只知道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60岁以后每月可以领到养老金,但对集体补助、国家补助、个人账户这一块不是很清楚,甚至可以说不知情,因此不能真正地明白国家实施这一制度的出发点,没有了解到到家给予的优惠政策,从而参保积极性受到了很大的影响,大多数人抱着应付心理去参保。
(二)参保率低、缴费档次低
山西省是农业大省,也是人口大省,经济发展较落后,农村地区的消费水平总体上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偏低;加之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大部分农民只着眼于眼前的利益,不会从长远角度考虑问题,让自己在目前生活水平就不高的情况下掏出部分资金去参保就是一件困难的事。部分老人依然持有“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认为参保没有必要,因而选择放弃参保。有些子女不愿意承担保费,把缴费的责任推给了父母,这无疑加重了老人的经济负担,无奈之下,老人只好从领取的基础养老金拿出一部分为其子女缴费,这样一来,剩余的基础养老金很难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与国家颁布制度的初衷相违背。
(三)政府补贴、集体补助不到位
按照规定,农村养老保险的缴纳由国家补贴、集体补助和个人缴纳三部分组成。经了解,省级政府在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上增加每人每月10元,但是由于没有硬性规定,市、县两级政府并没有结合自身情况适度给予参保者基础养老金补助,只是承担了缴费补助。此外,政策规定:村集体、乡镇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以及个人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为参保人分担部分缴费金额,但这一块可以说完全缺失。
(四)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和监管力度有待加强
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及相关部门承担监管职责,但是由于监管机构分散,管理层次过多,再加上养老基金的管理工作不公开、不透明,就很难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难以保证基金的安全性,因此养老保险基金在投资运营的过程中渐渐地产生了违规操作的行为,如挪用、挤占基金。这些情况可能会使基金面临短期支付压力,无法进行长期投资,发挥规模效益,难以承受风险性投资,制约了基金的投资运营风险承受与保值增值能力;不仅如此,这些问题的出现还加剧了群众的“信任危机”。由于自身养老权益无法完全得到保证,农民参保的积极性也会受到严重影响。
(五)养老金的领取与发放操作不规范
经调查,很多参保者反映即使符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养老金也不能按时发放到自己手中,这样一来,并不能很好的为老人的生活提供保障,这是因为并不是所有的行政村,乡镇都设有养老保险业务办公场所,使得发放养老金的通知不能及时下放到农村,参保者不能及时的领取养老金,参保者想要及时查询个人信息也存在一定的困难。虽然建立了省级集中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但对参保者的个人信息的记录还存在一定的漏洞,如有的参保者在享有养老待遇期间去世,其家人也未进行信息变更,继续领取养老金,村干部碍于情面,对这种情况进行了隐瞒,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集体利益,会导致部分养老金流失,对于这部分资金的追还本身难度较大,又没有相关法律政策的约束,如果不采取相应的措施,制度在以后的运行中将会受到阻碍。
(六)该制度缺乏法律保护
任何一项制度、政策的实施如果有法律保障的话,那么可以借助法律的强制性使该制度在运行的过程中更具有影响力,并且可以抑制违法行为的发生。我国目前关于社会保险的法律只有201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该法律文件中并未涉及到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由于缺乏明确的关于城乡居民养老的法律制度,养老基金在筹集、管理、运营的过程中出现的违法操作行为不能受到严厉的惩罚,将会越来越严重,这在某种程度上对该制度起到了破坏性的作用。
三、针对现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问题的改革途径
(一)深入宣传制度,调动农民参保积极性 地方政府以及负责该制度实施的相关部门应该选派一些专业人员深入农村对现行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宣传,如有必要的话可以挨家挨户地进行讲解,相关的讲解内容应从农民角度出发,用农民通俗易懂的方式使他们加深对制度的了解,明白具体的参保条件、养老金领取等基本内容,尤其是要让农民清楚中央和政府对参保人员实施的优惠政策,从而提高年轻群体参保的积极性。对于不同情况的符合参保条件的特殊人群要有侧重点的讲解,并对这些个性群体参保存在的问题提出适当的解决方案等。
(二)扩大参保人群,提高参保率、缴费档次
一是市、县政府应该加强自身的责任意识,结合本地区的地域优势,大力发展经济,促进农民增收,从而增加农民的参保信心,使农民不再因收入问题而降低参保的积极性。二是还需要请一些专业人员根据每一农户的实际情况为其选择适合他们的缴费档次,给出实际的缴费建议。对于农村中达到一定的收入水平的农民必须接受强制性投保,并深入宣传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三是市、县政府应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适当地增加基础养老金补助。四是对于特殊人群,可以适当地降低保费的要求缴纳额,并由村集体、政府为其代缴保费,满足他们的参保需求,实现“老有所养”,让他们安度晚年。五是村干部、村支书以及相关工作部门的人员要积极地与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进行沟通,消除其与父母之间的矛盾,积极配合制度的实施,让父母的晚年生活得到保障。
(三)政府、集体要树立责任意识,加大补贴、补助力度
首先,合理分配市、县两级政府基础养老金加发补贴和缴费补贴的负担比例,完善补贴方式。地方政府可以向中央申请适当提高对本省的基础养老金补助金额。此外,政府还应不断发展当地经济,加强自身经济实力,提高财政补贴标准。其次,除了提高自身的经济实力外,地方政府还应当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对养老保险筹资负有一定社会责任集体经济组织给予税收减免等优惠,以此激励集体经济参与到制度发展中来,改善目前集体补助缺失的局面,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筹资机制进一步趋于成熟化。
(四)拓宽基金的运营渠道,加强对基金的监管
首先,应当不断健全养老金的物价联动机制,使养老金的购买力能够不被物价上涨抵消,真正发挥其保障作用和功能。其次,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要拓宽基金的投资渠道。省级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在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等国家权威机构的指导下对基金进行市场化的运营或采用多种组合的综合投资模式,一部分投资于金融市场、另一部分投资于国家大型基础设施建设或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由国家担保的市场化运行方式,基金运作市场化、投资渠道多元化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投资风险,同时也实现了基金的增值。
(五)健全参保信息系统建设,规范业务办理流程
强化专项资金的拨付工作,确保养老金及时发放到参保者手中。政府部门以及村镇领导干部应该积极与金融机构达成良好的合作,由银行来建立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账户管理配套的金融服务体系,将老百姓的资金缴纳、查询以及支取统一于自助银行,银行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同时,也为人们提供了便利,而且需要不断加大金融服务网点的覆盖面,将硬件设施及时地输送到相对偏远的农村地区,保证达到领取条件的参保者可以及时地领取到养老基金。在这方面,山西省晋城市率先做出了示范,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便民服务普及到各个村,实现了社保便民服务到基层,有效地解决了农村居民缴费难、取款难等一系列问题。其他市县应该向晋城市借鉴,并采取行动,积极推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
(六)加强立法工作,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然要求。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务院应该针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点、普遍性的问题,并结合有关专家的建议对该制度进行立法保障,明确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的责任,重点指出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置。山西省政府及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再制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更加合法化、规范化,这不仅有利于促进养老制度的进一步成熟,而且可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
四、结语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险体系的一部分,处理好存在的问题,有利于促进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这将会成为整个社会的良好运行的催化剂。山西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已经有二三十年的发展历程,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面临的问题和挑战也在不断更新,当然这些问题的解决不是一朝一夕、一蹴而就的事情,它需要一个过程,需要来自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相信经过不断地探索和完善,山西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将会逐渐趋于成熟,农村养老问题得到更好的解决,为中国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刘青,张婷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模式研究[J].中国集体经济,2013(28).
[2]張凯.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优化路径探索[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6(15).
[3]汪珊.关于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思考[J].科技展望,2016(12).
[4]刘青,张佳宁,孙陶.农地入市对建设用地市场的影响分析[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4(04).
(作者单位:辽宁师范大学。刘青为通讯作者)
关键词:农村养老制度;现状;改革;老龄化
一、山西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概述
截至2015年年底,山西省农村人口占全省总人口的45%,农村地区60岁以上的人口占农村总人口的15%,老年抚养比逐年上升,农村养老问题突出,并且不断加剧。2009年和2011年国务院先后启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2012年在全国所有地区全面推开,基本上实现了城乡居民养老制度全覆盖, 2014年国务院进一步完善养老制度,将两项制度合并实施。2014年6月11日,山西省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精神并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颁发了《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山西省自实施该制度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农村老人的晚年生活状况得到了很大的改观,农村内需逐渐增加,城镇差距不断缩小;更重要的是,这一制度的实施大大促进了农村地区的发展。但是随着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加速、社会的持续发展,农村养老问题仍然面临着一系列问题。
二、山西省现行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政策宣传不到位,参保积极性不高
经了解,大多数村民对制度的内容了解少之又少。在养老保险制度运行的过程中,大部分村镇领导、党支部书记等缺乏责任意识,没有将制度内容深入宣传。由于农村的文化水平偏低,关于农村养老保险,很多农民会认为亏损,从而选择不参保;参保的大部分农民对养老保险了解太少,只知道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60岁以后每月可以领到养老金,但对集体补助、国家补助、个人账户这一块不是很清楚,甚至可以说不知情,因此不能真正地明白国家实施这一制度的出发点,没有了解到到家给予的优惠政策,从而参保积极性受到了很大的影响,大多数人抱着应付心理去参保。
(二)参保率低、缴费档次低
山西省是农业大省,也是人口大省,经济发展较落后,农村地区的消费水平总体上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偏低;加之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大部分农民只着眼于眼前的利益,不会从长远角度考虑问题,让自己在目前生活水平就不高的情况下掏出部分资金去参保就是一件困难的事。部分老人依然持有“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认为参保没有必要,因而选择放弃参保。有些子女不愿意承担保费,把缴费的责任推给了父母,这无疑加重了老人的经济负担,无奈之下,老人只好从领取的基础养老金拿出一部分为其子女缴费,这样一来,剩余的基础养老金很难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与国家颁布制度的初衷相违背。
(三)政府补贴、集体补助不到位
按照规定,农村养老保险的缴纳由国家补贴、集体补助和个人缴纳三部分组成。经了解,省级政府在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上增加每人每月10元,但是由于没有硬性规定,市、县两级政府并没有结合自身情况适度给予参保者基础养老金补助,只是承担了缴费补助。此外,政策规定:村集体、乡镇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以及个人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为参保人分担部分缴费金额,但这一块可以说完全缺失。
(四)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和监管力度有待加强
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及相关部门承担监管职责,但是由于监管机构分散,管理层次过多,再加上养老基金的管理工作不公开、不透明,就很难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难以保证基金的安全性,因此养老保险基金在投资运营的过程中渐渐地产生了违规操作的行为,如挪用、挤占基金。这些情况可能会使基金面临短期支付压力,无法进行长期投资,发挥规模效益,难以承受风险性投资,制约了基金的投资运营风险承受与保值增值能力;不仅如此,这些问题的出现还加剧了群众的“信任危机”。由于自身养老权益无法完全得到保证,农民参保的积极性也会受到严重影响。
(五)养老金的领取与发放操作不规范
经调查,很多参保者反映即使符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养老金也不能按时发放到自己手中,这样一来,并不能很好的为老人的生活提供保障,这是因为并不是所有的行政村,乡镇都设有养老保险业务办公场所,使得发放养老金的通知不能及时下放到农村,参保者不能及时的领取养老金,参保者想要及时查询个人信息也存在一定的困难。虽然建立了省级集中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但对参保者的个人信息的记录还存在一定的漏洞,如有的参保者在享有养老待遇期间去世,其家人也未进行信息变更,继续领取养老金,村干部碍于情面,对这种情况进行了隐瞒,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集体利益,会导致部分养老金流失,对于这部分资金的追还本身难度较大,又没有相关法律政策的约束,如果不采取相应的措施,制度在以后的运行中将会受到阻碍。
(六)该制度缺乏法律保护
任何一项制度、政策的实施如果有法律保障的话,那么可以借助法律的强制性使该制度在运行的过程中更具有影响力,并且可以抑制违法行为的发生。我国目前关于社会保险的法律只有201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该法律文件中并未涉及到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由于缺乏明确的关于城乡居民养老的法律制度,养老基金在筹集、管理、运营的过程中出现的违法操作行为不能受到严厉的惩罚,将会越来越严重,这在某种程度上对该制度起到了破坏性的作用。
三、针对现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问题的改革途径
(一)深入宣传制度,调动农民参保积极性 地方政府以及负责该制度实施的相关部门应该选派一些专业人员深入农村对现行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宣传,如有必要的话可以挨家挨户地进行讲解,相关的讲解内容应从农民角度出发,用农民通俗易懂的方式使他们加深对制度的了解,明白具体的参保条件、养老金领取等基本内容,尤其是要让农民清楚中央和政府对参保人员实施的优惠政策,从而提高年轻群体参保的积极性。对于不同情况的符合参保条件的特殊人群要有侧重点的讲解,并对这些个性群体参保存在的问题提出适当的解决方案等。
(二)扩大参保人群,提高参保率、缴费档次
一是市、县政府应该加强自身的责任意识,结合本地区的地域优势,大力发展经济,促进农民增收,从而增加农民的参保信心,使农民不再因收入问题而降低参保的积极性。二是还需要请一些专业人员根据每一农户的实际情况为其选择适合他们的缴费档次,给出实际的缴费建议。对于农村中达到一定的收入水平的农民必须接受强制性投保,并深入宣传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三是市、县政府应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适当地增加基础养老金补助。四是对于特殊人群,可以适当地降低保费的要求缴纳额,并由村集体、政府为其代缴保费,满足他们的参保需求,实现“老有所养”,让他们安度晚年。五是村干部、村支书以及相关工作部门的人员要积极地与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进行沟通,消除其与父母之间的矛盾,积极配合制度的实施,让父母的晚年生活得到保障。
(三)政府、集体要树立责任意识,加大补贴、补助力度
首先,合理分配市、县两级政府基础养老金加发补贴和缴费补贴的负担比例,完善补贴方式。地方政府可以向中央申请适当提高对本省的基础养老金补助金额。此外,政府还应不断发展当地经济,加强自身经济实力,提高财政补贴标准。其次,除了提高自身的经济实力外,地方政府还应当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对养老保险筹资负有一定社会责任集体经济组织给予税收减免等优惠,以此激励集体经济参与到制度发展中来,改善目前集体补助缺失的局面,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筹资机制进一步趋于成熟化。
(四)拓宽基金的运营渠道,加强对基金的监管
首先,应当不断健全养老金的物价联动机制,使养老金的购买力能够不被物价上涨抵消,真正发挥其保障作用和功能。其次,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要拓宽基金的投资渠道。省级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在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等国家权威机构的指导下对基金进行市场化的运营或采用多种组合的综合投资模式,一部分投资于金融市场、另一部分投资于国家大型基础设施建设或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由国家担保的市场化运行方式,基金运作市场化、投资渠道多元化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投资风险,同时也实现了基金的增值。
(五)健全参保信息系统建设,规范业务办理流程
强化专项资金的拨付工作,确保养老金及时发放到参保者手中。政府部门以及村镇领导干部应该积极与金融机构达成良好的合作,由银行来建立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账户管理配套的金融服务体系,将老百姓的资金缴纳、查询以及支取统一于自助银行,银行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同时,也为人们提供了便利,而且需要不断加大金融服务网点的覆盖面,将硬件设施及时地输送到相对偏远的农村地区,保证达到领取条件的参保者可以及时地领取到养老基金。在这方面,山西省晋城市率先做出了示范,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便民服务普及到各个村,实现了社保便民服务到基层,有效地解决了农村居民缴费难、取款难等一系列问题。其他市县应该向晋城市借鉴,并采取行动,积极推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
(六)加强立法工作,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然要求。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务院应该针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点、普遍性的问题,并结合有关专家的建议对该制度进行立法保障,明确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的责任,重点指出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置。山西省政府及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再制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更加合法化、规范化,这不仅有利于促进养老制度的进一步成熟,而且可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
四、结语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险体系的一部分,处理好存在的问题,有利于促进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这将会成为整个社会的良好运行的催化剂。山西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已经有二三十年的发展历程,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面临的问题和挑战也在不断更新,当然这些问题的解决不是一朝一夕、一蹴而就的事情,它需要一个过程,需要来自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相信经过不断地探索和完善,山西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将会逐渐趋于成熟,农村养老问题得到更好的解决,为中国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刘青,张婷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模式研究[J].中国集体经济,2013(28).
[2]張凯.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优化路径探索[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6(15).
[3]汪珊.关于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思考[J].科技展望,2016(12).
[4]刘青,张佳宁,孙陶.农地入市对建设用地市场的影响分析[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4(04).
(作者单位:辽宁师范大学。刘青为通讯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