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不起诉适用条件的把握

来源 :法制与社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minyii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之一——“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实践中存在把握不明的问题,本文以北京市检察机关未检部门具体制度及实际办案工作为基础,通过法定刑把握、与缓刑的关系、与相对不起诉的界限分析等方面对此问题予以剖析,以期对实践有所帮助。
  关键词 附条件不起诉 缓刑 相对不起诉
  作者简介:金朝、吕依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3-087-02
  一、现实状况
  自2012年《刑事诉讼法》特殊程序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以来,各地未检部门积极开展附条件不起诉工作。经前期统计,附条件不起诉在实践中有大量的适用空间,但却得到较少适用。其中对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之一——“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便存在不少争议。
  在新刑事诉讼法出台以前,不少学者建议对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放宽至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刑事诉讼法》没有将“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作为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立法机关的有关负责同志曾经作出解释:“根据《刑法》关于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未成年人经过依法减轻可能判处三年刑罚的,其犯罪原本所对应的刑罚可能会在七年以上,不起诉可能引发社会争议。” 比较域外相关法律对暂缓起诉的规定,如澳门规定为法定刑为不超过三年有期徒刑或单处或并处罚金的案件;德国是法定最低刑为1年以下的自由刑或课以罚金刑的违法行为,台湾是除死刑、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可见,域外法律对附条件不起诉多规定为法定刑。我国法律规定为宣告刑而非法定刑,虽赋予检察机关较大的裁量权,但也在实践中引起了标准不清、把握不准的疑问。经调研了解到,不少基层检察院反映对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难以把握,提出对“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如何判断,比如抢劫犯罪嫌疑人能否做附条件不起诉(冒充军警抢劫)等问题。
  经对2011年12月26日至2013年1月25日某市未成年不起诉和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情况予以统计发现,该市未检部门共受理未成年审查起诉1608人,作出不起诉206人(其中相对不起诉190人,存疑不起诉7人,绝对不起诉9人)。提起公诉1193人,其中被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刑法四、五、六章罪名的案件数人数共计735人。这735人中,具有悔罪表现的690人,本市户籍的271人,有前科的54人,有劣迹的25人。全市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24人,经过考察作出不起诉决定的10人。因此,仅不违背《刑事诉讼法》现有规定,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占到受理人数的(690 24)€?608≈44.4%。可见附条件不起诉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存在很大的适用空间,法律规定“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是比较确切的。
  二、对应法定刑的把握
  按照《刑事诉讼法》对附条件不起诉罪名的限制,我们对《刑法》第四、五、六章的罪名及法定刑进行了梳理,发现,只有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和偷越国(边)境罪的法定刑在一年以下。而实践中涉及附条件不起诉较多的罪名主要集中在盗窃罪、故意伤害罪等法定刑为三年以下的罪名,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寻衅滋事罪也占有一定比例;同时也有少数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如抢劫罪、故意伤害(重伤)罪因具备未遂、刑事和解等特殊因素而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结合理论和实践,本人认为,第一,“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它是指宣告刑而非法定刑,是根据刑法分则的法定刑,结合该案的具体事实、量刑情节经量刑规范化计算出的可能的刑罚区间;第二,根据实践经验,对“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可以把握在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特殊情况下可以考虑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名。
  三、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缓刑的是否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缓刑与附条件不起诉有一定的相似性。之所以把二者拿来比较,是因为缓刑可以被视为在审判阶段附条件的不执行刑罚,附条件不起诉可以被视为缓刑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前置。二者在适用条件上也大致相当,不同之处体现在,附条件不起诉只能适用于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缓刑可以适用于判处一年至三年有期徒刑的包括成年、未成年人在内的所有犯罪分子。这就带来一个设想,是否可以将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予以扩大,将可能判处缓刑的未成年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前分流?
  实践中未检部门办理案件多数情节较轻,缓刑主要用于实刑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的案件通常情节略重,较少执行缓刑,除非针对怀孕、哺乳、疾病等特殊情况的人员。与缓刑相比,附条件不起诉能够使涉罪未成年人提早进入矫正环节,提高纠正其偏差行为的效率。“在重塑犯罪人的人格心理,促进其社会化方面,附条件不起诉通过对公诉权的节制作用,较之缓刑更能使犯罪人尽快从刑事程序中解脱出来,对于教育改造犯罪人、预防重新犯罪等方面比缓刑更具有号召力。” 这对未成年人尤为重要。因此,附条件不起诉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视为缓刑的前伸。
  此外,缓刑针对的是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也即轻罪的范畴。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酝酿阶段就有不少学者提出适用于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后立法并未将一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包括进来,而是采取了比较保守的态度。能被判处缓刑的未成年人通常具有情节轻微、不便执行等特点,较之被判处实刑的人员,其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都大大降低,对他们附条件地开展探索式的不起诉,通过监督考察、后期帮教,一般不会在社会中引发不良影响。在当前舆论、信访等外在压力及附条件不起诉繁杂的程序压力下,承办人员会慎重地选择对某一未成年人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处理,尤其当有起诉与不起诉的可选性时,在办案压力下,承办人会天然考虑更为便捷的起诉处理。因此,实践中通常都是针对社会危险性不大、主观恶性小、同时又有较好观护帮教条件的涉罪未成年人才会开展附条件不起诉。若将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扩大,将可能判处缓刑的未成年人也纳入,依然不会削弱承办人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慎重程度,从另一方面又能加大对轻罪未成年人的挽救,具有可行性和实效性。
  因此,笔者认为,在适用条件中可以对此予以认可,但应当采用“可以”的措辞,以便在实践中能够视案情具体分析处理。
  四、与相对不起诉的关系
  不管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中,关于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的关系,向来都是争议的焦点和工作的难点。按照立法规定,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法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而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前提是符合起诉条件,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这都是对刑期的一种预估,界限存在一定的模糊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强调,“对于既可相对不起诉也可附条件不起诉的,优先适用相对不起诉”。 陈卫东教授曾指出:“相对不起诉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可以不起诉,是不起诉制度。而附条件不起诉是本应当起诉但由于罪行轻,犯罪嫌疑人悔罪才作出有条件的不起诉,所以附条件不起诉本身就是一个起诉性质,不能把它作为一个不起诉。” 具体如何区分适用,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第一,附条件不起诉的把握一般重于相对不起诉,而且附条件不起诉侧重对涉罪未成年人赔礼道歉、悔罪态度、主观恶性等方面的强调,而且从承办人主观上的办案感受来说,对于做不起诉“不太放心”的,多是附条件不起诉,而要通过之后监督考察决定是否起诉;第二,对于具备初犯、偶犯、胁迫犯、预备犯、中止犯、未遂犯、从犯或者又聋又哑、盲人犯罪、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构成的犯罪、有自首或立功表现情节的未成年人,若无必要考察六个月以上时间,则可以直接适用相对不起诉。
  注释:
  王尚新.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有关情况的介绍.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2(5).
  魏有鑫.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几点思考.法制与社会.2011(6).
  2012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第21条之规定。
  程晓璐.未成年人特别程序配套规定之评析.青少年犯罪问题.2013(5).
其他文献
摘 要 法庭场面在布莱希特戏剧中频频出现,法庭场面可以说是他戏剧的重要结构形式之一,本文论述分析此种现象生成的多种原因:首先,法庭场面展现的是庭审活动,庭审活动更多的诉诸于人的理性思维,这正与布莱希特所倡导的“史诗剧”理念——力图唤醒观众的理性一拍即合;其次是受中国戏剧的启发;再次,法律和戏剧原本就有很多交集的地方,加上庭审活动的剧场化与表演性质,促使布莱希特在自己的戏剧创作中通过法庭场面将两者完
摘 要 在WTO时代的争端解决中透明度原则条款得到的关注要远多于GATT1947时代,究其原因可归于WTO透明度原则与最惠国待遇原则关系的发展。这可从GATT第10条(3)款(a)项所规定的透明度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关系上所产生的争议谈起。本文通过对涉及到上述争议的欧共体香蕉案和阿根廷牛皮案的专家组与上诉机构报告的整合和分析,理清两个原则之间争端的源起、发展和解决过程将有助于加深对透明度原则的理
摘 要 政府信息公开已经成为世界潮流,它不仅是法治政府应有之义,更关涉每个公民个体的权利。本文从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必要性出发,梳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历程和已有成果,亦分析其不足之处,最后试探寻在我国逐步完善该制度的可行路径。  关键词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宪法 信息权 例外规则  作者简介:贺葸葸,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宪法行政法。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
摘 要 植物人夏沃十五年来依靠一根进食管来生活,其丈夫向法院提出申请要对妻子进行安乐死。这里涉及的是宪法层面的生命权,虽然植物人夏沃本身不能进行自己意志的表达,但是这里引出的关于选择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本身应该是值得理解与尊重的。  关键词 安乐死 生命尊严 宪法权利  作者简介:徐雅楠,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
摘 要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是我国有效的法律解释的一种,但自从其诞生至今,其地位、效力、方式总是受到学者的讨论和质疑,特别是对于司法解释越权之批判更是不绝于耳。本文结合先前学者的研究,将最高院司法解释越权的困境概括在权力配置与权力行使二元体系下,试图提出务实而可行的改革建议,最后,尝试对困境的根源进行一定的探讨。  关键词 高院 司法解释 越权 权力配置 权力行使  作者简介:李辰,天津市西青区人
摘 要 本文针对发生不久前的紫金矿业污染案进行简要陈述,剖析紫金矿业案背后的利益驱动与幕后黑手。当今许多企业和公司以利益为追求,以环境和社会利益为代价,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的现代企业发展理念和企业社会责任。这两个全新的理念颠覆了以前只以股东利益至上的企业生存法则,本文重点介绍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精髓与企业社会责任的理念,并且阐述二者关系。现代公司法与经济法也对这两个学理理念进行了浓墨重彩的描述,旨在为现代
摘 要 本文以对大连市部分高校新疆籍维吾尔族学生的调查为基础,总结了新疆少数民族学生在内地就学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即难以适应学校所在地的气候、生活习惯被迫改变、人际交往存在障碍和存在自卑心态。同时提出了从个人、学校和国家三个层面出发来解决新疆少数民族学生就学问题的建议。  关键词 新疆 少数民族 就学  基金项目:本文受大连民族学院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新疆少数民族学生就学问题研究——以维吾尔族学生为例
摘 要 在卢梭的理论体系中,平等理论是其核心和基本理论,卢梭这一划时代的观点不仅将不平等的原因展现在人们面前,即“私有制”,又在其有关的著作中提出了改变这种不平等现象的措施,即人民需要重新制定契约来达到平等的状态,来抑制政府的通知与压迫。他的观点在当时是先进的,但过于理想化,带有唯心主义的色彩,但不影响他的平等理论对社会发展不可磨灭的巨大作用。  关键词 平等 自由 社会契约 卢梭 私有制  作者
摘 要 我国刑法分则对于数额犯的“数额”规定繁多,对“数额”的理解不能一概而论,单一抽象的理解只会造成更多的争论。数额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数额的发生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或客观处罚条件的一种犯罪类型。以是否直接侵犯法益可将数额犯的“数额”分为直接侵犯法益数额与间接侵犯法益数额。“数额”是否为行为的违法性提供实质依据,可分构成要件的数额和客观处罚条件的数额。可去除刑法分则对具体数额的规定,转用公式化的表达
摘 要 2005年《公司法》的出台解禁了公司的对外担保,实为一大进步,但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公司法》对于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规定之模糊导致了实践中公司越权对外担保的效力难以认定。本文以分析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为起点,考虑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围以及担第三人的审查义务,区分公司的内部决议于行为和对外担保行为,力图通过对不同情形下公司越权对外担保的效力问题进行探讨来厘清《公司法》第16条特别是第1款给理论界和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