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了真正连带责任和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法定情形,其中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八条、第八十三条分别规定了产品缺陷致人损害案件、医疗机构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致人损害案件、环境污染中因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案件以及动物饲养中因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案件的责任形式。学术界一般认为这四种情形属于法定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形式。本文从法律条文出发,分析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概念、特点以及与真正连带责任的区别,并结合具体的案例,将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相关起诉主体和责任承担问题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