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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有关金融监管体制安排的讨论逐渐成为热点。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以1997年英国成立金融服务管理局为标志,各国出现了分离中央银行监管职能并成立综合性金融监管机构、实行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的新趋势。本文以2003年银监会成立标志着分业监管的确立为出发点,分析了这样的体制对中国发展的裨益,但更为重要的是结合实际总结出了在如今混业时代,这样的体制带来的局限性。最后,提出了几点建议,希望能对金融体制的健全和完善起到积极作用。
关键词:金融监管;分业;混业经营;体制改革
自1992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1998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后,2003年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正式成立,接管了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能,我国正式确立三会分工的金融监管体制,并依据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和银行业监管法的规定实施具体的金融监管。
从体制上看,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属于“一元多头”,即金融监管权力集中于中央政府,由中央政府设立的金融主管机关和相关机关分别履行金融监管职能,即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监管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及市场,中国人民银行、审计机关、税务机关等分别履行部分国家职能。
在这种分业监管体制中,中国人民银行处于核心地位,是全国金融业的最高主管机关,它不仅负责银行业和信托业的监管,还要从宏观上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予以指导,以保证整个金融业的健康协调发展,中国人民银行着重加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负责金融体系的支付安全,发挥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中的作用;银监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统一监管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证监会作为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保监会负责对全国保险业和保险市场的统一监管,并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同时,我国法律还规定有有金融业的自律监管和社会监管作为辅助监管。自律监管包括金融机构的自我监管和行业的自律监管,社会监管主要是指中介机构的监管,譬如: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
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不仅统一了监管框架,加强了监管专业化,提高了监管效率,而且还有利于中央银行更加有效的制定与执行货币政策。从其实际运行以来所取得的成效来看,在总体上是值得肯定的。但是,近几年随着金融全球化、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迅猛,金融业开放加快,金融监管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分业监管体制已显现出明显的不适应,其本身所固有的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
第一、金融监管体制存在障碍,监管力量分散。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足鼎立”的监管格局,很难针对瞬息万变的金融市场做出及时的反映,导致监管机构之间相互推诿,往往使监管出现真空,造成中央银行货币政策作用的空间缩小。随着我国金融体制的不断深化,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开始显露,已经出现了各种形式的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同时以市场、产品、服务等为方式的银证合作、银保合作和证保合作都在广泛开展。然而,我国现行的分业监管体制是建立在分业经营基础上的,在混业经营格局下仍然实行分业监管架构,就会出现制度落后于市场的弊病,导致监管失灵和低效。
第二,缺乏一整套系统性的风险预警、处置、缓冲、补救机制。金融监管没有形成有效的金融风险监测、评价、预警和防范体系,缺乏早期预警和早期控制,监管信息没有有效利用,风险防范工作忙于事后“救火”,不利于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针对上述问题,我认为我国监管体制应做以下改革:
一是完善金融监管体制。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独立性,加大对违规机构及时发现、查处的力度;另一方面,在当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下,进一步强化监管机构之间已建立的高层定期会谈制度,需要经常就一些重大问题进行磋商、协调;再一方面,对业务的交叉领域和从事混业经营的金融集团,需要实施联合监管,建立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共享制度。
二是改进金融监管方式。中央银行应着手建立整套系统性的风险预警、处置、缓冲、补救机制。这方面的重点是要实现由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的转变,时刻关注、控制、防范和化解金融机构的风险。具体而言,即应将金融监管的重心由“合规”监管转向“合规与风险”并重监管;监管机构也应改变过去那种只注重“事后化解”或者只注重特定时点上的资产状况的做法,转为逐步做到注重“事前防范”,以随时化解风险。
三是更新金融监管理念。在世界金融全球化、集团化趋势日益明显的背景下,我国传统的金融监管理念应该有所更新,也就是要由严格限制金融机构的经营业务和经营行为向促进金融业竞争、促进金融混业经营的方向转变,由限制金融机构的合并转向鼓励金融机构之间的联合。特别是,在从金融分业经营到混业经营的转变过程中,必然会出现许多的金融创新,所以,金融监管当局应该早做准备,未雨绸缪。
关键词:金融监管;分业;混业经营;体制改革
自1992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1998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后,2003年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正式成立,接管了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能,我国正式确立三会分工的金融监管体制,并依据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和银行业监管法的规定实施具体的金融监管。
从体制上看,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属于“一元多头”,即金融监管权力集中于中央政府,由中央政府设立的金融主管机关和相关机关分别履行金融监管职能,即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监管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及市场,中国人民银行、审计机关、税务机关等分别履行部分国家职能。
在这种分业监管体制中,中国人民银行处于核心地位,是全国金融业的最高主管机关,它不仅负责银行业和信托业的监管,还要从宏观上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予以指导,以保证整个金融业的健康协调发展,中国人民银行着重加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负责金融体系的支付安全,发挥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中的作用;银监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统一监管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证监会作为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保监会负责对全国保险业和保险市场的统一监管,并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同时,我国法律还规定有有金融业的自律监管和社会监管作为辅助监管。自律监管包括金融机构的自我监管和行业的自律监管,社会监管主要是指中介机构的监管,譬如: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
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不仅统一了监管框架,加强了监管专业化,提高了监管效率,而且还有利于中央银行更加有效的制定与执行货币政策。从其实际运行以来所取得的成效来看,在总体上是值得肯定的。但是,近几年随着金融全球化、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迅猛,金融业开放加快,金融监管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分业监管体制已显现出明显的不适应,其本身所固有的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
第一、金融监管体制存在障碍,监管力量分散。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足鼎立”的监管格局,很难针对瞬息万变的金融市场做出及时的反映,导致监管机构之间相互推诿,往往使监管出现真空,造成中央银行货币政策作用的空间缩小。随着我国金融体制的不断深化,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开始显露,已经出现了各种形式的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同时以市场、产品、服务等为方式的银证合作、银保合作和证保合作都在广泛开展。然而,我国现行的分业监管体制是建立在分业经营基础上的,在混业经营格局下仍然实行分业监管架构,就会出现制度落后于市场的弊病,导致监管失灵和低效。
第二,缺乏一整套系统性的风险预警、处置、缓冲、补救机制。金融监管没有形成有效的金融风险监测、评价、预警和防范体系,缺乏早期预警和早期控制,监管信息没有有效利用,风险防范工作忙于事后“救火”,不利于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针对上述问题,我认为我国监管体制应做以下改革:
一是完善金融监管体制。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独立性,加大对违规机构及时发现、查处的力度;另一方面,在当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下,进一步强化监管机构之间已建立的高层定期会谈制度,需要经常就一些重大问题进行磋商、协调;再一方面,对业务的交叉领域和从事混业经营的金融集团,需要实施联合监管,建立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共享制度。
二是改进金融监管方式。中央银行应着手建立整套系统性的风险预警、处置、缓冲、补救机制。这方面的重点是要实现由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的转变,时刻关注、控制、防范和化解金融机构的风险。具体而言,即应将金融监管的重心由“合规”监管转向“合规与风险”并重监管;监管机构也应改变过去那种只注重“事后化解”或者只注重特定时点上的资产状况的做法,转为逐步做到注重“事前防范”,以随时化解风险。
三是更新金融监管理念。在世界金融全球化、集团化趋势日益明显的背景下,我国传统的金融监管理念应该有所更新,也就是要由严格限制金融机构的经营业务和经营行为向促进金融业竞争、促进金融混业经营的方向转变,由限制金融机构的合并转向鼓励金融机构之间的联合。特别是,在从金融分业经营到混业经营的转变过程中,必然会出现许多的金融创新,所以,金融监管当局应该早做准备,未雨绸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