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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泉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请补办第二批开发区审批手续的请示》(泉政文[2006]113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补办有关开发区审批手续的函》(发改外资[2006]491号)的要求,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福建南安经济开发区、福建安溪经济开发区。你市原批准设立的泉州安溪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