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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在外资并购审查立法方面的经验值得中国借鉴。从立法目的看,国家经济安全虽然是其主要出发点,但并不以纯粹的贸易保护为目标;从内容看,立法者对于经济安全的具体含义语焉不详,为执法时的自由裁量权留了余地;从程序看,美国的国家权力结构保证了行政权力不被滥用。与之相比,中国利用外资并购的经验不足,应当以更加灵活、审慎的态度对待外资并购审查,合理立法,以理性的方式保障国家经济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