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一、媒体监督的的理论分析
1、媒体监督的概述
在我国,通常意义上的“媒体监督”指的是新闻媒体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共机构等监督的活动及社会不良现象进行监督。监督的形式主要包括批评报道和新闻评论,即"媒体监督"。媒体是传承人类文明最重要的物质载体。
2、媒体监督的特征
(1)媒体监督具有直接民主性
公众通过媒介表达观点及倾向,从而影响政治决策及司法判决,纠察不公、言论受到有限的审查,因此媒体监督具有很强的直接民主性。
(2)媒体监督的广泛性
媒体监督是公众授权媒体进行的民主监督,在民主社会里任何一个民都可以借助媒介发表对社会和国家的意见及建议,活跃思想、广开言路、培养公民的公民意识、法律意识,同时真实地反映民心的向背,因此媒体监督具有广泛性。
(3)媒体监督具有自主性
媒体监督的自主性特征是由媒体监督形成本身的自在性、自主性所决定的。媒体监督的理论基础是言论自由和思想自由,媒体监督具有自由意志性。
二、司法独立的理论分析
根据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标准和现代世界各国的宪法和法律规定,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独立于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司法机关行使其职权时,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它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司法权独立
在现代民主法治国家,司法权是维护法律实施和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司法权总是和行政权纠缠不清,那么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目标将是难以实现的。
(二)司法机关独立
如果说司法权独立是从权力结构的角度提出司法独立的话,那么司法机关独立则是从行使司法权的角度提出司法独立。
(三)法官独立
法官对自己审理的案件,不仅拥有独立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权力,而且在运用程序规则和证据规则处理案件中的程序事项方面,也拥有独立的决定权,本院领导及上级法院无权对法官审判做出批示或命令。
三、司法独立的意义
(一)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
(1)从政治的角度来说,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基础。通过司法权的独立可以获得一种政治的“间离效应”,以维系政治结构和政治运行的理性并维护社会和政治秩序稳定性。
(2)从司法的维度看,司法独立确立了司法公正的前提。
(3)司法独立是维护司法权公正行使的需要。和立法权、行政权相比较,司法权是相对弱小的和易受侵犯的权力。
(二)司法独立是防止权力滥用的有效手段
许多的历史事实证明:权力一旦被滥用,导致的肯定是腐败,腐败到了一定程度,会进一步助长权力的膨胀,带来恶性循环。将司法权从行政权、立法权中分离出来,其本身的目的就是为了使各种权力之间相互进行监督,以防止某一种权力的独断专行和专制统治。
(三)司法独立是平等和自由的保障
没有分化的权力就会成为绝对的权力,对绝对权力的拥有,将会导致因其对权力的垄断而将自身的权力和自由最大化,将他人的权力和自由最小化,带来专制和独裁。所以孟德斯鸠这样说:如果三权不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或三种权力由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来行使,则一切便都完了。
四、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的冲突表现
1、不恰当的媒体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司法独立
由于不少记者根本不懂法,其用语不规范,纷纷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所以往往案子还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检察机关起诉阶段或者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时候,很多报纸的版面上就出现了"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等字样。这一状况是媒体监督司法活动中的一大误区,也会对正常的司法工作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2、司法机关的过度排斥妨碍了媒体的正当监督
媒体监督司法的自由度受到很大限制,媒体监督司法得不到司法界的有效配合,在获取有关司法消极状况的新闻材料时存在很多困难,即便媒体工作人员克服重重困难,获得了相关材料,由于见报需要各级主管机关审批,最后常常导致不了了之,半途而废。
五、我国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和谐关系的构建
1、对新闻媒体的规制
媒体报道必须坚持客观报道万平衡报道、善意报道的原则;不得对未决案件做主观性、倾向性的报道,不得违反无罪推定原则;提高新闻媒体的自身素质。
2、对司法机关的规制
肯定并保障媒体对司法的合法监督;合法监督的基础上,媒体批评免责。
3、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
网民的意见未必是民意的反映,尊重新闻自由不等于盲从舆论导向。公众应理性地审视媒体的报道,只有民众的法律意识提高了,真正理解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懂得民事、刑事案件的不同证明标准,才能理解著名的辛普森案,也才能真正接受法院的操作模式,为司法与媒体的良性互动提供民众支持。
六、结语
对于新闻媒体来说,在进行司法新闻报道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慎用情绪色彩浓厚、倾向性明显的表达,对“媒体审判”式报道对司法独立可能产生的损害、以及这种损害背后程序正义的流失和案件当事人权利平衡的失控,保持高度警惕和戒备。只有在两者中找到一个平衡点,才能更有效的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社会的进程。
参考文献:
[1][美]罗斯科·庞德.普通法的精神[M].唐前宏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53.
[2][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15.卡特.黄列译.大众传媒法概要[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
[3]章武生,吴泽勇.司法独立与法院组织机构的调整[M].中国法学,2000(2).
[4]顾理平.新闻法学[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9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M].人民出版社,1995:76.
[6]乾宏,程关松,陶志刚.论表达自由与审判独立[M].中国法学,2002(3).
[7]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M].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253-254.
1、媒体监督的概述
在我国,通常意义上的“媒体监督”指的是新闻媒体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共机构等监督的活动及社会不良现象进行监督。监督的形式主要包括批评报道和新闻评论,即"媒体监督"。媒体是传承人类文明最重要的物质载体。
2、媒体监督的特征
(1)媒体监督具有直接民主性
公众通过媒介表达观点及倾向,从而影响政治决策及司法判决,纠察不公、言论受到有限的审查,因此媒体监督具有很强的直接民主性。
(2)媒体监督的广泛性
媒体监督是公众授权媒体进行的民主监督,在民主社会里任何一个民都可以借助媒介发表对社会和国家的意见及建议,活跃思想、广开言路、培养公民的公民意识、法律意识,同时真实地反映民心的向背,因此媒体监督具有广泛性。
(3)媒体监督具有自主性
媒体监督的自主性特征是由媒体监督形成本身的自在性、自主性所决定的。媒体监督的理论基础是言论自由和思想自由,媒体监督具有自由意志性。
二、司法独立的理论分析
根据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标准和现代世界各国的宪法和法律规定,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独立于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司法机关行使其职权时,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它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司法权独立
在现代民主法治国家,司法权是维护法律实施和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司法权总是和行政权纠缠不清,那么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目标将是难以实现的。
(二)司法机关独立
如果说司法权独立是从权力结构的角度提出司法独立的话,那么司法机关独立则是从行使司法权的角度提出司法独立。
(三)法官独立
法官对自己审理的案件,不仅拥有独立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权力,而且在运用程序规则和证据规则处理案件中的程序事项方面,也拥有独立的决定权,本院领导及上级法院无权对法官审判做出批示或命令。
三、司法独立的意义
(一)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
(1)从政治的角度来说,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基础。通过司法权的独立可以获得一种政治的“间离效应”,以维系政治结构和政治运行的理性并维护社会和政治秩序稳定性。
(2)从司法的维度看,司法独立确立了司法公正的前提。
(3)司法独立是维护司法权公正行使的需要。和立法权、行政权相比较,司法权是相对弱小的和易受侵犯的权力。
(二)司法独立是防止权力滥用的有效手段
许多的历史事实证明:权力一旦被滥用,导致的肯定是腐败,腐败到了一定程度,会进一步助长权力的膨胀,带来恶性循环。将司法权从行政权、立法权中分离出来,其本身的目的就是为了使各种权力之间相互进行监督,以防止某一种权力的独断专行和专制统治。
(三)司法独立是平等和自由的保障
没有分化的权力就会成为绝对的权力,对绝对权力的拥有,将会导致因其对权力的垄断而将自身的权力和自由最大化,将他人的权力和自由最小化,带来专制和独裁。所以孟德斯鸠这样说:如果三权不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或三种权力由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来行使,则一切便都完了。
四、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的冲突表现
1、不恰当的媒体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司法独立
由于不少记者根本不懂法,其用语不规范,纷纷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所以往往案子还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检察机关起诉阶段或者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时候,很多报纸的版面上就出现了"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等字样。这一状况是媒体监督司法活动中的一大误区,也会对正常的司法工作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2、司法机关的过度排斥妨碍了媒体的正当监督
媒体监督司法的自由度受到很大限制,媒体监督司法得不到司法界的有效配合,在获取有关司法消极状况的新闻材料时存在很多困难,即便媒体工作人员克服重重困难,获得了相关材料,由于见报需要各级主管机关审批,最后常常导致不了了之,半途而废。
五、我国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和谐关系的构建
1、对新闻媒体的规制
媒体报道必须坚持客观报道万平衡报道、善意报道的原则;不得对未决案件做主观性、倾向性的报道,不得违反无罪推定原则;提高新闻媒体的自身素质。
2、对司法机关的规制
肯定并保障媒体对司法的合法监督;合法监督的基础上,媒体批评免责。
3、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
网民的意见未必是民意的反映,尊重新闻自由不等于盲从舆论导向。公众应理性地审视媒体的报道,只有民众的法律意识提高了,真正理解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懂得民事、刑事案件的不同证明标准,才能理解著名的辛普森案,也才能真正接受法院的操作模式,为司法与媒体的良性互动提供民众支持。
六、结语
对于新闻媒体来说,在进行司法新闻报道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慎用情绪色彩浓厚、倾向性明显的表达,对“媒体审判”式报道对司法独立可能产生的损害、以及这种损害背后程序正义的流失和案件当事人权利平衡的失控,保持高度警惕和戒备。只有在两者中找到一个平衡点,才能更有效的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社会的进程。
参考文献:
[1][美]罗斯科·庞德.普通法的精神[M].唐前宏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53.
[2][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15.卡特.黄列译.大众传媒法概要[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
[3]章武生,吴泽勇.司法独立与法院组织机构的调整[M].中国法学,2000(2).
[4]顾理平.新闻法学[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9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M].人民出版社,1995:76.
[6]乾宏,程关松,陶志刚.论表达自由与审判独立[M].中国法学,2002(3).
[7]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M].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253-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