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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一:学科构建的必要性
检察学是一门新兴的、发展中的社会科学,对于检察学构建必要性和任务的研究是检察学学科产生的前提和基础。
张耕在开幕式上就如何深化检察学理论体系时指出,要通过对事关检察学体系构建的基本问题的研讨,吸引更多专家学者关注其理论体系的构建,真正把检察学研究会建设成为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的重要基地,成为推动检察理论研究、交流和宣传的重要平台和培养检察理论研究人才的摇篮。
朱孝清在会议闭幕时说,构建科学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学理论体系,既是发展完善检察制度的需要,也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体系的需要,还是丰富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需要。构建检察学理论大厦的伟大工程已经启动,希望专家学者和广大检察人员积极投身,为其奠基立柱、添砖加瓦,使其巍然屹立于社会科学之林!
戴玉忠从检察制度缘起的视角梳理了中国检察制度和检察学的发展脉络,认为中国检察制度和检察学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樊崇义从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及社会科学研究不断深入和细化的角度,阐述了检察学成为一门独立学科的必要性。
张智辉认为,检察学研究应从宪政的、比较研究的和历史发展的角度深刻论证我国现代检察制度存在的历史必然性和现实合理性,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提供理论依据;应从国家权力配置的角度论证检察权配置的科学性及其具体内容,为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运行提供智力支持;应着力研究制约检察事业发展的制度性、机制性问题,为完善相关立法,推动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提供理论支撑;应加强对检察工作实践经验的理论概括,探索检察工作的基本规律,提供解决实践问题的新方法、新思路。
黄维智从学术平衡、司法改革、司法实践的视角论述了检察学研究的必要性。
观点二:概念,研究对象及范畴
检察学的概念、性质、研究对象和范畴是检察学的基本问题。
戴玉忠认为,检察学是研究检察制度和检察活动及其规律的科学。
石少侠认为,检察学是以检察制度和检察活动及其规律为其研究对象的一门新兴的综合性法学学科。
龙宗智认为,检察学的研究对象应包括检察法律制度;检察制度建设实践;检察理论;国外的检察制度和实践;我国检察制度的历史等。
巩富文指出,检察学的研究范围不能仅局限于对现行检察制度相关法律规定的解释和阐述。我们必须开阔视野,一方面,我们应坚持用世界的眼光,遵循人类法治文明的共同规律和国际法层面的基本准则;另一方面,我们又应当立足我国的基本国情,服务于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实际需要。建议把检察制度的基本原理、检察官的保障制度、外国检察制度的理论等17个方面列为主要的研究内容。
龙宗智认为,“检察监督”与“法律监督”这两个范畴是检察学的核心范畴。
樊崇义认为应当确立不同层次的范畴,重要的是要确定其核心范畴与建立在此之上的基本范畴以及重要范畴。并提出法律监督的范围过大,“两个范畴”也不明确,因此建议把检察监督作为检察学的核心范畴。基本范畴包括检察机关、检察侦查、公诉、诉讼监督、刑罚执行监督、检察监督基本原则等。
观点三:检察学理论的地位
检察学的地位,涉及检察学是否是一门独立的学科以及是一门什么样的学科。
关于检察学是否是一门独立的学科,会上有三种观点:(1)检察学属于边缘学科,与宪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刑法学、刑事侦查学、犯罪学等学科都有关,不具有独立性;(2)检察学属于宪法学的一个内容,关于检察机关的性质、检察制度的设立、检察机关的职能和活动的原则,都属于宪法学研究的范畴,是宪法学研究内容的一部分;(3)检察学是一门新兴的独立的科学,随着检察制度的诞生和社会的进步、法治的发展,检察机关在社会法治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受到重视,检察权已经成为公认的国家重要权力,区别于其他法学学科。
观点四:检察学的研究方法
科学的研究方法将会使研究事半功倍,方法论问题是一门学科对其自身自觉反思和审视的结果。
龙宗智提出,应当注意运用法学研究中常用而有效的方法,如法解释学方法、结构功能分析方法、利益价值分析方法、比较研究方法等,以及理论联系实际与实证分析方法;内外结合的观察分析方法;多角度、多学科的综合研究方法等。
万毅从郑成良教授的法学方法论视角指出,“价值研究”、“方法论研究”、“事实研究”三者不同,据此认为,检察学研究的方法论体系可以分为解释学、历史、比较、实证和创新等五个方面的研究。
陈国庆提出,既要利用传统的研究方法,包括阶级分析方法,辩证唯物主义、重点分析法、矛盾分析法等哲学方法,比较研究法,抽象法,综合归纳法,历史分析与逻辑分析,实证分析等,发挥各种研究方法的长处并加以综合运用,更要利用价值论、系统论、控制论、运筹学、信息论、管理学等最新成果,拓展我们的思维,进行深层次探索,以求更深层、更准确地揭示检察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内在关系。
观点五:构建理论体系的框架
检察学是研究检察制度和检察实践的科学。这种研究对象的相对独立性,使其有别于其他学科。
巩富文认为,检察学的理论体系应包括检察学总论、检察职能论、检察管理论三个部分。
孙洪坤认为,检察学理论体系构建中设置总论和分论似无必要。因为在当前选择哪些内容作为分论可能会遇到困难。如果只把检察机关的检察活动方式,如刑事、经济、法纪等检察业务等作为分论,就会使总论中的内容太庞杂,部分内容可能会超出总论的原则要求,还可能造成分论成为冰山一角。建议分为检察学概述、检察权理论、检察制度理论、检察文化等九章。
徐汉明针对有学者以哲学体系为参照谱系的“本体论”、“运行论”、“价值论”、“应用论”四个方面,提出检察学的学科体系应当包括本体论、权能论、运行论、组织论等四部分。
向泽选根据目前检察学亟待朝纵深方向发展的现实需求,认为应率先尝试从学科结构角度研究检察学,因为学科结构是学科构成的基本元素以及元素间的关系,这是现代学科研究中最基础的理论问题。要从动态与静态、外部与内部相结合的视角出发来建立起检察学的学科结构理论。从学科的研究对象即检察制度运行的情况分析它的对象结构,进而立体、全面廓清检察学的学科结构。
观点六;检察学学科的建设
学科建设规范与否,直接关涉到这一学科发展的前途和命运。
王学成提出,要使检察学自立于中国学科之林,应重点着手:确立检察学专业的学科地位;加大研究队伍的培育力度;加强检察学研究的学术交流,从而营造浓郁的检察学研究氛围,实现检察学研究的规范化、本土化。
石少侠认为,当前检察学研究还处于初创阶段,随着检察机关与法学院校的良性互动,一定会有更多的有识之士选择检察学作为自己的学术事业。应当认真思考检察学的理论体系、学科体系以及教材体系或课程体系的构成,尽快搞出几部检察学教材,便于普通高校和检察官学院培养专门化检察人才。
张培田倡议,检察学理论体系构建要在科学基础上才具生命力 必须探索并遵循客观规律;必须跳出部门利益的束缚。检察理论体系不能脱离社会发展实际需要而走向玄虚歧途,基层实践探索与创新是丰富和发展检察理论体系的必由之路。
检察学是一门新兴的、发展中的社会科学,对于检察学构建必要性和任务的研究是检察学学科产生的前提和基础。
张耕在开幕式上就如何深化检察学理论体系时指出,要通过对事关检察学体系构建的基本问题的研讨,吸引更多专家学者关注其理论体系的构建,真正把检察学研究会建设成为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的重要基地,成为推动检察理论研究、交流和宣传的重要平台和培养检察理论研究人才的摇篮。
朱孝清在会议闭幕时说,构建科学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学理论体系,既是发展完善检察制度的需要,也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体系的需要,还是丰富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需要。构建检察学理论大厦的伟大工程已经启动,希望专家学者和广大检察人员积极投身,为其奠基立柱、添砖加瓦,使其巍然屹立于社会科学之林!
戴玉忠从检察制度缘起的视角梳理了中国检察制度和检察学的发展脉络,认为中国检察制度和检察学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樊崇义从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及社会科学研究不断深入和细化的角度,阐述了检察学成为一门独立学科的必要性。
张智辉认为,检察学研究应从宪政的、比较研究的和历史发展的角度深刻论证我国现代检察制度存在的历史必然性和现实合理性,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提供理论依据;应从国家权力配置的角度论证检察权配置的科学性及其具体内容,为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运行提供智力支持;应着力研究制约检察事业发展的制度性、机制性问题,为完善相关立法,推动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提供理论支撑;应加强对检察工作实践经验的理论概括,探索检察工作的基本规律,提供解决实践问题的新方法、新思路。
黄维智从学术平衡、司法改革、司法实践的视角论述了检察学研究的必要性。
观点二:概念,研究对象及范畴
检察学的概念、性质、研究对象和范畴是检察学的基本问题。
戴玉忠认为,检察学是研究检察制度和检察活动及其规律的科学。
石少侠认为,检察学是以检察制度和检察活动及其规律为其研究对象的一门新兴的综合性法学学科。
龙宗智认为,检察学的研究对象应包括检察法律制度;检察制度建设实践;检察理论;国外的检察制度和实践;我国检察制度的历史等。
巩富文指出,检察学的研究范围不能仅局限于对现行检察制度相关法律规定的解释和阐述。我们必须开阔视野,一方面,我们应坚持用世界的眼光,遵循人类法治文明的共同规律和国际法层面的基本准则;另一方面,我们又应当立足我国的基本国情,服务于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实际需要。建议把检察制度的基本原理、检察官的保障制度、外国检察制度的理论等17个方面列为主要的研究内容。
龙宗智认为,“检察监督”与“法律监督”这两个范畴是检察学的核心范畴。
樊崇义认为应当确立不同层次的范畴,重要的是要确定其核心范畴与建立在此之上的基本范畴以及重要范畴。并提出法律监督的范围过大,“两个范畴”也不明确,因此建议把检察监督作为检察学的核心范畴。基本范畴包括检察机关、检察侦查、公诉、诉讼监督、刑罚执行监督、检察监督基本原则等。
观点三:检察学理论的地位
检察学的地位,涉及检察学是否是一门独立的学科以及是一门什么样的学科。
关于检察学是否是一门独立的学科,会上有三种观点:(1)检察学属于边缘学科,与宪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刑法学、刑事侦查学、犯罪学等学科都有关,不具有独立性;(2)检察学属于宪法学的一个内容,关于检察机关的性质、检察制度的设立、检察机关的职能和活动的原则,都属于宪法学研究的范畴,是宪法学研究内容的一部分;(3)检察学是一门新兴的独立的科学,随着检察制度的诞生和社会的进步、法治的发展,检察机关在社会法治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受到重视,检察权已经成为公认的国家重要权力,区别于其他法学学科。
观点四:检察学的研究方法
科学的研究方法将会使研究事半功倍,方法论问题是一门学科对其自身自觉反思和审视的结果。
龙宗智提出,应当注意运用法学研究中常用而有效的方法,如法解释学方法、结构功能分析方法、利益价值分析方法、比较研究方法等,以及理论联系实际与实证分析方法;内外结合的观察分析方法;多角度、多学科的综合研究方法等。
万毅从郑成良教授的法学方法论视角指出,“价值研究”、“方法论研究”、“事实研究”三者不同,据此认为,检察学研究的方法论体系可以分为解释学、历史、比较、实证和创新等五个方面的研究。
陈国庆提出,既要利用传统的研究方法,包括阶级分析方法,辩证唯物主义、重点分析法、矛盾分析法等哲学方法,比较研究法,抽象法,综合归纳法,历史分析与逻辑分析,实证分析等,发挥各种研究方法的长处并加以综合运用,更要利用价值论、系统论、控制论、运筹学、信息论、管理学等最新成果,拓展我们的思维,进行深层次探索,以求更深层、更准确地揭示检察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内在关系。
观点五:构建理论体系的框架
检察学是研究检察制度和检察实践的科学。这种研究对象的相对独立性,使其有别于其他学科。
巩富文认为,检察学的理论体系应包括检察学总论、检察职能论、检察管理论三个部分。
孙洪坤认为,检察学理论体系构建中设置总论和分论似无必要。因为在当前选择哪些内容作为分论可能会遇到困难。如果只把检察机关的检察活动方式,如刑事、经济、法纪等检察业务等作为分论,就会使总论中的内容太庞杂,部分内容可能会超出总论的原则要求,还可能造成分论成为冰山一角。建议分为检察学概述、检察权理论、检察制度理论、检察文化等九章。
徐汉明针对有学者以哲学体系为参照谱系的“本体论”、“运行论”、“价值论”、“应用论”四个方面,提出检察学的学科体系应当包括本体论、权能论、运行论、组织论等四部分。
向泽选根据目前检察学亟待朝纵深方向发展的现实需求,认为应率先尝试从学科结构角度研究检察学,因为学科结构是学科构成的基本元素以及元素间的关系,这是现代学科研究中最基础的理论问题。要从动态与静态、外部与内部相结合的视角出发来建立起检察学的学科结构理论。从学科的研究对象即检察制度运行的情况分析它的对象结构,进而立体、全面廓清检察学的学科结构。
观点六;检察学学科的建设
学科建设规范与否,直接关涉到这一学科发展的前途和命运。
王学成提出,要使检察学自立于中国学科之林,应重点着手:确立检察学专业的学科地位;加大研究队伍的培育力度;加强检察学研究的学术交流,从而营造浓郁的检察学研究氛围,实现检察学研究的规范化、本土化。
石少侠认为,当前检察学研究还处于初创阶段,随着检察机关与法学院校的良性互动,一定会有更多的有识之士选择检察学作为自己的学术事业。应当认真思考检察学的理论体系、学科体系以及教材体系或课程体系的构成,尽快搞出几部检察学教材,便于普通高校和检察官学院培养专门化检察人才。
张培田倡议,检察学理论体系构建要在科学基础上才具生命力 必须探索并遵循客观规律;必须跳出部门利益的束缚。检察理论体系不能脱离社会发展实际需要而走向玄虚歧途,基层实践探索与创新是丰富和发展检察理论体系的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