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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将通过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中的调查核实权及其特点分析,结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开展中对调查核实权的完善与运用问题,对其有关对策进行研究。
关键词:检察机关;提取;公益诉讼;调查核实权;运用;完善
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2015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时又指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目的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促进依法行政、严格執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从而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发展。2017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工作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作出修改,正式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它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创新举措。其中,调查核实权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一项重要职权,但由于当前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尚处于初步摸索发展阶段,对调查核实权的运用与完善明显存在着一些不足,因此,针对检察机关提取公益诉讼中对调查核实权的运用与完善情况,对其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有关建议进行研究,以促进其不断完善和发展提升,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和意义。
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中的调查核实权内涵及特点
(一)调查核实权历史沿革
调查核实权在我国法律制度中的出现,最早可追溯至古代的封建统治社会时期,统治阶级通过御史对百官展开展调查,其中的调查情况即与现代法治环境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中的调查核实权存在较大的相似点,它是早期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的一种雏形。新中国成立后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有关制度的演变发展先后经历了扩大变化、停滞发展与恢复发展等不同变化发展时期,在2012年由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调查核实权进行明确,随后又通过各项法律规定的文件说明对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调查核实权及有关内涵进行逐渐细化,为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监督的有关工作开展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律支持。
(二)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的内涵
“检察机关对法律监督权所及范围内的事项进行调查,以便了解案件事实真相,是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先决条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调查,也就因此成为法律监督权的一个基本构成要素”。因此,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是法律监督权的衍生权利。
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根据相关规定主要是对法院裁判的正当性以及合法性、审判、执行活动是否违法进行核查,针对法院生效的民事以及行政法律文书,以及人民法院与有关工作人员的整个诉讼过程中的行为,侧重于“核查”。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中的调查核实权是指按照一定法律程序通过各种手段如询问当事人与案外人、复制相关资料、勘验、鉴定等一系列非强制性措施等收集证据以及对案件的事实进行调查的相关权能,侧重于“调取”。
(三)公益诉讼调查核实权的特点
1.必要性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中的调查核实权系从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检察权派生出来的,是其进行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职能履行和实现的重要手段。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证据基础是从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的执法卷宗进行查阅以及通过对案件当事人、案外人的问询、勘验、鉴定等非强制性调查与核实中获取。检察机关通过上述行为措施进行有关内容调查与核实来获取提起诉讼的证据,就是通过对调查核实权的使用实现的。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是由公众选择并赋予的,也是检察机关进行公益诉讼职责履行的重要职权。因此,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中的调查核实权具有一定的必要性特征。
2.合法性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中的调查核实权是通过有关法律文件被明确赋予的,并且所对应的法律文件中对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的行使范围以及程序、措施等都有详细的规定,因此,它具有明确的合法性特征。
3.主动性
检察机关通过对调查核实权的行使运用实现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职能履行中,对调查核实权的启动使用,是以对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受到损害或者是否存在受到损害的危险等情况进行核实,在一系列调查核实工作开展基础上,由检察机关决定是否提起行公益诉讼,从而通过有关职权行使履行其相关职能,由此可见,检察机关提取公益诉讼中的调查核实权具有一定的主动性特征。
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中调查核实权完善与运用的问题分析
结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情况,在对调查核实权的完善和运用中主要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首先,检察机关提取公益诉讼的调查核实权行使与运用的有关细则不够健全。结合当前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关工作开展的法律规定内容,其中,针对检察机关在污染环境以及食品药品安全等对社会公共利益存在危害的行为所提起的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具有调阅和复制有关行政执法卷宗等共七种措施行使其在公益诉讼提起中的调查核实权。虽然该文件中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调查核实权使用范围与措施等进行了明确,但是结合其工作开展情况来看,由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中审查监督的流程以及审批权限、申请调查的手续等调查核实细则不够统一,导致其对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职能履行的严肃性产生一定的影响,使其在实际工作开展与运用中存在较为突出的问题。
其次,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中,对调查核实权的行使运用中,由于人员与设备保障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对其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开展的质量和效率也存在一定的不利影响。面对公益诉讼工作的新形势、新常态,基层检察机关民行部门从人员人数及知识储备、业务能力等均存在不足。一方面基层检察机关民行部门一般仅配备3至5名人员,民行部门不仅要做好传统业务即对法院生效裁判的监督、执行监督、行政执法监督等等,还要积极开展公益诉讼活动,人员配备与实际工作量明显不匹配,另一方面,基层检察机关民行部门检察人员存在“本领恐慌”的现象。公益诉讼的调查对象一般是对专业性较强的行政机关或实力较强的企业,涉及的领域亦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这就要求检察人员需要具备较高的文化修养、专业素质以及业务办理能力,检察人员素质与案件难度不适应。因此,导致业务开展的难度较大,对工作职能的有效履行以及履职效能提升影响十分明显。 最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中,其调查核实权的行使与运用中还存在调查核实刚性不足问题。由于当前的法律规定中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调查核实权行使缺乏刚性的保障措施,使检察机关对不配合单位或个人的有效处理存在明显不足,对其公益訴讼工作开展以及提起公益诉讼中调查(下转第页)(上接第页)核实权的有效行使和运用,都存在着一定的不利影响。
三、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中调查核实权完善与运用的对策
结合上述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中调查核实权运用与完善的问题,为促进其进一步完善和有效运用,首先应针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调查核实权进行有关细则规定出台,结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对调查核实权的有关执行细则与要求、规定进行明确,为调查核实权的有效行使提供更加完善与详细的保障。加快有关细则规定的出台和完善,需要国家法律政策制定部门结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中调查核实的实施需求,在司法解释层面对有关细则进行合理解释并明确规定,以对检察机关提取公益诉讼中调查核实权的有效落实和运用以具体的法律文件与操作解释为指导,确保其有效运用并不断完善。
其次,针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中调查核实权行使的人员与设备保障不足问题,还应加大有关人员与设备保障的建立,不断提升检察机关有关工作人员的办案能力,促进其工作质量和效率提升,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以及工作开展各项职能的有效落实和运用提供充分的保障。这就要求一方面要加强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加大对其工作开展的人员以及设备等资源配备,避免因后勤保障不足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开展及其职权的有效行使与落实产生不利影响;同时,还需要针对检察机关的有关工作开展加强公益诉讼工作能力的培训,严格按照合法的程序和流程开展工作,加大公益诉讼提起中调查核实的刚性力度,确保调查核实证据的真实、合法以及关联性,为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提供真实、可靠的证据支持。
四、结束语
总之,对调查核实权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中的运用与完善研究,有利于促进有关工作制度的不断健全和完善,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中的调查核实落实操作提供充分的支持,促进其履职效能不断提升,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和意义。
参考文献:
[1]闫雪.浅议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地位[J].法制博览,2019(16):202+204.
[2]蒋军堂.检察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9(16):96-97.
[3]许晓娟.民事检察调查权的范围界定[J].河南社会科学,2014(9).
关键词:检察机关;提取;公益诉讼;调查核实权;运用;完善
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2015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时又指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目的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促进依法行政、严格執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从而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发展。2017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工作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作出修改,正式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它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创新举措。其中,调查核实权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一项重要职权,但由于当前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尚处于初步摸索发展阶段,对调查核实权的运用与完善明显存在着一些不足,因此,针对检察机关提取公益诉讼中对调查核实权的运用与完善情况,对其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有关建议进行研究,以促进其不断完善和发展提升,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和意义。
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中的调查核实权内涵及特点
(一)调查核实权历史沿革
调查核实权在我国法律制度中的出现,最早可追溯至古代的封建统治社会时期,统治阶级通过御史对百官展开展调查,其中的调查情况即与现代法治环境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中的调查核实权存在较大的相似点,它是早期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的一种雏形。新中国成立后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有关制度的演变发展先后经历了扩大变化、停滞发展与恢复发展等不同变化发展时期,在2012年由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调查核实权进行明确,随后又通过各项法律规定的文件说明对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调查核实权及有关内涵进行逐渐细化,为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监督的有关工作开展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律支持。
(二)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的内涵
“检察机关对法律监督权所及范围内的事项进行调查,以便了解案件事实真相,是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先决条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调查,也就因此成为法律监督权的一个基本构成要素”。因此,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是法律监督权的衍生权利。
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根据相关规定主要是对法院裁判的正当性以及合法性、审判、执行活动是否违法进行核查,针对法院生效的民事以及行政法律文书,以及人民法院与有关工作人员的整个诉讼过程中的行为,侧重于“核查”。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中的调查核实权是指按照一定法律程序通过各种手段如询问当事人与案外人、复制相关资料、勘验、鉴定等一系列非强制性措施等收集证据以及对案件的事实进行调查的相关权能,侧重于“调取”。
(三)公益诉讼调查核实权的特点
1.必要性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中的调查核实权系从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检察权派生出来的,是其进行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职能履行和实现的重要手段。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证据基础是从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的执法卷宗进行查阅以及通过对案件当事人、案外人的问询、勘验、鉴定等非强制性调查与核实中获取。检察机关通过上述行为措施进行有关内容调查与核实来获取提起诉讼的证据,就是通过对调查核实权的使用实现的。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是由公众选择并赋予的,也是检察机关进行公益诉讼职责履行的重要职权。因此,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中的调查核实权具有一定的必要性特征。
2.合法性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中的调查核实权是通过有关法律文件被明确赋予的,并且所对应的法律文件中对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的行使范围以及程序、措施等都有详细的规定,因此,它具有明确的合法性特征。
3.主动性
检察机关通过对调查核实权的行使运用实现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职能履行中,对调查核实权的启动使用,是以对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受到损害或者是否存在受到损害的危险等情况进行核实,在一系列调查核实工作开展基础上,由检察机关决定是否提起行公益诉讼,从而通过有关职权行使履行其相关职能,由此可见,检察机关提取公益诉讼中的调查核实权具有一定的主动性特征。
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中调查核实权完善与运用的问题分析
结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情况,在对调查核实权的完善和运用中主要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首先,检察机关提取公益诉讼的调查核实权行使与运用的有关细则不够健全。结合当前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关工作开展的法律规定内容,其中,针对检察机关在污染环境以及食品药品安全等对社会公共利益存在危害的行为所提起的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具有调阅和复制有关行政执法卷宗等共七种措施行使其在公益诉讼提起中的调查核实权。虽然该文件中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调查核实权使用范围与措施等进行了明确,但是结合其工作开展情况来看,由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中审查监督的流程以及审批权限、申请调查的手续等调查核实细则不够统一,导致其对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职能履行的严肃性产生一定的影响,使其在实际工作开展与运用中存在较为突出的问题。
其次,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中,对调查核实权的行使运用中,由于人员与设备保障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对其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开展的质量和效率也存在一定的不利影响。面对公益诉讼工作的新形势、新常态,基层检察机关民行部门从人员人数及知识储备、业务能力等均存在不足。一方面基层检察机关民行部门一般仅配备3至5名人员,民行部门不仅要做好传统业务即对法院生效裁判的监督、执行监督、行政执法监督等等,还要积极开展公益诉讼活动,人员配备与实际工作量明显不匹配,另一方面,基层检察机关民行部门检察人员存在“本领恐慌”的现象。公益诉讼的调查对象一般是对专业性较强的行政机关或实力较强的企业,涉及的领域亦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这就要求检察人员需要具备较高的文化修养、专业素质以及业务办理能力,检察人员素质与案件难度不适应。因此,导致业务开展的难度较大,对工作职能的有效履行以及履职效能提升影响十分明显。 最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中,其调查核实权的行使与运用中还存在调查核实刚性不足问题。由于当前的法律规定中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调查核实权行使缺乏刚性的保障措施,使检察机关对不配合单位或个人的有效处理存在明显不足,对其公益訴讼工作开展以及提起公益诉讼中调查(下转第页)(上接第页)核实权的有效行使和运用,都存在着一定的不利影响。
三、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中调查核实权完善与运用的对策
结合上述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中调查核实权运用与完善的问题,为促进其进一步完善和有效运用,首先应针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调查核实权进行有关细则规定出台,结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对调查核实权的有关执行细则与要求、规定进行明确,为调查核实权的有效行使提供更加完善与详细的保障。加快有关细则规定的出台和完善,需要国家法律政策制定部门结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中调查核实的实施需求,在司法解释层面对有关细则进行合理解释并明确规定,以对检察机关提取公益诉讼中调查核实权的有效落实和运用以具体的法律文件与操作解释为指导,确保其有效运用并不断完善。
其次,针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中调查核实权行使的人员与设备保障不足问题,还应加大有关人员与设备保障的建立,不断提升检察机关有关工作人员的办案能力,促进其工作质量和效率提升,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以及工作开展各项职能的有效落实和运用提供充分的保障。这就要求一方面要加强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加大对其工作开展的人员以及设备等资源配备,避免因后勤保障不足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开展及其职权的有效行使与落实产生不利影响;同时,还需要针对检察机关的有关工作开展加强公益诉讼工作能力的培训,严格按照合法的程序和流程开展工作,加大公益诉讼提起中调查核实的刚性力度,确保调查核实证据的真实、合法以及关联性,为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提供真实、可靠的证据支持。
四、结束语
总之,对调查核实权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中的运用与完善研究,有利于促进有关工作制度的不断健全和完善,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中的调查核实落实操作提供充分的支持,促进其履职效能不断提升,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和意义。
参考文献:
[1]闫雪.浅议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地位[J].法制博览,2019(16):202+204.
[2]蒋军堂.检察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9(16):96-97.
[3]许晓娟.民事检察调查权的范围界定[J].河南社会科学,20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