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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辩护律师阅卷制度是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制度。由于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律传统不同,各国家律师阅卷制度也相异,且各有千秋。本文对几个有代表性国家的律师阅卷制度给以概述和简评。
关键词:普通法系辩护律师阅卷制度 比较研究
一、美国的制度
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5.1条(c)(1)规定: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律师可以得到预审时听证的有关记录,以便该律师为进一步的听证或者审判做准备。根据地方规则,地方(县)法院可以为律师阅卷指定地点或者确定提供律师阅卷的条件。美国在预审中实行证据展示制度,所以辩护律师享有充分的阅卷权利。美国华盛顿法律规定,无论任何刑事案件,辩护方均可要求检察官提供以下文件和证据:(1)所有检察官准备在审判中传讯的证人姓名、地址、电话号码以及这些证人所做的与本案有关的一切书面声明和口头声明的记录,其中包括警察或者检察官在调查时讯问这些证人的问话和回答的全部记录。(2)所有被告人本人所做的与本案有关的一切书面声明和口头声明的记录。(3)所有与本案有关的解剖、血样、指纹等实验室报告和记录,以及一切有关专家的报告和声明。(4)所有检察机关准备在法庭审判中出示的属于被告人书籍、文件、相片以及其他物品,并说明该物品与本案的关系。(5)所有被告人以前的犯罪记录。(6)所有检察官准备在审判中传讯的证人的犯罪记录。(7)所有可能为被告人开罪的证据。(8)所有警察所用的窃听和圈套的报告和录音。(9)所有与本案有关的报警电话的记录。(10)所有检察官将在审判中用作证据的文件、书籍、录象、录音、记录、实物等。(11)所有将在审判中为检查官一方作证的专家的资格、作证范围、意见、内容。
196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Brady v. Maryland”一案中的判例显示:在没有被告方要求的情况下,检察官也有责任向被告方提供任何为被告人开罪的证据。这一判例加强了辩护方的权利。
美国刑事诉讼还设计了审前动议阶段,“即在法院决定对案件开庭审判后与组成陪审团前的时间段内,控辩双方就证据展示、禁止提出某一证据等法律问题向法官提出动议和申请。”对于控辩双方意见分歧的法律问题,法官要举行庭审,以做出是否支持该动议或者申请的决定。另外,审前动议还用于撤消动议(motion to dismiss)和限制动议(motion to limit).。如果被告方认为检察官方面违反了某一重要法律规定,特别是因此侵犯了被告人的宪法权利,被告方可以要求法庭撤销这个案子,让被告人无罪释放,此为撤案动议。
二、英国的制度
英国为了保证辩护人充分完整的阅卷权,特设了证据展示官这一职位。证据展示官专门负责向辩护方展示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和目录,同时,也将这些证据材料和目录提交给检察官,以求辩护双方同等的知悉权。此外,为了保障辩护人的知悉权,英国特对检察官做了义务性的规定:在案件移送到刑事法院之前,检查官要将其用以起诉的全部证据的复印件移送给辩护方,任何新的证据也要在以后的阶段展示给辩护方;检察官还要将其不准备在审判过程中使用的任何有关材料,向辩护方展示。
1996年,为了保障辩护律师能够查阅到检察官掌握的有利于辩护方的所有材料,英国对证据展示制度做了改进,规定:检察官将对其无用的材料、不准备在法庭上提出的证据,也必须向辩护方展示。此次证据展示制度的改进,使辩护律师事先有机会查阅检察官掌握的全部证据材料,对辩护律师做好有针对性的充分的辩护、对指控方的证据进行深入的质证提供了便利条件,这对保障公正审判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三、意大利的制度
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466条规定,在为出庭确定的期限内,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有权在现场勘验被扣押的物品,在文书室查阅为法庭审理而收集的文书和文件并取得其副本。此乃意大利刑事辩护人在准备庭审时的阅卷权之法律依据。意大利法律虽然没有规定辩护人在侦查阶段享有阅卷权,但是其规定了“初步庭审”程序,据此,辩护方可以在审判前知道控诉方所掌握的有关案件材料。并且,在起诉时,检察官要移送几乎所有的案卷材料,所以,辩护方可以在审判前阅览到移送的所有材料。
四、国外律师阅卷制度之小结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律师享有阅卷权。大体来说,在采取当事人主义审判方式的国家,由于公诉方不向法院移送全部案卷,辩护律师就要到检察机关查阅全部案卷。英美等国的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律师阅卷的权利,但是,在这些国家中实行的多项制度保证了律师实际享有这项权利。如:辩护人在场时可以了解对方所掌握的嫌疑人陈述、勘验、检查报告等;在预审阶段,因为实行控辩双方都出席的对席听证形式,辩护人此时也可以了解控诉方掌握的证据,英美法系国家的预审程序,向辩护方提供一个预先知道控诉证据的机会;英美等国都规定了严格的证据展示制度。总之,在审判之前,辩护方基本可以了解对方的几乎所有的(言辞证据往往除外,证人必须出庭接受交叉询问)证据,以实现控辩双方的“平等武装”。
(作者单位:三亚市人民检察院)
参考文献:
[1]田文昌.刑事辩护学(第一版)[M].群众出版社,2001年版.
[2]熊秋红.刑事辩护论[M].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3]李义冠.美国刑事审判制度[M].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4]陈瑞华.公正审判的基本保障——英美意日四国证据展示制度简介[J].中国律师,1998(12).
关键词:普通法系辩护律师阅卷制度 比较研究
一、美国的制度
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5.1条(c)(1)规定: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律师可以得到预审时听证的有关记录,以便该律师为进一步的听证或者审判做准备。根据地方规则,地方(县)法院可以为律师阅卷指定地点或者确定提供律师阅卷的条件。美国在预审中实行证据展示制度,所以辩护律师享有充分的阅卷权利。美国华盛顿法律规定,无论任何刑事案件,辩护方均可要求检察官提供以下文件和证据:(1)所有检察官准备在审判中传讯的证人姓名、地址、电话号码以及这些证人所做的与本案有关的一切书面声明和口头声明的记录,其中包括警察或者检察官在调查时讯问这些证人的问话和回答的全部记录。(2)所有被告人本人所做的与本案有关的一切书面声明和口头声明的记录。(3)所有与本案有关的解剖、血样、指纹等实验室报告和记录,以及一切有关专家的报告和声明。(4)所有检察机关准备在法庭审判中出示的属于被告人书籍、文件、相片以及其他物品,并说明该物品与本案的关系。(5)所有被告人以前的犯罪记录。(6)所有检察官准备在审判中传讯的证人的犯罪记录。(7)所有可能为被告人开罪的证据。(8)所有警察所用的窃听和圈套的报告和录音。(9)所有与本案有关的报警电话的记录。(10)所有检察官将在审判中用作证据的文件、书籍、录象、录音、记录、实物等。(11)所有将在审判中为检查官一方作证的专家的资格、作证范围、意见、内容。
196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Brady v. Maryland”一案中的判例显示:在没有被告方要求的情况下,检察官也有责任向被告方提供任何为被告人开罪的证据。这一判例加强了辩护方的权利。
美国刑事诉讼还设计了审前动议阶段,“即在法院决定对案件开庭审判后与组成陪审团前的时间段内,控辩双方就证据展示、禁止提出某一证据等法律问题向法官提出动议和申请。”对于控辩双方意见分歧的法律问题,法官要举行庭审,以做出是否支持该动议或者申请的决定。另外,审前动议还用于撤消动议(motion to dismiss)和限制动议(motion to limit).。如果被告方认为检察官方面违反了某一重要法律规定,特别是因此侵犯了被告人的宪法权利,被告方可以要求法庭撤销这个案子,让被告人无罪释放,此为撤案动议。
二、英国的制度
英国为了保证辩护人充分完整的阅卷权,特设了证据展示官这一职位。证据展示官专门负责向辩护方展示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和目录,同时,也将这些证据材料和目录提交给检察官,以求辩护双方同等的知悉权。此外,为了保障辩护人的知悉权,英国特对检察官做了义务性的规定:在案件移送到刑事法院之前,检查官要将其用以起诉的全部证据的复印件移送给辩护方,任何新的证据也要在以后的阶段展示给辩护方;检察官还要将其不准备在审判过程中使用的任何有关材料,向辩护方展示。
1996年,为了保障辩护律师能够查阅到检察官掌握的有利于辩护方的所有材料,英国对证据展示制度做了改进,规定:检察官将对其无用的材料、不准备在法庭上提出的证据,也必须向辩护方展示。此次证据展示制度的改进,使辩护律师事先有机会查阅检察官掌握的全部证据材料,对辩护律师做好有针对性的充分的辩护、对指控方的证据进行深入的质证提供了便利条件,这对保障公正审判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三、意大利的制度
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466条规定,在为出庭确定的期限内,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有权在现场勘验被扣押的物品,在文书室查阅为法庭审理而收集的文书和文件并取得其副本。此乃意大利刑事辩护人在准备庭审时的阅卷权之法律依据。意大利法律虽然没有规定辩护人在侦查阶段享有阅卷权,但是其规定了“初步庭审”程序,据此,辩护方可以在审判前知道控诉方所掌握的有关案件材料。并且,在起诉时,检察官要移送几乎所有的案卷材料,所以,辩护方可以在审判前阅览到移送的所有材料。
四、国外律师阅卷制度之小结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律师享有阅卷权。大体来说,在采取当事人主义审判方式的国家,由于公诉方不向法院移送全部案卷,辩护律师就要到检察机关查阅全部案卷。英美等国的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律师阅卷的权利,但是,在这些国家中实行的多项制度保证了律师实际享有这项权利。如:辩护人在场时可以了解对方所掌握的嫌疑人陈述、勘验、检查报告等;在预审阶段,因为实行控辩双方都出席的对席听证形式,辩护人此时也可以了解控诉方掌握的证据,英美法系国家的预审程序,向辩护方提供一个预先知道控诉证据的机会;英美等国都规定了严格的证据展示制度。总之,在审判之前,辩护方基本可以了解对方的几乎所有的(言辞证据往往除外,证人必须出庭接受交叉询问)证据,以实现控辩双方的“平等武装”。
(作者单位:三亚市人民检察院)
参考文献:
[1]田文昌.刑事辩护学(第一版)[M].群众出版社,2001年版.
[2]熊秋红.刑事辩护论[M].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3]李义冠.美国刑事审判制度[M].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4]陈瑞华.公正审判的基本保障——英美意日四国证据展示制度简介[J].中国律师,199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