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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民族大学,贵州 贵阳 550025)
【摘要】:中国刑事诉讼中应否引进沉默权制度,理论界存在分歧。沉默权制度的确立根基在于一国的诉讼文化之中,与该国的文化传统、诉讼价值取向和社会价值利益分配是密不可分的,本文在浅要阐述沉默权制度的基本理论、理由的基础上,对国内现有的沉默权在我国适用争议,从我国文化、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方面入手指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适用的可行性与合理性,针对一些具体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沉默权;历史沿革;立法建议
一、沉默权的基本内容
(一)沉默权的概念
沉默权的含义,分为两种:狭义的沉默权,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警察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权利;广义的沉默权,是公民言论自由的具体表现,即任何人有权决定他愿意说什么或不说什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本文在此只对狭义意义上的沉默权做讨论。
(二)沉默权的内容
在西方各国的刑事诉讼中,大都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并且被认为是受刑事追诉者用以自卫的最重要的一项诉讼权利。
(三)沉默权的属性
沉默权,是一项自然权利,是西方宣扬的人生而为人应享有的权利,即人权。它根植于言论自由權。这是一种消极的言论自由。沉默权在刑事诉讼中是一种防御性权利,这种防御性权利是在尊重人的主体性的基础上做出的理性选择。实现的是个人于强大的国家权利在诉讼中的对抗。我国法律对于沉默权制度的空白,恰恰反映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建设与人性尊重尚存在不足,对于权利保护尚不到位。
二、沉默权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沉默权制度的起源
沉默权发端于17世纪的英国,当时的星座法院在审理约翰李尔本案件时,以被告人拒绝宣誓为由,判定其犯有蔑视法庭罪。但两年后议会掌权,议会经审理认为星座法院的判决不合法,并决定禁止在刑事案件中让被告人宣誓。其理由是:任何人都不得被强迫宣誓回答使他们的生命或自由处于危险之中的问题。随后,被告人在接受审判时有权保持沉默遂成为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制度。
(二)沉默权制度的演变
1912年首次制定(后经多次修改)的《法官规则》,明确要求警察在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必须先告知其享有沉默权。其告知语为两句话:“你有权保持沉默,你可以不说任何话。”如果警察不履行告知义务而径行向被拘禁的嫌疑人讯问,所取得的供词便有可能被法庭以取证的手段不合法而排除于证据之外。尽管英国的《法官规则》并非议会制颁的法律,但由于它是由王座法庭的法官们集体制作的,作为指导法庭审判程序的指南,其限制警察在审判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积极审讯的规定,对于警察的执法行为具有实际上的约束力。由于《法官规则》的上述规定,使“明示沉默权”在英国正式确立。
纵观资本主义历史,可知沉默权起源于欧洲的启蒙时代,那个人权兴起并饱受推崇的时代,据此可推定,沉默权一定程度上代表着诉讼文明与诉讼公正,使司法摆脱专制走向文明、公正。
三、沉默权制度在中国的发展
(一)沉默权制度与中国文化
从沉默权的历史沿革,我们知道沉默权制度起源并发扬于启蒙时代,那个时代的西方文化理念中,强调个人本位,一切以个人利益为中心,人权是至高无上的。沉默权的理论依据就在于建立在这种历史价值观上的“反对自我归罪原则”,公共权力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证其罪,无异于强迫其自戴枷锁,是违反人性的。在封建社会,刑讯逼供是合法的,自证其罪是天经地义的。而资本主义制度代替封建主义制度,其最大的进步之一就是注重保障人权,提出“自由、平等、博爱”三大口号,并运用合理的法律制度防止司法擅断,否定刑讯逼供等残暴、野蛮的司法手段。沉默权正是由于具有保护人权的本质属性而被立法者所采纳。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制度便是顺应社会本位观念的产物,建立在法治集权的基础上,要求被诉人与司法机关配合,以维护社会秩序为最终价值,这是由我国历史几千年的中央集权政治体系,礼治为核心的文化传统,以及随之形成民众个人意识淡薄的情况所决定的。这种“集权”、“礼治”就是社会本位价值观在政治、社会秩序方面的体现,而反映在个人就是社会对个人修养的理想追求。这种历史遗留的政治、文化体制一时是很难更替的。我国关于沉默权适用的争议持续这么多年,很多人所反对的就是因沉默权制度的确立对个人利益的过度追求会破坏我国传统文化下的意识形态,遭成罪犯援引沉默权而逍遥法外,不能保护被害人权益和维护社会安定。
(二)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
1.沉默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沉默权首先是一项宪法权利,我国宪法中确立了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沉默权符合言论自由的规定。2.沉默权体现了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的准则,沉默权保障的是刑事程序的人道性和公正性价值,它已被许多国家的宪法和联合国的有关文件确立为被告人在获得公正审判方面所享有的最低限度保障。3.沉默权有助于达到控辩双方平衡的目的,现代刑事诉讼之所以比过去的诉讼模式显得更加文明、进步,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它提高了被追诉者的诉讼地位,赋予其广泛的诉讼权利(这其中就包括沉默权),而不再仅仅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作一个被追究的对象和获得证据的工具来对待。4.沉默权是国际法在我国适用的必然要求,世界上一些国际公约都对沉默权作出了规定。
(三)完善我国沉默权制度的若干立法建议
有一些学者已经意识到在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会影响部分案件的侦破,但其对策仅仅是提高侦查人员素质与强化科技破案的能力。笔者以为,这是远远不够的。办任何事情都离不开国情,沉默权这个人类在通向文明的斗争中最重要的里程碑毕竟要耸立到中国的大地上,我们必须面对不尽如人意的法治环境、相对滞后的侦破能力、远不能适应需要的律师队伍和公众法律意识偏弱的现实。为此,只能采取渐进、持久、相对合理的模式逐步推进沉默权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此,笔者的观点是:既要切实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又不能弱化国家的司法权,在保障人权与惩治犯罪相统一的前提下,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沉默权制度。具体建议是:1.全面正确地宣传沉默权,沉默权对我国公众而言尚属新概念,许多人对沉默权不甚理解,司法人员要耐心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讲解什么是沉默权。2.规定犯罪嫌疑人有获得辩护律师帮助的权利,在确定不能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证其罪的大多数国家,犯罪嫌疑人在被讯问时是有权获得律师帮助的。3.加大对刑讯逼供案件的查处力度,沉默权的对立面并不是审讯,而是在审讯中采取以暴力等非法方式强迫被审讯者回答问题。
结语
沉默权,是个復杂的问题,它的适用涉及到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水平、历史文化传统、伦理价值观念和社会治安状况等方方面面,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才能决定对它的取舍。本人在浏览国内各学者学说的基础上,部分分析了沉默权在我国适用的理由,针对目前国内已有的沉默权的争论,例如沉默权与口供制度、沉默权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的不同观点,提出自己的一点看法。然本人学识有限,未能做深入分析,实为一件憾事。听说近年刑事诉讼法律要修改,将会把沉默权制度加入进来,这标志着法律随着整体社会文化的更新,相信会是刑事诉讼领域的一大进步,将进一步推动我国司法迈向文明、公正。
参考文献:
[1]孙长永.沉默权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10-20.
[2]甄贞.程序的力量[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15-36.
【摘要】:中国刑事诉讼中应否引进沉默权制度,理论界存在分歧。沉默权制度的确立根基在于一国的诉讼文化之中,与该国的文化传统、诉讼价值取向和社会价值利益分配是密不可分的,本文在浅要阐述沉默权制度的基本理论、理由的基础上,对国内现有的沉默权在我国适用争议,从我国文化、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方面入手指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适用的可行性与合理性,针对一些具体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沉默权;历史沿革;立法建议
一、沉默权的基本内容
(一)沉默权的概念
沉默权的含义,分为两种:狭义的沉默权,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警察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权利;广义的沉默权,是公民言论自由的具体表现,即任何人有权决定他愿意说什么或不说什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本文在此只对狭义意义上的沉默权做讨论。
(二)沉默权的内容
在西方各国的刑事诉讼中,大都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并且被认为是受刑事追诉者用以自卫的最重要的一项诉讼权利。
(三)沉默权的属性
沉默权,是一项自然权利,是西方宣扬的人生而为人应享有的权利,即人权。它根植于言论自由權。这是一种消极的言论自由。沉默权在刑事诉讼中是一种防御性权利,这种防御性权利是在尊重人的主体性的基础上做出的理性选择。实现的是个人于强大的国家权利在诉讼中的对抗。我国法律对于沉默权制度的空白,恰恰反映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建设与人性尊重尚存在不足,对于权利保护尚不到位。
二、沉默权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沉默权制度的起源
沉默权发端于17世纪的英国,当时的星座法院在审理约翰李尔本案件时,以被告人拒绝宣誓为由,判定其犯有蔑视法庭罪。但两年后议会掌权,议会经审理认为星座法院的判决不合法,并决定禁止在刑事案件中让被告人宣誓。其理由是:任何人都不得被强迫宣誓回答使他们的生命或自由处于危险之中的问题。随后,被告人在接受审判时有权保持沉默遂成为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制度。
(二)沉默权制度的演变
1912年首次制定(后经多次修改)的《法官规则》,明确要求警察在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必须先告知其享有沉默权。其告知语为两句话:“你有权保持沉默,你可以不说任何话。”如果警察不履行告知义务而径行向被拘禁的嫌疑人讯问,所取得的供词便有可能被法庭以取证的手段不合法而排除于证据之外。尽管英国的《法官规则》并非议会制颁的法律,但由于它是由王座法庭的法官们集体制作的,作为指导法庭审判程序的指南,其限制警察在审判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积极审讯的规定,对于警察的执法行为具有实际上的约束力。由于《法官规则》的上述规定,使“明示沉默权”在英国正式确立。
纵观资本主义历史,可知沉默权起源于欧洲的启蒙时代,那个人权兴起并饱受推崇的时代,据此可推定,沉默权一定程度上代表着诉讼文明与诉讼公正,使司法摆脱专制走向文明、公正。
三、沉默权制度在中国的发展
(一)沉默权制度与中国文化
从沉默权的历史沿革,我们知道沉默权制度起源并发扬于启蒙时代,那个时代的西方文化理念中,强调个人本位,一切以个人利益为中心,人权是至高无上的。沉默权的理论依据就在于建立在这种历史价值观上的“反对自我归罪原则”,公共权力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证其罪,无异于强迫其自戴枷锁,是违反人性的。在封建社会,刑讯逼供是合法的,自证其罪是天经地义的。而资本主义制度代替封建主义制度,其最大的进步之一就是注重保障人权,提出“自由、平等、博爱”三大口号,并运用合理的法律制度防止司法擅断,否定刑讯逼供等残暴、野蛮的司法手段。沉默权正是由于具有保护人权的本质属性而被立法者所采纳。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制度便是顺应社会本位观念的产物,建立在法治集权的基础上,要求被诉人与司法机关配合,以维护社会秩序为最终价值,这是由我国历史几千年的中央集权政治体系,礼治为核心的文化传统,以及随之形成民众个人意识淡薄的情况所决定的。这种“集权”、“礼治”就是社会本位价值观在政治、社会秩序方面的体现,而反映在个人就是社会对个人修养的理想追求。这种历史遗留的政治、文化体制一时是很难更替的。我国关于沉默权适用的争议持续这么多年,很多人所反对的就是因沉默权制度的确立对个人利益的过度追求会破坏我国传统文化下的意识形态,遭成罪犯援引沉默权而逍遥法外,不能保护被害人权益和维护社会安定。
(二)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
1.沉默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沉默权首先是一项宪法权利,我国宪法中确立了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沉默权符合言论自由的规定。2.沉默权体现了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的准则,沉默权保障的是刑事程序的人道性和公正性价值,它已被许多国家的宪法和联合国的有关文件确立为被告人在获得公正审判方面所享有的最低限度保障。3.沉默权有助于达到控辩双方平衡的目的,现代刑事诉讼之所以比过去的诉讼模式显得更加文明、进步,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它提高了被追诉者的诉讼地位,赋予其广泛的诉讼权利(这其中就包括沉默权),而不再仅仅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作一个被追究的对象和获得证据的工具来对待。4.沉默权是国际法在我国适用的必然要求,世界上一些国际公约都对沉默权作出了规定。
(三)完善我国沉默权制度的若干立法建议
有一些学者已经意识到在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会影响部分案件的侦破,但其对策仅仅是提高侦查人员素质与强化科技破案的能力。笔者以为,这是远远不够的。办任何事情都离不开国情,沉默权这个人类在通向文明的斗争中最重要的里程碑毕竟要耸立到中国的大地上,我们必须面对不尽如人意的法治环境、相对滞后的侦破能力、远不能适应需要的律师队伍和公众法律意识偏弱的现实。为此,只能采取渐进、持久、相对合理的模式逐步推进沉默权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此,笔者的观点是:既要切实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又不能弱化国家的司法权,在保障人权与惩治犯罪相统一的前提下,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沉默权制度。具体建议是:1.全面正确地宣传沉默权,沉默权对我国公众而言尚属新概念,许多人对沉默权不甚理解,司法人员要耐心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讲解什么是沉默权。2.规定犯罪嫌疑人有获得辩护律师帮助的权利,在确定不能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证其罪的大多数国家,犯罪嫌疑人在被讯问时是有权获得律师帮助的。3.加大对刑讯逼供案件的查处力度,沉默权的对立面并不是审讯,而是在审讯中采取以暴力等非法方式强迫被审讯者回答问题。
结语
沉默权,是个復杂的问题,它的适用涉及到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水平、历史文化传统、伦理价值观念和社会治安状况等方方面面,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才能决定对它的取舍。本人在浏览国内各学者学说的基础上,部分分析了沉默权在我国适用的理由,针对目前国内已有的沉默权的争论,例如沉默权与口供制度、沉默权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的不同观点,提出自己的一点看法。然本人学识有限,未能做深入分析,实为一件憾事。听说近年刑事诉讼法律要修改,将会把沉默权制度加入进来,这标志着法律随着整体社会文化的更新,相信会是刑事诉讼领域的一大进步,将进一步推动我国司法迈向文明、公正。
参考文献:
[1]孙长永.沉默权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10-20.
[2]甄贞.程序的力量[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1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