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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行使传统行政优益权的条件,且不能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民事诉讼进行救济,又面临行政协议因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或解除时,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程度的非基于行政优益权的单方变更、解除权实属必要,但原则上应仅限于行政相对人存在欺诈、胁迫等主要归责于行政相对人,或者权利义务存在极度显失公平而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极个别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