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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职称评定改革”呼声已久。近日,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教育厅发布消息,《甘肃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及配套办法》(以下简称“改革方案”)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批复同意。方案提出,中学和小学两个教师职务(职称)系列合一,最高职务等级设置到正高级,使他们拥有和教授、研究员同样的职业发展空间,改变职务(职称)评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注重师德表现和教育教学工作实绩。同时,将职务(职称)评价与岗位聘用制度有效衔接,解决评聘脱离引起的聘岗、兑现待遇的矛盾。那么,在具体评审工作中,这项事关教师切身利益的改革决定将如何落地生根、开花结果,让广大教师真正享受到改革红利?省教育厅相关负责人就此改革方案出台及实施回答了记者问。
打破职称评聘“天花板”——
职称评聘系列统一,中小学教师可评正高
问:此前,中小学教师在评职称方面有个“天花板”,无论是小学教师,还是中学教师,最高都只能评“中学高级教师”职称,相当于“副高”,而且名额极少,在评职称上,中小学教师“低人一等”。新的职称评聘,如何破冰,最大限度地释放政策红利?
答:新的改革方案将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体系,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同时,统一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简单来说,新的改革方案出台,将原来独立的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打通教师职业发展通道,让小学教师也能评正高级。这对于小学教师而言具有巨大的鼓舞作用,在很大程度上缓解职业倦怠现象,激发教育教学工作的正能量,调动教师长期从教、终身从教的积极性。
论文、学历不再是“硬杠杠”——
评价标准更重师德实绩
问:过去评定中小学教师职称,需要参加计算机考试,还要发一定数量的论文,导致很多教师将大量精力放在论文上,在中小学教师评职称中奔波于托关系、发论文,脱离了教育教学实际,影响了教学。特别是农村教师荣誉少、论文少、信息闭塞,评职称更加难,教学积极性也不高。新的职称制度改革,是否会打破现状,让教师们充分享受教育公平的阳光呢?
答: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是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的重要基础和主要依据。新修订的评价标准,注重师德、实绩和实践经历,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倾向,并对农村和边远地区教师倾斜。
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是根据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职称(职务)设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分别对应正高、副高、中级、助理级、员级;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以正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为例。《甘肃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规定:年度考核要求,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成绩均在合格以上,并至少有一次优秀;申报评审人员,必须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乡村教师不作发表论文的刚性要求),须完成教育部门或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其中,校长年均教学工作量(授课、听课、评课)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的1/3,其他从事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的2/3;城市中小学教师应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累计2年以上的经历,县域内教师须有乡村任教累计3年以上经历。
破格晋升正高级教师条件中,不具备规定学历的在高级教师岗位任职7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的在高级教师岗位任职2年以上,超额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任务,效果显著,成绩突出。并且任教以来担任班主任累计5年以上,且获校级优秀班主任、优秀班集体或优秀辅导员1次。同时具备作为前3名获基础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以上奖,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上述奖项的二等奖等业绩条件。
改革方案明确提出,镇教师晋升高级职称要有到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任教的经历,对在乡村学校任教3年以上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换言之,就是要鼓励教师在乡村学校长期从教、终身从教,推动中小学教师的合理流动,优化教师资源配置,让更多的农村教师能评上高级职称,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农村师资和生源流失严重的现状,也有助于教育均衡发展。
职称评定去“行政化”——
同行专家做评审,更加公正透明
问:过去,教师职称评聘制度中最明显的弊端就是不公平和不真实。由于教师职称评聘权主要掌握在教育行政管理者的手里,从考核、名额分配到评审,行政权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某个教师能否获得职称名额、能否评后被聘。在教师职称评聘工作中经常出现拉关系、走后门、请客送礼等不正之风,评聘工作对教师教学水平和学术水平专业性质的鉴定缺失,扭曲了教师职称评聘的真实性和客观、公正性,新的评审制度、将会有哪些改变? 答:新的职称评价机制将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建立健全同行专家评审制度,扩大评委会组成人员范围,注重遴选高水平的教育教学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教师,并实行评审专家责任制。
以正高级评审委员会的组建为例。评委会成员由19~25人组成,评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评委会委员由具有较高学术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的在职知名教师、专家、学者担任,委员要具备本专业正高级职务,评委中50岁以下中青年高级专业人员不少于评委总数的1/3。出席会议的人数不得少于17人;评委会成员由省教育厅提名,经省人社厅审查后,报甘肃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评委会设在省教育厅,负责评审全省中小学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以及全省破格晋升中小学副高级以上职务任职资格,可代评省教育厅直属中小学及相关事业单位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评审时间为每年初各级人社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全年职称评审时间进行安排部署。各评委会所在部门按照人社部门的时间安排,通知所属范围内的各类中小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等,明确收取申报材料的时间、填报的表格、要提供的证书原件、评审所依据的政策文件等内容。
单位考核推荐领导小组对定量计分择优提名的人员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议,然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或以定量计分分值排名,确定向评委会推荐评审对象。推荐人员不得超过本单位空岗数额。单位考核推荐领导小组由党政主要领导、人事职改部门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组成。参加考核推荐小组的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由组织提名、专业技术人员选举产生,考核推荐小组人数为9~15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含专业技术负责人)不少于2/3。每次考核推荐时到会人数不得少于2/3。
同时,职称评聘要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单位要在公布相关专业评审任职资格的政策规定、条件、程序的前提下,对以下内容进行公示:1.本单位高、中级职务岗位数额。2. 确定上报的评审高、中级职务人员名单。3. 被推荐人员情况(可以用简表形式,包括基本情况、任现职务以来的基本条件、任现职务以来的业绩条件)。
公示可由单位采取张榜公布、发布公示通知和评委会所在行政部门信息网站公示等多种方式进行。公示时间为3天,公示单位要设置意见箱,公布公示电话号码,指定专门负责接待反映情况的人员。单位人事职改部门要对群众的反映意见详细登记建档,对被公示人员的有关原始材料、证书、证件等妥善管理,以供查询。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公示进行监督。
此外,新的职称评价机制总结推广专家评审在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中的成功经验,推行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增加评审工作的透明度。
在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及评审中,专业学科组组长或评委会工作人员向评委会汇报专业学科组评议情况,逐一汇报申报人员(学科组否决的人员不再介绍)的基本情况和业绩成果,汇报专业学科组评议结果和教学能力测试及答辩结果,回答评委质疑,展示有争议人员的评审材料。评委会委员审阅有关材料,进行民主评议,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评委会将评审结果报送省、市职改办审核确认后,由职改办在评审表“人事职改部门审批意见”栏内注“同意”,填写审批日期,加盖职改办公章。评委在评审中,要坚持政策、原则,秉公办事。如发现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打击报复等问题,经查实,由评委会审批部门取消评委资格。情况严重者除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外,还要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职称评、聘政策“不挂钩”成为历史——
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结合,工资待遇及时兑现
问:过去,很多地方往往都有这样一种现象:职称评聘政策不挂钩,聘用名额上升缓慢,评上聘不上现象屡有发生,造成很多教师长期处于高职低聘的状况或者是评上的太多而岗位不足,导致“评上了却聘不上”或“有岗不聘”,教师工资待遇无法及时兑现,严重挫伤了教师工作积极性,制约了教育活力。新的改革方案,如何有效解决这一问题?
答: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岗位聘用是职称评审结果的主要体现。改革方案提出,中小学教师岗位出现空缺,教师可以跨校评聘。公办中小学教师的聘用和待遇,按照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管理和规范;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中小学教师竞聘上一职称等级的岗位,由学校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按照一定比例差额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职称评审,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
按照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以及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全面实行中小学教师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发挥学校在用人上的主体作用,实现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对改革前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关岗位的人员,按原有资格依然有效,根据职称(职务)对应关系,待相应岗位出现空缺,按新的岗位聘用程序择优聘用,可不再参评审。在乡村学校(含城镇学校教师交流、支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改革方案提出,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应在有岗位空缺的前提下进行,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工作按照评聘工作按照个人申报、考核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用的基本程序进行。同时,推行公示制度,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向广大教师公布岗位数额、评审程序、评价标准、参评人员业绩成果、评审结果、监督电话等情况,确保广大教师具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确保评聘程序公正规范,评聘过程公开透明。
此外,民办中小学可参照本程序开展中下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
新旧政策有效衔接——
9月份完成全体教师过渡
问:人员过渡涉及全体教师,如何处理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旧政策衔接工作,确保改革平稳顺利推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如何安排?
答:2016年6月份我们召开了全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动员部署会议,对改革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部署。改革实施工作在省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人社部门、教育部门共同负责。人社部门负责职称改革工作的综合管理和指导监督,教育部门抓改革工作的具体组织和落实,各学校做好职称过渡、申报推荐、岗位聘用和聘后管理等工作。
按照计划,2016年6月到9月份,完成全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过渡工作;10月到12月,组织开展全省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并指导各市州完成高级教师及以下职称(职务)等级教师的评审工作;12月到明年1月,全面总结改革工作,研究提出进一步深化改革意见。
改革方案提出,对应等级为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设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5个等级,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原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现有在职的中小学教师,将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并统一办理过渡手续。过渡后的各职(级)中小学教师超出新核定岗位结构比例的,通过退休、调离等自然减员逐步控制在新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对于已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保留原任职资格,按照职称(职务)对应关系,待相应岗位出现空缺时,按照新的岗位聘用程序择优聘用,可不再参加评审;对未经省职改办批准,各地自行评审、自行颁发证书的资格一律不得过渡。原省上规定评审的各类小范围有效的高级职务资格在过渡时必须注明小范围有效资格。
此外,各级人社和教育部门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和过渡办法规定要求,周密部署,精心安排,规范程序,稳慎实施,加强协调沟通,妥善处理好过渡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要认真做好过渡人员的资料核查工作,对申报过渡人员的任职资格等相关资料要认真查验核对,防止借过渡时机弄虚作假和违规聘用等问题发生,对过渡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编辑:谢颖丽
打破职称评聘“天花板”——
职称评聘系列统一,中小学教师可评正高
问:此前,中小学教师在评职称方面有个“天花板”,无论是小学教师,还是中学教师,最高都只能评“中学高级教师”职称,相当于“副高”,而且名额极少,在评职称上,中小学教师“低人一等”。新的职称评聘,如何破冰,最大限度地释放政策红利?
答:新的改革方案将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体系,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同时,统一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简单来说,新的改革方案出台,将原来独立的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打通教师职业发展通道,让小学教师也能评正高级。这对于小学教师而言具有巨大的鼓舞作用,在很大程度上缓解职业倦怠现象,激发教育教学工作的正能量,调动教师长期从教、终身从教的积极性。
论文、学历不再是“硬杠杠”——
评价标准更重师德实绩
问:过去评定中小学教师职称,需要参加计算机考试,还要发一定数量的论文,导致很多教师将大量精力放在论文上,在中小学教师评职称中奔波于托关系、发论文,脱离了教育教学实际,影响了教学。特别是农村教师荣誉少、论文少、信息闭塞,评职称更加难,教学积极性也不高。新的职称制度改革,是否会打破现状,让教师们充分享受教育公平的阳光呢?
答: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是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的重要基础和主要依据。新修订的评价标准,注重师德、实绩和实践经历,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倾向,并对农村和边远地区教师倾斜。
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是根据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职称(职务)设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分别对应正高、副高、中级、助理级、员级;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以正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为例。《甘肃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规定:年度考核要求,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成绩均在合格以上,并至少有一次优秀;申报评审人员,必须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乡村教师不作发表论文的刚性要求),须完成教育部门或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其中,校长年均教学工作量(授课、听课、评课)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的1/3,其他从事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的2/3;城市中小学教师应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累计2年以上的经历,县域内教师须有乡村任教累计3年以上经历。
破格晋升正高级教师条件中,不具备规定学历的在高级教师岗位任职7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的在高级教师岗位任职2年以上,超额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任务,效果显著,成绩突出。并且任教以来担任班主任累计5年以上,且获校级优秀班主任、优秀班集体或优秀辅导员1次。同时具备作为前3名获基础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以上奖,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上述奖项的二等奖等业绩条件。
改革方案明确提出,镇教师晋升高级职称要有到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任教的经历,对在乡村学校任教3年以上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换言之,就是要鼓励教师在乡村学校长期从教、终身从教,推动中小学教师的合理流动,优化教师资源配置,让更多的农村教师能评上高级职称,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农村师资和生源流失严重的现状,也有助于教育均衡发展。
职称评定去“行政化”——
同行专家做评审,更加公正透明
问:过去,教师职称评聘制度中最明显的弊端就是不公平和不真实。由于教师职称评聘权主要掌握在教育行政管理者的手里,从考核、名额分配到评审,行政权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某个教师能否获得职称名额、能否评后被聘。在教师职称评聘工作中经常出现拉关系、走后门、请客送礼等不正之风,评聘工作对教师教学水平和学术水平专业性质的鉴定缺失,扭曲了教师职称评聘的真实性和客观、公正性,新的评审制度、将会有哪些改变? 答:新的职称评价机制将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建立健全同行专家评审制度,扩大评委会组成人员范围,注重遴选高水平的教育教学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教师,并实行评审专家责任制。
以正高级评审委员会的组建为例。评委会成员由19~25人组成,评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评委会委员由具有较高学术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的在职知名教师、专家、学者担任,委员要具备本专业正高级职务,评委中50岁以下中青年高级专业人员不少于评委总数的1/3。出席会议的人数不得少于17人;评委会成员由省教育厅提名,经省人社厅审查后,报甘肃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评委会设在省教育厅,负责评审全省中小学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以及全省破格晋升中小学副高级以上职务任职资格,可代评省教育厅直属中小学及相关事业单位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评审时间为每年初各级人社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全年职称评审时间进行安排部署。各评委会所在部门按照人社部门的时间安排,通知所属范围内的各类中小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等,明确收取申报材料的时间、填报的表格、要提供的证书原件、评审所依据的政策文件等内容。
单位考核推荐领导小组对定量计分择优提名的人员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议,然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或以定量计分分值排名,确定向评委会推荐评审对象。推荐人员不得超过本单位空岗数额。单位考核推荐领导小组由党政主要领导、人事职改部门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组成。参加考核推荐小组的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由组织提名、专业技术人员选举产生,考核推荐小组人数为9~15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含专业技术负责人)不少于2/3。每次考核推荐时到会人数不得少于2/3。
同时,职称评聘要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单位要在公布相关专业评审任职资格的政策规定、条件、程序的前提下,对以下内容进行公示:1.本单位高、中级职务岗位数额。2. 确定上报的评审高、中级职务人员名单。3. 被推荐人员情况(可以用简表形式,包括基本情况、任现职务以来的基本条件、任现职务以来的业绩条件)。
公示可由单位采取张榜公布、发布公示通知和评委会所在行政部门信息网站公示等多种方式进行。公示时间为3天,公示单位要设置意见箱,公布公示电话号码,指定专门负责接待反映情况的人员。单位人事职改部门要对群众的反映意见详细登记建档,对被公示人员的有关原始材料、证书、证件等妥善管理,以供查询。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公示进行监督。
此外,新的职称评价机制总结推广专家评审在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中的成功经验,推行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增加评审工作的透明度。
在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及评审中,专业学科组组长或评委会工作人员向评委会汇报专业学科组评议情况,逐一汇报申报人员(学科组否决的人员不再介绍)的基本情况和业绩成果,汇报专业学科组评议结果和教学能力测试及答辩结果,回答评委质疑,展示有争议人员的评审材料。评委会委员审阅有关材料,进行民主评议,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评委会将评审结果报送省、市职改办审核确认后,由职改办在评审表“人事职改部门审批意见”栏内注“同意”,填写审批日期,加盖职改办公章。评委在评审中,要坚持政策、原则,秉公办事。如发现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打击报复等问题,经查实,由评委会审批部门取消评委资格。情况严重者除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外,还要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职称评、聘政策“不挂钩”成为历史——
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结合,工资待遇及时兑现
问:过去,很多地方往往都有这样一种现象:职称评聘政策不挂钩,聘用名额上升缓慢,评上聘不上现象屡有发生,造成很多教师长期处于高职低聘的状况或者是评上的太多而岗位不足,导致“评上了却聘不上”或“有岗不聘”,教师工资待遇无法及时兑现,严重挫伤了教师工作积极性,制约了教育活力。新的改革方案,如何有效解决这一问题?
答: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岗位聘用是职称评审结果的主要体现。改革方案提出,中小学教师岗位出现空缺,教师可以跨校评聘。公办中小学教师的聘用和待遇,按照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管理和规范;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中小学教师竞聘上一职称等级的岗位,由学校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按照一定比例差额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职称评审,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
按照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以及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全面实行中小学教师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发挥学校在用人上的主体作用,实现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对改革前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关岗位的人员,按原有资格依然有效,根据职称(职务)对应关系,待相应岗位出现空缺,按新的岗位聘用程序择优聘用,可不再参评审。在乡村学校(含城镇学校教师交流、支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改革方案提出,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应在有岗位空缺的前提下进行,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工作按照评聘工作按照个人申报、考核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用的基本程序进行。同时,推行公示制度,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向广大教师公布岗位数额、评审程序、评价标准、参评人员业绩成果、评审结果、监督电话等情况,确保广大教师具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确保评聘程序公正规范,评聘过程公开透明。
此外,民办中小学可参照本程序开展中下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
新旧政策有效衔接——
9月份完成全体教师过渡
问:人员过渡涉及全体教师,如何处理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旧政策衔接工作,确保改革平稳顺利推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如何安排?
答:2016年6月份我们召开了全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动员部署会议,对改革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部署。改革实施工作在省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人社部门、教育部门共同负责。人社部门负责职称改革工作的综合管理和指导监督,教育部门抓改革工作的具体组织和落实,各学校做好职称过渡、申报推荐、岗位聘用和聘后管理等工作。
按照计划,2016年6月到9月份,完成全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过渡工作;10月到12月,组织开展全省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并指导各市州完成高级教师及以下职称(职务)等级教师的评审工作;12月到明年1月,全面总结改革工作,研究提出进一步深化改革意见。
改革方案提出,对应等级为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设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5个等级,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原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现有在职的中小学教师,将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并统一办理过渡手续。过渡后的各职(级)中小学教师超出新核定岗位结构比例的,通过退休、调离等自然减员逐步控制在新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对于已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保留原任职资格,按照职称(职务)对应关系,待相应岗位出现空缺时,按照新的岗位聘用程序择优聘用,可不再参加评审;对未经省职改办批准,各地自行评审、自行颁发证书的资格一律不得过渡。原省上规定评审的各类小范围有效的高级职务资格在过渡时必须注明小范围有效资格。
此外,各级人社和教育部门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和过渡办法规定要求,周密部署,精心安排,规范程序,稳慎实施,加强协调沟通,妥善处理好过渡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要认真做好过渡人员的资料核查工作,对申报过渡人员的任职资格等相关资料要认真查验核对,防止借过渡时机弄虚作假和违规聘用等问题发生,对过渡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编辑:谢颖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