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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与法治作为我国社会存在的两种不同治理方式,存在着一些冲突,主要体现为自上而下的法治与自下而上的村民自治在治理范围上的冲突和作为“普适性知识”的国家法律与作为“地方性知识”的村民自治规范在治理内容上的冲突。在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实行村民自治,我们需要收缩国家权力在农村社会的存在.为村民自治提供成长的空间。同时,国家法律与自治规范需要进行双向的良性互动,以消除它们之间所存在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