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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具体质量监督过程中,监督机构只有坚持相关规定中的质量约定作为监督依据的原则,坚持依法监督、科学规范且公正执法,方可真正落实监督职责,正常发挥监督机构职能运作。所以明确国家关于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的管理和控制力度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本文深入探讨了强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对策。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国家经济建设步伐的进一步加快,城市建筑建设的规模日益扩大。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对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以及检测报告等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的监督检查,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对混凝土预制构件及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检查,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取证和核实、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随时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
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现状
1、建筑业质量监督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现阶段我国建筑领域质量监督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并缺少相应的质量体系标准,地方性的法律法规也相知甚少。促使建筑工程难以受到硬性要求的约束,从而阻碍它的发展。当施工过程中碰到难题时,很难找到对应的解决措施。在过程中如遇到违章事项时,也没有合适的参照标准和法律法规去制裁,惩罚力度与惩罚标准也没有可以参照的规定。
2、监管核心与机制分工不明确
监督管理站发下在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与监管工作多是由施工单位、监管单位、质检机构共同承担和完成,各单位之间没有隶属关系,相互之间的合作与交流以沟通为主要方式。但是从施工单位在施工质量监督工作中,更多的是站在经济收益与社会利益的角度上来考虑问题;而监管单位是独立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第三方,具有监管建筑工程质量、进度等职责,但是由于国内建筑工程监管行业尚处于起步阶段,监管单位难以挑起施工质量监管核心的重任;质检机构是隶属于国家的建筑工程质量鉴定与检测机构,其属于科研技术研究机构,不具备相应的执法权,也无法成为施工质量监管的核心。
3、监督的流程不够科学
在实际的质量监督工作中,我们发现在现阶段实施的工程质量监督的措施及方法中,很少有充满预见性的或者判断性的举措。很多流程都是对在工程中已经出现了或者是即将出现的问题进行制定的,这就造成了相对的监督手段滞后的结果,当然,在实际的工作中,它们必定不能起到预期的效果。如果,我国一直都坚持现阶段这种监督的流程,那么以后一定会出现很多质量方面的遗留问题,而且会导致我国的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一直都停留在落后的阶段。
二、加强质量监督管理的对策
1、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告知制度
在今后的质量监督工作中应提高执法透明度,真正实现监督工作转变为“阳光监督”,应保证各参加方在开始时则享有知情权,并充分了解监督工作的方式、方法以及内容和手段便于充分调动各方执行自查自纠、自我约束的积极主动性,从而最大限度的减少质量事故的发生;对问题工程则除进行必要惩罚外,尚应通过网络、广播、报纸等媒体途径定期向社会发布工程质量信息公告和公示,通过该种方式来提高全社会的质量意识。
2、监理预见性、服务性的监督模式
在今后的质量监督工作中应坚持服务和执法相结合的原则,质量监督机构应从事前、事中和事后控制几个环节入手,在做好过程监督和对违规现象查处的同时,强化事前监督以提高监督工作的预见性和服务性;当施工至难点部位或易出现质量通病部位则应指派监督人员亲临现场进行指导和提示,以该模式来扭转滞后监督的被动局面。
3、严格建设程序
设计审核。国际上多采用法律形式明确设计审核制度,并将该阶段称之为审批设计阶段,设计审核未通过则不允许进入下面程序,因而国内工程设计质量监督和管理制度应参照国际规则给予加强,切实将设计审核作为一种有效的手段来控制设计质量。
资质评定和审核。建筑工程中涉及的資质包括企业和人员资质,国际上对于资质审核多分为政府授权的专业学会评定或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评定和审核,当前国内建筑市场各项制度尚不完善,建筑生产者中已经形成了层次较为规范的市场行为,但尚需政府通过强制性的手段来干预、规范生产者的行为以逐步形成良好的市场环境。
强化咨询业发展。现实中建筑产品的所有者往往是项目管理的外行,因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咨询业专业人士的介入利于工程质量的控制和监督,即加强了业主对项目的管理深度;同时专业人士的介入可提高工程管理的整体水平继而可降低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督的压力,实现政府不增加投入则可实现有效监督,并可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和服务能力。
4、建立行为监督和实物监督并重的运行机制
今后监督工作应从当前单一的实物监督延伸至各建设方的质量行为及后果,即将施工产品质量均列为监督对象,并将各参建方均推向工程质量责任一线,在施工中通过日常监督、监督巡查及季节性监督检查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监督形式来对所有影响质量因素进行全方位监督,并应强化各级政府部门履行其责任范围内的监督管理活动以促进工程质量的提高,并在管理过程中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对存在不良记录的单位实施限批、停批甚至取消资质等措施来促进其强化自我监督力度;改变当前以日常监督为主的质量监督模式以随机检查为主,并可通过巡查和抽检相结合的方式来保证使用安全和质量,改变原来的预约式、通知式等监督方式为加强巡回检查和随机抽查的监督模式。
5、严格内部管理
要做到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能够正确履行职责则应在开工前公布质量监督人员姓名及个人情况以求得社会各界的监督、支持和评价,在实施过程中对监督情况定期举行书面汇报制度以做到监督记录制度化、规范化,各个专业的监督人员对发现的问题均应立即报告,并定期汇总要求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并实施反馈,可通过工程例会等各类载体以发挥其作用,实现工程质监做到勤检查、勤督促,做到考核到位以确保施工质量。
6、用户监督
用户是建筑产品的最终消费者,建筑产品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其人身财产安全,用户出于自身利益,绝不会听任行贿、受贿、偷工减料等行为发生,吸收用户参与基本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督,对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意义重大。目前,针对工程的特点,可以采取灵活多样的吸引用户参与监督的方式,对有明确受益者的工程,如住宅已确定了住户,就可从住户中推选有一定建筑技术及建筑管理经验的人成立“住户监理小组”,监理小组发现施工中施工企业违反合同规定,粗制滥造,有权通告施工企业改正或暂停施工,其他的住户也可利用业余时间到施工现场监督施工。对无明确受益者,或受益者较多的工程,可设立工程质量投诉中心。用户可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投诉中心受理投诉后,应及时了解用户投诉事实的真象,在规定的时间给投诉人处理答复。另外,还可开展工程质量有奖举报活动,对在工程质量监督中做出贡献,并避免了重大质量事故发生的举报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总之,建筑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给建筑的质量提供了保证,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的利益提供了保障,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改变现阶段的质量监督工作的手段和理念,正确配置生产、施工的管理要素与采用现代化的科学管理手段,对于实现工程的预期使用功能与质量的标准,提高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力度非常有帮助。
参考文献:
[1]赵儒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理与验收》,《科技资讯》, 2009年10期
[2] 张成灿:《强化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监控》,《建筑经济》, 2001年09期
[3] 丁海栋:《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几点思考》,《山西建筑》, 2008年03期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国家经济建设步伐的进一步加快,城市建筑建设的规模日益扩大。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对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以及检测报告等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的监督检查,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对混凝土预制构件及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检查,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取证和核实、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随时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
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现状
1、建筑业质量监督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现阶段我国建筑领域质量监督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并缺少相应的质量体系标准,地方性的法律法规也相知甚少。促使建筑工程难以受到硬性要求的约束,从而阻碍它的发展。当施工过程中碰到难题时,很难找到对应的解决措施。在过程中如遇到违章事项时,也没有合适的参照标准和法律法规去制裁,惩罚力度与惩罚标准也没有可以参照的规定。
2、监管核心与机制分工不明确
监督管理站发下在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与监管工作多是由施工单位、监管单位、质检机构共同承担和完成,各单位之间没有隶属关系,相互之间的合作与交流以沟通为主要方式。但是从施工单位在施工质量监督工作中,更多的是站在经济收益与社会利益的角度上来考虑问题;而监管单位是独立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第三方,具有监管建筑工程质量、进度等职责,但是由于国内建筑工程监管行业尚处于起步阶段,监管单位难以挑起施工质量监管核心的重任;质检机构是隶属于国家的建筑工程质量鉴定与检测机构,其属于科研技术研究机构,不具备相应的执法权,也无法成为施工质量监管的核心。
3、监督的流程不够科学
在实际的质量监督工作中,我们发现在现阶段实施的工程质量监督的措施及方法中,很少有充满预见性的或者判断性的举措。很多流程都是对在工程中已经出现了或者是即将出现的问题进行制定的,这就造成了相对的监督手段滞后的结果,当然,在实际的工作中,它们必定不能起到预期的效果。如果,我国一直都坚持现阶段这种监督的流程,那么以后一定会出现很多质量方面的遗留问题,而且会导致我国的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一直都停留在落后的阶段。
二、加强质量监督管理的对策
1、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告知制度
在今后的质量监督工作中应提高执法透明度,真正实现监督工作转变为“阳光监督”,应保证各参加方在开始时则享有知情权,并充分了解监督工作的方式、方法以及内容和手段便于充分调动各方执行自查自纠、自我约束的积极主动性,从而最大限度的减少质量事故的发生;对问题工程则除进行必要惩罚外,尚应通过网络、广播、报纸等媒体途径定期向社会发布工程质量信息公告和公示,通过该种方式来提高全社会的质量意识。
2、监理预见性、服务性的监督模式
在今后的质量监督工作中应坚持服务和执法相结合的原则,质量监督机构应从事前、事中和事后控制几个环节入手,在做好过程监督和对违规现象查处的同时,强化事前监督以提高监督工作的预见性和服务性;当施工至难点部位或易出现质量通病部位则应指派监督人员亲临现场进行指导和提示,以该模式来扭转滞后监督的被动局面。
3、严格建设程序
设计审核。国际上多采用法律形式明确设计审核制度,并将该阶段称之为审批设计阶段,设计审核未通过则不允许进入下面程序,因而国内工程设计质量监督和管理制度应参照国际规则给予加强,切实将设计审核作为一种有效的手段来控制设计质量。
资质评定和审核。建筑工程中涉及的資质包括企业和人员资质,国际上对于资质审核多分为政府授权的专业学会评定或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评定和审核,当前国内建筑市场各项制度尚不完善,建筑生产者中已经形成了层次较为规范的市场行为,但尚需政府通过强制性的手段来干预、规范生产者的行为以逐步形成良好的市场环境。
强化咨询业发展。现实中建筑产品的所有者往往是项目管理的外行,因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咨询业专业人士的介入利于工程质量的控制和监督,即加强了业主对项目的管理深度;同时专业人士的介入可提高工程管理的整体水平继而可降低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督的压力,实现政府不增加投入则可实现有效监督,并可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和服务能力。
4、建立行为监督和实物监督并重的运行机制
今后监督工作应从当前单一的实物监督延伸至各建设方的质量行为及后果,即将施工产品质量均列为监督对象,并将各参建方均推向工程质量责任一线,在施工中通过日常监督、监督巡查及季节性监督检查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监督形式来对所有影响质量因素进行全方位监督,并应强化各级政府部门履行其责任范围内的监督管理活动以促进工程质量的提高,并在管理过程中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对存在不良记录的单位实施限批、停批甚至取消资质等措施来促进其强化自我监督力度;改变当前以日常监督为主的质量监督模式以随机检查为主,并可通过巡查和抽检相结合的方式来保证使用安全和质量,改变原来的预约式、通知式等监督方式为加强巡回检查和随机抽查的监督模式。
5、严格内部管理
要做到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能够正确履行职责则应在开工前公布质量监督人员姓名及个人情况以求得社会各界的监督、支持和评价,在实施过程中对监督情况定期举行书面汇报制度以做到监督记录制度化、规范化,各个专业的监督人员对发现的问题均应立即报告,并定期汇总要求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并实施反馈,可通过工程例会等各类载体以发挥其作用,实现工程质监做到勤检查、勤督促,做到考核到位以确保施工质量。
6、用户监督
用户是建筑产品的最终消费者,建筑产品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其人身财产安全,用户出于自身利益,绝不会听任行贿、受贿、偷工减料等行为发生,吸收用户参与基本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督,对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意义重大。目前,针对工程的特点,可以采取灵活多样的吸引用户参与监督的方式,对有明确受益者的工程,如住宅已确定了住户,就可从住户中推选有一定建筑技术及建筑管理经验的人成立“住户监理小组”,监理小组发现施工中施工企业违反合同规定,粗制滥造,有权通告施工企业改正或暂停施工,其他的住户也可利用业余时间到施工现场监督施工。对无明确受益者,或受益者较多的工程,可设立工程质量投诉中心。用户可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投诉中心受理投诉后,应及时了解用户投诉事实的真象,在规定的时间给投诉人处理答复。另外,还可开展工程质量有奖举报活动,对在工程质量监督中做出贡献,并避免了重大质量事故发生的举报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总之,建筑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给建筑的质量提供了保证,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的利益提供了保障,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改变现阶段的质量监督工作的手段和理念,正确配置生产、施工的管理要素与采用现代化的科学管理手段,对于实现工程的预期使用功能与质量的标准,提高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力度非常有帮助。
参考文献:
[1]赵儒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理与验收》,《科技资讯》, 2009年10期
[2] 张成灿:《强化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监控》,《建筑经济》, 2001年09期
[3] 丁海栋:《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几点思考》,《山西建筑》, 2008年0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