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为救落水学生溺亡, 家属该向谁索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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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曹亮是一名中学物理老师,任教已经15年,教学经验丰富,所以,曹亮也就成了学校周围众多培优、冲刺培训班的香饽饽。2011年6月开始,曹亮接受朋友秦焕开办的培训班的聘请,在培训班里代课。
  2011年7月15日,由秦焕组织,曹亮与培训班另外几名老师以及学生家长一起,带着补习班10名学生驱车到市郊参加户外活动。在活动中,一名学生不慎落水,接着又有3名学生为拉这名学生相继落水,周围响起呼救声。曹亮听到呼救声后立即施救,在连续救起两名学生后,由于体力不支被河水夺走生命。另一名落水学生被其他老师救起。
  事情发生后,曹亮的父亲曹云赶到城里处理儿子的丧事。曹云为失去儿子感到万分难过,尤其当时落水被曹亮救起来的两个孩子的家长,竟然一直没给曹云一个正式的安慰和感谢。2012年4月,曹云委托律师将两名获救学生的家长以“见义勇为人身伤害责任纠纷”起诉到区人民法院,要求两名受益人补偿10万元。同时,将开设补习班的秦焕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起诉至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两名学生的家长应酌情各补偿曹亮家两万元。对于曹云起诉秦焕的诉讼,法院没有支持。曹云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评析]本案中,有三个关系,一是死者曹亮和秦焕的雇佣关系,二是曹亮和落水孩子即被救者关系,还有个就是落水孩子和秦焕曹亮的关系。在第一个关系中,雇佣方秦焕有义务保障曹亮的安全。在第二个关系中,曹亮作为受雇老师有义务保障孩子的安全。第三个关系中,落水孩子应该得到培训班的安全保证。所以,曹亮救孩子,是职务行为。他的死亡,负主要责任的应该是雇主,即秦焕方。所以,曹云可以起诉秦焕赔偿。对两个被救孩子的家长来说,虽然救孩子是曹亮的职务行为,但是从道义上讲,应该给予救人者一定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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