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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证人制度进行了一些探讨,在证人资格方面认为具有感知、记忆、表达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享有证人资格,并进一步分析了单位不适宜作证的若干原因,在证人出庭作证义务方面,针对司法实践中的困难,分析其原因,指出应加强宣传教育,并完善立法,促使证人出庭作证得以真正落实,最后,鉴于维护公序良俗的需要,鉴于各国的立法实践,我国认为在我国证人制度中应规定拒绝证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