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作为政治人物的隐私权,如果与公共利益相冲突,或者有可能会影响到公共利益时,公众应该有权知道。但在报道政治人物隐私时,媒体只报道关乎公共利益的事实本身即可,应尽量避免过多阐述隐私的细节,以免对相关的人造成二次伤害。
关键词:政治人物;隐私权;报道尺度
美国当地时间2011年6月13日晚,美国共和党在新罕布什尔州曼彻斯特举行党内首次总统预选辩论。共和党7名总统候选人一一亮相,赫尔曼·凯恩作为一名优秀的黑人商业领袖,之前未曾有过任何政治管理经验,因此戏称自己是“黑马”。但半年后,凯恩因网上爆出的多起性骚扰丑闻退出竞选。
无独有偶,2011年10月4日,有望在2012年参选香港特首的前政务司司长唐英年承认自己的婚姻生活“有缺失”,引起公众一片哗然。香港《东周刊》杂志发表了对唐英年及其结婚27年的妻子郭妤浅的专访,郭妤浅在采访中间接地承认了有关唐英年婚外情的报道。他在竞选初期的坦白可能会被视作先发制人之举,目的是避免丑闻在竞选进入白热化阶段曝光。
婚外情作为个人情感生活的部分,理应受到隐私权保护。但如果当事人是政治人物,个人的感情问题是否还受到隐私权保护呢?本文将对政治人物隐私的报道伦理及报道尺度进行探讨。
一、政治人物与娱乐明星:他们的隐私权有何不同?
在“艳照门”事件中,很多媒体选择声讨陈冠希的不道德行为。但是也会有媒体站出来为陈冠希说话,因为艳照的流出并非冠希的所作所为,而是为他修电脑并盗取其中图片的人。
但是同样是在披露个人感情隐私的赫曼·凯恩事件中,却没有媒体为凯恩开脱。几乎所有媒体都在争相报道,唯恐这总统候选人竞争中的节外生枝不够为人所知。更令人惊叹的是,声称与凯恩有关联的5名女性间隔登场,俨然左右起了凯恩的支持率,却没有人认为这有任何不妥(除了凯恩的阵营和律师)。
为什么会有媒体为陈冠希开脱,却没有媒体为凯恩洗罪?尤其是在号称报道中立的美国?只因为凯恩的身份比陈冠希更特殊,他不是娱乐大众,供人们饭后闲聊八卦的娱乐偶像;他是有可能决定公民权利甚至整个国家命运的人;他是政治家。
政治人物与娱乐明星隐私权的不同之处在于,当政治人物的隐私权涉及到公众利益时,隐私权就必须让位于公共利益,毕竟,正如美国一位流行文化教授罗伯特·汤普森说的:如果在一个所有可能都是最好的世界里,婚外情也许与选举无关。但是不仅仅是记者,就连投票的普通百姓也会发现这其中很有趣:他们不仅仅是因为外交政策或者经济政策投票。他们投票也因为被选者的生活方式。”
凯恩的律师林·伍德在东窗事发之初为凯恩辩护说:成年人之间经双方同意而进行的这种私事(即指婚外情)不应该是公众和媒体调查的合理主题。意即媒体和公众无权关心凯恩的感情私事。但是,公众可以认为一位有婚外情的总统候选人首先在道德上就是不可信任的,因此他们也无法将一个国家交到这个候选人手上来。此时,婚外情这一事实,将是公众考虑将神圣的一票投给谁的重要决定因素。
由此可见,虽然法律一直告诉我们,公民的隐私权受到法律的合理保护。但是,作为政治人物的隐私权,如果与公共利益相冲突,或者有可能会影响到公共利益时,公众应该有权知道。
二、事实与细节:政治人物隐私权报道尺度在哪里?
既然政治人物的隐私在某些环境下如果跟公共利益冲突就应该被公布,那么是不是政治人物原本视为隐私的这件事情全部细节都应该被公众知晓呢?还是,公众仅仅只应该并且需要知道这件事情的存在,而非过多细节?
英国《镜报》2001年报道国际知名模特Naomi Campbell尝试通过接受秘密治疗以戒除酗酒和毒瘾,内容相当详尽,包括一些接受治疗的细节。Campbell诉至法庭,控告《镜报》“违反保密义务”及违反《保护资料法》的规定,要求赔偿。高等法院2011年三月判Campbell胜诉,获得三千五百英镑赔偿。这个诉讼争论焦点是:Campbell这类国际知名、经常主动接触传媒的公众人物,他们是否还享有某种程度的“剩余”隐私及私人空间?
法官认为,《欧洲人权公约》明确保护了隐私,如果公众人物有合理理由不公开私生活中一些细节,传媒应该尊重,这包括了敏感的个人资料。在本次诉讼中,公众有权知道Campbell是否染有毒瘾,传媒可以提及Campbell接受治疗。不过,新闻的报道只能到此为止,不可提及治疗细节,因为这属不必要地侵犯Campbell的隐私,亦末有任何重大公众利益理由支持。
按照判案法官的逻辑,在处理凯恩事件的报道时,媒体也应该只告诉公众有可能影响到公共利益的那一部分(即婚外情、性骚扰事实),而非将凯恩与情妇幽会的具体细节甚至对话公布出来。
遗憾的是,美国媒体并没有这样做。他们对手中的这枚重磅炸弹持续煽风点火,报道中爆出了许多公众其实没有必要知道的细节,例如英国《每日邮报》12月5日关于凯恩情妇怀特公布自己与其13年婚外情报道中,就公布了怀特的照片以及怀特透露的大量关于他们感情生活的细节。这也许会增强其可信性,并且给报道增添了不少猛料。但其实这是没有必要报道出来的。媒体的做法显然让凯恩的家庭及怀特的家庭成员产生不适感。
因此,在报道政治人物隐私时,笔者认为媒体只报道关乎公共利益的事实本身即可,应尽量避免过多阐述隐私的细节,以免对相关的人造成二次伤害。
三、主动与被动:网络时代的政治人物隐私权
诸多实例证明,在网络时代里,政治人物想要通过权势掩盖丑闻或者所谓隐私已经越来越困难。
20世纪60年代,约翰·肯尼迪总统曾经用自由裁决掌控了很多报纸编辑,来处理他的婚外情新闻。1996年,《华盛顿邮报》也选择了不报道总统候选人鲍勃·多尔多年前有染的一则新闻,直到大选之前几天,这事才被一家超市小报抖露出来。然而,现在已经不是报纸的时代。及时快捷的互联网在随时随地将信息传播和扩散。政治人物如果还想要用行政权力来掩盖丑闻,会非常被动。
值得一提的是唐英年处理此类隐私问题时的方式。他选择在大选一年前就将此事通过自己妻子之口坦白从宽。这样既避免了选举时对手以此事为把柄抹黑自己,也让婚外情一事通过时间缓冲在大选前逐渐被公众淡忘。他的主动出击很值得政治家们学习。毕竟,每个人都有犯错的时候,公众无法原谅的是政治家犯了错却还一味推脱、不愿承认。
参考文献
[1]《新闻报道与名人隐私权矛盾存在原因及解决途径》,冯正晨,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0年05期。
[2]《新闻报道中名人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平衡》,李应红,成都大学学报,2009年01期。
[3]《隱私:西方传媒与名人的共同追逐》,王瑶,青年记者,2001年04期。
[4]《名人隐私与媒体报道的“火并”》,祁建,神州,2004年12期。
[5]《媒介伦理学:问题与案例》,[美]菲利普·帕特森,李·威尔金斯著,李青藜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关键词:政治人物;隐私权;报道尺度
美国当地时间2011年6月13日晚,美国共和党在新罕布什尔州曼彻斯特举行党内首次总统预选辩论。共和党7名总统候选人一一亮相,赫尔曼·凯恩作为一名优秀的黑人商业领袖,之前未曾有过任何政治管理经验,因此戏称自己是“黑马”。但半年后,凯恩因网上爆出的多起性骚扰丑闻退出竞选。
无独有偶,2011年10月4日,有望在2012年参选香港特首的前政务司司长唐英年承认自己的婚姻生活“有缺失”,引起公众一片哗然。香港《东周刊》杂志发表了对唐英年及其结婚27年的妻子郭妤浅的专访,郭妤浅在采访中间接地承认了有关唐英年婚外情的报道。他在竞选初期的坦白可能会被视作先发制人之举,目的是避免丑闻在竞选进入白热化阶段曝光。
婚外情作为个人情感生活的部分,理应受到隐私权保护。但如果当事人是政治人物,个人的感情问题是否还受到隐私权保护呢?本文将对政治人物隐私的报道伦理及报道尺度进行探讨。
一、政治人物与娱乐明星:他们的隐私权有何不同?
在“艳照门”事件中,很多媒体选择声讨陈冠希的不道德行为。但是也会有媒体站出来为陈冠希说话,因为艳照的流出并非冠希的所作所为,而是为他修电脑并盗取其中图片的人。
但是同样是在披露个人感情隐私的赫曼·凯恩事件中,却没有媒体为凯恩开脱。几乎所有媒体都在争相报道,唯恐这总统候选人竞争中的节外生枝不够为人所知。更令人惊叹的是,声称与凯恩有关联的5名女性间隔登场,俨然左右起了凯恩的支持率,却没有人认为这有任何不妥(除了凯恩的阵营和律师)。
为什么会有媒体为陈冠希开脱,却没有媒体为凯恩洗罪?尤其是在号称报道中立的美国?只因为凯恩的身份比陈冠希更特殊,他不是娱乐大众,供人们饭后闲聊八卦的娱乐偶像;他是有可能决定公民权利甚至整个国家命运的人;他是政治家。
政治人物与娱乐明星隐私权的不同之处在于,当政治人物的隐私权涉及到公众利益时,隐私权就必须让位于公共利益,毕竟,正如美国一位流行文化教授罗伯特·汤普森说的:如果在一个所有可能都是最好的世界里,婚外情也许与选举无关。但是不仅仅是记者,就连投票的普通百姓也会发现这其中很有趣:他们不仅仅是因为外交政策或者经济政策投票。他们投票也因为被选者的生活方式。”
凯恩的律师林·伍德在东窗事发之初为凯恩辩护说:成年人之间经双方同意而进行的这种私事(即指婚外情)不应该是公众和媒体调查的合理主题。意即媒体和公众无权关心凯恩的感情私事。但是,公众可以认为一位有婚外情的总统候选人首先在道德上就是不可信任的,因此他们也无法将一个国家交到这个候选人手上来。此时,婚外情这一事实,将是公众考虑将神圣的一票投给谁的重要决定因素。
由此可见,虽然法律一直告诉我们,公民的隐私权受到法律的合理保护。但是,作为政治人物的隐私权,如果与公共利益相冲突,或者有可能会影响到公共利益时,公众应该有权知道。
二、事实与细节:政治人物隐私权报道尺度在哪里?
既然政治人物的隐私在某些环境下如果跟公共利益冲突就应该被公布,那么是不是政治人物原本视为隐私的这件事情全部细节都应该被公众知晓呢?还是,公众仅仅只应该并且需要知道这件事情的存在,而非过多细节?
英国《镜报》2001年报道国际知名模特Naomi Campbell尝试通过接受秘密治疗以戒除酗酒和毒瘾,内容相当详尽,包括一些接受治疗的细节。Campbell诉至法庭,控告《镜报》“违反保密义务”及违反《保护资料法》的规定,要求赔偿。高等法院2011年三月判Campbell胜诉,获得三千五百英镑赔偿。这个诉讼争论焦点是:Campbell这类国际知名、经常主动接触传媒的公众人物,他们是否还享有某种程度的“剩余”隐私及私人空间?
法官认为,《欧洲人权公约》明确保护了隐私,如果公众人物有合理理由不公开私生活中一些细节,传媒应该尊重,这包括了敏感的个人资料。在本次诉讼中,公众有权知道Campbell是否染有毒瘾,传媒可以提及Campbell接受治疗。不过,新闻的报道只能到此为止,不可提及治疗细节,因为这属不必要地侵犯Campbell的隐私,亦末有任何重大公众利益理由支持。
按照判案法官的逻辑,在处理凯恩事件的报道时,媒体也应该只告诉公众有可能影响到公共利益的那一部分(即婚外情、性骚扰事实),而非将凯恩与情妇幽会的具体细节甚至对话公布出来。
遗憾的是,美国媒体并没有这样做。他们对手中的这枚重磅炸弹持续煽风点火,报道中爆出了许多公众其实没有必要知道的细节,例如英国《每日邮报》12月5日关于凯恩情妇怀特公布自己与其13年婚外情报道中,就公布了怀特的照片以及怀特透露的大量关于他们感情生活的细节。这也许会增强其可信性,并且给报道增添了不少猛料。但其实这是没有必要报道出来的。媒体的做法显然让凯恩的家庭及怀特的家庭成员产生不适感。
因此,在报道政治人物隐私时,笔者认为媒体只报道关乎公共利益的事实本身即可,应尽量避免过多阐述隐私的细节,以免对相关的人造成二次伤害。
三、主动与被动:网络时代的政治人物隐私权
诸多实例证明,在网络时代里,政治人物想要通过权势掩盖丑闻或者所谓隐私已经越来越困难。
20世纪60年代,约翰·肯尼迪总统曾经用自由裁决掌控了很多报纸编辑,来处理他的婚外情新闻。1996年,《华盛顿邮报》也选择了不报道总统候选人鲍勃·多尔多年前有染的一则新闻,直到大选之前几天,这事才被一家超市小报抖露出来。然而,现在已经不是报纸的时代。及时快捷的互联网在随时随地将信息传播和扩散。政治人物如果还想要用行政权力来掩盖丑闻,会非常被动。
值得一提的是唐英年处理此类隐私问题时的方式。他选择在大选一年前就将此事通过自己妻子之口坦白从宽。这样既避免了选举时对手以此事为把柄抹黑自己,也让婚外情一事通过时间缓冲在大选前逐渐被公众淡忘。他的主动出击很值得政治家们学习。毕竟,每个人都有犯错的时候,公众无法原谅的是政治家犯了错却还一味推脱、不愿承认。
参考文献
[1]《新闻报道与名人隐私权矛盾存在原因及解决途径》,冯正晨,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0年05期。
[2]《新闻报道中名人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平衡》,李应红,成都大学学报,2009年01期。
[3]《隱私:西方传媒与名人的共同追逐》,王瑶,青年记者,2001年04期。
[4]《名人隐私与媒体报道的“火并”》,祁建,神州,2004年12期。
[5]《媒介伦理学:问题与案例》,[美]菲利普·帕特森,李·威尔金斯著,李青藜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