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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在我国存在自主改制和非自主改制两种形式。我国法院在现阶段仅受理企业自主改制引发的劳动争议,而对政府主管部门行政性调整、划转企业国有资产引发的劳动争议持不予受理的态度。这种受理原则存在诸多问题,不利于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只有将非企业自主改制纳入诉讼化的轨道,健全调裁审三方关系,才能达到化解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矛盾、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