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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裸辞”是当今社会很流行的一个词汇,指的是还没找好下家就辞职。“裸辞”的原因有很多,如工作压力大、待遇差、得不到升迁等。“裸辞”涉及的法律问题众多,处理不当,可能会付出惨痛代价。
提前通知切莫忘
案例:小丽是某化妆品公司的销售人员。入职两年来,销售业绩均在公司名列前茅,但却一直没有得到领导的赏识,职位及薪水也未得到提升。去年3月,小丽突然向公司提出辞职,随后便跳槽到另外一家同行业公司。由于小丽的突然离职,使公司的销售工作几乎处于瘫痪状态,造成了重大损失。为此,公司将小丽告上了法庭,要求小丽赔偿损失。
点评:辞职是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无须说明理由,但这不等于可以随意走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途径有3个:其一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其二是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义务,如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者享有即时解除权;其三是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本案中,小丽未履行提前30日通知的义务,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
培训费用要返还
案例:小玲是某公司技术部门研发人员。由于工作表现突出,被公司安排到美国参加一个产品的维修培训。出国前,公司和她签订协议约定:公司为小玲提供出国培训费用10万元,回国后,小玲必须为公司继续服务5年,否则要全额返还公司提供的培训费用。小玲回国工作两年后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同意小玲辞职,但要求她按协议返还培训费用10万元。
点评: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2条的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提供费用为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签订协议,约定服务期限和违约金。劳动者经培训后,未按照约定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服务的,应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培训费用。部分履行服务期限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随附义务需履行
案例:小华是某公司开发部高级工程师。就职前,公司曾与小华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小华应当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且在劳动合同解除后的两年内不得到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任职,如果小华违约,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6万元。作为补偿,公司在小华辞职后,一次补偿小华2万元。去年11月,小华向公司申请辞职,公司一次性支付给小华补偿金2万元。次年1月小华入职到另一家开发同类产品的公司。原公司认为小华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小华支付违约金。
点评:《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该条即为劳动者的后随附义务之一。本案中,小华理应履行相应的保密和竞业禁止义务,否则应向原单位支付违约金。
经济补偿难获得
案例:小雪是一家外贸公司销售人员。由于经济危机,公司产品的销售一落千丈。由于公司每月都对个人销售业绩进行排名,并且根据名次发放奖金,因此很多同事开始为了争夺客户而勾心斗角。小雪感到心力交瘁,健康严重透支,遂主动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交了辞职报告。辞职后,小雪要求公司根据自己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但遭到了公司的拒绝。
点评: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但《劳动合同法》规定此补偿范围不包括劳动者主动辞职可以获取经济补偿金。
失业保险不可享
案例:小梅是一家婚庆公司的文职人员。工作两年后,小梅觉得工资太低,迫切地想要找到一份具有挑战性的工作,于是她毅然选择了辞职。然而现实是残酷的,要找到一份实现自我抱负的工作并不是想像中的那么容易。辞职后,小梅一直没有找到自己向往的工作。生活窘迫的她,想到自己曾参加过失业保险,于是便来到当地的社保中心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但令她想不到的是,工作人员告诉他,像她这种情况并不能领取失来保险金。
点评:社保工作人员的说法是正确的。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仅限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劳动者。何为“非本人意愿”?《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做了明确规定:一是终止劳动合同的;二是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是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是用人单位强迫劳动、未按约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五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本案中,小梅并不存在以上5种情况,因此当然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责编/张立平laomalp820114@163.com
提前通知切莫忘
案例:小丽是某化妆品公司的销售人员。入职两年来,销售业绩均在公司名列前茅,但却一直没有得到领导的赏识,职位及薪水也未得到提升。去年3月,小丽突然向公司提出辞职,随后便跳槽到另外一家同行业公司。由于小丽的突然离职,使公司的销售工作几乎处于瘫痪状态,造成了重大损失。为此,公司将小丽告上了法庭,要求小丽赔偿损失。
点评:辞职是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无须说明理由,但这不等于可以随意走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途径有3个:其一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其二是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义务,如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者享有即时解除权;其三是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本案中,小丽未履行提前30日通知的义务,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
培训费用要返还
案例:小玲是某公司技术部门研发人员。由于工作表现突出,被公司安排到美国参加一个产品的维修培训。出国前,公司和她签订协议约定:公司为小玲提供出国培训费用10万元,回国后,小玲必须为公司继续服务5年,否则要全额返还公司提供的培训费用。小玲回国工作两年后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同意小玲辞职,但要求她按协议返还培训费用10万元。
点评: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2条的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提供费用为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签订协议,约定服务期限和违约金。劳动者经培训后,未按照约定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服务的,应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培训费用。部分履行服务期限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随附义务需履行
案例:小华是某公司开发部高级工程师。就职前,公司曾与小华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小华应当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且在劳动合同解除后的两年内不得到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任职,如果小华违约,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6万元。作为补偿,公司在小华辞职后,一次补偿小华2万元。去年11月,小华向公司申请辞职,公司一次性支付给小华补偿金2万元。次年1月小华入职到另一家开发同类产品的公司。原公司认为小华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小华支付违约金。
点评:《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该条即为劳动者的后随附义务之一。本案中,小华理应履行相应的保密和竞业禁止义务,否则应向原单位支付违约金。
经济补偿难获得
案例:小雪是一家外贸公司销售人员。由于经济危机,公司产品的销售一落千丈。由于公司每月都对个人销售业绩进行排名,并且根据名次发放奖金,因此很多同事开始为了争夺客户而勾心斗角。小雪感到心力交瘁,健康严重透支,遂主动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交了辞职报告。辞职后,小雪要求公司根据自己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但遭到了公司的拒绝。
点评: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但《劳动合同法》规定此补偿范围不包括劳动者主动辞职可以获取经济补偿金。
失业保险不可享
案例:小梅是一家婚庆公司的文职人员。工作两年后,小梅觉得工资太低,迫切地想要找到一份具有挑战性的工作,于是她毅然选择了辞职。然而现实是残酷的,要找到一份实现自我抱负的工作并不是想像中的那么容易。辞职后,小梅一直没有找到自己向往的工作。生活窘迫的她,想到自己曾参加过失业保险,于是便来到当地的社保中心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但令她想不到的是,工作人员告诉他,像她这种情况并不能领取失来保险金。
点评:社保工作人员的说法是正确的。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仅限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劳动者。何为“非本人意愿”?《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做了明确规定:一是终止劳动合同的;二是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是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是用人单位强迫劳动、未按约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五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本案中,小梅并不存在以上5种情况,因此当然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责编/张立平laomalp820114@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