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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苏维埃制度伴随着马列主义在中国的传播而为国人所知悉,它是工农民主专政的一种新型的国家政权形式。中华苏维埃在1927年至1937年的十年间,在建立各个地方革命根据地的地方政权时,制定了许多地区性的法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统一了苏区法律制度,建立起了初具规模的新民主主义法律体系。本文拟从共和国时期的法律指导思想、法律体系结构、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对当代法治建设的借鉴意义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法学 人权保障 人文关怀 法律精神
作者简介:陈雪云,赣南师范学院。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016-02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立法指导思想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是西方法学史上的一次革命,它把具有古老历史的法学从唯心主义中解放了出来,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指导下不断丰富和发展起来的法学理论体系。一切符合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的利益,揭示了法律现象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对人们正确地认识法律现象有所帮助,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实践有指导意义和参考价值的法律思想、观点和理论(不管它出自领袖的著述,还是出自普通学者的研究),皆包括在这个博大精深的知识体系之中”。豍中国共产党在建党之初就秉承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哲学基础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其关于法律的起源、本质、科学的权利义务观、法与经济的关系、法与国家的关系以及法的发展规律等理论,对中央苏区的立法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在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指导下,中国共产党人在深刻分析了中国社会的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即存在剥削阶级与被剥削阶级的基础上,认识到中华苏维埃的法律是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其代表的是无产阶级(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无产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内容上,根据当时的物质生活条件,应在保障人权的基础上,赋予苏维埃政权范围内的公民以权力和义务,并对剥削阶级进行专政。随着中华苏维埃政权的建立,在制定的一系列法律中,始终贯穿着马克思主义主义法学观。
列宁是无产阶级革命的导师,在他领导下,俄国经过十月革命,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列宁的法制思想,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观,同时也是将马克思主义法学观具体运用到实际并取得革命成功的第一人。以中央蘇区为基础诞生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开展了中国共产党建党后的第一次法制建设的高潮,而列宁的法制思想原则是居于中央苏区立法的指导地位的。
二、中华苏维埃法共和国的法律体系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广泛开展了立法工作,卓有成效地加强了革命根据地的法制建设,制定了大量的规范性法文件,总共颁布过130余部法律、法规、条例,初步形成了以宪法大纲为核心,包括组织法、选举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教育法、劳动法、婚姻法在内的较为系统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工农民主专政的法律体系,关于国家政权建设的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苏维埃地方政府的暂行组织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选举细则》、《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选举委员会的工作细则》等;关于国家行政管理的有人民委员会训令(第6号)——关于保护妇女权利与建立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中央执行委员会第12号命令——关于战争紧急动员》,以及关于中国工农红军建设、公安管理、民政管理、民族事务管理、文教卫生管理、科技管理的命令、训令、决议、决定、条例、启示等;关于经济建设方面的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关于经济政策的决议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财政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税则》、《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银行暂行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关于工商业投资暂行条例的决议》、《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关于合作社暂行组织条例的决议》、《劳动互助社组织纲要》、《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人民委员会命令(中字第16号)—苏维埃国有工厂管理条例》、《现金出口登记条例》、《国库暂行条例》民政方面有:《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经济政策决议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关于借贷暂行条例的决议》;刑事方面的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中央执行委员会第26号训令—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等;司法制度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处理反革命案件和建立司法机关的暂行程序》、《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军事裁判所暂行组织条例》、《关于组织劳动法庭的命令》、《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等等。
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首先,犯了教条主义的错误。由于缺乏经验,制定法律时脱离了中国实际,体现在制度上表现为从政权体制和性质的规定生搬硬套苏联模式,如苏联宪法规定,苏维埃政权的基本任务是建立城乡无产阶级与贫农的专政,镇压资产阶级,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建设社会主义,照搬苏联宪法,《宪法大纲》也将资产阶级作为镇压的对象,实际上,中国当时的国情是:资产阶级分为两部分,官僚资产阶级是最反动的阶级之一,是革命的对象,需要被打倒的对象,而民族资产阶级和城市小资产阶级,在某种程度上有着和工农群众相同的要求,有着革命的一方面,把剥夺一切资产阶级和富农的权利作为一项原则规定在宪法中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其次在民族问题上,将民族自决权扩大到可以成立独立国家,在国家结构上实行“中国苏维埃联邦”,这有违于中国的历史传统;再如,根据《中央苏维埃组织法》和《地方苏维埃组织法》的规定,中央的权限范围极为广泛,党包办苏维埃工作,苏维埃的工作就是转达党的决定,抹煞了工农群众的民主意识和民主权利等等。
其次,推行“左”倾冒险主义政策。如在《宪法大纲》中规定,“中国苏维埃政权,……走向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采取一切……走向社会主义的经济政策”;“限制资本主义的发展,更使劳苦群众脱离资本主义的剥削”,“打破地主资产阶级经济政策的权利”豎等等;在政权问题上,一切剥削者均无权参加政府,规定一切剥削者都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政治自由也被绝对禁止,这种剥夺中间势力权利的“左”倾错误,不利于争取中间势力,使他们的革命积极性受到很大挫折,阻碍了革命队伍的壮大;在经济上,实行“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土地政策,影响了土地革命的发展;苏区实行的劳动政策片面强调雇农和手工业工人的福利,规定普遍实行8小时工作制,还有名目繁多的公休日,以及过高的工资标准和福利等观点,不但侵犯了中小工商业者的利益,打击了私人企业和合作社事业,也造成了公营企业中工人和干部的对立;在肃反问题上,强制推行错误的肃反政策,导致肃反无限扩大,致使党和红军、苏维埃的许多领导人以及许多干部、战士被冤枉收监,甚至被错误杀害,根据地大大缩小和丧失。
四、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律制度对当代法治建设的借鉴意义
通过解读中华苏维埃的法律制度,可以深切感受其中体现的鲜明的阶级性、突出的人权保障性以及深切的人文关怀性,这些法律精神不仅具有历史的意义,对我们当代法治建设也具有一定的现实借鉴意义。
首先,法治建设重在实现各阶层的利益平衡。随着革命的成功,当今社会的主要矛盾由敌我矛盾转化为人民内部矛盾,所谓的人民内部矛盾则体现为人民内部的各阶层利益,所以,如何平衡各阶层之间的利益是今天法治建设的主要课题。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的过程中,“市场经济”这一似乎与社会主义制度水火不相容的生产方式成为了社会主义的经济建设方式,随之而来的是贫富的分化,新的社会矛盾因此产生,如果说苏维埃革命的成功是来源于工农阶层,并且新的政权是以工农的利益为出发点和终极目标的话,当今的实际情况似乎有所背离革命的初衷,对于农民阶层,现在的农民工人权保障问题、留守儿童受教育问题,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在民事赔偿方面的不同计算方式问题等等;对于工人阶层,工资待遇甚至不能满足基本的生活条件,典型表现就是购房能力,目前的房价来说,消费群体绝对不是普通工人阶层能实现的,等等这些都使工农阶层这一群体成为当今社会的弱势群体,如果说苏维埃政权的革命成功来源于工农阶层,如果说维护工农阶层的利益代表了社会的先进性,那么,当今的法治建设,如何实现既要发展经济又要坚持以工农阶层的利益为中心,是现代法治建设需要认真思考的重要课题。
其次,法治建设重在保障人权。中华苏维埃法律精神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保障人权,革命的成功与此不无联系。就当下而言,在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中,有一个重要方面是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建设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緊密相连,只有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为重点,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法治才能真正成为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接受的生活方式。依法治国的发展要更多体现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改善民生上来,才能为人民群众所认同和拥护。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一整套尊重和保障人权、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法治政府、保障公正司法等的法律制度。在这些法律制度中,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法治建设的核心价值,贯穿于法治建设的各个环节,是法治建设的根本目标。
最后,法治建设需要人文关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法律体现了人文关怀的精神。人文关怀可以界定为一种追求人生意义或价值的理性态度,或者说,“人文精神是一种观念体系,也是一种崇高的理念。其要义是:一切以人出发,以人为中心,把人作为观念、行为和制度的主体,人的解放和自由,人的尊严、幸福和全面发展,应当成为个人、群体、社会和政府的终极关怀,……”豏法的人文关怀就是法将人作为自己运作的核心,将人的权利作为自己的出发点和终极目标。中华苏维埃的立法,从总体上鲜明地体现了这样的人文精神。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听到“法律是无情的”,换句话说,法律是理性的产物,而人文关怀,是以人文尺度为标准而对人的生活的关怀,特别是对真实的个人的情感的关怀,似乎法治与人文关怀之间有不可调和的矛盾,事实并非如此,法治的人文关怀实质上是对真实的个人的价值与尊严、人格与精神、生存与生活、现实与理想、命运与前途的真情关切,根本指向的乃是个人的幸福生活。法治作为现实的人对其日常生活世界的秩序追求与制度选择,一旦失去其人文内涵,法治将不可避免地发生异化,从而走向其初衷的反面,成为对抗人、压制人和扼杀与束缚人的单纯暴力机制,而在法治之中输入、渗透人文精神之内涵,则有助于法治精神的社会生成,亦有助于理想的法治人格的确立。
注释:
①张文显.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理论、方法.前沿.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②中共党史教学参考资料: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中国人民大学中共党史系资料室.1980年.第132-135页.
豏袁伟时.人文精神在中国:从根救起.载王晓明编.人文精神寻思录.文汇出版社1996年版.第199页.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法学 人权保障 人文关怀 法律精神
作者简介:陈雪云,赣南师范学院。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016-02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立法指导思想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是西方法学史上的一次革命,它把具有古老历史的法学从唯心主义中解放了出来,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指导下不断丰富和发展起来的法学理论体系。一切符合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的利益,揭示了法律现象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对人们正确地认识法律现象有所帮助,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实践有指导意义和参考价值的法律思想、观点和理论(不管它出自领袖的著述,还是出自普通学者的研究),皆包括在这个博大精深的知识体系之中”。豍中国共产党在建党之初就秉承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哲学基础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其关于法律的起源、本质、科学的权利义务观、法与经济的关系、法与国家的关系以及法的发展规律等理论,对中央苏区的立法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在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指导下,中国共产党人在深刻分析了中国社会的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即存在剥削阶级与被剥削阶级的基础上,认识到中华苏维埃的法律是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其代表的是无产阶级(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无产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内容上,根据当时的物质生活条件,应在保障人权的基础上,赋予苏维埃政权范围内的公民以权力和义务,并对剥削阶级进行专政。随着中华苏维埃政权的建立,在制定的一系列法律中,始终贯穿着马克思主义主义法学观。
列宁是无产阶级革命的导师,在他领导下,俄国经过十月革命,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列宁的法制思想,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观,同时也是将马克思主义法学观具体运用到实际并取得革命成功的第一人。以中央蘇区为基础诞生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开展了中国共产党建党后的第一次法制建设的高潮,而列宁的法制思想原则是居于中央苏区立法的指导地位的。
二、中华苏维埃法共和国的法律体系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广泛开展了立法工作,卓有成效地加强了革命根据地的法制建设,制定了大量的规范性法文件,总共颁布过130余部法律、法规、条例,初步形成了以宪法大纲为核心,包括组织法、选举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教育法、劳动法、婚姻法在内的较为系统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工农民主专政的法律体系,关于国家政权建设的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苏维埃地方政府的暂行组织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选举细则》、《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选举委员会的工作细则》等;关于国家行政管理的有人民委员会训令(第6号)——关于保护妇女权利与建立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中央执行委员会第12号命令——关于战争紧急动员》,以及关于中国工农红军建设、公安管理、民政管理、民族事务管理、文教卫生管理、科技管理的命令、训令、决议、决定、条例、启示等;关于经济建设方面的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关于经济政策的决议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财政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税则》、《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银行暂行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关于工商业投资暂行条例的决议》、《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关于合作社暂行组织条例的决议》、《劳动互助社组织纲要》、《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人民委员会命令(中字第16号)—苏维埃国有工厂管理条例》、《现金出口登记条例》、《国库暂行条例》民政方面有:《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经济政策决议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关于借贷暂行条例的决议》;刑事方面的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中央执行委员会第26号训令—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等;司法制度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处理反革命案件和建立司法机关的暂行程序》、《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军事裁判所暂行组织条例》、《关于组织劳动法庭的命令》、《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等等。
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首先,犯了教条主义的错误。由于缺乏经验,制定法律时脱离了中国实际,体现在制度上表现为从政权体制和性质的规定生搬硬套苏联模式,如苏联宪法规定,苏维埃政权的基本任务是建立城乡无产阶级与贫农的专政,镇压资产阶级,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建设社会主义,照搬苏联宪法,《宪法大纲》也将资产阶级作为镇压的对象,实际上,中国当时的国情是:资产阶级分为两部分,官僚资产阶级是最反动的阶级之一,是革命的对象,需要被打倒的对象,而民族资产阶级和城市小资产阶级,在某种程度上有着和工农群众相同的要求,有着革命的一方面,把剥夺一切资产阶级和富农的权利作为一项原则规定在宪法中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其次在民族问题上,将民族自决权扩大到可以成立独立国家,在国家结构上实行“中国苏维埃联邦”,这有违于中国的历史传统;再如,根据《中央苏维埃组织法》和《地方苏维埃组织法》的规定,中央的权限范围极为广泛,党包办苏维埃工作,苏维埃的工作就是转达党的决定,抹煞了工农群众的民主意识和民主权利等等。
其次,推行“左”倾冒险主义政策。如在《宪法大纲》中规定,“中国苏维埃政权,……走向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采取一切……走向社会主义的经济政策”;“限制资本主义的发展,更使劳苦群众脱离资本主义的剥削”,“打破地主资产阶级经济政策的权利”豎等等;在政权问题上,一切剥削者均无权参加政府,规定一切剥削者都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政治自由也被绝对禁止,这种剥夺中间势力权利的“左”倾错误,不利于争取中间势力,使他们的革命积极性受到很大挫折,阻碍了革命队伍的壮大;在经济上,实行“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土地政策,影响了土地革命的发展;苏区实行的劳动政策片面强调雇农和手工业工人的福利,规定普遍实行8小时工作制,还有名目繁多的公休日,以及过高的工资标准和福利等观点,不但侵犯了中小工商业者的利益,打击了私人企业和合作社事业,也造成了公营企业中工人和干部的对立;在肃反问题上,强制推行错误的肃反政策,导致肃反无限扩大,致使党和红军、苏维埃的许多领导人以及许多干部、战士被冤枉收监,甚至被错误杀害,根据地大大缩小和丧失。
四、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律制度对当代法治建设的借鉴意义
通过解读中华苏维埃的法律制度,可以深切感受其中体现的鲜明的阶级性、突出的人权保障性以及深切的人文关怀性,这些法律精神不仅具有历史的意义,对我们当代法治建设也具有一定的现实借鉴意义。
首先,法治建设重在实现各阶层的利益平衡。随着革命的成功,当今社会的主要矛盾由敌我矛盾转化为人民内部矛盾,所谓的人民内部矛盾则体现为人民内部的各阶层利益,所以,如何平衡各阶层之间的利益是今天法治建设的主要课题。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的过程中,“市场经济”这一似乎与社会主义制度水火不相容的生产方式成为了社会主义的经济建设方式,随之而来的是贫富的分化,新的社会矛盾因此产生,如果说苏维埃革命的成功是来源于工农阶层,并且新的政权是以工农的利益为出发点和终极目标的话,当今的实际情况似乎有所背离革命的初衷,对于农民阶层,现在的农民工人权保障问题、留守儿童受教育问题,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在民事赔偿方面的不同计算方式问题等等;对于工人阶层,工资待遇甚至不能满足基本的生活条件,典型表现就是购房能力,目前的房价来说,消费群体绝对不是普通工人阶层能实现的,等等这些都使工农阶层这一群体成为当今社会的弱势群体,如果说苏维埃政权的革命成功来源于工农阶层,如果说维护工农阶层的利益代表了社会的先进性,那么,当今的法治建设,如何实现既要发展经济又要坚持以工农阶层的利益为中心,是现代法治建设需要认真思考的重要课题。
其次,法治建设重在保障人权。中华苏维埃法律精神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保障人权,革命的成功与此不无联系。就当下而言,在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中,有一个重要方面是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建设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緊密相连,只有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为重点,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法治才能真正成为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接受的生活方式。依法治国的发展要更多体现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改善民生上来,才能为人民群众所认同和拥护。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一整套尊重和保障人权、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法治政府、保障公正司法等的法律制度。在这些法律制度中,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法治建设的核心价值,贯穿于法治建设的各个环节,是法治建设的根本目标。
最后,法治建设需要人文关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法律体现了人文关怀的精神。人文关怀可以界定为一种追求人生意义或价值的理性态度,或者说,“人文精神是一种观念体系,也是一种崇高的理念。其要义是:一切以人出发,以人为中心,把人作为观念、行为和制度的主体,人的解放和自由,人的尊严、幸福和全面发展,应当成为个人、群体、社会和政府的终极关怀,……”豏法的人文关怀就是法将人作为自己运作的核心,将人的权利作为自己的出发点和终极目标。中华苏维埃的立法,从总体上鲜明地体现了这样的人文精神。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听到“法律是无情的”,换句话说,法律是理性的产物,而人文关怀,是以人文尺度为标准而对人的生活的关怀,特别是对真实的个人的情感的关怀,似乎法治与人文关怀之间有不可调和的矛盾,事实并非如此,法治的人文关怀实质上是对真实的个人的价值与尊严、人格与精神、生存与生活、现实与理想、命运与前途的真情关切,根本指向的乃是个人的幸福生活。法治作为现实的人对其日常生活世界的秩序追求与制度选择,一旦失去其人文内涵,法治将不可避免地发生异化,从而走向其初衷的反面,成为对抗人、压制人和扼杀与束缚人的单纯暴力机制,而在法治之中输入、渗透人文精神之内涵,则有助于法治精神的社会生成,亦有助于理想的法治人格的确立。
注释:
①张文显.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理论、方法.前沿.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②中共党史教学参考资料: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中国人民大学中共党史系资料室.1980年.第132-135页.
豏袁伟时.人文精神在中国:从根救起.载王晓明编.人文精神寻思录.文汇出版社1996年版.第19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