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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应接受这一命题:财产法是一个开放的权利体系。'~①民法典物权编作为财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亦应保持权利体系的开放性。法律的真实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它所调整的社会现实。~②因此,在团体主义越为发展主流的背景下,传统物权法对周延地调整现代财产权利的法律关系已出现乏力之困境,正值编纂契机的民法典物权编,宜当与时俱进地重视并贯彻团体法思维,满足当下社会对财产权利的权益予以高效率地创造和利用的期待与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