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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解释合理期限时,应当综合考虑CISG第七条规定的解释原则、其他相关条款与第三十九条的关系以及合理期限的立法变迁,以确保解释的准确。对三大法系关于不符通知的实践所进行的比较、分析反映出CISG第三十九条灵活规定的必要性,同时解释合理期限应按照前述的方式进行。中国《合同法》基本吸收了CISG的相关规定,但细节方面仍有待完善。中国法院解释合理期限时应兼顾个案的差异和共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