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大工作与政治文明建设大家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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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卢鸿福:慎将罢免改辞职   湖南省娄底市人大常委会卢鸿福撰文说,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见到这样的新闻报道,某某人大代表因涉嫌违法犯罪,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接受其辞去代表职务。代表涉嫌犯罪,意味着不能再履行代表职责,常委会接受代表辞职,也意味着代表资格的终止,代表的法定保护措施得以解除,司法机关可以随时对代表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常委会以接受辞职的方式来终止代表资格,似乎并无不妥,但是,从法律的公正以及法律原意来看,对涉嫌犯罪的代表采取请辞的方式有待商榷。代表法规定了终止代表资格的七种情形,其中包括代表请示辞去代表职务的。因此,不管是涉嫌违法犯罪,还是其他什么原因,自己请求辞去代表职务的,都是合法的。但是,常识告诉我们,代表一旦涉嫌违法犯罪,八九不离十,有关部门已基本坐实其犯罪事实,不然有关组织也绝不会采取措施。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或因顾及代表的面子,或因罢免程序复杂、组织难度大等原因,而采取请辞方式来终止代表资格,这种做法显然并不妥当。事实上,法律对此有明确的救济渠道,即依法进行罢免。尽管辞职和罢免都是对代表资格的终止,但意义却大相径庭。辞职是法律赋予代表的权利,体现的是代表个人主观意愿,自愿和主动是其本质特征。而罢免则是宪法和法律赋予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权力,是宪法和法律专门设置的惩罚性措施,体现选民和原选举单位而非代表本人的意愿。一些地方将具有惩戒意义的罢免改成中性意义的辞职,既违背了法律原意,削弱了法律的严肃性,又弱化了宪法和法律赋予选民与原选举单位的监督权力,有损于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与尊严。因此,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代表资格的终止,务必审慎对待。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深刻领会罢免的制度意义、准确把握法律原意,做到该罢免的坚决罢免,该接受辞职的接受辞职,切不可把罢免改为请示辞职;要尊重民意,敬畏权力,摒弃面子观念,维护法律尊严,不能顾了熟人的面子,却输了法律的里子。要进一步探索和完善代表退出机制,厘清法律关系,明确哪些情形必须依法行使罢免权,哪些情形可以接受代表辞职,增强工作的可操作性,更准确地运用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
  钱振华:锤炼践行“四力” 讲好“人大故事”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强调:“要不断掌握新知识、熟悉新领域、开拓新视野,增强本领能力,加强调查研究,不断增强脚力、眼力、脑力、笔力,努力打造一支政治过硬、本领高强、求实创新、能打胜仗的宣传思想工作队伍。”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人大钱振华撰文说,这既是对宣传思想战线的殷切希望,也很贴合人大工作的实际。各级人大代表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体,其履职离不开视察调查、执法检查等工作,这就要求人大代表必须打牢“四力”根基,成为“四力”的践行者,才能更好地担负起传递民声、表达民意和汇集民智的重任,达到人人参与讲好“人大故事”的目的。新时代开启新征程,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考验着各级人大代表的智慧,准确把握人民群众的新需求,聚焦人民美好生活的新向往,是代表履职的重中之重。可以说,新时代各项改革任务纷繁复杂、任重道远,人大代表仅凭个人微薄之力,其能量是有限的,然而在锤炼践行“四力”中可以突破现实困境,依靠宣传和舆论的力量助推改革发展,努力改变更多的人和事,改善这个社会或是一个领域。一是提升非凡的“脚力”。“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代表履职的富矿在基层,唯有用脚丈量大地,才能更好地执行代表职务。这对人大代表而言,就是要深入矛盾的关键点,在锤炼“脚力”上下功夫,才能更加“给力”人大工作。俗话说,“生命在于运动,代表在于活动。”非凡的“脚力”是开展视察调查、执法检查等工作的前提,只有始终做到腿脚勤快,才能经常扑下身子,深入基层,融入群众,认真调查了解人民群众的所思、所盼、所急,才能听到真话实话。如果腿脚懒惰,沉不到一线,走不到群众中,就会让代表履职成为一种司空见惯的“仪式”,成为一种自娱自乐的“表演”,导致人大工作“打滑”“空转”。二是具备超前的“眼力”。“风物长宜放眼量,不畏浮云遮望眼。”作为人大代表既要埋头赶路,也要抬头看天,不仅要有“专家”的特质,更要有“通才”的素养,提升“眼观六路、耳听八方”的能力,才能找到履职的最佳坐标。查、看是视察调查、执法检查之关键,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要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拿着“望远镜”看全局,善用“显微镜”看选区,既看政府所为,也看人民所盼,开展好视察、检查、调查等活动。要对照中央要求和群众期盼,看出问题、找到差距,真“视”真“察”,既“监”又“督”,在“照镜子”中一一发现问题,并一“督”到底,切实推动“一府一委两院”工作改进。三是开拓全面的“脑力”。学习、求知是一个洞察规律、知行合一的过程,正如绣女既能“脑”中有图,又能“景”随手出。锤炼“脑力”,就要像绣女那样,既要手巧更要心灵。可以说,做好人大工作,功夫在人大之外。人大监督政府工作,政府有多少部门领域,人大的监督视角就会涉及多少职能部门和业务领域,人大代表就会接触到这些问题和知识。这就要求人大代表必须成为一名“多面手”和“百事通”,了解本级党委、政府和人大的职责各是什么,有哪些需要协调的事务等等,心中随时要有一张清晰的“运行图”,把学习贯穿于代表履职全过程,以学习带动依法履职,以履职促进全面学习。四是练就朴实的“笔力”。“四力”最后落脚还是“笔力”。作为人大代表,要想锤炼“笔力”,就需要练就写作的“几把刷子”。这就要求人大代表既要转变作风,更要改变文风,善于用好“笔杆子”来服务群众、宣传群众、引领群众,为人民群众朴实的梦想“鼓”与“呼”。要重点关注基层一线的工人、农民,让他们更好地表达“民声”,向上提交“带热气”“带露珠”的议案建议。要善于从人大各项活动、工作评议中发现人民群众关注的典型问题,使代表履职与人民群众利益相结合。要学会运用群众语言建言献策,多用老百姓喜闻乐见的语言风格传递信息、表述事实,增强语言的亲和力、文字的感染力。
  乔新生:中国有必要编纂六法全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撰文说,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一系列修改法律的决定,对产品质量法、义务教育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预算法、食品安全法、社会保险法、电力法、高等教育法、港口法、企业所得税法、公务员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作出修改。之所以如此大规模修改我国现行的法律,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基本完成,为了与新的国家机构相适应,必须对我国现行法律中有关国家机构名称作出必要的调整,以符合我国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实际情况。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已经进入新的阶段,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必须对新的生产关系作出法律上的调整。譬如,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发生新的变化,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基础之上,增加规定了土地经营权内容,为了确保土地经营权得以贯彻落实,有必要修改我国土地承包法,使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实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然而,法律修改不可避免地会导致我国新旧法律并存现象出现。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公民有可能会因为不了解我国法律最新变化情况,不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修改具体内容,在法律检索中仍然采用修改之前的法律,这就为我国依法治国增加了不必要的成本,为公民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增加了不必要的麻烦。解决我国法律修改之后出现的混乱问题,最有效的解决方案是,由全国普法机关编制统一的法律文本,免费或者以成本价发行,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宣传普及我国最新的法律制度,也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在法律实施中出现不必要的混乱。当年日本借鉴法国等大陆法国家的立法经验,将法国等国家的法律文件编纂成册,形成所謂的“六法全书”。我国历史上曾经借用这种法律汇编模式,出版发行我国的“六法全书”。事实证明,这样的法规汇编有利于宣传国家的法律,有利于普及法律知识,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有利于减少法律实施的成本。如果国家法律普及宣传机关将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修改之后的法律汇编在一起并且以成本价出版发行,那么,有可能会使我国法制面貌为之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公民再也不需要通过互联网络搜索现行法律文件,互联网络新旧法律杂陈,法律适用驳杂现象就会彻底改变。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出版发行我国最新的法律汇编,尽可能压缩出版成本,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需要。法律汇编不是立法活动,法律汇编是把全国人大常委会编纂的法律分门别类加以整理出版,不涉及立法的问题,因此简便易行。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定期发布最新的法律汇编,那么,不仅可以减少不必要的法律适用混乱,而且可以节约大量的成本。党和国家机关不需要另外发布本行业或者本部门法律文件汇编,国务院也没有必要出版有关法律文件文字刊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除了颁布司法解释之外,也没有必要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公开出版发行的法律文件重新出版。可以这样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权威的法律汇编,系统介绍我国最新的法律文件,不仅可以充分发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立法机关的权威作用,防止在法律实施中出现混乱,而且可以大量节约社会资源,防止出现法律文件重复出版浪费现象。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是历史的必然。随着我国国家治理水平不断提高,党和国家机构还会发生变化。这就要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国家现行的法律,修改我国现行法律中与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不相适应的内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定期出版发行法律汇编,一方面可以充分体现我国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成果,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出现不必要的执法混乱,让那些已经不复存在的行政机关仍然成为法律所规定的执法机关,让那些已经在现实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国家机关真正履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一些学者认为,在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过程中应当坚持法律先行,应当是先修改法律,然后再进行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从全面依法治国方略来看,这种思路是正确的。但是,正如人们所知道的那样,由于我国改革开放是“摸着石头过河”,许多重大改革时不我待,如果等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全面修改法律之后,再推进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那么,有可能会影响全面深化改革的大局。因此,由党中央提出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方案,提交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并在此基础上修改涉及国家党和机构的法律文件,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必由之路。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文件中涉及国家机关众多,因此,行政执法机关改革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国家现行的法律与国家机构改革发生矛盾最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及时修改我国现行法律,调整国家现行法律文件中执法机关的名称,对于加快我国行政机构改革、实现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总而言之,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是我国国家治理能力提高的必然要求,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之后,立法机关应当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实际情况,尽快修改我国现行法律文件,以便与我国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相适应,防止法律规定的执法机关与现实中的执法机关不相匹配,防止我国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成果无法在法律文件中体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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