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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行为效力的先定性、程序运行的连锁效应、程序选择的单一性特质决定了对无效刑事诉讼行为进行程序性处置的必要性。但是没有必要对所有的不规范甚至是违法刑事诉讼行为都进行程序性制裁。对无效刑事诉讼行为进行程序性处置时应当遵循区别对待、比例、兼顾公平与效率等原则。无效刑事诉讼行为的动态性、诉讼程序发展的非确定性决定了相应的程序性处置的多元化、层次化、系统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