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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假释罪犯即为犯罪者,对其人身危险性的评估即是对其再犯可能性的评估。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假释罪犯人身危险性评估机制可以综合的对假释罪犯进行科学的估测,从而使那些符合假释条件,不会对社会产生威胁的犯罪分子能够尽早获得的重新投入社会的机会。该机制包括罪前人生、人身危险性评估、罪后表现等方面。
关键词:假释;人身危险性;机制;估计
风险社会下,刑法逐渐演变为社会风险的防范者,成为国家用以控制风险的工具。《刑法修正案(八)》中缓刑、假释制度适用条件的“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作为适用缓刑、假释的核心要件,体现了对再犯可能性的预测,但是由于该条规定依然遵循了1979年刑法中“宜粗不宜细”的原则,以至于在实践中法官没有一个具体的、科学合理的标准来判断是否存在再犯危险,在适用缓刑或假释时可能产生主观臆断,而导致司法裁判的不公,损害法院裁判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在理论界,对于该问题的讨论较少,大多数学者的关注点在于对人身危险性的研究上,而对于再犯危险的评估问题鲜有直接涉及。
一、风险社会理论
“风险社会”是20世纪末由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在对工业社会反思基础上提出的一个全新的社会理念。在乌尔里希·贝克看来,风险是永恒存在的,他指出:“风险至少是伴随着工业社会的产生而产生的,甚至有可能早在人类社会自身刚刚诞生时就已经出现了。所有的有主体意识的生命都能够意识到死亡的危险。人类历史上各个时期的各种社会形态从一定意义上说都是一种风险社会。”正如乌尔里希·贝克所说,风险既不是毁灭也不是安全,而是真实的虚拟,风险是安全和毁灭之间的一个特定的中间状态,是有威胁的未来。在这个阶段,它表现为可能性,当这种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时就构成危机事件。
风险社会理论的提出,对于政府应急管理来说也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有助于增强人们的危机意识。风险社会理论启示我们,我们已处在一个全球风险社会之中,风险本身不是危险或灾难,但风险会演变为造成损失、亏损和伤害的危机事件。因此,我们必须树立风险意识、危机意识,这是做好政府应急管理工作的前提。
第二,风险中有些是可以预测的、计量的,有些是不可预测的。对于政府应急管理来说,可以预测的风险要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加强监测,在风险变成现实之前就能识别它,并通过提前采取措施将之消灭在萌芽状态;而对于那些不可预测的风险,对政府应急管理来说,明白其客观存在,并通过平时加强应对风险的各种准备工作,有备才能无患。
第三,从风险社会理论中可以看出,风险的产生原因之一是决策,即由于决策不当(失误)而造成了风险的产生。因此,在政府应急管理过程中,要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二、假释罪犯的人身危险性评估机制
(一)人身危险性评估机制
目前学界对人身危险性有三种学说,即狭义说、广义说和结合说。其中结合说被大多数学者所认可和接受,该学说认为,人身危险性是由行为人特定人格决定的犯罪可能性或再犯可能性,是特定人格事实和规范评价的统一。而人身危险性评估机制是一个综合的评估制度。简单来说,它是以评估罪犯犯罪人格为基地的,通过心理学、社会学等其他学科知识,从罪犯行为、人身危险、罪前和罪后的表现情况等事实中量化的考察,判断分析出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从而评估其是否可以假释的制度。
(二)国外的做法
在国外,因为较广泛的实现非监禁刑,所以对人身危险性及认识危险性评估也相对成熟。在美国,早在1928年美国芝加哥大学的伯吉斯(Burgess.E.W.)通过大量的跟踪观察实验归纳总结出了从新犯罪人的15点特点,采用计点加分的方法编写了世界上第一张犯罪预测表。“美国威斯康星危险评价工具”是西方国家目前比较有影响的危险性评估工具。这份量表于1979年编制,量表包括11个方面的问题,每个问题有3种答案,不同答案有不同的得分,最后根据总分来划分罪犯的危险性。
(三)假释罪犯的人身危险性评估机制构建
笔者参考国外经验及我国实际情况设计了一套假释罪犯的人身危险性评估机制。该机制包括罪前人生、人身危险性评估、罪后表现等方面。总评分为100分,其中罪前人生占25分,人身危险性评估占55分、罪后表现占20分。每部分由几张量化表构成,按分值统计,最后得出评定。具体而言:
1.罪前人生
人们常说,日常生活是本性的自然流露,对于罪犯亦是如此。了解和评估罪犯犯罪前的生活可以清晰地描绘出指罪犯的反社会性格的形成和发展。我们可以通过调查罪犯的成长经历来评估其犯罪人格。主要包括犯罪前的婚姻家庭情况、生活经济状况、个人经历情况、社交交友情况、前科状况等。量化表如下:
2.人身危险性评估
这是整个假释罪犯的人身危险性评估机制的评估核心。笔者认为应当着眼于罪犯个体的角度,深入剖析个体犯罪的个个方面充分利用犯罪行为学、犯罪心理学及各类测试表格和方法,对其人身危险性及再犯可能性进行评估,从而客观的了解其个体状况。该方面的评估主要包括:犯罪行为、生理状况、心理状况等三个方面。
(1)犯罪行为(20分),分为犯罪情况(15分)、余罪情况(5分)。犯罪情况包括犯罪事实(6分),即犯罪是突发性还是预谋性?是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犯罪次数等;犯罪原因(3分),即犯罪手段是否残忍;初犯或累犯(3分),即犯罪情节是否恶劣;犯罪危害(3分),即犯罪产生的影响大小。
余罪情况是指是否有重大犯罪嫌疑、是否存在“三假”情况。
(2)心理状况(5分),分为年龄(1分)、性别(1分)、异常生理因素(2分)。年龄主要关注罪犯处于哪个年龄阶段、是否成年。性别主要关注不同性别对犯罪种类和手段的影响。异常生理因素是指是否有遗传学、精神病学和生理学异常情况,关注的是异常生理因素对犯罪的影响。
(3)心理状况(30分),分为人格心理(10分)、认知心理(5分)、情绪心理(5分)、应激心理(4分)、人际关系(2分)、自控力(4分)等。
人格心理包括人格障碍测量(4分)、气质类型测量(3分)、社会人格测量(3分)、社会人格测量(3分)等,通过运用多相人格调查表、艾森克人格问卷对暴力攻击性倾向、危险性倾进行人格评估。
认知心理包括认知能力(2分)、认知客观程度(3分)。前者通过智力量表测试,后者主要关注罪犯对认知是是否客观,是否偏激。
情绪心理包括反社会情绪(2分),即对社会现象、制度的态度与认识;不良情绪(3分),即焦虑感、孤独感、抑郁感等不良情绪,通过运用焦虑测量表、抑郁感测量问卷、孤独感测量表等工具,了解罪犯的不良情绪状况及心理状况。
应激心理是指罪犯对待应激事件的状态,主要关注其应对态度是否积极努力。
人际关系包括人际关系状况(1分)、相处能力(1分),是评价罪犯人际关系好坏、处理矛盾冲突能力及能否容易沟通协调能力,关注其人际交往对犯罪产生、发展的相互作用。
自控力包括对自控的认识(2分),即是否能冷静控制言行;自控力程度(2分),即调节、抑制情绪能力强弱。
3.罪后表现
罪犯在犯罪后及服刑中的表现,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罪犯的改造程度及内在状态。罪后表现好则说明改造程度好,其人身危险性低,再犯可能性小,反之亦然。因此很有必要对罪犯的罪后表现情况进行考察,包括主观认识、服刑情况等方面。量化表如下:
(四)评估结果的应用
可以看出总评分为100的危险度最大,0为无危险性。总评分在20分以下的,属于较稳性的罪犯。总评分在20分到25分之间的,表明仅有少量危险性,这部分罪犯只需一般控制。总评分介于25分至75分之间,说明有一定的危险性,需加强监管。总评分超过75分,意味着具有高度危险,这部分罪犯需要重点加以控制。故笔者认为,假释罪犯的人身危险性评估机制实际操作中,总评分在75分以下的均可考虑适用假释。
关键词:假释;人身危险性;机制;估计
风险社会下,刑法逐渐演变为社会风险的防范者,成为国家用以控制风险的工具。《刑法修正案(八)》中缓刑、假释制度适用条件的“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作为适用缓刑、假释的核心要件,体现了对再犯可能性的预测,但是由于该条规定依然遵循了1979年刑法中“宜粗不宜细”的原则,以至于在实践中法官没有一个具体的、科学合理的标准来判断是否存在再犯危险,在适用缓刑或假释时可能产生主观臆断,而导致司法裁判的不公,损害法院裁判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在理论界,对于该问题的讨论较少,大多数学者的关注点在于对人身危险性的研究上,而对于再犯危险的评估问题鲜有直接涉及。
一、风险社会理论
“风险社会”是20世纪末由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在对工业社会反思基础上提出的一个全新的社会理念。在乌尔里希·贝克看来,风险是永恒存在的,他指出:“风险至少是伴随着工业社会的产生而产生的,甚至有可能早在人类社会自身刚刚诞生时就已经出现了。所有的有主体意识的生命都能够意识到死亡的危险。人类历史上各个时期的各种社会形态从一定意义上说都是一种风险社会。”正如乌尔里希·贝克所说,风险既不是毁灭也不是安全,而是真实的虚拟,风险是安全和毁灭之间的一个特定的中间状态,是有威胁的未来。在这个阶段,它表现为可能性,当这种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时就构成危机事件。
风险社会理论的提出,对于政府应急管理来说也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有助于增强人们的危机意识。风险社会理论启示我们,我们已处在一个全球风险社会之中,风险本身不是危险或灾难,但风险会演变为造成损失、亏损和伤害的危机事件。因此,我们必须树立风险意识、危机意识,这是做好政府应急管理工作的前提。
第二,风险中有些是可以预测的、计量的,有些是不可预测的。对于政府应急管理来说,可以预测的风险要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加强监测,在风险变成现实之前就能识别它,并通过提前采取措施将之消灭在萌芽状态;而对于那些不可预测的风险,对政府应急管理来说,明白其客观存在,并通过平时加强应对风险的各种准备工作,有备才能无患。
第三,从风险社会理论中可以看出,风险的产生原因之一是决策,即由于决策不当(失误)而造成了风险的产生。因此,在政府应急管理过程中,要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二、假释罪犯的人身危险性评估机制
(一)人身危险性评估机制
目前学界对人身危险性有三种学说,即狭义说、广义说和结合说。其中结合说被大多数学者所认可和接受,该学说认为,人身危险性是由行为人特定人格决定的犯罪可能性或再犯可能性,是特定人格事实和规范评价的统一。而人身危险性评估机制是一个综合的评估制度。简单来说,它是以评估罪犯犯罪人格为基地的,通过心理学、社会学等其他学科知识,从罪犯行为、人身危险、罪前和罪后的表现情况等事实中量化的考察,判断分析出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从而评估其是否可以假释的制度。
(二)国外的做法
在国外,因为较广泛的实现非监禁刑,所以对人身危险性及认识危险性评估也相对成熟。在美国,早在1928年美国芝加哥大学的伯吉斯(Burgess.E.W.)通过大量的跟踪观察实验归纳总结出了从新犯罪人的15点特点,采用计点加分的方法编写了世界上第一张犯罪预测表。“美国威斯康星危险评价工具”是西方国家目前比较有影响的危险性评估工具。这份量表于1979年编制,量表包括11个方面的问题,每个问题有3种答案,不同答案有不同的得分,最后根据总分来划分罪犯的危险性。
(三)假释罪犯的人身危险性评估机制构建
笔者参考国外经验及我国实际情况设计了一套假释罪犯的人身危险性评估机制。该机制包括罪前人生、人身危险性评估、罪后表现等方面。总评分为100分,其中罪前人生占25分,人身危险性评估占55分、罪后表现占20分。每部分由几张量化表构成,按分值统计,最后得出评定。具体而言:
1.罪前人生
人们常说,日常生活是本性的自然流露,对于罪犯亦是如此。了解和评估罪犯犯罪前的生活可以清晰地描绘出指罪犯的反社会性格的形成和发展。我们可以通过调查罪犯的成长经历来评估其犯罪人格。主要包括犯罪前的婚姻家庭情况、生活经济状况、个人经历情况、社交交友情况、前科状况等。量化表如下:
2.人身危险性评估
这是整个假释罪犯的人身危险性评估机制的评估核心。笔者认为应当着眼于罪犯个体的角度,深入剖析个体犯罪的个个方面充分利用犯罪行为学、犯罪心理学及各类测试表格和方法,对其人身危险性及再犯可能性进行评估,从而客观的了解其个体状况。该方面的评估主要包括:犯罪行为、生理状况、心理状况等三个方面。
(1)犯罪行为(20分),分为犯罪情况(15分)、余罪情况(5分)。犯罪情况包括犯罪事实(6分),即犯罪是突发性还是预谋性?是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犯罪次数等;犯罪原因(3分),即犯罪手段是否残忍;初犯或累犯(3分),即犯罪情节是否恶劣;犯罪危害(3分),即犯罪产生的影响大小。
余罪情况是指是否有重大犯罪嫌疑、是否存在“三假”情况。
(2)心理状况(5分),分为年龄(1分)、性别(1分)、异常生理因素(2分)。年龄主要关注罪犯处于哪个年龄阶段、是否成年。性别主要关注不同性别对犯罪种类和手段的影响。异常生理因素是指是否有遗传学、精神病学和生理学异常情况,关注的是异常生理因素对犯罪的影响。
(3)心理状况(30分),分为人格心理(10分)、认知心理(5分)、情绪心理(5分)、应激心理(4分)、人际关系(2分)、自控力(4分)等。
人格心理包括人格障碍测量(4分)、气质类型测量(3分)、社会人格测量(3分)、社会人格测量(3分)等,通过运用多相人格调查表、艾森克人格问卷对暴力攻击性倾向、危险性倾进行人格评估。
认知心理包括认知能力(2分)、认知客观程度(3分)。前者通过智力量表测试,后者主要关注罪犯对认知是是否客观,是否偏激。
情绪心理包括反社会情绪(2分),即对社会现象、制度的态度与认识;不良情绪(3分),即焦虑感、孤独感、抑郁感等不良情绪,通过运用焦虑测量表、抑郁感测量问卷、孤独感测量表等工具,了解罪犯的不良情绪状况及心理状况。
应激心理是指罪犯对待应激事件的状态,主要关注其应对态度是否积极努力。
人际关系包括人际关系状况(1分)、相处能力(1分),是评价罪犯人际关系好坏、处理矛盾冲突能力及能否容易沟通协调能力,关注其人际交往对犯罪产生、发展的相互作用。
自控力包括对自控的认识(2分),即是否能冷静控制言行;自控力程度(2分),即调节、抑制情绪能力强弱。
3.罪后表现
罪犯在犯罪后及服刑中的表现,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罪犯的改造程度及内在状态。罪后表现好则说明改造程度好,其人身危险性低,再犯可能性小,反之亦然。因此很有必要对罪犯的罪后表现情况进行考察,包括主观认识、服刑情况等方面。量化表如下:
(四)评估结果的应用
可以看出总评分为100的危险度最大,0为无危险性。总评分在20分以下的,属于较稳性的罪犯。总评分在20分到25分之间的,表明仅有少量危险性,这部分罪犯只需一般控制。总评分介于25分至75分之间,说明有一定的危险性,需加强监管。总评分超过75分,意味着具有高度危险,这部分罪犯需要重点加以控制。故笔者认为,假释罪犯的人身危险性评估机制实际操作中,总评分在75分以下的均可考虑适用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