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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合同经历了一个由重形式到重合意的过程。近代,无论是英美法,还是大陆法,合同均以不要式为原则,书面合同限于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形。计划经济时代的社会主义国家,因把合同视为执行指令性计划的工具,普遍规定了书面合同形式。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必然确立合同自由原则,从而认可当事人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