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治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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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必备要素,法律的基本价值——秩序、人权、正义、效益,是和谐社会形成的必要条件。本文尝试着从探讨构建和谐社会与中国法治互动关系入手,阐述法治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以及利益权衡作用,以期利于实际。
  [关键词] 和谐社会 法治 利益
  
  党的十六大报告初步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把构建和谐社会取得新进步作为“十一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之一。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是胡锦涛同志对和谐社会特征的完整概括和描述。法治既是和谐社会的必备要素,又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形成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法治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基础作用
  
  (一)依法治国方略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依法治国这一理念,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作了很详尽的阐述,其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这一目标,至少需要满足下列五个条件:一是建立健全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二是实现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三是健全民主制度和监督制度;四是提高全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五是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制队伍。根据这些要求,改革开放30年来,我们在立法制度、司法制度、基层民主制度和监督制约制度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并将其成功的经验制度化、法律化。到目前为止,除现行宪法和四个宪法修正案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200多件现行有效的法律,国务院制定了650多件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7500多件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制定了60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现在,我国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各级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执法机构,严格依法行政,行使权力的方式和程序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取得的这些成就,为全面建设和谐社会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法治所维护的正义是实现和谐社会的保障
  在当今世界的法治潮流中,绝大多数学者认为正义同公平、公正、公道等所表達的意思基本相同,都是人类所追求的一种理想状态。在伦理学意义上,正义要求人们各得其所,满足其合理的、公正的需要和要求;在政治经济学上,正义指一种与社会发展的理想相符合、足以保证人们的合理需要和利益的制度,它的实现与否取决于社会制度的正义。“正义只有通过良好的法律才能实现”、“法是善良公正之术”,这些古老的格言和法的定义表明:法与正义是不可分的,法是实现正义的手段,法的价值之一在于实现正义。
  历来有识之士都认为维护公平与正义是和谐社会形成的有力保障。人类社会是一个利益互动的社会,《史记》云:“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同时马克思也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利益使我们人类社会既存在着利益的一致,又处处充满着冲突。之所以存在利益一致,是因为合作可以使所有的人比他们独立活动生活得更好;之所以存在利益冲突,是因为每个人都对自己占有社会合作的成果的份额非常敏感,并且希望自己能得到一个较大的份额。防止利益冲突,实现社会和谐的前提就是使各种政治、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得到合理而平等的分配,它意味着权利的平等、分配的合理、机会的均等和司法的公正。如果有严重的社会不公、明显的两极分化,势必导致不同的社会成员、社会群体和社会阶层之间剧烈的利益矛盾,直至暴力冲突。一旦社会的尖锐利益冲突演化成剧烈的政治冲突,社会和谐就随之失去了制度的保障。所以,没有社会的公平正义,就没有社会的和谐稳定。只有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人们的心情才能舒畅,人际关系才能协调,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才能发挥出来,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才会具备深厚根基。
  毋庸置疑,法治是实现正义的有效方式。社会生活中正义仅仅靠个人的美德不足以维持,必须依靠法治来保障和促进;人们的基本的合理的需要和利益能否得到保证,也取决于法治能否得到运用。正义作为法治的宗旨和目的,其本身就蕴藏于法治的丰富内涵之中,法治只能实现全面正义才能找到其合理的位置。和谐社会的基本形式是人与人的和谐,其核心的问题是要协调好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公平地分配社会权益,使每个人都各得其所,各得其利。当前的诸多不和谐、不稳定现象,其引发的深层次原因实际上都是一种权益的失衡。这种权益失衡的交汇点突出表现在个人、城乡和区域发展差距的不断扩大,各阶层、各群体间权利义务分配的不公正。我们今天所追求的公平正义,主要是妥善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实现这样的目标,需要一套正义的原则来指导社会适当地分配利益和负担。法治在促进和维护社会正义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为把指导分配的正义原则法律化、制度化,并具体化为权利和义务,实现对资源、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进行权威性的、公正的分配;法不仅可以为和平地解决冲突提供规则和程序,而且可以为公正地解决冲突提供规则和程序,最终使我国的社会主义成为资源分配公平、群体利益均衡、人际关系协调的和谐社会。
  
  二、法治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利益权衡作用
  
  现代和谐社会存在复杂的社会分工,有着丰富的人际关系,因此不能仅仅依靠道德伦理来维系人际关系,更需要运用法律规范来组织、调节社会关系和调整人的行为。可以说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公平正义之术,或者说法治对和谐社会中的各种利益冲突起着不可替代的权衡作用。一般说来,构建和谐社会至少需要形成四种健全的社会机制,即利益表达机制、激励动力机制、整合平衡机制和利益救济机制。促使和保障这四种机制正常启动和运行的最明确、最具体的手段就是法律。
  主流法学者认为上述四种社会机制的主要法律形式各不相同。利益表达机制的主要法律形式是宪法及宪法性法律,在当前这个时期,社会各阶层的地位和利益关系都在发生深刻变动,各种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的愿望和要求需要充分表达。为此,要创造条件,开辟和疏通各种渠道反映他们的利益需求,并引导各种利益主体在以理性、合法方式表达利益诉求的基础上解决利益矛盾和冲突。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等政治制度作为利益的表达机制,其健全和完善必须依靠宪法和宪法性法律来规范。因此,体现利益表达机制的法律的最显著特点是充分反映和谐社会之中极其重要的主权在民原则,体现和谐社会中一切公权力应该具有的为民所授、为民所有的品质和精神。激励动力机制的主要法律形式是民法,它保障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要求人们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平等互利原则、等价有偿等原则从事经济社会活动,使得社会全体成员能在平等、有序的竞争环境中充分发挥其聪明才智和创造性,并按照贡献大小公平地参与社会财富的分配。同时,与之相辅相成的机制则是惩治机制,对于一切危害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行为应该予以惩罚,从而使激励动力机制能更持久、更广泛、更正常地运行并发挥作用。体现激励动力机制作用的法律充分地反映了和谐社会公民自治的特点,使社会发展的内在动力和资源无障碍地显现其作用,并使每个人的个体积极性得到淋漓尽致的发挥。整合平衡机制除了宪法作为根本依据之外,最主要的法律形式应当是行政法,因为行政法除了具有监督和制约行政权的作用之外,其最经常、最直接的作用就是加强政府和其他公共权力社会公共生活的管理,合法、合理地调节公民、法人和各种社会组织之间的利益分配和利益矛盾,例如利用税法,调节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贫富差距;利用社会保障法,保护全体社会成员,重点是保护那些需要帮助与救济的困难群体的基本利益。整合平衡机制的法律最鲜明的特征就是必须体现以人为本原则,体现权为民所用的人文情怀和价值,体现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最佳互动与合作关系。利益救济机制是在当公民的和谐关系受到威胁或遭到破坏,公民的合法权益被组织或者其他人侵害之时,启动和运行的。此时,司法机关作为社会正义的保护神应该挺身而出,努力实现社会正义。利益救济机制的法律形式除了各类实体法之外,主要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在内的各类诉讼法。各类诉讼制度都要体现公正和效率原则,使失衡的社会关系迅速得以修复,使失和的人际关系重新达到和谐状态。在现代文明社会,必须树立起司法权威,社会大众不仅在理智层面上认同并接受司法权威,而且在情感层面上尊重并信仰司法权威。在利益救济机制中,公民体会到的不仅是实体公正,而且享受到程序公正。
  
  三、结束语
  
  我们所建设的小康社会的一个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它是一个和谐社会,是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充满活力的社会。因此,需要运用法律规范来组织、调节社会关系和调整人的行为。和谐社会所铺垫着的是一种浓郁的充满民主和科学精神的法治文化,法治对和谐社会的构建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参考文献:
  [1]吴俊杰、张红等编.中国构建和谐社会问题报告:问题·现状·挑战·对策——21世纪中国发展问题报告[M].中国发展出版社出版,2005.
  [2]王岗峰等编.走向和谐社会——马克思主义理论与现实研究[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3]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M].人民出版社,2005.
  [4]卓泽渊.和谐社会与法治建设·法学·卓泽渊网,2005年6月25日.
  责任编辑 马永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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