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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司法官审理诉讼案件以及调解民间纠纷时,并没有十分刻板地适用法律,而是在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内挥洒自如,得心应手。他们绕过法律的明文规定,自由裁断案件的情况非常普遍,尤其是在民事案件中,尽管中国古代基本上不承认判例是国家正式的法律渊源,在立法上也严格限制着司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但他们不简单机械地适用法律,有时甚至完全置实定的法律于不顾,而根据情理、道德、习惯和风俗等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