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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离婚作为一直以来的社会热点问题,学界对于离婚相关制度的研究不乏力作,但针对于我国刚刚出台的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研究还相对空白。并不能很好的解答反对者的疑惑,因此有必要对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立背景、当前现有研究成果及关注点进行综述,以期对其他学者的深入研究提供参考。
关键词:离婚冷静期;民法典;比例原则
一、我国离婚冷静期确立的背景
近些年来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传统婚姻观受到冲击,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发生变化,离婚现象越来越普遍。离婚作为一种解除错误婚姻,重新寻找幸福的方式,是社会良性发展的一种体现,但闪婚闪离现象的大量出现,就是一种不良的社会现象,不但会给个人带来痛苦,也会对未成年子女的成长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基于以上的背景,我国学者提出了“离婚冷静期”并从 2010 年起多地民政局和司法部门对离婚冷静期进行试点,直到 2020 年 5 月 28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 1077 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制度,这是继我国多地民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在实践中对离婚冷静期进行尝试和探索后,首次以国家基本法的形式确立了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该制度的确立, 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无论在专家学者还是普通民众之间都引起了极大的争议。婚姻关系无论是对个人、还是社会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离婚作为一直以来社会热点问题,学界对于离婚相关制度的研究不乏力作,但针对于我国刚刚出台的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研究还相对空白。
二、离婚冷静期制度研究综述
离婚率逐年增高从某种意义上讲,是社会现代化、都市化的伴生现象,由于离婚冷静制度是随着近些年来“闪婚闪离”这一社会现象的频繁发生应运而生的,并没有较长的历史,因此,纵观国内外研究性文献,针对此项制度的研究,寥若晨星。
国内研究文献依据草案提出为时间节点可分为两大部分,主要是包括,草案提出前,学者们对这一理论的设想及可行性分析的研究文献,以及草案提出后学者们对法条的评估的相关文献,其中草案提出后的这部分研究文献又包含了学界对立的两种声音,另外还包含了为数不多的国外研究文献。
1994 年我国民政部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了离婚审查期间这一制度,其立法目的,一是给登记机关充分的时间对申请人进行调查和审查,确认双方离婚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二是使当事人有时间冷静下来思考其婚姻的存废,避免冲动离婚;是有利于基层调解组织进行调节。虽然该规定更多的是注重对离婚理由的审查,但对于当事人也起到了一定的冷静作用,这是离婚冷静期制度在我国的萌芽。2003 年修改的《婚姻登记条例》删除了审批期的条款,使中国事实上成为了离婚最便捷的国家之一,我国离婚率明显上升。2010 年,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尚绍华联合百合网等机构提出《建立离婚冷静期,培养婚姻咨询师》的提案,提案中指出,建议在夫妻提交离婚申请后设置三至六个月的冷静期,让当事夫妻慎重考虑后再批准离婚。随后各地民政部门和司法机关纷纷开始实行“离婚预约期”、离婚冷静期等制度,2018 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首次提出离婚冷静期完整规定,将离婚冷静期区分为情绪约束冷静期和情感修复冷静期,并规定了不同的启动条件、设置期限和适用规则。以上的种种,从萌芽到试验,都为离婚冷静期制度最终在我国的确立打下了基础,并起到了进一步的促进作用。 域外的类似制度对解读、完善我国离婚冷静
期制度也起到了重要的参考作用,《法国民法典》最新修订案中,规定了 15 天的考虑期。此外美国纽约州《家庭关系法》、澳大利亚的《家庭法》、俄罗斯的《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以及韩国 2012 年 6 月 22 日起正式实施的《离婚熟虑制》中, 都可见与我国离婚冷静期相类似的制度,这对本文的研究有着很大的借鉴意义。
尽管近些年来“离婚冷静期”在我国引起热议,但相关文章大多散见于报纸期刊。以离婚冷静制度草案送审稿公布为时间节点,草案公布前,有不少學者就针对离婚冷静期在我国的运用提出过很多设想和建议,陈苇教授在《婚姻家庭继承法学》书中,认为未规定离婚考虑期,不能有效防止轻率离婚现象的发生,建议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给离婚当事人三个月的离婚考虑期,使其慎重可考虑离婚问题。夏吟兰教授在《离婚自由与限制论》书中,也指出我国登记离婚制度应当规定一个月离婚考虑期,梁慧星教授在《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亲属编》一书,提到我国现行登记离婚制度取消了审查期限,婚姻登记机关只能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并且当场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失去了和好的机会,故建议设置一个月的离婚审查期,一方面给予当事人冷静期,在规定的冷静内可以撤回离婚申请,防止当事人草率离婚,另一方面,也给予了当时送人审查的时间,胡志超教授在《中国破裂主义离婚法律本制度》一书中,认为我国登记离婚制度应参照国外立法,规定三个月的冷静期,设立法定调解期或考虑期,帮助双方冷静思考、理智选择,防止一时冲动,后悔终生。张伟教授在其所著的《转型期婚姻家庭法律问题的研究》中也针对现实中离婚登记程序过于简单的问题提出了建议,主张应设定三至六个月的缓冲期;王仁礼法官的《婚姻诉讼前沿理论与审判实务》中也涉及到了离婚等待期的相关问题,以上是为数不多的几本涉及离婚冷静期制度的专著。此外,郭剑平教授在其发表的《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构建的法理学思想》一文中,从法理学的角度,针对我国离婚冷静期的制度构建提出了适用原则、适用标准以及配套设施等方面的建议,认为离婚冷静期制度是在法的理性和伦理的感性面前,搭建了一座法律与人性的桥梁。由此可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草案公布前,学界已有相当一部分学者针对离婚冷静期提出了立法建议,但在时长上存在争议,陈苇教授不认为,一个月的冷静期过短,会导致冷静期形同虚设,建议应设置三个月的冷静期。而其他学者则认为一个月的冷静期更为适宜,冷静期过长将导致矛盾激化。另外对于冷静期的适用也存在不同的观点。梁慧星教授则认为,对于离婚冷静期制度,应当普遍适用于所有登记离婚的夫妻。夏吟兰教授则认为,对于登记离婚的夫妻,应当由婚姻登记机关调解完而后根据具体情况再确认其是否需要适用离婚冷静期。 在民法典草案公布后,学界出现了不同的声音,主要可以区分为两大“阵营”
——支持阵营和反对阵营,杨立新教授在《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规定离婚冷静期的立法评估》一文中认为条文内容基本适当,但还存在需要进一步完善的问题;王歌雅教授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价值阐释与制度修为》一文中也认同了离婚登记制度有效介入的必要性;孙若军教授在《婚姻家庭编:推动婚姻家庭关系更加平等和谐》一文中指出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确立符合“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的指导思想,并进一步指出,在离婚冷静期内需要冷静的不仅只是双方离婚的冲动,还应包括财产分割协议以及子女抚养等问题。在与这些相对的反对阵营中,张力教授在《对离婚冷静期的冷思考》中认为,冷静期的冷静与否是相对的,需要夫妻自己决定,因此很难外部形成用于判断是否冷静的标准时长, 并在文章中对法条的未尽之处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在《经济学视角下的冷静期与离婚自由》一文中,孙昂从经济学视角出发,认为婚姻所带来的好处不足以抵消负向冲击的影响,那么婚姻在经济学上讲就是“无效的”,双方都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即坐实了婚姻的“无效性”,离婚冷静期可能导致更大的社会不稳定和安全隐患,并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了离婚冷静期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这为本文写作提供了不同的切入点。在国外的研究性文献方面,美国的克里斯汀·曼门(Kristin Mammen)在其《离婚风险对妇女劳动力供给和人力资本投资的影响》(Effects of Divorce Risk on Women’s Labor Supply and Human Capital Investment) 一文中考察了美国离婚自由化对同期离婚率上升的影响。英国安东尼·W·丹尼斯和罗伯特·罗森的著作《结婚与离婚的法经济学分析》从成人和孩子的身心健康等私人成本以及低就业率和犯罪等公众成本出发对离婚背后涉及的问题进行分析, 得出离婚成本归根结底都由社会承担,所以必须对离婚进行一定限制的结论。这也在很大程度上拓宽了研究角度和研究视域。
三、结语
本文力求充分挖掘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理论渊源与国内外多方经验,尝试性地对离婚冷静期制度进行解读和探究,对该制度的产生背景和国内研究现状进行梳理,以期能为其他学者针对这一制度开展相关研究提供一定参考价值。
参考文献
[1]黄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20.
[2]巫昌祯,夏吟兰.婚姻家庭法学[M].北京:中國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3]赵雪妤.试论离婚登记中的审查制度[J].决策探索(下半月),2017(04):36-37.
[4]杨立新,蒋晓华.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规定离婚冷静期的立法评估[J].河南社会科学,2019,27(06):35-45.
[5]迪丽达尔·乌斯满江.对构建我国离婚登记中冷静期制度的思考[J].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19,28(05):32-35.
[6]孙毅.离婚冷静期制度的适用与反思[J].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0,27(01):63-68.
[7]李琦.对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实践重难点问题和解决路径的思考[A].上海市法学会.《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0年第9卷 总第33卷)——民法典婚姻家庭妇女权益保护文集[C]:上海市法学会,2020:6.
[8]王蕾.登记离婚冷静期制度问题研究——以民法典第1077条为切入点[J].太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22(01):70-74+80.
基金项目:本文系 2020 年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创新科研项目《论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法律适用》结题成果(项目编号:YJSCX2020-028HLJU)
关键词:离婚冷静期;民法典;比例原则
一、我国离婚冷静期确立的背景
近些年来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传统婚姻观受到冲击,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发生变化,离婚现象越来越普遍。离婚作为一种解除错误婚姻,重新寻找幸福的方式,是社会良性发展的一种体现,但闪婚闪离现象的大量出现,就是一种不良的社会现象,不但会给个人带来痛苦,也会对未成年子女的成长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基于以上的背景,我国学者提出了“离婚冷静期”并从 2010 年起多地民政局和司法部门对离婚冷静期进行试点,直到 2020 年 5 月 28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 1077 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制度,这是继我国多地民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在实践中对离婚冷静期进行尝试和探索后,首次以国家基本法的形式确立了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该制度的确立, 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无论在专家学者还是普通民众之间都引起了极大的争议。婚姻关系无论是对个人、还是社会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离婚作为一直以来社会热点问题,学界对于离婚相关制度的研究不乏力作,但针对于我国刚刚出台的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研究还相对空白。
二、离婚冷静期制度研究综述
离婚率逐年增高从某种意义上讲,是社会现代化、都市化的伴生现象,由于离婚冷静制度是随着近些年来“闪婚闪离”这一社会现象的频繁发生应运而生的,并没有较长的历史,因此,纵观国内外研究性文献,针对此项制度的研究,寥若晨星。
国内研究文献依据草案提出为时间节点可分为两大部分,主要是包括,草案提出前,学者们对这一理论的设想及可行性分析的研究文献,以及草案提出后学者们对法条的评估的相关文献,其中草案提出后的这部分研究文献又包含了学界对立的两种声音,另外还包含了为数不多的国外研究文献。
1994 年我国民政部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了离婚审查期间这一制度,其立法目的,一是给登记机关充分的时间对申请人进行调查和审查,确认双方离婚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二是使当事人有时间冷静下来思考其婚姻的存废,避免冲动离婚;是有利于基层调解组织进行调节。虽然该规定更多的是注重对离婚理由的审查,但对于当事人也起到了一定的冷静作用,这是离婚冷静期制度在我国的萌芽。2003 年修改的《婚姻登记条例》删除了审批期的条款,使中国事实上成为了离婚最便捷的国家之一,我国离婚率明显上升。2010 年,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尚绍华联合百合网等机构提出《建立离婚冷静期,培养婚姻咨询师》的提案,提案中指出,建议在夫妻提交离婚申请后设置三至六个月的冷静期,让当事夫妻慎重考虑后再批准离婚。随后各地民政部门和司法机关纷纷开始实行“离婚预约期”、离婚冷静期等制度,2018 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首次提出离婚冷静期完整规定,将离婚冷静期区分为情绪约束冷静期和情感修复冷静期,并规定了不同的启动条件、设置期限和适用规则。以上的种种,从萌芽到试验,都为离婚冷静期制度最终在我国的确立打下了基础,并起到了进一步的促进作用。 域外的类似制度对解读、完善我国离婚冷静
期制度也起到了重要的参考作用,《法国民法典》最新修订案中,规定了 15 天的考虑期。此外美国纽约州《家庭关系法》、澳大利亚的《家庭法》、俄罗斯的《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以及韩国 2012 年 6 月 22 日起正式实施的《离婚熟虑制》中, 都可见与我国离婚冷静期相类似的制度,这对本文的研究有着很大的借鉴意义。
尽管近些年来“离婚冷静期”在我国引起热议,但相关文章大多散见于报纸期刊。以离婚冷静制度草案送审稿公布为时间节点,草案公布前,有不少學者就针对离婚冷静期在我国的运用提出过很多设想和建议,陈苇教授在《婚姻家庭继承法学》书中,认为未规定离婚考虑期,不能有效防止轻率离婚现象的发生,建议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给离婚当事人三个月的离婚考虑期,使其慎重可考虑离婚问题。夏吟兰教授在《离婚自由与限制论》书中,也指出我国登记离婚制度应当规定一个月离婚考虑期,梁慧星教授在《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亲属编》一书,提到我国现行登记离婚制度取消了审查期限,婚姻登记机关只能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并且当场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失去了和好的机会,故建议设置一个月的离婚审查期,一方面给予当事人冷静期,在规定的冷静内可以撤回离婚申请,防止当事人草率离婚,另一方面,也给予了当时送人审查的时间,胡志超教授在《中国破裂主义离婚法律本制度》一书中,认为我国登记离婚制度应参照国外立法,规定三个月的冷静期,设立法定调解期或考虑期,帮助双方冷静思考、理智选择,防止一时冲动,后悔终生。张伟教授在其所著的《转型期婚姻家庭法律问题的研究》中也针对现实中离婚登记程序过于简单的问题提出了建议,主张应设定三至六个月的缓冲期;王仁礼法官的《婚姻诉讼前沿理论与审判实务》中也涉及到了离婚等待期的相关问题,以上是为数不多的几本涉及离婚冷静期制度的专著。此外,郭剑平教授在其发表的《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构建的法理学思想》一文中,从法理学的角度,针对我国离婚冷静期的制度构建提出了适用原则、适用标准以及配套设施等方面的建议,认为离婚冷静期制度是在法的理性和伦理的感性面前,搭建了一座法律与人性的桥梁。由此可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草案公布前,学界已有相当一部分学者针对离婚冷静期提出了立法建议,但在时长上存在争议,陈苇教授不认为,一个月的冷静期过短,会导致冷静期形同虚设,建议应设置三个月的冷静期。而其他学者则认为一个月的冷静期更为适宜,冷静期过长将导致矛盾激化。另外对于冷静期的适用也存在不同的观点。梁慧星教授则认为,对于离婚冷静期制度,应当普遍适用于所有登记离婚的夫妻。夏吟兰教授则认为,对于登记离婚的夫妻,应当由婚姻登记机关调解完而后根据具体情况再确认其是否需要适用离婚冷静期。 在民法典草案公布后,学界出现了不同的声音,主要可以区分为两大“阵营”
——支持阵营和反对阵营,杨立新教授在《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规定离婚冷静期的立法评估》一文中认为条文内容基本适当,但还存在需要进一步完善的问题;王歌雅教授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价值阐释与制度修为》一文中也认同了离婚登记制度有效介入的必要性;孙若军教授在《婚姻家庭编:推动婚姻家庭关系更加平等和谐》一文中指出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确立符合“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的指导思想,并进一步指出,在离婚冷静期内需要冷静的不仅只是双方离婚的冲动,还应包括财产分割协议以及子女抚养等问题。在与这些相对的反对阵营中,张力教授在《对离婚冷静期的冷思考》中认为,冷静期的冷静与否是相对的,需要夫妻自己决定,因此很难外部形成用于判断是否冷静的标准时长, 并在文章中对法条的未尽之处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在《经济学视角下的冷静期与离婚自由》一文中,孙昂从经济学视角出发,认为婚姻所带来的好处不足以抵消负向冲击的影响,那么婚姻在经济学上讲就是“无效的”,双方都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即坐实了婚姻的“无效性”,离婚冷静期可能导致更大的社会不稳定和安全隐患,并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了离婚冷静期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这为本文写作提供了不同的切入点。在国外的研究性文献方面,美国的克里斯汀·曼门(Kristin Mammen)在其《离婚风险对妇女劳动力供给和人力资本投资的影响》(Effects of Divorce Risk on Women’s Labor Supply and Human Capital Investment) 一文中考察了美国离婚自由化对同期离婚率上升的影响。英国安东尼·W·丹尼斯和罗伯特·罗森的著作《结婚与离婚的法经济学分析》从成人和孩子的身心健康等私人成本以及低就业率和犯罪等公众成本出发对离婚背后涉及的问题进行分析, 得出离婚成本归根结底都由社会承担,所以必须对离婚进行一定限制的结论。这也在很大程度上拓宽了研究角度和研究视域。
三、结语
本文力求充分挖掘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理论渊源与国内外多方经验,尝试性地对离婚冷静期制度进行解读和探究,对该制度的产生背景和国内研究现状进行梳理,以期能为其他学者针对这一制度开展相关研究提供一定参考价值。
参考文献
[1]黄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20.
[2]巫昌祯,夏吟兰.婚姻家庭法学[M].北京:中國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3]赵雪妤.试论离婚登记中的审查制度[J].决策探索(下半月),2017(04):36-37.
[4]杨立新,蒋晓华.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规定离婚冷静期的立法评估[J].河南社会科学,2019,27(06):35-45.
[5]迪丽达尔·乌斯满江.对构建我国离婚登记中冷静期制度的思考[J].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19,28(05):32-35.
[6]孙毅.离婚冷静期制度的适用与反思[J].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0,27(01):63-68.
[7]李琦.对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实践重难点问题和解决路径的思考[A].上海市法学会.《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0年第9卷 总第33卷)——民法典婚姻家庭妇女权益保护文集[C]:上海市法学会,2020:6.
[8]王蕾.登记离婚冷静期制度问题研究——以民法典第1077条为切入点[J].太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22(01):70-74+80.
基金项目:本文系 2020 年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创新科研项目《论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法律适用》结题成果(项目编号:YJSCX2020-028HLJ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