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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3条规定了侦查实验,明确了侦查实验在侦查活动中的地位。该条规定侦查实验需要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进行。问题随之而来,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意识日益增加,加之侦查活动相较于犯罪活动的逆向性,侦查不可能也不必要从起初就有明确的方向。这必然使得侦查活动中的许多行为都带有试验性。但是,133条明确规定了侦查实验的开展需要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侦查中的许多试验性行为全部需要批准方可执行,无疑会降低侦查的效率,贻误侦查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