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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中央提出的基本方略。浙江省立法工作坚持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增强针对性和地方特色,突出促进经济发展、保障民生方面的立法。为了引导浙江省出现的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好的服务农民、发展经济,浙江省在全国首次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立法。通过对此条例的研究,探索其立法的价值,有着深刻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立法;价值探讨。
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早在1996年,浙江省委就作出依法治省的决定;同年11月,省人大常委会作出依法治省的决议。1999年2月27日,省委召开全省依法治省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依法治省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部署和政策措施。2000年1月,省委又作出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省工作的决定。为适应依法治省的需要,浙江省切实加强地方立法工作,突出经济立法重点,抓住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注重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善于总结经验,开拓创新,积极探索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的新路子,努力提高立法质量。《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的出台充分体现了浙江省在地方立法方面的创造性。笔者希望通过对这个个案的研究来探索其立法价值与规律。
一、《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简介
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双层经营体制的确立,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促进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到20世纪90年代末,我国农产品供求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标准化等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竞争已由国内市场转向日趋全球化的国际市场,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之间的矛盾日益加剧。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浙江省农村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出现了以农民为主体、产品为纽带、服务为宗旨、民主决策为原则、农民增收为目标的多种形式的农民自发联合和合作的专业经济组织。蓬勃发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农民带来了实惠,农产品竞争力和农业产业化水平得到提高。但是,农民合作社作为一种自发的制度创新,其在发展过程中也遇到了许多急待立法解决的问题:如我国尚无全国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条例,对农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不清,所以导致合作社登记管理情况非常混乱,在工商登记、税收减免、银行信贷等方面无法获得与其他经济法人实体一致的待遇,合作社无法做大做强。另外,由于缺乏统一的制度规范引导,合作社内部运作机制和各种利益组合形式纷繁复杂,社员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民主管理淡薄等这些问题导致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内部管理上的无序。
为从制度上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及社员的合法权益,浙江省首先从立法着手,优化扶持政策和发展环境。早在2001年,浙江着手合作社立法的前期工作,省委、省政府和大部分市、县(市、区)相继出台了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对合作社发展及时给予肯定和指导。浙江省农业厅积极总结经验,制定了《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形成了一套相对成熟的做法。2003年,浙江便借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试点省的契机,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立法列入2004年省人大一类立法计划;2004年11月率先出台的《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随后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的若干意见》,明确经工商登记的性质为"合作社",把合作社从企业法人中单独列出。与此同时,《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一系列规范化制度纷纷落地,为合作社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在浙江合作社大踏步前进的路上,离不开浙江各级政府的扶持。可以说,浙江政府在合作社的扶持上是下了大力气的。2004年底,《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颁布后,省农业厅就会同工商、财政、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等有关部门制订了税收、用地、用电、用人等一系列配套扶持政策。2006年,浙江省又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社员和非社员生产和加工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允许开具普通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凭普通发票按购入票面金额抵扣13%。同时,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2001年开始至今,安排资金6300万元,共扶持了421个示范性合作社 。
二、价值评说--新时代国内首创农民合作组织立法
我国大陆第一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法规---《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在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获得通过。作为新中国第一部关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专门法规,《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浙江省实际,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在立法初期,人大立法机构考虑到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初级阶段,立法"既不能规定太多太细阻碍其发展,也不能规定太少起不到促进和推动作用,既要考虑与以后国家立法相衔接,又要为社员博弈谈判的契约自由权留有余地" ,因而明确这个条例立法的指导思想是坚持"边发展,边引导,边规范"的原则,共制定二十四条,内容简洁,在法律层面对目前合作社实践中的一些含混不清的问题进行了廓清。如《条例》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和性质上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从事同类或相关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依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照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在设立条件和注册登记方面明确规定,设立合作社,应当有社员7个以上、注册资金5万元以上,明确了合作社的登记机关为工商管理部门;在股本结构方面规定,为防止"一股独大",对单个社员或社员联合认购股金作出了"最多不得超过股金总额的20%"的规定;在表决方式方面,立法既考虑了发起人的组建积极性,又考虑了社员的民主管理权利做到两者的最佳结合。
在《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出台之前,我国一直没有一部关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专门法规,从而无法就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宗旨等给予有关说明,因此,作为新中国第一部关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专门法规具有鲜明的法律导向意义,条例在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浙江省立法者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性质的认识,和对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现状的把握,以及对国际合作社运动规律的理解。突出体现了浙江省地方立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立法为民"的原则,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需要,为推动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法律保障的精神。
《条例》实施一年多的时间里,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进程成效显著。据统计,截至今年 6 月,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 2992 家,比 2005 年年初增长了 67.2%。
三、对国家相关立法的贡献
公开数据显示,我国新型合作经济组织萌芽于20世纪80年代,截至2003年,全国有14万多个合作经济组织,10万个左右的各类协会。但真正紧密型的合作社不到10%,大多是松散型的 。为了加快农村建设,从制度上更好的引导农村合作社的发展,从2004年开始中央开始加快立法的步伐,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提出"鼓励发展各类农产品专业合作组织",2004年11月,浙江省人大通过并出台了国内第一个关于农民合作社的地方性法规---《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条例》,从法律层面上对合作社的法人实体地位予以明确,还增加了相关具体政策、细节操作等内容,在立法名称、社员人数下限、认购股金总额等对于国家相关立法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极大促进了国家层面的立法进度。在浙江省等基层地区率先立法的基础上,200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上明确提出加快农民合作社的立法进程,因而全国人大的立法也加快了步伐,在立法规划中,原属于二类立法计划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其立法计划等级在实际上已经按一类立法计划操作了。
四、结语
地方在不违背国家立法的前提下,针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补充和完善国家立法,所以地方立法具有具体性、实用性、因地制宜性的特征,它能为国家立法的实施创造条件,从而也强化了立法的可操作性,起到将法律原则、法律精神、法律制度与当地社会现实相沟通的作用。只要浙江的地方立法能够继续做到,第一,找准地方性问题,体现地方特色;第二,充分体现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的意志、利益和要求;第三,不与宪法的原则、条文相抵触,不与法律、行政法规的精神、原则相抵触,那么必然会对省内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充分的推动力和必要的保障。
注释:
1、郑盈盈: 《浙江农民专业合作社领跑全国》农民日报 2007年10月12日。
2、 《正确引导规范发展 依法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农村经营管理 2005年1月 第17页。
关键词:《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立法;价值探讨。
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早在1996年,浙江省委就作出依法治省的决定;同年11月,省人大常委会作出依法治省的决议。1999年2月27日,省委召开全省依法治省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依法治省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部署和政策措施。2000年1月,省委又作出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省工作的决定。为适应依法治省的需要,浙江省切实加强地方立法工作,突出经济立法重点,抓住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注重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善于总结经验,开拓创新,积极探索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的新路子,努力提高立法质量。《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的出台充分体现了浙江省在地方立法方面的创造性。笔者希望通过对这个个案的研究来探索其立法价值与规律。
一、《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简介
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双层经营体制的确立,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促进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到20世纪90年代末,我国农产品供求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标准化等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竞争已由国内市场转向日趋全球化的国际市场,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之间的矛盾日益加剧。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浙江省农村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出现了以农民为主体、产品为纽带、服务为宗旨、民主决策为原则、农民增收为目标的多种形式的农民自发联合和合作的专业经济组织。蓬勃发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农民带来了实惠,农产品竞争力和农业产业化水平得到提高。但是,农民合作社作为一种自发的制度创新,其在发展过程中也遇到了许多急待立法解决的问题:如我国尚无全国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条例,对农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不清,所以导致合作社登记管理情况非常混乱,在工商登记、税收减免、银行信贷等方面无法获得与其他经济法人实体一致的待遇,合作社无法做大做强。另外,由于缺乏统一的制度规范引导,合作社内部运作机制和各种利益组合形式纷繁复杂,社员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民主管理淡薄等这些问题导致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内部管理上的无序。
为从制度上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及社员的合法权益,浙江省首先从立法着手,优化扶持政策和发展环境。早在2001年,浙江着手合作社立法的前期工作,省委、省政府和大部分市、县(市、区)相继出台了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对合作社发展及时给予肯定和指导。浙江省农业厅积极总结经验,制定了《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形成了一套相对成熟的做法。2003年,浙江便借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试点省的契机,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立法列入2004年省人大一类立法计划;2004年11月率先出台的《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随后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的若干意见》,明确经工商登记的性质为"合作社",把合作社从企业法人中单独列出。与此同时,《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一系列规范化制度纷纷落地,为合作社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在浙江合作社大踏步前进的路上,离不开浙江各级政府的扶持。可以说,浙江政府在合作社的扶持上是下了大力气的。2004年底,《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颁布后,省农业厅就会同工商、财政、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等有关部门制订了税收、用地、用电、用人等一系列配套扶持政策。2006年,浙江省又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社员和非社员生产和加工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允许开具普通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凭普通发票按购入票面金额抵扣13%。同时,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2001年开始至今,安排资金6300万元,共扶持了421个示范性合作社 。
二、价值评说--新时代国内首创农民合作组织立法
我国大陆第一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法规---《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在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获得通过。作为新中国第一部关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专门法规,《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浙江省实际,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在立法初期,人大立法机构考虑到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初级阶段,立法"既不能规定太多太细阻碍其发展,也不能规定太少起不到促进和推动作用,既要考虑与以后国家立法相衔接,又要为社员博弈谈判的契约自由权留有余地" ,因而明确这个条例立法的指导思想是坚持"边发展,边引导,边规范"的原则,共制定二十四条,内容简洁,在法律层面对目前合作社实践中的一些含混不清的问题进行了廓清。如《条例》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和性质上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从事同类或相关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依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照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在设立条件和注册登记方面明确规定,设立合作社,应当有社员7个以上、注册资金5万元以上,明确了合作社的登记机关为工商管理部门;在股本结构方面规定,为防止"一股独大",对单个社员或社员联合认购股金作出了"最多不得超过股金总额的20%"的规定;在表决方式方面,立法既考虑了发起人的组建积极性,又考虑了社员的民主管理权利做到两者的最佳结合。
在《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出台之前,我国一直没有一部关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专门法规,从而无法就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宗旨等给予有关说明,因此,作为新中国第一部关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专门法规具有鲜明的法律导向意义,条例在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浙江省立法者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性质的认识,和对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现状的把握,以及对国际合作社运动规律的理解。突出体现了浙江省地方立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立法为民"的原则,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需要,为推动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法律保障的精神。
《条例》实施一年多的时间里,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进程成效显著。据统计,截至今年 6 月,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 2992 家,比 2005 年年初增长了 67.2%。
三、对国家相关立法的贡献
公开数据显示,我国新型合作经济组织萌芽于20世纪80年代,截至2003年,全国有14万多个合作经济组织,10万个左右的各类协会。但真正紧密型的合作社不到10%,大多是松散型的 。为了加快农村建设,从制度上更好的引导农村合作社的发展,从2004年开始中央开始加快立法的步伐,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提出"鼓励发展各类农产品专业合作组织",2004年11月,浙江省人大通过并出台了国内第一个关于农民合作社的地方性法规---《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条例》,从法律层面上对合作社的法人实体地位予以明确,还增加了相关具体政策、细节操作等内容,在立法名称、社员人数下限、认购股金总额等对于国家相关立法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极大促进了国家层面的立法进度。在浙江省等基层地区率先立法的基础上,200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上明确提出加快农民合作社的立法进程,因而全国人大的立法也加快了步伐,在立法规划中,原属于二类立法计划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其立法计划等级在实际上已经按一类立法计划操作了。
四、结语
地方在不违背国家立法的前提下,针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补充和完善国家立法,所以地方立法具有具体性、实用性、因地制宜性的特征,它能为国家立法的实施创造条件,从而也强化了立法的可操作性,起到将法律原则、法律精神、法律制度与当地社会现实相沟通的作用。只要浙江的地方立法能够继续做到,第一,找准地方性问题,体现地方特色;第二,充分体现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的意志、利益和要求;第三,不与宪法的原则、条文相抵触,不与法律、行政法规的精神、原则相抵触,那么必然会对省内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充分的推动力和必要的保障。
注释:
1、郑盈盈: 《浙江农民专业合作社领跑全国》农民日报 2007年10月12日。
2、 《正确引导规范发展 依法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农村经营管理 2005年1月 第1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