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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准金融机构”在各地迅速发展,有效拓宽了地方融资渠道,为地方经济金融发展提供了有益的补充。本文以海南省为例,对海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等准金融机构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调研分析,提出了规范准金融机构发展的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准金融机构 发展状况 风险防范
一、准金融机构的界定及特征
目前,法律或政策层面对“准金融机构”尚无明确界定。本文所讲的“准金融机构”界定为:无《金融许可证》,从法律层面不受金融监管当局监管,从事特定金融业务,接受特定监管机构监管的合法企业、机构或组织,如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等[1]。
准金融机构具有以下特征:一是监管体制特殊,没有金融许可证,不受“一行三会”直接监管,而是下放到地方政府监管或缺乏监管。二是从事某种特定的金融业务,是传统金融的有效补充形式。三是这类机构中如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不得以任何形式揽储或变相揽储。
二、海南省准金融机构发展状况
海南省具有上述准金融机构显著特征的,典型的有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及典当行等。从监管归属来看,小额贷款公司由金融办监管,典当行由商务厅监管,担保公司由财政厅监管。
(一)小额贷款公司运行情况
自2009年11月27日海南省政府颁布《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09〕72号)以来,海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迅速。截至2012年6月末,海南省已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共有18家,注册资本19.8亿元,资产总额21.22亿元,负债总额1.67亿元。试点以来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业务发展迅速,贷款稳步增长。截至2012年6月末,海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15.83亿元,比上年末增加3.6亿元,增长29.44%,贷款投放均在省内。1年期以下(含1年)的短期贷款余额占98.58%。贷款对象以中小企业和个人为主,个人贷款余额占58.49%,中小企业贷款余额占38.44%。贷款投放居前的三个行业是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房地产业、农林牧渔业,合计占比58.27%。
(二)典当行运行情况
典当行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与银行贷款相比,典当融资的主要优势是方便快捷,能有效满足企业或个人急需的临时性资金周转等需求。近年来,海南省典当行发展速度较快。截至2012年6月末,海南省共有典当企业118家,实收资本11.1亿元;资产总额12.2亿元,同比增长30.3%;负债总额0.6亿元,同比增长96.5%。典当业务快速增长。2012年上半年,全省典当企业典当总额8亿元,同比增长18.61%。其中,房地产典当总额5.45亿元,同比增长24.39%。截至2012年6月末,典当余额5.74亿元,同比增长26.1%。其中,房地产典当余额3.9亿元,同比增长19.3%,占典当余额的66.3%,占比较高。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运行情况
截至2012年6月末,海南省共有融资性担保公司49家,注册资本23.9亿元。其中:政府完全出资担保公司15家,民间出资担保公司32家,混合出资担保公司2家。2012年上半年,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担保业务794笔,同比增长15.23%;金额16.32亿元,同比增长13.78%。其中:担保个人贷款490笔,金额5.1亿元;担保企业贷款304笔,金额11.21亿元。截至2012年6月末,担保贷款责任余额33.47亿元,担保贷款不良率0.18%。
三、产生的作用及应关注的问题
(一)积极作用
准金融机构若有效监管,规范操作,将会产生较大积极作用。近年来,海南省准金融机构发展迅速,机构数量逐年增加,业务规模不断扩大,逐步覆盖一部分微小企业和农村金融领域,有效地弥补正规金融的不足,扶持地方经济发展。同时,准金融机构为相关的金融服务机构提供了服务收益,在将地下金融引入正轨、降低社会失业率、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都起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二)应关注的问题
1.超范围提供民间融资中介服务。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行等准金融机构主要是民營企业和个人参股,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是其根本目的,在当前法律法规不完善、行业管理不到位的情况下,容易打“擦边球”。以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例,一般情况融资性担保机构被批准的经营范围是: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等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等业务。但个别融资性担保公司未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而是超经营范围通过“担保理财”的名义搭建民间借贷平台,通过户外广告、宣传折页和产品推介会等方式广泛宣传其“理财”业务,为民间融资提供担保,进行贷前调查,公开承诺放款人可获得年息为15%的固定理财收益。
2.风险分担机制不合理。部分准金融机构的正常运作需要与金融机构合作,在取得金融机构授信的同时,要承担100%的责任,对处于成长初期的准金融机构而言,承担风险和责任较大成为制约其发展的因素。以担保公司为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应根据贷款规模和期限承担一定的比例责任。但实际操作中,风险并没有在担保公司和协作银行之间分散,大部分担保公司承担了全部风险。
3.通过准金融机构融资规避政策调控。2010年二季度以来,为抑制国内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趋势,国家加强了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力度,银行机构收紧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贷款。在严厉的房地产调控政策下,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获取资金转向准金融机构,规避房地产政策调控。如截至2012年6月末,个别小额贷款公司投放房地产业贷款余额占贷款总额五成以上。
4.资金费率高。准金融机构在费率执行、费用收取方面没有形成通用的行业标准。实际上,准金融机构的信贷效应是一种放大流动性的行为。在流动性收紧政策下,银行放贷的对象主要为大企业和其他一些优质客户,中小微企业只能寻求准金融机构进行融资,这就为准金融机构提高利率提供了机会,而高利率下的贷款反过来又会影响实体经济,不利于行业的长远发展[2]。以典当行为例,根据《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截至2012年6月末,海南省典当企业典当月综合平均费率29.2‰。除动产质押典当综合费率低于法定综合费率外,房地产抵押典当综合费率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综合费率均高于该类业务法定月综合费率。 5.对正规金融体系的风险传递。《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8号)规定,典当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琼府办〔2012〕98号)规定“对于年度考评结果为优秀或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其融资比例最高可放宽至资本净额的200%。资金来源渠道主要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法人股东定向借款……”。从目前的情况看,准金融机构在银行融资(或担保融资)的规模较小,对银行的风险传递影响较为有限,但未来有增加趋势。随着小额贷款公司的扩张,在资金来源有限的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从正规金融体系融资的需求较为强烈,在银行机构的贷款逐年增加。从担保公司的情况看,资本杠杆率将呈放大趋势,对正规金融体系的风险传递作用将趋明显[3]。
四、建議
(一)完善准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加强风险内控
一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完善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利约束激励机制和制衡机制,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等。二是要建立健全内控机制,防范经营风险,促进稳健经营。三是要建立合理的薪酬激励机制,对高管实行问责制,防止其为追求超额利润而对风险过度承担。四是提高对准金融机构的经理人资质要求,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强化从业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
(二)健全监督管理体制,强化监管
目前对地方准金融机构的监管主要在审批设立和事后风险处置环节上,连续监管力度不够,风险预警系统薄弱,应参照监管金融机构的相关监管标准和国外相关监管经验,推进准金融机构的事前监管和过程监管。准金融机构监管部门要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框架下,规范准金融机构的业务流程、收费范围、收费区间等;对超范围经营、违规乱收费等行为,坚决予以处罚;要监督其贷款投向,禁止向国家宏观调控限制发展的产业或行业发放贷款,禁止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准金融机构监管部门要定期与人民银行、银监部门沟通,实现监管信息共享,充分发挥宏观调控部门和银监部门在金融监管方面的专业技术优势,促进其业务稳健合规发展。
(三)政府扶持,切实解决地方准金融机构发展困难
地方政府应针对准金融机构的成长和发展制定优惠政策,建设宽松的经营环境,建立健全风险补偿机制。准金融机构开展贷款业务(反担保业务)中涉及房产、土地、车辆、林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应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为准金融机构提供方便。同时,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以小额贷款公司为例,建议地方财政设立财政专项基金,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一方面为贷款农户和农业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另一方面为小额贷款公司向商业银行融资用于支持“三农”的资金提供担保。
参考文献
[1]王玉晨.对“准金融机构”在欠发达地区发展中监管问题的调查和思考——以陕西安康为例[J].《西部金融》,2012年(3).
[2]姚军,葛新峰.我国影子银行的发展现状及其对信贷调控政策的影响[J].《金融纵横》,2011年(10).
[3]邵延进.影子银行资金流向图谱及风险——以河北省为例[J].《中国金融》,2011年(18).
作者简介:陈太玉(1982-),女,现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黄辉(1965-),男,高级经济师,现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卓佳(1980-),男,现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
【关键词】准金融机构 发展状况 风险防范
一、准金融机构的界定及特征
目前,法律或政策层面对“准金融机构”尚无明确界定。本文所讲的“准金融机构”界定为:无《金融许可证》,从法律层面不受金融监管当局监管,从事特定金融业务,接受特定监管机构监管的合法企业、机构或组织,如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等[1]。
准金融机构具有以下特征:一是监管体制特殊,没有金融许可证,不受“一行三会”直接监管,而是下放到地方政府监管或缺乏监管。二是从事某种特定的金融业务,是传统金融的有效补充形式。三是这类机构中如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不得以任何形式揽储或变相揽储。
二、海南省准金融机构发展状况
海南省具有上述准金融机构显著特征的,典型的有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及典当行等。从监管归属来看,小额贷款公司由金融办监管,典当行由商务厅监管,担保公司由财政厅监管。
(一)小额贷款公司运行情况
自2009年11月27日海南省政府颁布《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09〕72号)以来,海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迅速。截至2012年6月末,海南省已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共有18家,注册资本19.8亿元,资产总额21.22亿元,负债总额1.67亿元。试点以来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业务发展迅速,贷款稳步增长。截至2012年6月末,海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15.83亿元,比上年末增加3.6亿元,增长29.44%,贷款投放均在省内。1年期以下(含1年)的短期贷款余额占98.58%。贷款对象以中小企业和个人为主,个人贷款余额占58.49%,中小企业贷款余额占38.44%。贷款投放居前的三个行业是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房地产业、农林牧渔业,合计占比58.27%。
(二)典当行运行情况
典当行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与银行贷款相比,典当融资的主要优势是方便快捷,能有效满足企业或个人急需的临时性资金周转等需求。近年来,海南省典当行发展速度较快。截至2012年6月末,海南省共有典当企业118家,实收资本11.1亿元;资产总额12.2亿元,同比增长30.3%;负债总额0.6亿元,同比增长96.5%。典当业务快速增长。2012年上半年,全省典当企业典当总额8亿元,同比增长18.61%。其中,房地产典当总额5.45亿元,同比增长24.39%。截至2012年6月末,典当余额5.74亿元,同比增长26.1%。其中,房地产典当余额3.9亿元,同比增长19.3%,占典当余额的66.3%,占比较高。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运行情况
截至2012年6月末,海南省共有融资性担保公司49家,注册资本23.9亿元。其中:政府完全出资担保公司15家,民间出资担保公司32家,混合出资担保公司2家。2012年上半年,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担保业务794笔,同比增长15.23%;金额16.32亿元,同比增长13.78%。其中:担保个人贷款490笔,金额5.1亿元;担保企业贷款304笔,金额11.21亿元。截至2012年6月末,担保贷款责任余额33.47亿元,担保贷款不良率0.18%。
三、产生的作用及应关注的问题
(一)积极作用
准金融机构若有效监管,规范操作,将会产生较大积极作用。近年来,海南省准金融机构发展迅速,机构数量逐年增加,业务规模不断扩大,逐步覆盖一部分微小企业和农村金融领域,有效地弥补正规金融的不足,扶持地方经济发展。同时,准金融机构为相关的金融服务机构提供了服务收益,在将地下金融引入正轨、降低社会失业率、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都起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二)应关注的问题
1.超范围提供民间融资中介服务。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行等准金融机构主要是民營企业和个人参股,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是其根本目的,在当前法律法规不完善、行业管理不到位的情况下,容易打“擦边球”。以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例,一般情况融资性担保机构被批准的经营范围是: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等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等业务。但个别融资性担保公司未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而是超经营范围通过“担保理财”的名义搭建民间借贷平台,通过户外广告、宣传折页和产品推介会等方式广泛宣传其“理财”业务,为民间融资提供担保,进行贷前调查,公开承诺放款人可获得年息为15%的固定理财收益。
2.风险分担机制不合理。部分准金融机构的正常运作需要与金融机构合作,在取得金融机构授信的同时,要承担100%的责任,对处于成长初期的准金融机构而言,承担风险和责任较大成为制约其发展的因素。以担保公司为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应根据贷款规模和期限承担一定的比例责任。但实际操作中,风险并没有在担保公司和协作银行之间分散,大部分担保公司承担了全部风险。
3.通过准金融机构融资规避政策调控。2010年二季度以来,为抑制国内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趋势,国家加强了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力度,银行机构收紧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贷款。在严厉的房地产调控政策下,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获取资金转向准金融机构,规避房地产政策调控。如截至2012年6月末,个别小额贷款公司投放房地产业贷款余额占贷款总额五成以上。
4.资金费率高。准金融机构在费率执行、费用收取方面没有形成通用的行业标准。实际上,准金融机构的信贷效应是一种放大流动性的行为。在流动性收紧政策下,银行放贷的对象主要为大企业和其他一些优质客户,中小微企业只能寻求准金融机构进行融资,这就为准金融机构提高利率提供了机会,而高利率下的贷款反过来又会影响实体经济,不利于行业的长远发展[2]。以典当行为例,根据《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截至2012年6月末,海南省典当企业典当月综合平均费率29.2‰。除动产质押典当综合费率低于法定综合费率外,房地产抵押典当综合费率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综合费率均高于该类业务法定月综合费率。 5.对正规金融体系的风险传递。《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8号)规定,典当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琼府办〔2012〕98号)规定“对于年度考评结果为优秀或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其融资比例最高可放宽至资本净额的200%。资金来源渠道主要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法人股东定向借款……”。从目前的情况看,准金融机构在银行融资(或担保融资)的规模较小,对银行的风险传递影响较为有限,但未来有增加趋势。随着小额贷款公司的扩张,在资金来源有限的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从正规金融体系融资的需求较为强烈,在银行机构的贷款逐年增加。从担保公司的情况看,资本杠杆率将呈放大趋势,对正规金融体系的风险传递作用将趋明显[3]。
四、建議
(一)完善准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加强风险内控
一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完善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利约束激励机制和制衡机制,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等。二是要建立健全内控机制,防范经营风险,促进稳健经营。三是要建立合理的薪酬激励机制,对高管实行问责制,防止其为追求超额利润而对风险过度承担。四是提高对准金融机构的经理人资质要求,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强化从业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
(二)健全监督管理体制,强化监管
目前对地方准金融机构的监管主要在审批设立和事后风险处置环节上,连续监管力度不够,风险预警系统薄弱,应参照监管金融机构的相关监管标准和国外相关监管经验,推进准金融机构的事前监管和过程监管。准金融机构监管部门要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框架下,规范准金融机构的业务流程、收费范围、收费区间等;对超范围经营、违规乱收费等行为,坚决予以处罚;要监督其贷款投向,禁止向国家宏观调控限制发展的产业或行业发放贷款,禁止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准金融机构监管部门要定期与人民银行、银监部门沟通,实现监管信息共享,充分发挥宏观调控部门和银监部门在金融监管方面的专业技术优势,促进其业务稳健合规发展。
(三)政府扶持,切实解决地方准金融机构发展困难
地方政府应针对准金融机构的成长和发展制定优惠政策,建设宽松的经营环境,建立健全风险补偿机制。准金融机构开展贷款业务(反担保业务)中涉及房产、土地、车辆、林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应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为准金融机构提供方便。同时,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以小额贷款公司为例,建议地方财政设立财政专项基金,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一方面为贷款农户和农业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另一方面为小额贷款公司向商业银行融资用于支持“三农”的资金提供担保。
参考文献
[1]王玉晨.对“准金融机构”在欠发达地区发展中监管问题的调查和思考——以陕西安康为例[J].《西部金融》,2012年(3).
[2]姚军,葛新峰.我国影子银行的发展现状及其对信贷调控政策的影响[J].《金融纵横》,2011年(10).
[3]邵延进.影子银行资金流向图谱及风险——以河北省为例[J].《中国金融》,2011年(18).
作者简介:陈太玉(1982-),女,现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黄辉(1965-),男,高级经济师,现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卓佳(1980-),男,现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