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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从手术同意书的定义出发,探讨了手术同意书具备患者自决权、反映医患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属民事范畴,提出包括的事项以及告知的标准、范围、程序。
关键词:手术同意书;法律效力
一、手术同意书的定义
手术签字制度,指的是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的规定,其内容为:“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本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24条规定:“手术同意书是指手术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拟施手术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同意手术的医学文书。”
本文认为,手术同意书是患者在接受手术或特殊治疗等可能对自身身体及人格尊严造成侵害的医疗行为时,医方事先拟定的由医师向患者说明病情、手术风险、治疗措施、手术后果等情况并征得患者同意的书面文件。
二、手术同意书的法律性质探究
1.作为现代人权思想在医学领域中的反映,手术同意书是患者自决权的一种法律表现形式
对手术同意书性质的认识,不能局限于表面。从1972年到现在,医方的告知义务和患者的同意权已形成司法习惯,并以立法加以确认。虽然各国对医方告知的范围、标准、内容、方式等规定和理解并不相同,但是实施手术都要求以书面方式告知,告知的标准由传统上根据医生的专业标准确定告知的范围,即以一个专业人士的角度来确定是否将某些信息告知给病人,转而采取“通常理性病人”标准:一个理性病人为做出明智的是否采取某种治疗方法决定而需要知道的信息都应该被告知。因此手术同意书上是告知后的同意,是医患双方的协定,其背后是医生对患者身体健康权的尊重,是患者自决权的法律保障。
2.手术同意书反映了医患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表明医患之间信任关系的建立
权利义务关系要求医方不但要履行详细告知义务,而且要遵守告知内容、法律规范、道德和合理性。这一法律关系中关键是患方是否有效同意。有效同意包含两方面的要求,一是患者或其家属的意识表示是在未受欺诈、胁迫的情况下做出的;二是醫生履行了充分告知义务,告知内容具体明白,患者或其家属能够理解。
3.手术同意书是民事协议,合法有效的手术同意书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
医患双方是民事关系,一方提拱医疗服务,一方支付医疗费用。作为民事主体的双方在告知同意的前提下签署同意书,实际上就是签署一个民事协议,这意味着手术同意书存在一定的法律意义,而这种法律意义主要表现在证明医方向患者履行了告知义务,向患方交代了病情及手术治疗方案;患者同意并授权医疗机构及医生实施治疗手术等方面。
三、手术同意书的法律效力范围
1.手术同意书包括的事项
卫生部发布的《病历书写规范》规定,手术同意书内容包括术前诊断、手术名称、术中或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手术风险、患者签名、医师签名等。卫生部的规范把并发症与手术风险并列不妥,手术风险包含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由于手术同意书的格式没有统一规定,各个医院的手术同意书的格式也不一样,但其基本内容是一致的。一般都有以下几项内容:①患者的基本情况;②术前诊断;③拟实施的手术方案;④可替代手术方案;⑤术中、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和意外;⑥医患双方签字。不同的病人、不同的病情,主要是手术方案、手术风险的不同。本文认为手术同意书的实质内容为是否手术及手术风险的确定和承担。
2.手术同意书告知的标准
告知的标准有合理医生说、合理患者说、具体患者说和折衷说。本文关于告知标准的观点是:为取得患者同意的告知应采用折衷说,即在合理患者说和具体患者说中寻求一个平衡点;对治疗行为的告知以及劝导转诊转院的告知都主张采用合理医生说。
3.手术同意书告知的范围
告知内容的范围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确定的告知内容的范围是“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笔者认为应包括:①医生对患者病情诊断的结果。医生应当对患者目前的身体状况、所患疾病的症状、程度、痊愈的可能性,对患者予以告知。②拟定需要采取的医疗方案。医生在告知患者病情后,就应该将要采取的医疗方案的性质、内容、成功率、治疗效果、危险程度、相关注意事项等告知患者。③医疗行为可能发生的危险。医疗行为都存在一定风险。对于医疗行为可能伴随的风险、发生的几率和危险结果预防的可能性,如药物的毒副作用、手术的并发症,特别是医院的医疗设备,医生防止危险发生的能力等亦有告知的义务。④医疗机构和医生的基本情况。医方对于医疗机构的等级、医疗技术、设备、医生的资质以及其对相关医疗方案的经验等有告知的义务。⑤医疗费用。现代医疗科技水平的发展使医疗费用相对过高,并且已经成为很多患者就医面临的严峻问题。医生应明确告知患者已经支付和将要支付的相关治疗方案的费用,药品和使用的一次性医疗器械的价格等。对于那些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医疗行为,医生尤其要详细告知。⑥其他可供选择的医疗方案。
4.手术同意书告知的程度
医生的告知义务是患者知情同意的前提条件,为切实保护患者的权利,医生履行其告知义务。但医学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对于医生依据医学专业知识所做的判断与裁量又不能不加以尊重。因此,医生的告知义务与其裁量权处于对立的紧张关系,越是强调告知义务,医生的裁量权便越被压缩,而越是承认裁量权,医生的告知义务越可省略甚至免除。但二者的矛盾也并非不能调和,医生充分地履行其告知义务,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有利于增加患者对医生的信赖度,而医生行使其合理裁量权,其目的在于发挥医生的能动性与治疗积极性,也是为了更好的为患者服务,二者共同的目标都是希望医疗行为能得到良好的效果,两者对立统一于疾病的医疗过程中。
参考文献:
[1]畅密侠.“手术同意书”的法律性质分析.西安航空技术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22)
[2]苏荣刚、邓延杰.对我国现行手术签字制度的法律思考.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2(18)
[3]黄丁全.医事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版
关键词:手术同意书;法律效力
一、手术同意书的定义
手术签字制度,指的是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的规定,其内容为:“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本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24条规定:“手术同意书是指手术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拟施手术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同意手术的医学文书。”
本文认为,手术同意书是患者在接受手术或特殊治疗等可能对自身身体及人格尊严造成侵害的医疗行为时,医方事先拟定的由医师向患者说明病情、手术风险、治疗措施、手术后果等情况并征得患者同意的书面文件。
二、手术同意书的法律性质探究
1.作为现代人权思想在医学领域中的反映,手术同意书是患者自决权的一种法律表现形式
对手术同意书性质的认识,不能局限于表面。从1972年到现在,医方的告知义务和患者的同意权已形成司法习惯,并以立法加以确认。虽然各国对医方告知的范围、标准、内容、方式等规定和理解并不相同,但是实施手术都要求以书面方式告知,告知的标准由传统上根据医生的专业标准确定告知的范围,即以一个专业人士的角度来确定是否将某些信息告知给病人,转而采取“通常理性病人”标准:一个理性病人为做出明智的是否采取某种治疗方法决定而需要知道的信息都应该被告知。因此手术同意书上是告知后的同意,是医患双方的协定,其背后是医生对患者身体健康权的尊重,是患者自决权的法律保障。
2.手术同意书反映了医患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表明医患之间信任关系的建立
权利义务关系要求医方不但要履行详细告知义务,而且要遵守告知内容、法律规范、道德和合理性。这一法律关系中关键是患方是否有效同意。有效同意包含两方面的要求,一是患者或其家属的意识表示是在未受欺诈、胁迫的情况下做出的;二是醫生履行了充分告知义务,告知内容具体明白,患者或其家属能够理解。
3.手术同意书是民事协议,合法有效的手术同意书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
医患双方是民事关系,一方提拱医疗服务,一方支付医疗费用。作为民事主体的双方在告知同意的前提下签署同意书,实际上就是签署一个民事协议,这意味着手术同意书存在一定的法律意义,而这种法律意义主要表现在证明医方向患者履行了告知义务,向患方交代了病情及手术治疗方案;患者同意并授权医疗机构及医生实施治疗手术等方面。
三、手术同意书的法律效力范围
1.手术同意书包括的事项
卫生部发布的《病历书写规范》规定,手术同意书内容包括术前诊断、手术名称、术中或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手术风险、患者签名、医师签名等。卫生部的规范把并发症与手术风险并列不妥,手术风险包含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由于手术同意书的格式没有统一规定,各个医院的手术同意书的格式也不一样,但其基本内容是一致的。一般都有以下几项内容:①患者的基本情况;②术前诊断;③拟实施的手术方案;④可替代手术方案;⑤术中、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和意外;⑥医患双方签字。不同的病人、不同的病情,主要是手术方案、手术风险的不同。本文认为手术同意书的实质内容为是否手术及手术风险的确定和承担。
2.手术同意书告知的标准
告知的标准有合理医生说、合理患者说、具体患者说和折衷说。本文关于告知标准的观点是:为取得患者同意的告知应采用折衷说,即在合理患者说和具体患者说中寻求一个平衡点;对治疗行为的告知以及劝导转诊转院的告知都主张采用合理医生说。
3.手术同意书告知的范围
告知内容的范围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确定的告知内容的范围是“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笔者认为应包括:①医生对患者病情诊断的结果。医生应当对患者目前的身体状况、所患疾病的症状、程度、痊愈的可能性,对患者予以告知。②拟定需要采取的医疗方案。医生在告知患者病情后,就应该将要采取的医疗方案的性质、内容、成功率、治疗效果、危险程度、相关注意事项等告知患者。③医疗行为可能发生的危险。医疗行为都存在一定风险。对于医疗行为可能伴随的风险、发生的几率和危险结果预防的可能性,如药物的毒副作用、手术的并发症,特别是医院的医疗设备,医生防止危险发生的能力等亦有告知的义务。④医疗机构和医生的基本情况。医方对于医疗机构的等级、医疗技术、设备、医生的资质以及其对相关医疗方案的经验等有告知的义务。⑤医疗费用。现代医疗科技水平的发展使医疗费用相对过高,并且已经成为很多患者就医面临的严峻问题。医生应明确告知患者已经支付和将要支付的相关治疗方案的费用,药品和使用的一次性医疗器械的价格等。对于那些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医疗行为,医生尤其要详细告知。⑥其他可供选择的医疗方案。
4.手术同意书告知的程度
医生的告知义务是患者知情同意的前提条件,为切实保护患者的权利,医生履行其告知义务。但医学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对于医生依据医学专业知识所做的判断与裁量又不能不加以尊重。因此,医生的告知义务与其裁量权处于对立的紧张关系,越是强调告知义务,医生的裁量权便越被压缩,而越是承认裁量权,医生的告知义务越可省略甚至免除。但二者的矛盾也并非不能调和,医生充分地履行其告知义务,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有利于增加患者对医生的信赖度,而医生行使其合理裁量权,其目的在于发挥医生的能动性与治疗积极性,也是为了更好的为患者服务,二者共同的目标都是希望医疗行为能得到良好的效果,两者对立统一于疾病的医疗过程中。
参考文献:
[1]畅密侠.“手术同意书”的法律性质分析.西安航空技术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22)
[2]苏荣刚、邓延杰.对我国现行手术签字制度的法律思考.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2(18)
[3]黄丁全.医事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