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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控申举报工作一直在两项自侦工作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幕后角色,源源不断的案源保证了两项自侦工作的顺利开展,如果自侦工作离开了控申举报工作强有力的支持,其极可能会陷入“无源之水、无米之炊”的尴尬境地。故控申举报工作在整个检察工作大局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我们必须高度重视控申举报工作。要做好控申举报工作,必须畅通四个渠道、强化三种意识。四个渠道即:举报线索来源渠道、举报线索分流渠道、分流线索监督渠道、分流线索反馈渠道。三种意识即保密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
一、畅通四个渠道,是做好控申举报工作的根本
(一)畅通举报线索来源渠道,是做好控申举报工作的前提
所谓畅通举报线索来源渠道,就是检察机关要为举报人向检察机关举报提供便利,确保举报线索能够及时、便捷到达、进入控申举报部门。在实践中,为保证人民群众举报的积极性,作为检察机关控申举报部门,应适时地开展举报宣传活动,加强对举报工作的宣传力度,尤其是应结合当前形势,到农村、国有企业厂矿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法律宣传,重点向群众宣传检察机关管辖案件的范围、举报人的权利义务等,鼓励署名举报,同时还可在报纸电视等媒体开辟专栏进行经常性的举报宣传。在做好举报宣传的基础上,还应根据时代发展的要求,积极开辟新的举报渠道如开通举报电话自动受理系统、网络举报等新兴举报渠道,实现举报工作的自动化、信息化、科学化。在举报中心设置专人接待受理举报信件。另外,为进一步鼓励举报,根据上级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基层院应设立举报奖励基金,用以奖励那些已经查实案件的举报人,提高举报的积极性。
强化控申检察组织保障。为了切实提高控申检察工作的规范化程度,院里专门成立了领导小组。由检察长人组长,分管副检察长为副组长,靠上抓具体工作,控申、自侦、刑检、民行等业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办事机构设在控申科。领导小组提请院党组研究制定了《涉检信访、举报接待处理办法》,形成了各部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责任到人、限时办理的工作机制。
(二)畅通举报线索分流渠道,是做好控申举报工作的关键
举报线索(材料)一经到达或进入举报中心,任何人不得压案不报,而应及时做出处理。举报中心对收到的举报材料应当确定专人负责,迅速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送举报中心负责人审核。重要举报材料,应当报检察长审批。重大、紧急情况应当当日内、一般情况应当三日内报举报中心负责人、检察长审批,做出分流决定。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举报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通知举报人。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先采取措施,然后再移送。对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依照案件性质,移送有关业务部门处理,对性质不明难以归口的举报材料,由举报中心初查后再做二次分流。只有畅通举报线索分流渠道,才能确保举报线索能够迅速分流,不搁置在控申举报环节,促进自侦工作的开展。
进一步提高对控申办案重要性的认识。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履行法律监督的方式就是办理案件,因此,办案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任务。控申部门是检察机关内设的一个综合性的业务部门,担负着重要的执法职责。控申办案工作既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也是充分发挥控申部门的职能作用的主要渠道。控申部门应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为主线,突出重点,狠抓办案。以办案促执法,以执法促公平。通过办案为群众办实事,解决实际问题;通过办案履行监督职责,防止错捕、错诉现象的发生;通过办案加强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司法不公现象的发生。
(三)畅通分流举报线索监督渠道,是做好控申举报工作的重要环节
控申举报部门对分流出的辖内案件线索,不能采取一经分流便听之任之、不管不问、放任自流的态度,而应经常性地督促询问案件的进展情况。这就要求在控申举报部门与自侦部门之间建立起一个保证控申举报部门对分流出的案件线索实施监督的有效渠道,以畅通的渠道确保举报部门对线索的监督。控申举报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中要注意监督不能影响案件的办理以及遵守办案纪律等。自侦部门对本院举报中心移送的举报线索,应当在一个月内将查处情况回复举报中心,逾期未回复的,举报中心应填写《举报材料查处催办通知书》进行催办。
(四)畅通分流线索反馈渠道,是做好控申举报工作的重中之重
根据《举报线索统一管理办法》的要求,自侦部门对控申举报部门移送、分流的举报线索的查处情况,有反馈的义务。如第二十一条:有关业务部门对本院举报中心移送的举报、控告材料应当在三个月内将查处结果,回复举报中心,逾期未回复的,举报中心应进行催办,并抄报检察长。控申举报部门对查处结果有不同意见的,经检察长审批后,有关业务部门应进行补充调查和侦查,并在一个月内回复举报中心。另一方面,针对署名举报的控申举报部门应在有关业务部门报送结果后,及时组织人员就案件的查处情况向举报人进行答复反馈,对需要奖励的,可在答复反馈的同时一并进行奖励,从而使举报人通过答复反馈增强对检察机关的信任度,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
二、强化三种意识,是做好控申举报工作的关键
(一)保密意识。在控申举报工作中,关键的关键在于加强对举报线索的保密,如果出现失泄密事件的发生,不仅可能使能成案的线索失去价值,也有可能使举报人遭到打击报复,从而使举报人从根本上丧失对检察机关的信任。因此我们在控申举报工作中必须加强保密意识。首先应加强对举报中心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实行专人负责制,由专人负责举报线索的管理。实行网络举报的,举报信箱密码应定期更换,采取切实措施防止网络失泄密事件的发生。第二、在检察机关举报中心接待举报人,应有专门的接待室,实行专人接待,举报人的姓名地址等个人资料,非因办案必需并经领导批准外,不得透露,实行严格的保密措施,在最大限度的范围内切实保证举报人的权利。
(二)大局意识。在控申举报工作中,科室工作人员不能仅仅着眼于举报材料反映的具体案件情况,必须具有大局意识,具备透过具体的案件情况发现其背后可能会引发的社会矛盾和信访事件。例如举报材料属于群体性(多人)举报、发生在生产经营困难的国有企业、发生在基层的举报等,这类举报线索背后往往会有潜在的社会矛盾和信访事件,科室人员在收到举报材料后,就应提高警惕。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应及时分流并向有关职能部门进行通报,注意防范。对辖内案件,应及时向领导汇报,在初查过程中密切关注事态的发展,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在最大限度范围内确保不发生涉检上访案件,同时要加快办案进度。在案件终结后,第一时间内向举报人进行通报,争取举报人的信任和理解。
(三)责任意识。实践中不是每一个举报人都对举报线索的查处情况感到满意,甚至还会因此产生对检察机关的不信任更有甚者对检察机关和办案人员进行恶毒攻击。对此,控申举报部门工作人员有责任、有义务对举报人进行释法说理工作。责任就是使命,无论举报人态度如何,他们都能耐心细致地做工作努力化解举报人心中的死结,使举报人理解检察机关的工作,信任检察机关的工作。另外,他们在工作中不能仅仅着眼于对举报线索的查处,在查案的同时还应积极的对举报人进行帮扶,这不仅仅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更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体现。
一、畅通四个渠道,是做好控申举报工作的根本
(一)畅通举报线索来源渠道,是做好控申举报工作的前提
所谓畅通举报线索来源渠道,就是检察机关要为举报人向检察机关举报提供便利,确保举报线索能够及时、便捷到达、进入控申举报部门。在实践中,为保证人民群众举报的积极性,作为检察机关控申举报部门,应适时地开展举报宣传活动,加强对举报工作的宣传力度,尤其是应结合当前形势,到农村、国有企业厂矿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法律宣传,重点向群众宣传检察机关管辖案件的范围、举报人的权利义务等,鼓励署名举报,同时还可在报纸电视等媒体开辟专栏进行经常性的举报宣传。在做好举报宣传的基础上,还应根据时代发展的要求,积极开辟新的举报渠道如开通举报电话自动受理系统、网络举报等新兴举报渠道,实现举报工作的自动化、信息化、科学化。在举报中心设置专人接待受理举报信件。另外,为进一步鼓励举报,根据上级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基层院应设立举报奖励基金,用以奖励那些已经查实案件的举报人,提高举报的积极性。
强化控申检察组织保障。为了切实提高控申检察工作的规范化程度,院里专门成立了领导小组。由检察长人组长,分管副检察长为副组长,靠上抓具体工作,控申、自侦、刑检、民行等业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办事机构设在控申科。领导小组提请院党组研究制定了《涉检信访、举报接待处理办法》,形成了各部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责任到人、限时办理的工作机制。
(二)畅通举报线索分流渠道,是做好控申举报工作的关键
举报线索(材料)一经到达或进入举报中心,任何人不得压案不报,而应及时做出处理。举报中心对收到的举报材料应当确定专人负责,迅速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送举报中心负责人审核。重要举报材料,应当报检察长审批。重大、紧急情况应当当日内、一般情况应当三日内报举报中心负责人、检察长审批,做出分流决定。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举报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通知举报人。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先采取措施,然后再移送。对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依照案件性质,移送有关业务部门处理,对性质不明难以归口的举报材料,由举报中心初查后再做二次分流。只有畅通举报线索分流渠道,才能确保举报线索能够迅速分流,不搁置在控申举报环节,促进自侦工作的开展。
进一步提高对控申办案重要性的认识。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履行法律监督的方式就是办理案件,因此,办案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任务。控申部门是检察机关内设的一个综合性的业务部门,担负着重要的执法职责。控申办案工作既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也是充分发挥控申部门的职能作用的主要渠道。控申部门应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为主线,突出重点,狠抓办案。以办案促执法,以执法促公平。通过办案为群众办实事,解决实际问题;通过办案履行监督职责,防止错捕、错诉现象的发生;通过办案加强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司法不公现象的发生。
(三)畅通分流举报线索监督渠道,是做好控申举报工作的重要环节
控申举报部门对分流出的辖内案件线索,不能采取一经分流便听之任之、不管不问、放任自流的态度,而应经常性地督促询问案件的进展情况。这就要求在控申举报部门与自侦部门之间建立起一个保证控申举报部门对分流出的案件线索实施监督的有效渠道,以畅通的渠道确保举报部门对线索的监督。控申举报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中要注意监督不能影响案件的办理以及遵守办案纪律等。自侦部门对本院举报中心移送的举报线索,应当在一个月内将查处情况回复举报中心,逾期未回复的,举报中心应填写《举报材料查处催办通知书》进行催办。
(四)畅通分流线索反馈渠道,是做好控申举报工作的重中之重
根据《举报线索统一管理办法》的要求,自侦部门对控申举报部门移送、分流的举报线索的查处情况,有反馈的义务。如第二十一条:有关业务部门对本院举报中心移送的举报、控告材料应当在三个月内将查处结果,回复举报中心,逾期未回复的,举报中心应进行催办,并抄报检察长。控申举报部门对查处结果有不同意见的,经检察长审批后,有关业务部门应进行补充调查和侦查,并在一个月内回复举报中心。另一方面,针对署名举报的控申举报部门应在有关业务部门报送结果后,及时组织人员就案件的查处情况向举报人进行答复反馈,对需要奖励的,可在答复反馈的同时一并进行奖励,从而使举报人通过答复反馈增强对检察机关的信任度,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
二、强化三种意识,是做好控申举报工作的关键
(一)保密意识。在控申举报工作中,关键的关键在于加强对举报线索的保密,如果出现失泄密事件的发生,不仅可能使能成案的线索失去价值,也有可能使举报人遭到打击报复,从而使举报人从根本上丧失对检察机关的信任。因此我们在控申举报工作中必须加强保密意识。首先应加强对举报中心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实行专人负责制,由专人负责举报线索的管理。实行网络举报的,举报信箱密码应定期更换,采取切实措施防止网络失泄密事件的发生。第二、在检察机关举报中心接待举报人,应有专门的接待室,实行专人接待,举报人的姓名地址等个人资料,非因办案必需并经领导批准外,不得透露,实行严格的保密措施,在最大限度的范围内切实保证举报人的权利。
(二)大局意识。在控申举报工作中,科室工作人员不能仅仅着眼于举报材料反映的具体案件情况,必须具有大局意识,具备透过具体的案件情况发现其背后可能会引发的社会矛盾和信访事件。例如举报材料属于群体性(多人)举报、发生在生产经营困难的国有企业、发生在基层的举报等,这类举报线索背后往往会有潜在的社会矛盾和信访事件,科室人员在收到举报材料后,就应提高警惕。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应及时分流并向有关职能部门进行通报,注意防范。对辖内案件,应及时向领导汇报,在初查过程中密切关注事态的发展,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在最大限度范围内确保不发生涉检上访案件,同时要加快办案进度。在案件终结后,第一时间内向举报人进行通报,争取举报人的信任和理解。
(三)责任意识。实践中不是每一个举报人都对举报线索的查处情况感到满意,甚至还会因此产生对检察机关的不信任更有甚者对检察机关和办案人员进行恶毒攻击。对此,控申举报部门工作人员有责任、有义务对举报人进行释法说理工作。责任就是使命,无论举报人态度如何,他们都能耐心细致地做工作努力化解举报人心中的死结,使举报人理解检察机关的工作,信任检察机关的工作。另外,他们在工作中不能仅仅着眼于对举报线索的查处,在查案的同时还应积极的对举报人进行帮扶,这不仅仅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更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