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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国家对农业经济提出了现代化、产业化的发展要求,更加重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由于发展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诸多困难,金融支持对其持续稳定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以陕西省商洛市为例,分析阐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现状与金融支持机制,总结具体实践中的做法与成效,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以期为探究金融支持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路径提供参考。
关键词:乡村振兴;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支持
中图分类号:F3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1)01-0044-04
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中首次明确地提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2018 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的中央一号文件中明确要求,将更多金融资源向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倾斜,针对乡村振兴过程中呈现的多元化合理金融需求应予以有效满足。当前,我国农业发展进入了新阶段,大量的农业人口转移和种类较多的农产品走向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生产,催生了以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各种新型农业经营形式的成长。随着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入推进,诞生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了农业发展方式的转变和农业产业化的发展,也成为助推农村农业发展转型升级、农民合理增加收入的重要来源,同时也是脱贫攻坚中依赖的重要媒介。近年来,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人民银行总分行等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金融政策实施意见,人民银行商洛市中心支行引导辖内各金融机构立足区域特色产业发展,精准对接金融需求,不断加大金融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支持力度,通过建立健全金融扶贫政策实施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密切的利益联结机制,有效确保贫困群众增加收入,能够如期脱贫。
一、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现状与工作机制
截至2020年6月末,商洛市有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7 078家,其中农民合作社3 907家,家庭农场485家,种粮大户2 686户,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147家。从金融支持情况来看,全市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624.37亿元,比年初新增51.9亿元,同比增长14.85%,其中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394.07亿元,较年初增加25.38亿元,同比增长8.59%。全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精准扶贫贷款余额10.63亿元,其中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余额10.38亿元,占全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精准扶贫贷款的97.65%,近年来累计服务带动了15.2万户53.2万人稳定增收。在工作实践中,依托以下四项工作机制。
1.积极构建金融支持农业产业发展的金融组织机制。人行商洛中支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自身特点,找准职责定位。政策性银行重点加强对农村地区易地扶贫搬迁、农产品出口、基础设施等领域的信贷投放。国有商业银行不断增强县域支行服务效能,继续推进县级“三农”金融事业部等普惠金融发展。依托乡村、县域龙头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提供安全方便快捷金融服务,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农商行、农信社、村镇银行坚守支农支小战略定位,切实满足农户、小微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有效金融需求,其他银行机构逐渐下沉服务的重心,加强对农村地区信贷投放力度。不断引导辖内各金融机构对农业产业领域的信贷资源进行倾斜,结合县域、乡村实际,优化信贷服务流程,提升金融服务效率。
2.进一步明确金融支持的重点领域,通过信贷政策引导金融资源流向农业产业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以核桃、烤烟等特色农产业为重点,将重点产业打造成为短期助力脱贫,长远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支撑,因地制宜,持续提高对现代特色农业信贷投放比重。对重点支持规模化、规范化产业经营主体和产业发展项目。各金融机构积极探索以林果木、牲畜活体、生产设施、大型农机具为抵押品提供信贷服务。结合农业产业生产经营周期和特点,合理设置贷款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有效提升信贷资金使用效率,减轻借款人的利息偿还压力。围绕产地初加工项目、果蔬贮藏工程以及果蔬产加销物流冷链建设等核心项目以及市级以上龙头企业,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发掘和满足上下游融资需求,切实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
3.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更好地满足农业产业发展多样化融资需求。不断拓宽农业生产领域银行信贷过程中的抵质押物范围,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稳妥开展农村圈舍和活体畜禽抵押、农业保单融资、大型农机具抵押、应收账款质押等新型信贷业务,以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为契机,盘活农村沉睡的资产,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推动形成多元化、多样性的融资模式。积极稳妥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等抵押贷款,不断拓宽抵押贷款的路径,有效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购置更新生产加工设备、农业大型机械时遇到的资金不足等问题。通过完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对农村经营主体信用评价模式进行优化,不断提高信用贷款的发放比例,摆脱对抵质押物的过度依赖。
4.健全完善政策保障体系,逐步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人行商洛中支将支持农业产业发展作为信贷政策结构性调整的重要方向。通过落实好普惠金融定向降准等优惠政策,释放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可貸资金,灵活运用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再贴现工具,优先满足全市农业产业发展领域资金需求。通过支小再贷款、支农再贷款、扶贫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撬动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发展的信贷投入力度。同时积极践行“金融为民”理念,推动支付结算服务从服务农民生活向服务农业生产、农村生态延伸,普及应用移动支付等支付方式。强化企业开户管理和风险控制,优化企业开户流程,持续优化银行账户服务,促进农村支付服务环境的改善。全面扎实开展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户创建的巩固工作,充分发挥信用信息服务农村经济主体融资的作用,有效提升农村地区各类经济主体的诚信意识,使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得到持续优化改善。 二、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具体实践
近年来,人行商洛中支通过强化金融政策与财政政策、产业政策、扶贫政策的多方协调联动,结合财政涉农奖补资金和扶贫小额信贷政策,不断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支持。
1.建立名录清单和主办行制度。对有能力且自愿带贫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登记备案,联合农业部门建立起参与扶贫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录清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委托帮扶、股份合作、资产收益、订单帮扶等多种形式,与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建立密切的利益联结。指定辖内农行、邮储银行及各农商行、农信社、村镇银行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政策重点联系行和主办行,对清单内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织各银行积极开展对接,提供定制化金融服务。
2.优先给予信贷政策支持。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贫困人口数量的多少、发展产业的实际资金需求,综合权衡其经营状况、承贷能力等因素,给予优惠的贷款利率,在贷款额度上进行倾斜。人行商洛中支灵活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对辖区深度贫困县实行“专列限额支持、专门试点推进、专岗限时办理、专项监测评估”的管理制度,优先选择产业特色鲜明、农业经营主体信贷资金需求旺盛的县域,对当地的法人金融机构予以重点支持。如在人行商洛中支和洛南支行的引导下,洛南阳光村镇银行借助当地烟叶、核桃等产业发展优势,推出了“烟农乐”“洛果乐”“摊主乐”“工薪乐”等富有地方特色信贷产品,有力支持了县域特色农业产业的发展。
3.完善配套机制建设。整合财政专项扶贫資金、地方债务资金、定点扶贫资金、社会捐赠资金、银行贷款资金等,重点支持带动贫困户就业增收效果明显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特色产业。各县区均建立了扶贫小额贷款风险补偿基金,针对金融机构扶贫信贷投入的损失进行补偿。财政部门对承贷银行发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扶贫小额贷款实行全额贴息。至2020年6月末,全市金融精准扶贫贷款风险补偿金余额3.51亿元,在保的金融精准扶贫贷款余额10.06亿元,增强了金融机构投放精准扶贫贷款的内生动力。
三、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典型模式
1.“扶贫再贷款+”模式。按照“央行优惠资金联动+金融产品嫁接联动+产业扶贫对接联动”的工作思路,人行商洛中支与辖内金融机构进行充分对接,创新推出“扶贫再贷款+”模式,全省首笔“扶贫再贷款+产业贷”“扶贫再贷款+农户贷”于2016年4月在商洛市洛南县投放。通过深入开展“扶贫再贷款示范点”创建活动,在全省率先推出“扶贫再贷款+示范区建设”,2017年在洛南县创建扶贫再贷款精准使用示范点3个,充分撬动了金融机构自身的扶贫和涉农信贷投入,在全市范围内形成了示范带动效应。截至2020年6月末,累计向辖内10家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扶贫再贷款92笔59.57亿元、发放支小再贷款6笔3.5亿元、发放再贴现2笔0.31亿元。同时,结合扶贫小额信贷与扶贫再贷款政策导向作用,推动形成“扶贫再贷款+扶贫小额信贷+财政贴息”的金融扶贫模式,自2015年以来累计为6.81万农户发放扶贫贷款31.45亿元。
2.“订单+金融”模式。近年来,按照人民银行总分行关于探索金融支持现代农业有效模式,加大对现代农业支持力度的精神,人行商洛中支积极引导金融机构探索订单抵押融资模式,推出了商洛模式“订单+金融”产品,使订单合同成为有效抵押物。同时,企业为农户贷款担保,有效促进了订单企业与农户间建立相互制约机制,通过订单企业为农户贷款提供担保,为金融机构发放订单贷款提供了“双重保险”,激发了金融机构投放涉农贷款的积极性,较好缓解了农户贷款难的问题。目前,全市金融机构累计投放订单抵押贷款2.45亿元,扶持了养殖户1 192户、种植户854户,分别占订单总户数的58%、37%。如丹凤农商行累计向某牧业公司及相关农户发放订单抵押贷款超过了1亿元。据统计,该公司直接帮扶建档立卡贫困户2 346户7 795人,产业链上就业141户452人,养殖基地创业户711户2 288人,入股分红1 497户5 055人,贫困户累计收益1 183万元,实现了稳定增收脱贫。
3.“双基联动+阳光信贷”模式。自2016年以来,辖内农村金融机构在自身不断改革的同时,也推出了一系列成功的创新尝试,先后实施“双基联动”和“阳光信贷”工程。“双基联动”是基层银行机构与基层党组织之间的开展深度合作,合作内容包括采集农村客户(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基础信息、评定客户信用等级、推广新型金融业务、受理基础性业务、开展贷款“三查”等。截至2020年6月末,辖内六县一区86个乡镇1 073个行政村建立了“双基联动工作站”,辖内55.76万户农户全部都被建立了信用信息档案,纸面授信44.29万户、金额249.81亿元,小额信用贷款授信户数29.48万户、金额138.20亿元。“双基联动+阳光信贷”工作深入推进后,银行根据客户以往的信用记录和授信评审小组的综合评价,评选出一批诚信客户,进行了集中公示,对此类客户的贷款手续、额度、利率给予优惠政策,真正实现了让利于民。
四、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现实障碍
商洛市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做法虽然取得了初步成效,但由于地区现代农业基础薄弱、产业扶贫观念落后,进一步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引领和帮扶作用还面临着以下制约因素。
1.农业行业的弱质性和生产要素配置不均衡。农业生产对自然依赖性高,受气候、地理等不可控因素影响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过程中很多环节不可控,导致生产周期长、效益不稳定、经营风险大。传统农户以妇女和中老年人为主,劳动生产率低;专业农户受限于文化程度、农业科技等因素,仍处于发展初期;以青壮年劳动力为主的农户时间和精力主要用在非农行业。
2.金融体系不健全和金融产品创新不足。目前,在经济欠发达的县域和乡镇,金融主体比较单一,主要是农信社。单一的金融主体无法满足经营主体高速发展和多元化的融资需求,难以发挥金融支农体系的优势,增加了银行体系在农业融资中的风险,削弱了金融体系的弹性和整体功能。与传统农业相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生产要素方面的投入更多、周期更长,但由于缺少活跃的生产要素交易市场和租赁市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资形成的果园、蔬菜大棚、大型农机具、厂房等资产变现较为困难。银行机构扩大抵质押品范围、担保机构做大融资担保业务面临一定的困难。 3.农业保险跟进难。农业属于弱势产业,受市场波动、自然灾害等因素的影响较大。目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还处于发展初期,资本原始积累不足同,运行管理不规范,缺乏通过农业保险获得保障的意识。在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上,商业型保险介入较少,政策性保险覆盖覆盖面有限,现有农业保险仅覆盖了水稻、母猪、森林火灾等,种类相对较少,银行信贷风险不能得到有效分散,推升了银行“惜贷”现象。
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管理不规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以家庭式管理为主,内控机制、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发展良莠不齐,部分发展速度快,但管理水平相对滞后。调研中发现,个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获得银行贷款后,并没有按照贷款合同中约定的用途使用资金,个别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将其获得的贷款用于子女结婚、建房、就医、还账等情况,实际用款主体经营良莠不齐,给银行贷后管理带来很大压力。
五、对策建议
1.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注重规范管理,夯实融资基础。进一步明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法律地位、认定标准、注册登记等相关内容,积极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明晰产权,构建符合金融机构的信贷准入要求的现代经营管理制度,推动其成为独立的、稳定的承贷主体。
2.推动金融资源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综合运用支农再贷款、扶贫再贷款、再贴现、存款准备金等货币政策工具,支持涉农金融机构加大对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投入。政府设立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合作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或扶持资金,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增强金融机构对农业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经营的发展信心。
3.创新推出适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产品,提供差异化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要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力度,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对专业大户,要优先扶持种粮大户,提升粮食产业发展水平;对家庭农场,应重点支持土地流转规模经营及土地平整复垦、农机具购置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推动跨区域合作和同业联合发展,打造一批竞争力较强的联合社;对农业龙头企业,要优先扶持实力强、成长性好、竞争优势明显、示范带动能力强的典型企業。
4.健全农业信贷的风险补偿和农业保险保障机制,增强抵御风险能力。加快建立风险补偿及缓释机制,建立风险补偿基金,对确因自然灾害或其他金融机构无过错产生的信贷资金损失,给予风险补偿。引导地方政府建立政策性担保公司,构建政策性农村担保体系。加快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形成以政策性保险为导向、多层次的农业保险体系。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加大保险保费补贴力度,引导保险公司开设相关保险品种,积极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保。
参考文献:
[1] 黄红星.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助力脱贫攻坚的思考与建议[J].武汉金融,2018,(11):63-65.
[2] 张贵年.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研究——基于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的视角[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8,(2):46-48.
[3]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指数调查课题组.加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创新支持力度[N].经济日报,2019-06-28.
[4] 郭栋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支持研究综述[J].湖北农业科学,2018,(17):5-10.
[5] 杨曦.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探索与思考[J].大庆社会科学,2017,(6):114-115.
关键词:乡村振兴;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支持
中图分类号:F3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1)01-0044-04
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中首次明确地提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2018 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的中央一号文件中明确要求,将更多金融资源向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倾斜,针对乡村振兴过程中呈现的多元化合理金融需求应予以有效满足。当前,我国农业发展进入了新阶段,大量的农业人口转移和种类较多的农产品走向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生产,催生了以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各种新型农业经营形式的成长。随着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入推进,诞生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了农业发展方式的转变和农业产业化的发展,也成为助推农村农业发展转型升级、农民合理增加收入的重要来源,同时也是脱贫攻坚中依赖的重要媒介。近年来,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人民银行总分行等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金融政策实施意见,人民银行商洛市中心支行引导辖内各金融机构立足区域特色产业发展,精准对接金融需求,不断加大金融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支持力度,通过建立健全金融扶贫政策实施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密切的利益联结机制,有效确保贫困群众增加收入,能够如期脱贫。
一、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现状与工作机制
截至2020年6月末,商洛市有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7 078家,其中农民合作社3 907家,家庭农场485家,种粮大户2 686户,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147家。从金融支持情况来看,全市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624.37亿元,比年初新增51.9亿元,同比增长14.85%,其中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394.07亿元,较年初增加25.38亿元,同比增长8.59%。全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精准扶贫贷款余额10.63亿元,其中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余额10.38亿元,占全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精准扶贫贷款的97.65%,近年来累计服务带动了15.2万户53.2万人稳定增收。在工作实践中,依托以下四项工作机制。
1.积极构建金融支持农业产业发展的金融组织机制。人行商洛中支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自身特点,找准职责定位。政策性银行重点加强对农村地区易地扶贫搬迁、农产品出口、基础设施等领域的信贷投放。国有商业银行不断增强县域支行服务效能,继续推进县级“三农”金融事业部等普惠金融发展。依托乡村、县域龙头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提供安全方便快捷金融服务,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农商行、农信社、村镇银行坚守支农支小战略定位,切实满足农户、小微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有效金融需求,其他银行机构逐渐下沉服务的重心,加强对农村地区信贷投放力度。不断引导辖内各金融机构对农业产业领域的信贷资源进行倾斜,结合县域、乡村实际,优化信贷服务流程,提升金融服务效率。
2.进一步明确金融支持的重点领域,通过信贷政策引导金融资源流向农业产业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以核桃、烤烟等特色农产业为重点,将重点产业打造成为短期助力脱贫,长远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支撑,因地制宜,持续提高对现代特色农业信贷投放比重。对重点支持规模化、规范化产业经营主体和产业发展项目。各金融机构积极探索以林果木、牲畜活体、生产设施、大型农机具为抵押品提供信贷服务。结合农业产业生产经营周期和特点,合理设置贷款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有效提升信贷资金使用效率,减轻借款人的利息偿还压力。围绕产地初加工项目、果蔬贮藏工程以及果蔬产加销物流冷链建设等核心项目以及市级以上龙头企业,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发掘和满足上下游融资需求,切实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
3.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更好地满足农业产业发展多样化融资需求。不断拓宽农业生产领域银行信贷过程中的抵质押物范围,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稳妥开展农村圈舍和活体畜禽抵押、农业保单融资、大型农机具抵押、应收账款质押等新型信贷业务,以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为契机,盘活农村沉睡的资产,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推动形成多元化、多样性的融资模式。积极稳妥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等抵押贷款,不断拓宽抵押贷款的路径,有效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购置更新生产加工设备、农业大型机械时遇到的资金不足等问题。通过完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对农村经营主体信用评价模式进行优化,不断提高信用贷款的发放比例,摆脱对抵质押物的过度依赖。
4.健全完善政策保障体系,逐步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人行商洛中支将支持农业产业发展作为信贷政策结构性调整的重要方向。通过落实好普惠金融定向降准等优惠政策,释放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可貸资金,灵活运用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再贴现工具,优先满足全市农业产业发展领域资金需求。通过支小再贷款、支农再贷款、扶贫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撬动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发展的信贷投入力度。同时积极践行“金融为民”理念,推动支付结算服务从服务农民生活向服务农业生产、农村生态延伸,普及应用移动支付等支付方式。强化企业开户管理和风险控制,优化企业开户流程,持续优化银行账户服务,促进农村支付服务环境的改善。全面扎实开展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户创建的巩固工作,充分发挥信用信息服务农村经济主体融资的作用,有效提升农村地区各类经济主体的诚信意识,使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得到持续优化改善。 二、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具体实践
近年来,人行商洛中支通过强化金融政策与财政政策、产业政策、扶贫政策的多方协调联动,结合财政涉农奖补资金和扶贫小额信贷政策,不断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支持。
1.建立名录清单和主办行制度。对有能力且自愿带贫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登记备案,联合农业部门建立起参与扶贫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录清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委托帮扶、股份合作、资产收益、订单帮扶等多种形式,与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建立密切的利益联结。指定辖内农行、邮储银行及各农商行、农信社、村镇银行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政策重点联系行和主办行,对清单内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织各银行积极开展对接,提供定制化金融服务。
2.优先给予信贷政策支持。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贫困人口数量的多少、发展产业的实际资金需求,综合权衡其经营状况、承贷能力等因素,给予优惠的贷款利率,在贷款额度上进行倾斜。人行商洛中支灵活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对辖区深度贫困县实行“专列限额支持、专门试点推进、专岗限时办理、专项监测评估”的管理制度,优先选择产业特色鲜明、农业经营主体信贷资金需求旺盛的县域,对当地的法人金融机构予以重点支持。如在人行商洛中支和洛南支行的引导下,洛南阳光村镇银行借助当地烟叶、核桃等产业发展优势,推出了“烟农乐”“洛果乐”“摊主乐”“工薪乐”等富有地方特色信贷产品,有力支持了县域特色农业产业的发展。
3.完善配套机制建设。整合财政专项扶贫資金、地方债务资金、定点扶贫资金、社会捐赠资金、银行贷款资金等,重点支持带动贫困户就业增收效果明显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特色产业。各县区均建立了扶贫小额贷款风险补偿基金,针对金融机构扶贫信贷投入的损失进行补偿。财政部门对承贷银行发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扶贫小额贷款实行全额贴息。至2020年6月末,全市金融精准扶贫贷款风险补偿金余额3.51亿元,在保的金融精准扶贫贷款余额10.06亿元,增强了金融机构投放精准扶贫贷款的内生动力。
三、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典型模式
1.“扶贫再贷款+”模式。按照“央行优惠资金联动+金融产品嫁接联动+产业扶贫对接联动”的工作思路,人行商洛中支与辖内金融机构进行充分对接,创新推出“扶贫再贷款+”模式,全省首笔“扶贫再贷款+产业贷”“扶贫再贷款+农户贷”于2016年4月在商洛市洛南县投放。通过深入开展“扶贫再贷款示范点”创建活动,在全省率先推出“扶贫再贷款+示范区建设”,2017年在洛南县创建扶贫再贷款精准使用示范点3个,充分撬动了金融机构自身的扶贫和涉农信贷投入,在全市范围内形成了示范带动效应。截至2020年6月末,累计向辖内10家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扶贫再贷款92笔59.57亿元、发放支小再贷款6笔3.5亿元、发放再贴现2笔0.31亿元。同时,结合扶贫小额信贷与扶贫再贷款政策导向作用,推动形成“扶贫再贷款+扶贫小额信贷+财政贴息”的金融扶贫模式,自2015年以来累计为6.81万农户发放扶贫贷款31.45亿元。
2.“订单+金融”模式。近年来,按照人民银行总分行关于探索金融支持现代农业有效模式,加大对现代农业支持力度的精神,人行商洛中支积极引导金融机构探索订单抵押融资模式,推出了商洛模式“订单+金融”产品,使订单合同成为有效抵押物。同时,企业为农户贷款担保,有效促进了订单企业与农户间建立相互制约机制,通过订单企业为农户贷款提供担保,为金融机构发放订单贷款提供了“双重保险”,激发了金融机构投放涉农贷款的积极性,较好缓解了农户贷款难的问题。目前,全市金融机构累计投放订单抵押贷款2.45亿元,扶持了养殖户1 192户、种植户854户,分别占订单总户数的58%、37%。如丹凤农商行累计向某牧业公司及相关农户发放订单抵押贷款超过了1亿元。据统计,该公司直接帮扶建档立卡贫困户2 346户7 795人,产业链上就业141户452人,养殖基地创业户711户2 288人,入股分红1 497户5 055人,贫困户累计收益1 183万元,实现了稳定增收脱贫。
3.“双基联动+阳光信贷”模式。自2016年以来,辖内农村金融机构在自身不断改革的同时,也推出了一系列成功的创新尝试,先后实施“双基联动”和“阳光信贷”工程。“双基联动”是基层银行机构与基层党组织之间的开展深度合作,合作内容包括采集农村客户(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基础信息、评定客户信用等级、推广新型金融业务、受理基础性业务、开展贷款“三查”等。截至2020年6月末,辖内六县一区86个乡镇1 073个行政村建立了“双基联动工作站”,辖内55.76万户农户全部都被建立了信用信息档案,纸面授信44.29万户、金额249.81亿元,小额信用贷款授信户数29.48万户、金额138.20亿元。“双基联动+阳光信贷”工作深入推进后,银行根据客户以往的信用记录和授信评审小组的综合评价,评选出一批诚信客户,进行了集中公示,对此类客户的贷款手续、额度、利率给予优惠政策,真正实现了让利于民。
四、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现实障碍
商洛市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做法虽然取得了初步成效,但由于地区现代农业基础薄弱、产业扶贫观念落后,进一步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引领和帮扶作用还面临着以下制约因素。
1.农业行业的弱质性和生产要素配置不均衡。农业生产对自然依赖性高,受气候、地理等不可控因素影响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过程中很多环节不可控,导致生产周期长、效益不稳定、经营风险大。传统农户以妇女和中老年人为主,劳动生产率低;专业农户受限于文化程度、农业科技等因素,仍处于发展初期;以青壮年劳动力为主的农户时间和精力主要用在非农行业。
2.金融体系不健全和金融产品创新不足。目前,在经济欠发达的县域和乡镇,金融主体比较单一,主要是农信社。单一的金融主体无法满足经营主体高速发展和多元化的融资需求,难以发挥金融支农体系的优势,增加了银行体系在农业融资中的风险,削弱了金融体系的弹性和整体功能。与传统农业相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生产要素方面的投入更多、周期更长,但由于缺少活跃的生产要素交易市场和租赁市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资形成的果园、蔬菜大棚、大型农机具、厂房等资产变现较为困难。银行机构扩大抵质押品范围、担保机构做大融资担保业务面临一定的困难。 3.农业保险跟进难。农业属于弱势产业,受市场波动、自然灾害等因素的影响较大。目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还处于发展初期,资本原始积累不足同,运行管理不规范,缺乏通过农业保险获得保障的意识。在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上,商业型保险介入较少,政策性保险覆盖覆盖面有限,现有农业保险仅覆盖了水稻、母猪、森林火灾等,种类相对较少,银行信贷风险不能得到有效分散,推升了银行“惜贷”现象。
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管理不规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以家庭式管理为主,内控机制、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发展良莠不齐,部分发展速度快,但管理水平相对滞后。调研中发现,个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获得银行贷款后,并没有按照贷款合同中约定的用途使用资金,个别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将其获得的贷款用于子女结婚、建房、就医、还账等情况,实际用款主体经营良莠不齐,给银行贷后管理带来很大压力。
五、对策建议
1.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注重规范管理,夯实融资基础。进一步明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法律地位、认定标准、注册登记等相关内容,积极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明晰产权,构建符合金融机构的信贷准入要求的现代经营管理制度,推动其成为独立的、稳定的承贷主体。
2.推动金融资源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综合运用支农再贷款、扶贫再贷款、再贴现、存款准备金等货币政策工具,支持涉农金融机构加大对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投入。政府设立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合作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或扶持资金,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增强金融机构对农业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经营的发展信心。
3.创新推出适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产品,提供差异化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要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力度,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对专业大户,要优先扶持种粮大户,提升粮食产业发展水平;对家庭农场,应重点支持土地流转规模经营及土地平整复垦、农机具购置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推动跨区域合作和同业联合发展,打造一批竞争力较强的联合社;对农业龙头企业,要优先扶持实力强、成长性好、竞争优势明显、示范带动能力强的典型企業。
4.健全农业信贷的风险补偿和农业保险保障机制,增强抵御风险能力。加快建立风险补偿及缓释机制,建立风险补偿基金,对确因自然灾害或其他金融机构无过错产生的信贷资金损失,给予风险补偿。引导地方政府建立政策性担保公司,构建政策性农村担保体系。加快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形成以政策性保险为导向、多层次的农业保险体系。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加大保险保费补贴力度,引导保险公司开设相关保险品种,积极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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