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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当前媒介环境日益复杂的情况下,记者在采访过程中怎样才能不侵犯当事人的私人权益?记者采访的底线到底在哪里?本文将通过对新闻采访的不当现象进行分析,找出导致新闻采访发生偏颇的原因,来探索记者采访的界限,并对记者如何进行适度报道做出建议。
关键词:记者采访;界限;新闻;伦理
新闻媒体通过向为公众报道事实真相,对社会公权力进行监督等来促进社会系统的完善并推动社会机构正常有效运转。媒体披露真相、舆论监督的职责也赋予了新闻记者进行自由采访的权利,但这种自由是以不侵犯他人的权利和利益为前提的。当前我国新闻界正处在改革转型时期,由于约束新闻媒体的法律和道德机制还不完善,新闻工作者法律意识不高等原因,很容易出现新闻侵权现象。而记者的采访界限究竟在哪里也成为了舆论关注的焦点。
新闻记者如何才能掌握报道事实和合理采访的平衡点,坚守采访的界限?这不仅需要外界法律规范的约束,同样也需要记者自身对新闻底线的坚守。
一、新闻采访活动越界的主要原因
在当前的各类新闻采访活动中,不少记者的新闻采访行为超越了本应遵循的界限,究其原因,首先是由于当前新闻市场竞争激烈,受众注意力成为了各家媒体奋力争抢的稀缺资源。为了抢夺更多新闻资源,增加受众数量,媒体开始逐渐降低记者的职业道德标准,好新闻的评判标准也逐渐由是否真实客观转向了是否具有话题性。而名人效应、公共利益等关键词成为近几年的社会关注的舆论焦点,因此,某些记者试图以诱导式提问来炒热新闻的话题度,甚至不惜放弃自身的职业操守。
其次,新闻记者的法律意识和修养不达标也是新闻侵权普遍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例如在一些采访活动中,记者出于有意或无意,在未经他人许可进入他人住宅和偷拍偷录的行为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违法犯罪,这就导致他们在不自觉中超越了自身的采访权限。在当前媒体融合的大背景下,新闻从业者的准入门槛降低,新闻记者缺乏相关法律知识,无法正确处理采访的“度”,从而造成了新闻侵权的普遍性。
第三,媒体带着偏见寻找问题。在新闻事件中,媒体一开始就站在预设立场,带着偏见去寻找问题,会影响整个新闻报道的客观中立。正如《南方周末》将富士康定位为“血汗工厂”的报道一样,媒体的偏见不仅不利于言论在公开市场的自由交流与碰撞,甚至还会错误的引导社会舆论。新闻媒体在意识到自己的采访行为不当时应及时纠正,避免事态扩大,谨守作为媒体的道德底线,充分发挥自己的公权力作用,为社会和公众谋求利益。而媒体在事态尚未明朗之时不应该进行媒介审判,对当事人进行道德谴责和批判。因为媒体一旦丧失自身客观公正的立场,就会产生种种诸如新闻侵权、新闻腐败的道德问题,损害公众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二、记者采访的界限和应遵循的原则
(一)采访应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社会中的一切行为活动都需要法律约束。虽然新闻活动肩负的舆论监督等义务的特殊性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新闻采访的更大的自由度,但记者的采访活动还是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否则新闻将不再是维护社会正义的公器,反而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使社会陷入混乱。在一些新闻采访活动中,记者涉嫌私闯民宅、以暗访偷拍侵犯他人隐私等,这些行为已在一定程度上触犯了宪法和法律,同时也侵害了当事人的一部分私人利益,而在对公众人物的采访中更应注意这一问题。虽然公众人物的隐私一定程度上也关乎着公共利益,但记者需要把握哪些是可报道的私人隐私,哪些隐私受法律的严格保护,并在采访中给予采访对象足够的关怀与尊重。最重要的是记者需要在法律程序里履行采访义务,如具备相关的手续和证件等。只有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新闻活动,才能将媒体的社会效益最大化。
(二)记者应以道德伦理来规范约束采访活动
法国社会学家埃米尔·涂尔干在论述职业伦理时明确指出:“任何能够在整体社会中占据一席之地的活动形式,要想不陷入混乱无序的状态,就不能脱离所有明确的道德规定。一旦这种力量松懈下来,就无法将其自身引向正常的发展,因为它不能指出究竟在哪里应该适可而止。”[1]而新闻业作为“社会之公器”,更需要用较高的伦理道德标准来规范采访活动,使自身能得以正常健康的发展。但评价行为是否符合伦理道德并没有明确的标准,这就需要记者提高自身的道德修养,在工作中始终以公共利益为先,在涉及公共利益的事件中坚决不能让步,为公众还原事件真相,促进人们对公共事务的持续关注,推动社会进步。而在采访报道涉及公共利益的个人纠纷时,记者则需要在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满足公众知情权之间做出协调,这就要求记者在长期的实践活动中积累经验,在面临伦理问题时做出正确的、符合社会利益的选择。
(三)媒体要时刻坚守客观公正的立场,杜绝媒介审判
媒体的职责是合理的满足受众的知情权,真实客观的报道事实的真相。因此媒体要时刻以客观中立的眼光来进行采访报道,不能随意的偏袒任何一方,更不能在事件尚未有结果时就进行媒介审判。记者在采访前不能预设立场,这与媒体中立的形象不符,甚至也会将舆论引向错误的方向。只有坚持报道原则,坚持客观立场不动摇,才能树立良好的媒体形象和品牌,发挥媒体应尽的责任。
总之,记者需要把握合理采访报道的“度”,认清法律法规是不可逾越的界限,并在此基础上培养良好的道德修养,在法律和道德的双重约束下,正确的报道客观事实,在新的传播环境中坚守自身的职业道德规范,以向公众提供真实、客观、准确的信息为己任,准确把握新闻活动应遵循的界限,使新闻行业摒弃外界的浮躁,回归其本真面目。
【参考文献】
[1]埃米尔·涂尔干.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1.
[2]杨晓峰.李珩.隐性采访的法律界限和伦理原则探讨[J].新闻研究导刊,2015(2).
作者简介:刘能静(1992.10),女,中国传媒大学新闻学院,研究方向:新闻业务。
关键词:记者采访;界限;新闻;伦理
新闻媒体通过向为公众报道事实真相,对社会公权力进行监督等来促进社会系统的完善并推动社会机构正常有效运转。媒体披露真相、舆论监督的职责也赋予了新闻记者进行自由采访的权利,但这种自由是以不侵犯他人的权利和利益为前提的。当前我国新闻界正处在改革转型时期,由于约束新闻媒体的法律和道德机制还不完善,新闻工作者法律意识不高等原因,很容易出现新闻侵权现象。而记者的采访界限究竟在哪里也成为了舆论关注的焦点。
新闻记者如何才能掌握报道事实和合理采访的平衡点,坚守采访的界限?这不仅需要外界法律规范的约束,同样也需要记者自身对新闻底线的坚守。
一、新闻采访活动越界的主要原因
在当前的各类新闻采访活动中,不少记者的新闻采访行为超越了本应遵循的界限,究其原因,首先是由于当前新闻市场竞争激烈,受众注意力成为了各家媒体奋力争抢的稀缺资源。为了抢夺更多新闻资源,增加受众数量,媒体开始逐渐降低记者的职业道德标准,好新闻的评判标准也逐渐由是否真实客观转向了是否具有话题性。而名人效应、公共利益等关键词成为近几年的社会关注的舆论焦点,因此,某些记者试图以诱导式提问来炒热新闻的话题度,甚至不惜放弃自身的职业操守。
其次,新闻记者的法律意识和修养不达标也是新闻侵权普遍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例如在一些采访活动中,记者出于有意或无意,在未经他人许可进入他人住宅和偷拍偷录的行为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违法犯罪,这就导致他们在不自觉中超越了自身的采访权限。在当前媒体融合的大背景下,新闻从业者的准入门槛降低,新闻记者缺乏相关法律知识,无法正确处理采访的“度”,从而造成了新闻侵权的普遍性。
第三,媒体带着偏见寻找问题。在新闻事件中,媒体一开始就站在预设立场,带着偏见去寻找问题,会影响整个新闻报道的客观中立。正如《南方周末》将富士康定位为“血汗工厂”的报道一样,媒体的偏见不仅不利于言论在公开市场的自由交流与碰撞,甚至还会错误的引导社会舆论。新闻媒体在意识到自己的采访行为不当时应及时纠正,避免事态扩大,谨守作为媒体的道德底线,充分发挥自己的公权力作用,为社会和公众谋求利益。而媒体在事态尚未明朗之时不应该进行媒介审判,对当事人进行道德谴责和批判。因为媒体一旦丧失自身客观公正的立场,就会产生种种诸如新闻侵权、新闻腐败的道德问题,损害公众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二、记者采访的界限和应遵循的原则
(一)采访应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社会中的一切行为活动都需要法律约束。虽然新闻活动肩负的舆论监督等义务的特殊性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新闻采访的更大的自由度,但记者的采访活动还是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否则新闻将不再是维护社会正义的公器,反而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使社会陷入混乱。在一些新闻采访活动中,记者涉嫌私闯民宅、以暗访偷拍侵犯他人隐私等,这些行为已在一定程度上触犯了宪法和法律,同时也侵害了当事人的一部分私人利益,而在对公众人物的采访中更应注意这一问题。虽然公众人物的隐私一定程度上也关乎着公共利益,但记者需要把握哪些是可报道的私人隐私,哪些隐私受法律的严格保护,并在采访中给予采访对象足够的关怀与尊重。最重要的是记者需要在法律程序里履行采访义务,如具备相关的手续和证件等。只有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新闻活动,才能将媒体的社会效益最大化。
(二)记者应以道德伦理来规范约束采访活动
法国社会学家埃米尔·涂尔干在论述职业伦理时明确指出:“任何能够在整体社会中占据一席之地的活动形式,要想不陷入混乱无序的状态,就不能脱离所有明确的道德规定。一旦这种力量松懈下来,就无法将其自身引向正常的发展,因为它不能指出究竟在哪里应该适可而止。”[1]而新闻业作为“社会之公器”,更需要用较高的伦理道德标准来规范采访活动,使自身能得以正常健康的发展。但评价行为是否符合伦理道德并没有明确的标准,这就需要记者提高自身的道德修养,在工作中始终以公共利益为先,在涉及公共利益的事件中坚决不能让步,为公众还原事件真相,促进人们对公共事务的持续关注,推动社会进步。而在采访报道涉及公共利益的个人纠纷时,记者则需要在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满足公众知情权之间做出协调,这就要求记者在长期的实践活动中积累经验,在面临伦理问题时做出正确的、符合社会利益的选择。
(三)媒体要时刻坚守客观公正的立场,杜绝媒介审判
媒体的职责是合理的满足受众的知情权,真实客观的报道事实的真相。因此媒体要时刻以客观中立的眼光来进行采访报道,不能随意的偏袒任何一方,更不能在事件尚未有结果时就进行媒介审判。记者在采访前不能预设立场,这与媒体中立的形象不符,甚至也会将舆论引向错误的方向。只有坚持报道原则,坚持客观立场不动摇,才能树立良好的媒体形象和品牌,发挥媒体应尽的责任。
总之,记者需要把握合理采访报道的“度”,认清法律法规是不可逾越的界限,并在此基础上培养良好的道德修养,在法律和道德的双重约束下,正确的报道客观事实,在新的传播环境中坚守自身的职业道德规范,以向公众提供真实、客观、准确的信息为己任,准确把握新闻活动应遵循的界限,使新闻行业摒弃外界的浮躁,回归其本真面目。
【参考文献】
[1]埃米尔·涂尔干.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1.
[2]杨晓峰.李珩.隐性采访的法律界限和伦理原则探讨[J].新闻研究导刊,2015(2).
作者简介:刘能静(1992.10),女,中国传媒大学新闻学院,研究方向:新闻业务。